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住宅区电梯增设工程总包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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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住宅小区电梯加建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全称):XXX公司承包人(全称):XXX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法律规定,及《XX市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老旧住宅小区更新完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老旧小区电梯加装项目1.2.建设地点:1.3.建设规模:1.4.资金来源:业主自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1.5.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总承包合同》和《补充条款》约定的施工内容和施工图纸(包含设计方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和细化的部分)、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核通过的总平布置、技术规范、设计变更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整个工程的物料供应(有约定的除外)、施工、建成、修补缺陷、竣工及验收。1.5.2在施工前,发包人应提供原有建筑的现有结构图、地下管网、管线,资料不完善的由双方现场协调处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确认具备有专业资质的勘察、地探、设计公司来完成前期的地质勘察、地探、设计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承包单价之内),老旧小区交房年代久远,图纸及可参考资料不完善,以及多年来各项市政建设的复杂情况,承包人本着安全施工的原则,协助发包人、地质勘察、地探、设计方对施工环境进行充分的了解。承包人在入场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充分调研施工现场原有管道、电缆等其他建构筑物,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有的管道、电缆等建构筑物造成破坏的,由承包人与对应的业主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如因发包人违章指挥造成破坏,发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1.5.3按XX市文明施工、《XX市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完成相关的工作。1.5.4按合同要求竣工验收所需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包括负责配合发包人完成有关竣工验收、提供竣工图纸、各种记录、所有的检测报告及经各有关方面确认的完工表格或证明书并交给发包人,所有此类资料的格式须经发包人及有关政府部门认可;提供竣工备案所需的由承包人负责的一切资料;负责指导分包单位完成竣工验收资料,收集装订所有分包提供的竣工备案资料,且应满足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并将相关资料移交当地档案馆。1.5.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调试(如有)、包验收合格。1.5.6除上述工程范围外,发包人认为需要委托承包人施工并完成的其他单项工程或零星工程,按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进行签证、计算、支付。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有增减,发包人在设计交底后详细施工界面的通知中具体明确并加以调整。二、合同文件构成组成本项目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2)图纸及方案;(3)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4)其他合同文件;三、合同工期3.1每部电梯实施工期:日历天XX天。3.2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进场通知载明时间为准。四、质量标准4.1施工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合格标准及《XX市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老旧住宅小区更新完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4.2工程质量要求4.2.1承包人应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严格履行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应贯彻执行建设部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4.2.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本工程管理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条款,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和发包人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有关法规进行监督。4.3.3本工程的质量要求:合格。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之定义:“质监站(因项目特殊性,或为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参加的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合格”代表工程符合国家的要求。五、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5.4.1合同价格形式暂定加装电梯工程量暂定为XX部(最终以实际施工数量为准);暂定总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实际金额以最终结算结果为准。暂定加装电梯部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部(¥元)。实际金额以最终结算结果为准。5.4.2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详见附件三:工程量清单)5.4.3承包模式:本项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的工程内容和合同价款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报价包括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利润、管理费、税金。签订合同后,承包人须按施工图纸、合同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施工。5.4.4关于税收A、建安税及附加由承包人缴纳。B、支付进度款前,承包人应开具正规合法发票,发票的金额等于进度款支付金额(含施工用水电费、合同罚款及违约金等)。若承包人迟延提供发票的,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期限。5.4.5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部分5.4.5.1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的资料必须明确变更的内容和部位,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办理工程设计变更,发包人指定的相关人员未签字确认的,不予结算。5.4.5.2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涉及的造价按照本合同总体计价条款执行。5.4.5.3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发生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字确认签证或变更内容,若发包人因特殊情况未及时给予签字确认,则承包人以纸质版的形式发送至发包人,发包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5.4.6零星签证部分5.4.6.1零星签证涉及的造价按照本合同总体计价条款执行。5.4.7其它规定5.4.7.1进场施工时,发包人提供三通一平及施工场地,承包人须认真作好平面布置,施工现场内主要布置施工生产性临时设施和办公设施,生活临时设施及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再在本现场以内增加提供临时设施场地,也不给予承包人任何补偿。5.5付款办法5.5.1预付款5.5.1.1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1000万元的预付款(大写:壹仟万元);开始支付月进度款后,预付款由甲方分批次扣回,每次扣回20%。5.5.2进度款5.5.2.1承包人需在当月25日之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完成的工程量计量单,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完成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的90%。5.5.2.2每个小区的电梯整体完工并调试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工程量清单并配合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的97%。5.5.2.3质保金3%;电梯保修期为:1年。工程竣工满1年后,发包人10个工作日内支付3%质保金。5.5.3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发生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字确认签证或变更内容,若发包人因特殊情况未及时给予签字确认,则承包人以纸质版的形式发送至发包人,发包人需在3天内给予回复。所有变更、技术核定、等必须在发生后14日以内提交签证,经审核确定的签证价格及材料调差金额计入合同价款中,并一次性支付至共管账户中。六、价格调整6.1调价原则6.1.1材料费调整原则:以开工当月的主材价格为基准价格,按照每个施工月份、材料供应期和开工当月的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对比,在市场信息价波动幅度在±5以内的,不调整结算价;超过±5的,调整结算价。具体调整方式如下:主材价格发生变化时:(1)价格上涨时为调增当月主材价格调增金额=当月主材净用量×开工当月的主材平均单价×(1+税率)(2)价格下跌时为调减当月主材价格调减金额=当月主材净用量×开工当月主材的平均单价×(1+税率)6.1.2可调单价的材料/设备:包含但不限于电梯、钢筋、混凝土、预拌砂浆、模板、木枋、铝模、钢材、电缆电线、地材、水电安装主材、保温主材、防水主材、装饰主材、栏杆主材、桩基及降排水主材、电气设备(如有)等现场使用材料。七、材料和工程设备7.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7.1.1本工程以双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为准,承包人按设计预算用量及设计变更、签证确定的调整数量(工程量加清单定额损耗)使用。7.1.2承包人应严格控制进场材料质量,材料、设备进场或使用前须按相关材料设备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和报检。发生材料验收不严、不报检,致使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流入施工现场或使用在工程上,承包人应承担合同相关违约责任及处罚,返工和承担相关责任及损失。7.1.3承包人须在钢材到场后10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钢材检测相关资料。7.1.4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除供货方提供合格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检验报告外,承包人都应按规范规定取样进行试验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7.1.5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于每月22日前报送到发包人内业,材料设备的计划到场时间应满足项目正常施工进度的时间要求。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若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供应,则工期顺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八、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九、测量放线9.1施工控制网9.1.1发包人应在开工7天前,通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给定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测量放线,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发包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非承包人原因所致,由发包人承担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十、暂停工作10.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0.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承包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书面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0.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0.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10.2.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发包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发包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十一、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1.1缺陷责任11.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11.1.2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第11.1项约定执行。11.1.3缺陷责任期: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履行保修义务、承担保修责任。11.2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期满5日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认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3保修11.3工程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及屋面防水,内外墙面装饰、楼地面工程,给排水、电气安装工程。电梯保修期为:1年。11.3从本合同工程全部竣工,承包人将竣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需整改的问题全部处理完,通过质监站(因项目特殊性,或为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参加的五方验收,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备案手续之日起计算保修期。11.3本合同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到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报到,与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维修项目两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在约定的处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需经承包人认可,直接在保修金内扣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留下所有记录,供承包人备查。所留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的,发包人依法继续追究承包人相应责任。13.4工程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发生任何工程质量瑕疵或缺陷,造成业主的合法利益或财产遭受损失,承包人除无条件修复外,业主的相关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十二、不可抗力12.1不可抗力的确认12.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2.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双方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争议解决方式执行。12.2不可抗力的通知12.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第三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2.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第三方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2.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2.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12.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2.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14项约定,由双方商定或确定。十三、违约13.1承包人违约13.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违规转让合同或违规分包和转包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约定,未经发包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发包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13.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13.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除第13.1.1(6)目和第13.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3.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3.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发包人按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勘察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14.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13.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勘察设计文件。13.1发包人违约13.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13.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13.3.1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0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3.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13.2.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双方商定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13.2.5合同终止因发包人原因或政府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终止本合同,承包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不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索赔承包人应得的各类工程款及损失。13.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十四、索赔14.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4.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按双方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14.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14.3.1承包人按第4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4.3.2承包人按第4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4.4发包人的索赔14.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14.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14.4.2发包人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十五、争议的解决15.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造价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造价争议,双方共同协商,或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但任一方不得因此拖延或妨碍本工程的正常进行,否则按单方违约处理。十六、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七、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八、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递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履约担保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二十、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发包人四份,承包人四份。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地址:地址:附件一: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施工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陕西省、西安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陕西省、西安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告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由发包人根据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标准为:每重伤1人,支付违约金2000.00元;每死亡1人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以上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四、其它1、合同条款中有关安全文明生产和治安保卫的约定适用于本安全生产合同。2、本安全生产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地址:地址:附件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为认真贯彻中央加大反腐力度,推进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的经济犯罪,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遏制“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现象的发生,确保“工程优良,干部优秀”,发包人和承包人自愿鉴定建设工程廉政协议: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券(现金),发包人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受各种礼品、礼券(现金)。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对发包人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党纪、政纪、法律处分,对承包人给予扣减货款3%-5%,直到终止合同。二、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有贿赂发包人人员,被纪检、检察、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负责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在货款中扣除)。三、发包人人员向承包人索贿,承包人检举被纪检、检察、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获得索贿款额的1-3倍作为奖励(此款由索贿人承担)。四、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人员应禁止赠送、贿赂、索要行为的发生,如遇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纪检、检察、监察机关,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直至法律处分。五、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三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此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地址:地址:附件三: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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