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代理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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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代理合同篇一:艺术家作品代理合同艺术家与画廊艺术品展销长期代理合同甲方(艺术家):住址:电话:乙方(画廊):住址:电话:见证人:住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艺术品展销长期代理合同。第一条(代理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国家、省、市)区域内独家代理甲方(说明是全部作品还是只有绘画、书法、篆刻作品等)的展览和销售事宜。第二条(代理期间)本合同所指代理期间为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在提前30日通知对方的条件下,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解除本合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动终止:1.甲方死亡。2.乙方迁往3.乙方破产。合同终止时,依据本合同乙方保管的全部作品应立即返还甲方。第三条(展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月至少要举办一次甲方作品的个人展览。甲方对作品的展览风格以及为了宣传或广告目的而复制的作品的质量享有控制权,如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展览次数或者不能尽全力有效的宣传和推销甲方的作品,甲方有权在提前60日通知乙方的条件下终止本合同。第四条(作品交换)作品运交乙方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由方作品运离乙方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由方负责。包装方法:运输方法:保险类型:运输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展览地售出作品的包装和运送由乙方负责。第五条(展前准备工作)展览所需要的画框、垫座、装帧、悬挂支撑材料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由方提供并由方承担费用。展览结束后,上述全部材料归所有第六条(展销费用)展销费用按下列安排由双方分担:甲方/乙方预计金额广告和公关费邀请函邮资费印刷费开展费和招待费目录制作费摄影费其他第七条(最低销售额保证金)乙方每星期可收取元最低销售额保证金。如在展销期间,作品销售金额超过元,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保证金。第八条(作品价格)展销作品价格由双方共同商定(说见“作品接收单”),该价格包括乙方佣金。第九条(作品售出办法)在买主预付作品全价百分之的定金或做出买定作品书画承诺后,在作品上方可标贴“已售出”字样。但在展览结束之前,任何作品不得搬离展览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搬离的除外。第十条(佣金)1.乙方对在乙经营场所售出的作品,一律收取作品售价百分之的佣金。2.经乙方联系或安排,甲方接受他人委托创作新作品所获利益。应按作品售价的百分之向乙方交付佣金。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未经乙方联系或安排,甲方接受他人委托创作新作品所获利益,应按作品售价的百分之向乙方交付佣金。3.对甲方未经乙方安排所得的版税,或因著作权转让所获利益。乙方不取佣金;但上述利益系由乙方安排成交所获,乙方收取百分之的佣金。第十一条(甲方直销作品)甲方每年可自行销售件作品而无需交付乙方佣金。如甲方自销量超过件时,对超过部分应按百分之向乙方交付佣金。第十二条(作品售后价款转付方法)1.一次性总付:乙方在收到买主一次性付款30日内,应在扣留佣金后,将其余作品销售价款交付甲方。2.分期交付:乙方每次收到买主分期付款后,均须按照甲乙双方应得的比例份额,在30日内将甲方应得份额交付甲方,直至分期付款全部付清,甲方取得全部应得份额为止买主托延付款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买主延迟付款,乙方仍须在90日内将作品销售价款中甲方应得份额如数交付甲方。第十三条(甲方直销作品售后佣金交付办法)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的佣金,按下列办法交付:1.一次性交付:甲方在收到买主一次性付款后,须在30日内将乙方应得佣金交付乙方。2.分期交付:甲方每次收到买主分期付款后,均须在30日内按照乙方应得比例份额将佣金交付乙方。第十四条(帐目报告)乙方顺及时按季度向甲方报告帐目,第一次账目报告须在年月日做出。帐目报告内容须包括每件已售出作品的名称、售出日期、售价、买主姓名和地址、甲乙双方各应得金额,以及仍寄存于乙方尚未售出作品情况。第十五条(帐簿审查)乙方须将其与甲方或者代表甲方与他的所做的每一笔业务准确记入帐簿。乙方在得到甲方书面请求后得允许甲方或者甲方授权代表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对帐簿及有关材料予以审查。如经审查发现差错并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须交付审查费用并及时偿付因账簿及有关材料的差错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第十六条(作品丢失和毁损)自乙方接收作品时起至作品归还甲方或送交买主时止,乙方对代销作品的丢失或毁损负全部责任。代销作品丢失或毁损不能恢复原状时,甲方将视同作品已按照作品接收单上的作品标价售出而得从乙方取得相同数额的价款。如决定对作品予以修复,甲方享有首先参加修复及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甲方对其他参加修复的人选享有否决权,但该否决权不得滥用。第十七条(保险)篇二:艺术家和画廊代理合同艺术家和画廊代理合同甲方(艺术家):住址:电话:乙方(画廊):住址:电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艺术品代理合同。第一条代理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代理甲方全部作品的展览和销售事宜。第二条代理期间本合同所代理时间为(),在次期间内任何一方在提前30日前通知对方。篇三:经纪人与艺术家的合同艺术作品代理合同甲方:乙方:本着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振兴艺术产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多次友好协商,甲方决定选择乙方作为合作对象,和乙方所有收藏作品和本人作品进行市场推广。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经纪人代理区域是指甲方代理乙方事物的地域范围为全球所有国家。经纪人代理范围包括乙方所收藏的所有艺术家作品(以下简称藏品),以及乙方本人已经完成的作品和合同期限内创作的所有作品(以下简称作品)。第二条合同期限委托期限为年,从年月日。代理期限结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与甲方续约。第三条代理权限甲方为乙方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经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业务活动及利益。甲方依授权对乙方进行包装和市场推广。第四条利润分配方式甲方对乙方所有藏品进行第三条所规定的所有运作所产生的利润分配为: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甲方对乙方所有作品进行第三条所规定的所有运作所产生的利润分配为: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将款项支付乙方的唯一指定账户:开户名:开户行:银行卡号: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及其作品和藏品的市场推广及媒体宣传工作。甲方提供专用场地用于乙方所有藏品和作品的收藏。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藏品和作品进行专家鉴定和价格评估。甲方有权将乙方作品、藏品以及参加业务活动的资料(照片、视频等)做商业使用。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无论是表面还是私下。建议明确采取有效措施代理乙方收回所有合同的款项。甲方代理乙方作品及藏品,不得干涉乙方私人生活。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泄露乙方住址、电话、收入、兴趣爱好、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甲方应对乙方事业发展定位、与所代理乙方有关事项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可接受其他经纪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的聘约。乙方作为甲方的签约艺术家,恪守职业道德。同时要维护自身形象,不做任何与艺术家身份不相符和有损甲方形象和权利的事情,不做违法和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事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无条件服务甲方的一切展览、宣传及创作工作安排。乙方有责任为自己的藏品和作品推广与积极甲方合作。乙方在对外活动中,无论接受媒体采访或进行业务交流,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利益,否则,将赔偿甲方实际损失。乙方自行联系的商业活动,如属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全部业务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提取乙方该收入税后的费用。该活动若与甲方业务活动冲突时,以甲方活动为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参加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否则甲方有权单方没收乙方全额收入,或从乙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由于乙方行为造成客户毁约或给甲方造成损失,如需赔偿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拒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有权拒绝执行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工作。若发生被他人侵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事件,由甲方负责处理,以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给与配合)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出席记者见面会、发表声明等,应通过甲方的安排进行。乙方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应无条件提供幅作品给甲方作为市场推广启动之用。该幅作品在以后的商业推广中,甲方有权安排展览、在媒体中发表、出版和买卖等,所需花费和所有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第七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无须对可归因于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爆炸、火灾、水灾、战争、暴动、暴乱和流行病以及行政措施和命令。一旦不可抗力已经停止,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几方,且应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但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六十(60)天,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约,双方均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清付应缴未缴的款项的责任除外)。第八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管辖。由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除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当争议处于未决状态时,不应妨碍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行使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第九条其他事项本协议一式肆份,由签署双方各保留两份,为方便甲乙双方异地签约,出本协议签约交换印信外,补充协议和“委托销售清单”传真件具有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以本协议签名和印信为识别)。其它未尽事宜各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代表签字:代表签字:时间:时间:篇四:“画廊——艺术家”代理合同的样本纲要“画廊——艺术家”代理合同的样本纲要1、合同双方(a)画廊(1)法律形式(2)法人代表⑶地址(4)注册资本(b)艺术家(1)扩展受益人(妻子、孩子等等)(2)资产状况2、期间(a)固定期间(b)临时销售或供货期间(c)可选择的延长期间(d)关于开始和结束期间销售的特别条款3、范围(a)所包括的媒介形式(b)对以前和将来作品的有效性(c)画廊访问工作室的权利(d)授权(e)专卖权(1)覆盖区域(购买者所在地或销售细则)(2)工作室直接买卖⑶易货(4)慈善性捐赠(5)其他赠送(6)如果不是专卖,画廊具有的优先选择作品权(7)画廊为艺术家提供的垫款4、运输(a)到画廊的费用(1)工作室的地点(2)作品的其他存放地点(3)重量的限制(b)承运人(c)装载(d)运输的倡议5、仓储(a)费用(b)体积(c)地点(d)仓储时装载(e)艺术家的探视权6、保险(a)费用(b)运输和地点(c)估价(d)风险防护(e)利益保全与收益处置(f)产品责任(活动的、轻的作品等)7、加框(a)最初的费用(b)加框架的费用(c)详细的计划书(d)作品销售中如何对待框架的费用(e)合作期满后的归属问题&照片(a)费用(b)所需总数(黑白的,彩色的)(c)负片和幻灯片的所有权(d)负片和幻灯片的控制权篇五:书画艺术品委托销售协议书画艺术品委托销售协议书甲方委托人:(艺术品拥有者)乙方受理人:(画廊)为弘扬书画艺术,倡导真品与意识,建立良好的书画艺术品销售络,便利书画收藏者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基于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委托销售本协议约定的作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销售乙方所提供的本协议附件:“委托销售清单”中所列的书画作品,代理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甲方责任1、甲方需认真制定填写“委托销售清单”并于本协议签定后不能随意更改“委托销售清单”上作品价格(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对本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格保密,因泄露交易价格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应保证对本合同附件:“委托销售清单”所列作品拥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并拥有足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同时甲方应如实披露作品瑕疵。3、甲方保证所委托乙方推广及销售的艺术作品为书画家本人的、力作,如因甲方提供劣品伪作而影响乙方经营信誉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执行,并要求退回艺术品成交金额和赔偿损失。4、在委托展销活动期间甲方可选择艺术品自己保管或委托乙方保管。5、甲方在移交作品时须在“委托销售清单”上签名,以确保作品为真迹。三、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把甲方的艺术作品信息及销售信息及时向扬州书画收藏界及企业家进行推介,并可根据甲方提供的“委托销售清单”中的书画作品,进行直接的市场销售。2、乙方负责为为此次书画展设计、提供艺术作品展厅。3、乙方负有为甲方委托销售的艺术作品的保管、销售、结算及未出售的艺术作品的完整性的义务和责任。如因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甲方艺术作品损害或损失的,应由乙方按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以确保“委托销售清单”中书画作品拥有者的经济利益。4、乙方需在书画作品展销活动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销售情况,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属于甲方的全部款项。四、甲方代理销售乙方艺术作品,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从以下两种支付甲方报酬的方式方法中任选其一,选中的在括号内双方签名。1、由甲方对代理销售作品定价(即“委托销售清单”中成交价),成交后,甲方支付乙方定价30%的佣金。如实际销售金额超出代理销售作品定价,超出金额甲乙双方按三七分成:甲方占30%,乙方占70%()2、由甲方对代理销售作品出底价给乙方,甲方应给乙方留一些盈利空间,代理销售作品成交后,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制定的“委托销售清单”中的作品底价款。()五、作品交付及验收:甲乙双方在交付的同时对作品进行现场验收。六、双方经签订委托销售协议后,甲乙双方责任义务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及附件:“委托销售清单”是甲乙双方业务往来的合法依据和结算依据。七、双方在协议生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都应按实际损失价值给予另一方赔偿。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方便甲乙双方异地签约,除本协议签约交换印信外,附件“委托销售清单”打印件加盖双方印章后具有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以本协议签名和印信为识别)。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篇六:艺术品代理合同篇一:艺术品合作销售协议书艺术品合作销售协议书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充分沟通,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艺术品的展示与销售”缔结成为合作伙伴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至,特签订如下协议,以昭信守:一、合作模式1、乙方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艺术品的销售,甲方付给乙方每月薪酬为元。2、甲方提供展览场地,乙方须自带艺术品进行展示展销。3、艺术品销售所得按如下进行利润分配:属甲方艺术品的,甲方按公司制度支付乙方销售提成(甲方销售提成须剔除销售成本后计算,提成计算公式为:艺术品成交价X80%X销售提成额20%,属乙方自带艺术品的,甲乙双方按5:5进行分配。4、艺术品(含乙方自带)销售收入统一归入甲方帐户,计算销售成本后方可进行利润分配。二、合作期限1、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双方一致认可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即20XX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本协议结束之日协议自动失效。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授予乙方为为此类合作唯一合作方,在双方合作期限内,不再与第三方进行类似的合作。2、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艺术品展示场地,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更换展示的艺术品。3、甲方有义务定期举办各类行业客户的艺术品鉴赏活动。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出席各类活动,每月不低于15天在展馆里工作。5、如果乙方连续三个月无销售业绩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6、甲方在举办各类活动时或通过其他渠道,销售甲方自有艺术品的,与乙方无关,不计算乙方的销售业绩。7、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展览的艺术品进行登记入库,如乙方在合作期内销售非入库艺术品的,甲方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向乙方追缴销售利润分成。(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无偿使用甲方提供的场地进行自带艺术品展览与销售。2、在甲方许可的前提下,乙方有权自行组织各类艺术交流活动促进销售业绩。3、乙方有义务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与销售相关的一切对外联系与工作。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每月薪酬5、乙方有义务完善展馆的销售体系,并就艺术品销售进行必要的培训及营销链的建立。6、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举办各类活动,积极促进艺术品的销售。四、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将对方的技术、商业秘密对外提供或泄露,则视为根本违约违约金经双方协商确认为:贰万元人民币。2、特殊情况下的违约条款:a、乙方在合作期内销售非入库艺术品的,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向乙方追缴销售利润分成及协议违约金。b、乙方连续三个月无销售业绩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双方不构成违约,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五、其他1、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此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或其它权利的放弃或丧失。2、如果此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认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则除这些条款和规定以外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得因此而受到影响。3、双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仅得以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的书面补充进行,否则此协议不得更改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代表人:日期:20XX年月曰乙方:身份证号:日期:20XX年月曰签订于篇二:书画艺术品委托销售协议书画艺术品委托销售协议书甲方委托人:(艺术品拥有者)乙方受理人:(画廊)为弘扬书画艺术,倡导真品与意识,建立良好的书画艺术品销售络,便利书画收藏者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基于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委托销售本协议约定的作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销售乙方所提供的本协议附件:“委托销售清单”中所列的书画作品,代理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甲方责任1、甲方需认真制定填写“委托销售清单”并于本协议签定后不能随意更改“委托销售清单”上作品价格(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对本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格保密,因泄露交易价格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应保证对本合同附件:“委托销售清单”所列作品拥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并拥有足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同时甲方应如实披露作品瑕疵。3、甲方保证所委托乙方推广及销售的艺术作品为书画家本人的、力作,如因甲方提供劣品伪作而影响乙方经营信誉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执行,并要求退回艺术品成交金额和赔偿损失。4、在委托展销活动期间甲方可选择艺术品自己保管或委托乙方保管。5、甲方在移交作品时须在“委托销售清单”上签名,以确保作品为真迹。三、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把甲方的艺术作品信息及销售信息及时向扬州书画收藏界及企业家进行推介,并可根据甲方提供的“委托销售清单”中的书画作品,进行直接的市场销售。2、乙方负责为为此次书画展设计、提供艺术作品展厅。3、乙方负有为甲方委托销售的艺术作品的保管、销售、结算及未出售的艺术作品的完整性的义务和责任。如因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甲方艺术作品损害或损失的,应由乙方按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以确保“委托销售清单”中书画作品拥有者的经济利益。4、乙方需在书画作品展销活动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销售情况,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属于甲方的全部款项。四、甲方代理销售乙方艺术作品,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从以下两种支付甲方报酬的方式方法中任选其一,选中的在括号内双方签名。1、由甲方对代理销售作品定价(即“委托销售清单”中成交价),成交后,甲方支付乙方定价30%的佣金。如实际销售金额超出代理销售作品定价,超出金额甲乙双方按三七分成:甲方占30%,乙方占70%()2、由甲方对代理销售作品出底价给乙方,甲方应给乙方留一些盈利空间,代理销售作品成交后,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制定的“委托销售清单”中的作品底价款。()五、作品交付及验收:甲乙双方在交付的同时对作品进行现场验收。六、双方经签订委托销售协议后,甲乙双方责任义务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及附件:“委托销售清单”是甲乙双方业务往来的合法依据和结算依据。七、双方在协议生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都应按实际损失价值给予另一方赔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方便甲乙双方异地签约,除本协议签约交换印信外,附件“委托销售清单”打印件加盖双方印章后具有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以本协议签名和印信为识别)。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篇三:艺术家作品代理合同艺术家与画廊艺术品展销长期代理合同甲方(艺术家):住址:电话:乙方(画廊):住址:电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艺术品展销长期代理合同。第一条(代理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国家、省、市)区域内独家代理甲方(说明是全部作品还是只有绘画、书法、篆刻作品等)的展览和销售事宜。第二条(代理期间)本合同所指代理期间为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在提前30日通知对方的条件下,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解除本合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动终止:1.甲方死亡。2.乙方迁往3.乙方破产。合同终止时,依据本合同乙方保管的全部作品应立即返还甲方。第三条(展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月至少要举办一次甲方作品的个人展览。甲方对作品的展览风格以及为了宣传或广告目的而复制的作品的质量享有控制权,如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展览次数或者不能尽全力有效的宣传和推销甲方的作品,甲方有权在提前60日通知乙方的条件下终止本合同。第四条(作品交换)作品运交乙方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由方作品运离乙方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由方负责。包装方法:运输方法:保险类型:运输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展览地售出作品的包装和运送由乙方负责。第五条(展前准备工作)展览所需要的画框、垫座、装帧、悬挂支撑材料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由方提供并由方承担费用。展览结束后,上述全部材料归所有。第六条(展销费用)展销费用按下列安排由双方分担:甲方/乙方预计金额广告和公关费邀请函邮资费印刷费开展费和招待费目录制作费摄影费其他第七条(最低销售额保证金)乙方每星期可收取元最低销售额保证金。如在展销期间,作品销售金额超过元,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保证金。第八条(作品价格)展销作品价格由双方共同商定(说见“作品接收单”),该价格包括乙方佣金。第九条(作品售出办法)在买主预付作品全价百分之的定金或做出买定作品书画承诺后,在作品上方可标贴“已售出”字样。但在展览结束之前,任何作品不得搬离展览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搬离的除外。第十条(佣金)1.乙方对在乙经营场所售出的作品,一律收取作品售价百分之的佣金。2.经乙方联系或安排,甲方接受他人委托创作新作品所获利益。应按作品售价的百分之向乙方交付佣金。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未经乙方联系或安排,甲方接受他人委托创作新作品所获利益,应按作品售价的百分之向乙方交付佣金。3.对甲方未经乙方安排所得的版税,或因著作权转让所获利益。乙方不取佣金;但上述利益系由乙方安排成交所获,乙方收取百分之的佣金。第十一条(甲方直销作品)甲方每年可自行销售件作品而无需交付乙方佣金。如甲方自销量超过件时,对超过部分应按百分之向乙方交付佣金。第十二条(作品售后价款转付方法)1.一次性总付:乙方在收到买主一次性付款0日内,应在扣留佣金后,将其余作品销售价款交付甲方。2.分期交付:乙方每次收到买主分期付款后,均须按照甲乙双方应得的比例份额,在30日内将甲方应得份额交付甲方,直至分期付款全部付清,甲方取得全部应得份额为止。买主托延付款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买主延迟付款,乙方仍须在90日内将作品销售价款中甲方应得份额如数交付甲方。第十三条(甲方直销作品售后佣金交付办法)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的佣金,按下列办法交付:1.一次性交付:甲方在收到买主一次性付款后,须在30日内将乙方应得佣金交付乙方。2.分期交付:甲方每次收到买主分期付款后,均须在30日内按照乙方应得比例份额将佣金交付乙方。第十四条(帐目报告)乙方顺及时按季度向甲方报告帐目,第一次账目报告须在年月日做出。帐目报告内容须包括每件已售出作品的名称、售出日期、售价、买主姓名和地址、甲乙双方各应得金额,以及仍寄存于乙方尚未售出作品情况。第十五条(帐簿审查)乙方须将其与甲方或者代表甲方与他的所做的每一笔业务准确记入帐簿。乙方在得到甲方书面请求后得允许甲方或者甲方授权代表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对帐簿及有关材料予以审查。如经审查发现差错并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须交付审查费用并及时偿付因账簿及有关材料的差错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第十六条(作品丢失和毁损)自乙方接收作品时起至作品归还甲方或送交买主时止,乙方对代销作品的丢失或毁损负全部责任。代销作品丢失或毁损不能恢复原状时,甲方将视同作品已按照作品接收单上的作品标价售出而得从乙方取得相同数额的价款。如决定对作品予以修复,甲方享有首先参加修复及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甲方对其他参加修复的人选享有否决权,但该否决权不得滥用。第十七条(保险)篇七:艺术家与画廊艺术品展销长期代理合同艺术家与画廊艺术品展销长期代理合同甲方(艺术家):住址:电话:乙方(画廊):住址:电话:见证人:住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艺术品展销长期代理合同。第一条(代理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国家、省、市)区域内独家代理甲方销售事宜。第二条(代理期间)本合同所指代理期间为,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在提前30日通知对方的条件下,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解除本合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动终止:1.甲方死亡。2.乙方迁往区域之外。3.乙方破产。合同终止时,依据本合同乙方保管的全部作品应立即返还甲方。第三条(展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月至少要举办一次甲方作品的个人展览。甲方对作品的展览风格以及为了宣传或广告目的而复制的作品的质量享有控制权,如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展览次数或者不能尽全力有效的宣传和推销甲方的作品,甲方有权在提前60日通知乙方的条件下终止本合同。第四条(作品交换)作品运交乙方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由方责。作品运离乙方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由方负责。包装方法:运输方法:保险类型:运输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展览地售出作品的包装和运送由乙方负责。第五条(展前准备工作)展览所需要的画框、垫座、装帧、悬挂支撑材料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由方提供并由第六条(展销费用)展销费用按下列安排由双方分担:甲方/乙方预计金额广告和公关费邀请函邮资费印刷费开展费和招待费目录制作费摄影费其他第七条(最低销售额保证金)乙方每星期可收取元最低销售额保证金。如在展销期间,作品销售金额超过元,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保证金。第八条(作品价格)展销作品价格由双方共同商定(说见“作品接收单”),该价格包括乙方佣金第九条(作品售出办法)在买主预付作品全价百分之的定金或做出买定作品书画承诺后,在作品上方可标贴“已售出”字样。但在展览结束之前,任何作品不得搬离展览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搬离的除外。第十条(佣金)1.乙方对在乙经营场所售出的作品,一律收取作品售价百分之的佣金。2.经乙方联系或安排,甲方接受他人委托创作新作品所获利益,应按作品售价的百分之向乙方交付佣金。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未经乙方联系或安排,甲方接受他人委托创作新作品所获利益,应按作品售价的百分之向乙方交付佣金。3.对甲方未经乙方安排所得的版税,或因著作权转让所获利益,乙方不取佣金;但上述利益系由乙方安排成交所获,乙方收取百分之的佣金。第十一条(甲方直销作品)甲方每年可自行销售件作品而无需交付乙方佣金。如甲方自销量超过件时,对超过部分应按百分之向乙方交付佣金。第十二条(作品售后价款转付方法)1.一次性总付:乙方在收到买主一次性付款0日内,应在扣留佣金后,将其余作品销售价款交付甲方。2.分期交付:乙方每次收到买主分期付款后,均须按照甲乙双方应得的比例份额,在30日内将甲方应得份额交付甲方,直至分期付款全部付清,甲方取得全部应得份额为止。买主托延付款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买主延迟付款,乙方仍须在90日内将作品销售价款中甲方应得份额如数交付甲方。第十三条(甲方直销作品售后佣金交付办法)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的佣金,按下列办法交付:1.一次性交付:甲方在收到买主一次性付款后,须在30日内将乙方应得佣金交付乙方。2.分期交付:甲方每次收到买主分期付款后,均须在30日内按照乙方应得比例份额将佣金交付乙方。第十四条(帐目报告)乙方顺及时按季度向甲方报告帐目,第一次账目报告须在年月日做出。帐目报告内容须包括每件已售出作品的名称、售出日期、售价、买主姓名和地址、甲乙双方各应得金额,以及仍寄存于乙方尚未售出作品情况。第十五条(帐簿审查)乙方须将其与甲方或者代表甲方与他的所做的每一笔业务准确记入帐簿。乙方在得到甲方书面请求后得允许甲方或者甲方授权代表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对帐簿及有关材料予以审查。如经审查发现差错并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须交付审查费用并及时偿付因账簿及有关材料的差错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第十六条(作品丢失和毁损)自乙方接收作品时起至作品归还甲方或送交买主时止,乙方对代销作品的丢失或毁损负全部责任。代销作品丢失或毁损不能恢复原状时,甲方将视同作品已按照作品接收单上的作品标价售出而得从乙方取得相同数额的价款。如决定对作品予以修复,甲方享有首先参加修复及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甲方对其他参加修复的人选享有否决权,但该否决权不得滥用。第十七条(保险)乙方须按照不低于作品接收单上所标作品售价的百分之的数额对作品投保被盗、毁损、丢失等。作品一旦被盗、毁损或遭受其他损失,乙方须赔偿甲方的损失。(著作权)本合同所指全部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有义务告知买主甲方为所买作品著作权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甲方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九条(合同转让)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都不得转让本合同。第二十条(合同的修改)本合同业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各项条款不得随意修改,如需修改得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因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由仲裁机构仲裁。2.向第二十二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附:作品接收单。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乙方代表:(签字)见证人:(签字)签订合同时间:年月日作品接收单今收到的艺术作品共件。(艺术家姓名)各作品特征如下:名称载体规格售价佣金2.3.4.5.6.7.8.9.10.11.12.接收作品目的:()销售()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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