全面解析:诉讼与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详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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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委托代理的合同诉讼委托代理的合同______律()民字第号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与_________信息有限公司的_______纠纷一案,聘请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照履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一、二审及执行代理人。二、代理权限:三、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四、证据提供与案情介绍。1、甲方应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乙方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乙方律师收到证据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据。2、如甲方不能由本人或派人与律师共同参加证据交换、质证和出庭,则应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乙方完整陈述案情;甲方口头陈述并由乙方制作由陈述人签名的笔录,视为书面陈述。3、乙方可对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但对调查取证的结果不作任何承诺。4、乙方如发现甲方隐瞒或捏造事实、隐瞒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五、甲方的协助义务。1、甲方应尽量由本人或委托最了解本案事实的人员一名,与乙方共同参加诉讼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向法庭陈述本案事实。2、如需乙方单独出庭(包括交换证据和质证程序),则乙方向法庭所作事实陈述仅以已取得的`证据和甲方的书面陈述中披露的事实为限。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返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回。七、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本合同的律师代理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代理费依收回金额的_______%,甲方在实际收到每一笔债权款项后_______日内支付相应律师费。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九、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甲方:__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诉讼的委托代理合同诉讼的委托代理合同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鉴于甲方与_________就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书一案发生纠纷,甲方拟向_________提起诉讼和/或仲裁(下称“该案件”),并需聘请律师代理,为此甲乙双方就甲方聘请乙方代理诉讼和/或仲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在此就甲方与_________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书纠纷一案,委托乙方指派其律师担任该案件诉讼和/或仲裁及执行的代理人,但有关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或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事项,必须经甲方对乙方另外出具书面的特别授权。第二条乙方接受甲方在上述第一条中所作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和/或_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有关该案件的'诉讼和/或仲裁代理人。第四条甲方根据上述第三条之规定所应支付的律师费及实际开销应按以下规定向乙方支付:4.1首期律师费为_________美元,应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乙方。4.2第二期律师费为_________美元,应由甲方在该诉讼的第一审诉讼审结(包括由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调解书)后,或者在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立即支付给乙方。4.3第三期律师费为_________美元,应由甲方在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件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并得到法院立案后立即支付给乙方。4.4第四期律师费为甲方在该案件中要求被告或被申请人偿还之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的1%。在该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被履行或被执行完毕后,或者在甲方以债转股、债务抵销、抵押物或其他财产折价受让、用其他抵押物或担保替代等方式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完成了该案件请求金额的债务重组或全部或部分受偿后,甲方应立即将该第四期律师费支付给乙方。4.5乙方就代理该案件所发生的实际开销,应由甲方随时凭乙方的要求补偿给乙方。第五条甲方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应由甲方付至乙方书面通知的银行帐户。第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时起生效。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篇一: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鉴于:1、甲方因与纠纷一案,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专业的律师代理诉讼;2、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经吉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3、甲方拟聘请乙方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活动,乙方予以同意;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一条代理事项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采用方式代理本案,并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审代理人。1.2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1.3、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者处理本案的,应当经乙方同意。第二条代理工作范围2.1、乙方的代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项:整理诉讼证据、撰写诉讼文书,根据诉讼需要到工商、房屋、土地等部门查询、调查档案、参加法庭审理;2.2、根据案件需要及案情进展和所出现的不同情况,乙方应为甲方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方案及撰写相关法律文书。2.3、根据案件需要甲方办理的调查取证、诉讼保全、文书递交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代缴诉讼及其他费用等不属于乙方工作范围,但上述工作需要出具文书的应由乙方撰写并交与甲方。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3.1、甲方的权利义务3.1.1、甲方必须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向乙方提供为办案所需要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和有关证据并保证前述资料真实、合法、有效。3.1.2、为乙方办案律师出具办案所需的诉讼法律文书并在需要时加盖印章。3.1.3、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或任何第三方办理本合同的委托事项。3.1.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诉讼当事人泄露乙方身份及委托诉讼协议内容。3.2、乙方的权利义务3.2.1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3.2.2、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3.2.3、及时向甲方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3.2.4、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情况和本案的进展情况。本案本审终结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报告案件的最终结果。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第四条代理费用4.1、根据《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所需时间、同行业收费标准等因素,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交纳代理费人民币元,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依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收费依据的,另行订立收费协议4.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a、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b、长春市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c、翻译费、档案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d、为履行诉讼程序而支出的各项费用;e、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费用。4.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a、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b、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c、甲方作为原告或反诉人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或为代理案件做了实质准备工作,而甲方撤诉的;d、案件在庭前通过调解、和解的;e、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第五条委托代理权限乙方律师的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诉讼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包括:a、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b、进行和解或调解;c、提起上诉或反诉;d、申请执行;e、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f、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G、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权限乙方具体代理权限以甲方依据上述内容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第六条合同的解除6.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退还代理费:a、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b、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6.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收取的代理费:a、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b、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c、甲方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第七条通知及送达7.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7.2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邮寄、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7.3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无论对方是否签收。7.4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八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并达成书面补充合同。第九条争议的处理9.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9.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合同效力10.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10.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0.4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其他事项11.1本合同于双方在如下日期签署于吉林省长春市11.2本合同由双方共同负责解释,任何一方无权单独作出解释,即本合同文本是在双方共同磋商下作出,其不为任何一方格式样本。11.3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终结包括: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庭外和解等)之日止。本案其他程序中甲方继续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的,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甲方: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XXXX律师事务所账户户名:XXXX律师事务所开户行:账号: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范本篇一: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甲方:乙方: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因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第三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3、乙方律师应当应甲方要求及时通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第四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其他事实材料及其线索;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送达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指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电话:,电子邮箱:,甲方更换联系人的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五条律师代理费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第六条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翻译费、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资料费、差旅费、食宿费等。第1项费用的收取方式: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第2项费用的收取方式:(1)只在本市办案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2)涉及外省市办案的,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第七条甲方支付第五条及第六条约定的费用后,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第八条合同的解除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律师代理费: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3、甲方逾期3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九条违约责任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并且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10%作为违约金。第十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时止。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手机、E-MAIL、邮寄。需邮寄的,送达至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手机号码,应当通知对方。甲方:乙方: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地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融中心2515电话:电话:E-MAIL:传真:日期:201年月日日期:201年月日篇二:律师委托代理合同非诉讼篇一:非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律所版非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川律字第号(以下简称甲方)与就一事,特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其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三、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的有关资料。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四、如乙方无故终止代理,所收律师费用经报批退还甲方;如甲方中途终止委托,所缴纳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五、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民事(行政、仲裁)事务,代理权限为本条第款:1.特别授权:2.一般授权:六、根据律师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差旅费除外)(大写:),代理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至八、特别约定条款:根据双方合作需求,特订立如下内容: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甲方:乙方: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法则明非讼字〔〕号甲方:乙方: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甲方因请乙方委托律师担任甲方处理该项事务的代理人。双方协议如下: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二、乙方律师担任代理人的责任,是就该项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或草拟合同,或参与谈判、仲裁活动,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所委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应负责另行委派律师接替。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详细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四、甲方如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则甲方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单方面解除与甲方的委托关系,应将甲方所交费用全部退还。五、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如下:1.律师费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2.如需要乙方律师到市区外进行与本项事务有关活动,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均由甲方全部负责。1六、甲方委托乙方的权限如下:1.2.七、甲、乙双方特殊约定:八、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代表:乙方: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2后终止。年月日篇三: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1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粤律非诉字第号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住所地:联系电话:甲方因事由,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二、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三、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四、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五、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元。六、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七、甲方因乙方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1律师代理费;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已经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本条所称的过错由乙方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的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与对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2篇三:非诉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篇一:个人非诉案件代理合同范本法律服务委托协议(非诉项目)第号甲方:地址:电话:传真:邮编: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甲方因股权继承事宜,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乙方的服务事项1.查询、核对被继承人xxx生前在新疆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情况2.协助办理法定继承人xx放弃股权继承的公证事宜3.甲方股权继承的相关法律事宜4.协助甲方办理股权变更确认第二条乙方的义务1.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2.对代理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3.为甲方业务单独建档,并保存工作记录,对相关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第三条甲方的义务1.全面、客观、及时向乙方律师介绍项目情况,提供各种相关的证据、文件等资料。2.对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律师的建议和工作独立作出判断,对甲方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错误运用法律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3.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第四条费用1.甲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和金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法律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本合同签订当日以现金或刷卡方式支付。2.前款所列法律服务费不包括下列费用:a)xx市以外地区的差旅费。b)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工商查询费、公证费、鉴定费、翻译费等费用)。c)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办理本案以外的其它法律服务事项的费用。第五条违约责任1.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2.除本条款第1项规定的情况外,甲方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费。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承办律师卷宗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授权代表人:承办律师:签约时间:年月日篇二: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甲方:乙方: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因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第三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3、乙方律师应当应甲方要求及时通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第四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其他事实材料及其线索;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送达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指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电话:,电子邮箱:,甲方更换联系人的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五条律师代理费经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支付办法如下:签订委托合同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第六条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翻译费、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资料费、差旅费、食宿费等。第1项费用的收取方式: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第2项费用的收取方式:(1)只在本市办案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2)涉及外省市办案的,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第七条甲方支付第五条及第六条约定的费用后,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第八条合同的解除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律师代理费: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3、甲方逾期3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九条违约责任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并且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10%作为违约金。第十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时止。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手机、e-mail、邮寄。需邮寄的,送达至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手机号码,应当通知对方。地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融中心2515电话:电话:e-mail:传真:日期:201年月日日期:201年月日篇三:律师非诉案件代理规范2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7-07-27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四条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第五条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门组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第七条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第八条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第九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第十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第十一条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第十二条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第十三条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为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第十四条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第十五条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第十六条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的完成结果、法律后果等项内容。第十七条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日内拟订书面办案小结,并由委托当事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代理意见反馈表。第十八条律师在拟订办案小结后三日内应将本案所有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分关副主任及分管办公室副主任进行结案审批。第十九条在结案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送交办公室保存。第二十条本规程由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甲方:乙方: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因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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