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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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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23)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23)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有效防范消费平安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局部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平安管理的指导监视。第1页共20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平安监视管理。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立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好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平安和工程施工平安的意见,必要时进展专项设计。第七条建立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平安管理措施。第八条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平安。第九条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平安监视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平安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2页共20页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前方可施行。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展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3页共20页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四章现场平安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详细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平安警示标志。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施行前,编制人员或者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展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展平安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工程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立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4页共20页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展登记,工程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工程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施行情况进展现场监视,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展施工监测和平安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施行细那么,并对危大工程施工施行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展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立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立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展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展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前方可施行。第5页共20页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立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立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建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完毕后,建立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展后评估。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平安管理档案。第6页共20页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施行细那么、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五章监视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承受社会监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平安监视机构,应当根据监视工作方案对危大工程进展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平安监视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置技术效劳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才能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展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平安监视机构,在监视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平安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第7页共20页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顿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分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平安消费不良信誉记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展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对单位进展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第8页共20页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平安和工程施工平安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对单位进展处分,并暂扣平安消费答应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展处分:〔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展方案交底和平安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平安警示标志的;〔三〕工程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施行情况进展现场监视的。第9页共20页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平安消费答应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展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展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展施工监测和平安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平安管理档案的。第10页共20页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对单位进展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行,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时,未向建立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施行细那么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施行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平安管理档案的。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11页共20页〔一〕未获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平安监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施行《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贯彻施行《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立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平安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第12页共20页〔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标准、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进度方案、材料与设备方案;〔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平安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装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第13页共20页〔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受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工程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好、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根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标准;〔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可以确保施工平安。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详细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展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前方可施行,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第14页共20页进展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根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七、关于验收人员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受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工程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八、关于专家条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老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历;〔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九、关于专家库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第15页共20页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渎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誉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的通知》〔建质﹝202387﹞号〕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办公厅2023年5月17日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平安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第16页共20页〔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根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程度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络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构造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展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六〕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撤除工程第17页共20页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平安的撤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构造、网架和索膜构造安装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平安,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局部项工程。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第18页共20页〔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构造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根底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撤除工程第19页共20页〔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撤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撤除工程。〔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撤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构造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构造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构造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平安,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局部项工程。第20页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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