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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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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XXXX公司(本部)(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第二条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关于ZY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A[2XX]X号)、《关于ZY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配[20X]X2号)、《关于规范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4X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并根据《XX公司(集团)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XX集团方案)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公司职工薪酬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本细则中所称企业年金计划指XXXX公司(集团)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第四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保障性与激励性相结合原则充分考虑全体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同时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适度倾斜。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政策的需要,将完善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二)量力而行、适时调整原则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公司的经济负担能力相适应,公司将根据国家政策、自身经济状况的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水平。(三)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选择具备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作,确立规范的合同关系,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收益。第二章实施对象第五条本细则实施范围包括XXXX公司、XXXX资产管理公司、XX控股有限公司、XXXX财务公司、XX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XX投资集团公司。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自愿加入本计划:(一)本细则实施有效期内与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试用期满。第七条职工参加本计划的程序职工参加本计划,需填写、签署并提交《职工加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给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职工参加本计划的资格,审核通过并经人力资源部确认后职工成为本年金计划的参加人,并自被批准后的次月起开始缴纳企业年金。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职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手续。第八条新职工的加入在本细则实施后进入公司的新职工,可在满足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后,于次月起按照第七条规定自愿加入本计划。加入本计划的新职工,如果在原公司拥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而该账户确认可转入本计划,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确认后,可将原个人账户下积累的权益转入本计划。第三章参加计划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参加计划职工的权利(一)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二)职工对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三)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四)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五)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经批准可以中途停止缴费;停止缴费后,职工也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重新申请恢复缴费,如符合加入本计划的条件可恢复缴费。第十条参加计划职工的义务(一)授权公司根据本细则规定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二)授权XXXX公司(集团)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三)授权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四)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提供变动情况;(五)承诺在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取企业年金,也不得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资产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第十一条资金筹集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的,公司不为其缴纳相关费用。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公司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和职工缴费适用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缴费基数企业缴费基数为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上年度按照薪酬制度规定的实际收入总额。第十三条缴费比例(一)公司缴费比例为5%,列支渠道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司为每一员工缴费最高不超过公司职工平均缴费额的5倍,超过5倍以5倍为上限;(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个人年度缴费为当年公司为该职工缴费部分的四分之一,由公司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三)缴费比例的调整。公司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或公司经营状况变化适时对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制定调整计划,在经XXXX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无异议后执行。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两部分全年合计应不超过职工个人上年度按照薪酬制度规定的实际收入总额的六分之一。第十四条企业缴费及个人缴费:(一)企业缴费企业缴费适用于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所有职工,缴费比例为5%。企业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参加计划职工上年度按照薪酬制度规定的实际收入总额×5%(二)个人缴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本细则实施初期,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等于公司为其缴费部分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新参加工作和从其他单位调入的职工,按本人试用期满的下个月的实际收入作为月缴费基数缴费。上一年度工作及领薪时间未满一年的,按照实际在职期间的月均实际收入标准确定月缴费基数。上述收入均指员工按照薪酬制度规定所享受的各项收入之和。第十五条中人补偿“中人”是指计划建立后退休且退休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领取额未达到相应目标领取标准的职工。本部年金制度建立后入职的职工原则上不纳入“中人”范围。为了实现新老退休职工养老待遇的平稳过渡,公司将根据经营业绩及职工的具体情况,对“中人”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补偿缴费。补偿原则是对“中人”退休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领取额与目标领取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偿。目标领取标准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参照公司现行的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水平制定。该部分补偿资金来源为企业缴费未分配部分及经XXXXXXXX批准使用的工资结余,由公司分期缴纳并归入公司企业账户进行运营管理。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十年。第十六条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一)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自每年的1月1日起按照新核定的基数缴纳企业年金;(二)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按月缴纳;(三)公司将全部缴费款项及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账户。第十七条停缴、补缴和恢复缴费(一)职工停缴、补缴和恢复缴费1.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不予参与本计划;2.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终止参与本计划;3.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次月终止参与本计划;4.职工由于个人原因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暂停个人缴费,在暂停缴费期间,企业缴费相应暂停。暂停缴费后职工可以申请恢复个人缴费,企业缴费相应恢复。职工申请暂停缴费或恢复缴费(填写《职工加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须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盖章确认,自被批准后的次月起生效;5.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职工因个人原因长期离岗而停发工资,但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和个人均暂停缴费;6.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未履行岗位职责,按公司有关规定停发工资,公司和个人均暂停缴费;7.职工可以补缴暂停期间个人缴费金额,但公司不予补缴企业缴费金额。职工由于个人原因停止缴费而造成的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减少,进而带来的年金领取水平的降低,由职工个人承担责任。(二)公司停缴、补缴和恢复缴费1.当公司出现连续两年经营亏损,将暂停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也相应暂停,待出现盈利再恢复缴费;2.因上述原因暂停缴费带来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减少,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账户管理第十八条账户设立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度,本计划的受托人委托账户管理人建立的企业年金账户包括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其中个人账户下至少包含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第十九条账户管理方式(一)企业账户企业账户记录公司的基本信息,企业缴费未分配部分、经XXXXXXXX批准使用的工资结余以及收回的企业缴费未归属权益等信息。未归属及未分配权益优先用于中人补偿,若有结余,将定期或不定期经民主程序另行制定分配方案。(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企业年金的缴费、收益、权益归属、支付、余额等信息,其中企业缴费及其产生的投资收益计入企业缴费子账户,个人缴费及其产生的投资收益计入个人缴费子账户。第二十条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主要包括:(一)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录;(二)投资收益的记录;(三)个人权益计算和未归属权益的收回;(四)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权益信息变更;(五)支付核算;(六)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等。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一)职工离职并且参加了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确认后,并且新单位企业年金计划可接受转入,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入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中;(二)如果职工离职,但未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新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计划,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情况的,职工的个人账户仍保留在本计划管理人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行转移。当符合企业年金领取条件时仍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本计划受托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个人账户保留后,职工个人原则上需自行承担各项管理费用;(三)职工在XXXX集团系统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属于同一计划内部调动时,其个人账户仍由本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统一管理,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子账户、个人缴费子账户及投资收益将全额转移至目标企业,职工司龄及加入计划年限连续计算;若新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计划,其个人账户仍保留在本公司,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个人账户保留后,各项管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二条满足下列条件时,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个人账户予以注销:(一)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二)职工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中;(三)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全额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四)出国(境)定居,职工本人一次性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第二十四条本计划企业年金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计划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将委托给XXXX集团选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统一进行管理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委托具备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第二十五条公司在XXXX集团统一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内单独立账,独立核算。第二十六条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投资管理人共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确保本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坚持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投资原则。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按照基金单位化的投资收益分配方式,按净收益额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第二十八条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与计划发起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严格分开,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九条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XXXXXXXX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司企业年金管委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三十条待遇支付条件本细则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未达到本细则约定支付条件的职工不得提前支取企业年金待遇:(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二)因病(残)丧失工作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三)在职期间身故;(四)出国(境)定居。第三十一条达到本细则约定待遇支付条件的职工,可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以已归属个人的企业年金权益为限。第三十二条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第三十三条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分配至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部分,根据职工加入本计划的年限归属职工个人,直至100%完全归属;未归属于个人的部分,归属于企业账户。具体归属规则见下表:加入本计划的年限归属比例0<加入本计划的年限<12个月0%12个月≤加入本计划的年限<24个月20%24个月≤加入本计划的年限<36个月40%36个月≤加入本计划的年限<48个月60%48个月≤加入本计划的年限<60个月80%60个月≤加入本计划的年限100%第三十四条职工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款条件或为组织调动时,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产生的权益归属比例为100%。第三十五条公司企业账户的权益归属如下:(一)公司企业账户的资金在企业年金计划实行初期,主要用于对“中人”进行补偿缴费。“中人”退休后,公司企业账户按月将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目标领取标准的差额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二)“中人”退休后中人补偿缴费部分由公司企业账户按月划入个人账户所形成权益的归属比例为100%。“中人”身故,则停止将“中人”补偿部分由公司企业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第三十六条待遇领取方式(一)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款支付条件时,职工按照下述方式领取企业年金待遇:1.一次性领取:已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年金权益一次性全额领取完毕。2.分期领取:以已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年金权益为基数,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分期领取可选择固定期限领取或固定份额领取。选择固定期限领取的职工,必须在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中注明领取期限、领取频率。选择固定份额领取的职工,必须在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中注明每期领取份额、领取频率。分期领取后,余额继续参加本计划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并享受投资收益。(二)符合第三十条第三、四款支付条件时受益人需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三)职工身故,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已归属于个人的企业年金权益的全部金额。第三十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职工加入计划时,应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其已归属于个人的企业年金权益的继承人,职工未指定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将作为职工身故后归属于个人的企业年金权益的继承人;本计划存续期间,个人可以书面的形式撤回或修改指定受益人。第三十八条计划参加人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的税收处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九条管理机构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年金管委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公司企业年金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年金管委会下设工作办公室,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负责公司职工参与资格审核、职工信息管理、缴费、支付审核等企业年金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年金管委会代表公司及全体参加计划的职工行使委托人的权利,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对细则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二)协调企业年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事项;(三)监督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实施情况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和财务会计部负责按月代扣代缴企业年金职工个人缴费并足额缴纳企业缴费,定期缴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用。第四十一条本细则加入XXXX集团企业年金计划,由集团统一管理。公司委托XXXX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公司及全体参加计划的职工以委托人身份,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委托受托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委托投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并对基金其他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第四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委托上述三类专业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第四十三条管理费用支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及本计划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第四十四条本计划建立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和受托人定期向职工公布本计划企业年金基金运行情况和财务情况,并向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途径。第四十五条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的企业年金基金季度管理报告,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的企业年金基金年度管理报告。第九章细则的修改和中止第四十六条在企业年金计划实施过程中,年金管委会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在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并报XXXXX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备案无异议后对本细则进行修改,并对企业缴费水平做出适当调整。第四十七条细则的修改(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细则进行修改:1.半数以上职工或公司年金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议修改;2.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3.本细则的某些条款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二)修改本细则的程序1.公司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修改本细则;2.将修改后的细则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3.集团按规定报XXXX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4.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和受托人;5.每次修改后,修改前的细则所规定的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履行完毕,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履行完毕该义务后再适用修改后的新细则。第四十八条修改后的新细则经XXXX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和职工应按照新细则执行;之前,应继续按照原细则执行。第四十九条细则的中止(终止)(一)如出现以下条件,公司可中止(终止)本细则:1.公司出现连续两年亏损;2.人工成本控制水平没有达到集团的要求;3.未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4.公司出现被吸收兼并、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等法人实体资格无法保留的情况;5.公司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本细则且不同意修改本细则,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6.本细则被XXXX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7.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细则无法继续实施;8.公司面对不可抗力情况。(二)中止(终止)本细则的程序1.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中止(终止)本细则;2.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3.集团按规定报XXXXXXXX核准,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4.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和受托人。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五十条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由年金管委会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第五十一条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由年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公司年金管委会代章为公司人力资源部章。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并报XXXX批准同意,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无异议后,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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