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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管理办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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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管理办法


('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维护我公司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信誉,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第三条分包行为应当合法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四条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劳务用工协议应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第五条工程分包应当守约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需经监理单位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第六条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的约定及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分包。指定分包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第七条分包商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业绩和安全要求,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的施工能力。第八条工程中标后,项目部根据项目特点提出工程分包申请,提出申请前,项目部应对分包项目成本进行核算,进行分包工程市场价格调查,提供可选择分包商信息(包括资质、生产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经验、工程业绩、安全资格、信誉等),推荐至少三家合格分包商。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择优选择分包商。第九条工程分包报批前,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分包商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求分包商提供以下证件原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劳务队伍资格证书、工程业绩等。第十条工程分包的批准权限按工程分包总金额的大小分档,审批权限如下;1.专业分包额200万元以下的、劳务分包额100万元以下的分包合同,由项目部审查,项目经理审批;2.专业分包额200~500万元(含200万元)、劳务分包额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的分包合同,分公司项目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分公司负责人审批;3.专业分包额500万元及以上、劳务分包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分包合同,项目部以书面形式报分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后,报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审定,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报送工程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一条选择分包商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应采用内部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三种形式。内部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合格投标人应在3家以上。分包招标工作必须在分包申请计划审批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参加竞争的分包商,必须具备以下有效证明文件,并在项目部备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五)税务登记证(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六)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如所在地实行)。第十三条项目部应结合施工项目实际编制分包项目招标文件,该文件应涵盖拟分包工程项目概况、投标人须知、分包合同主要条款、评标办法等内容,在15日内发放给经资格预审合格的竞标分包商(项目分包招标禁止收取分包商任何费用);邀请函件、分包商现场勘察等前期工作,在分包计划申请批准后,由项目部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组织分包招标评标小组按分包总金额的大小分档,审批权限如下;1.专业分包额200万元以下的、劳务分包额100万元以下的分包立项,由项目副经理组织成立分包招标评标小组,出具评标报告,项目经理审批;2.专业分包额200~500万元(含200万元)、劳务分包额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的分包立项,项目部以书面形式报分公司项目管理处,由分公司项目管理处审定,分公司负责人审批;3.专业分包额500万元及以上、劳务分包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分包立项,分公司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由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组织成立分包招标评标小组,通过审定,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第十五条评标小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遵守评标纪律;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分包招标工作由公司监察室监督。第十六条评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每一个评委根据评标条件独立打分。评委的评分结果汇总后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出候选分包商1~2名,进行合同预谈判。评标小组认为投标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否决,重新招标。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分包招标、评标资料由项目部负责整理归档,并报分公司项目管理处、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竣工结算后随工程档案一起永久保存。第十八条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立分包商资源库,并每年公布。工程分包应首先在公司公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册》中选择参加竞争的分包商,严禁使用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公布的不合格分包商。各项目部应及时上报不合格分包商资料,公司将不定期公布。凡被公司列为不合格的分包商,必须严格禁用并将其记录在案,三年内各项目不得选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包商,应视为不合格分包商:(一)出具不实资质证明的。(二)有损害公司所属单位合法利益行为的。(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分包业务的。(四)假借他人名义从事分包活动的。(五)拖欠民工工资或煽动民工闹事的。(六)不能正常履行分包协议所规定义务的。(七)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八)恶意诉讼我公司,企图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款或赔偿款的。第十九条对分包商管理要坚持培育与规范并重,管理与服务同步,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注重对分包商的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有目的地培养一批合格的、有实力的分包队伍,促进工程分包行为的健康发展.第二十条工程项目分包必须先签订合同后进场施工,未签订合同的分包商严禁进场施工,同一项目内,同类工程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范本和分包价格水平。第二十一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分包单价及其包含内容,界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设备、材料机具、供应材料单价、电力供应方式等。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部应组织技术人员对分包商进行技术交底,并根据合同条款、施工规范对分包商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对分包商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对分包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第二十四条项目部要制定相应的分包结算程序,与之有关的施工、计划、财务、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必须实行会签制度,不准个别人或项目经理私自结算。并且工程分包结算要求做到随工程进度按月结算,不得无故拖延,不得到分包工程完工突击结算或完工后数月不搞结算,更不允许跨年度结算。第二十五条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部要定期对分包商进行考核、评定。每季度对分包商进行考核,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及每年年底,项目部对分包商要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逐级上报至分公司项目管理处、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汇总审定后,在全公司范围内公布合格或不合格分承包商名册。第二十六条当发生分包商不能履行分包合同应尽的义务,我方要求退场时,应在向分包商指明责任、问题的基础上,尽量与分包商达成退场协议,并明确双方在退场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善后处理事宜。如果分包商坚持不退场或不接受发包方的合理退场条件或要求,不能达成退场协议的,发包方可通过向分包商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分包商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一份由分包商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签认后我方保管。如果分包商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拒绝签认的,发包方可通过邀请当地公证处公证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到分包商主要办公场所并留置于该办公场所的,即视为送达。公证处对送达行为所作的《公证书》,我方应妥善保管。第二十七条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在分包商完成自检,提出验收申请后,项目部应及时组织验收,不符合技术规范及合同要求的,项目部应监督分包商认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第二十八条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项目部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汇总并上报工程管理中心和财务部。第二十九条对分包合同签订、履行情况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监督。分公司项目管理处对所属的项目部每季度检查一次。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每半年检查一次。第三十条不允许项目部为规避上报审批,采取以大化小的做法,分解本应一次分包的项目为几次分包;不允许项目部对分包商单价承包的工程分包采取估小工程量并减少合同总金额的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的目的;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以上时,项目部应按该工程分包审批时高一档的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批,并说明超合同总金额的理由。第三十一条针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突出的现状,由于分包商大量使用农民工,为避免分包商对农民工工资的恶意拖欠,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分包商需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合同执行完毕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时,全部返还。第三十二条项目部应加强印章的管理,分包商不得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三十三条对工程分包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工程分包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擅自分包的。2.工程分包不签订分包合同或管理不严的。3.给分包商多计工程量或多结算工程价款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4.由于施工现场管理不善,造成工程材料通过分包队伍流失的。5.违反“保廉合同”条款以权谋私的。6.虚增工程量、工程款,通过分包商套现拿回扣的。7.没有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的。8.发生群伤事故、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对有以上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公司有关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在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报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 编号:1700826945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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