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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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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一、按照“选举法”和各工作口子特点和性质,连队组织机构计生协会、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连队不能直接指定,委派。二、对各组织机构按照规定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经职工选举原任人员可以直接连选连任。三、连队职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名单在确定的选举日二十日前张榜公布。五、选举工作在连队党支部的领导下直接进行。六、选举时,被选举人投票必须超过有选举权的职工人数半数以上,选举有权;选举实行无望名投票,公开记票的方法,选举结果于当日当场公布。七、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篇二:中国美国的选举制度中国的选举制度新中国的选举制度是根据普遍、平等、直接、协商等原则确立的,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真正体现民主的选举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手限制。【名词解释】选区:即选举国家政权机关代表的区域单位。中国选举法规定,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间接选举:是选举方式之一。中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直接选举:也是选举方式之一。中国选举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从1979年开始,直接选举从乡扩大到县,这是中国政治的一大进步。差额选举:即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这种选举称差额举。中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2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地方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候选人名额,正职一般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其他地方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人数1人至3人,进行差额选举。----------------------------------------------------------------------------------------------------------------------------------------------美国的总统选举美国实行总统制,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复杂,过程漫长。选举的主要程序包括预选、各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总统候选人、总统候选人竞选、全国选民投票选出总统“选举人”、“选举人”成立选举人团投票表决正式选举总统和当选总统就职典礼等几个阶段。预选是美国总统选举的第一阶段,通常从大选年的年初开始,到年中结束。预选有两种形式,分别是政党基层会议和直接预选。前者是指两党在各州自下而上,从选举点、县、选区到州逐级召开代表会议,最终选出本党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后者在形式上如同普选,一个州的两党选民同一天到投票站投票选出本党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这是大多数州目前采用的预选方式。预选结束后,两党通常将分别在七、八月份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最终确定本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并讨论通过总统竞选纲领。全国代表大会之后,总统竞选活动便正式拉开帷幕。这一过程一般要持续8至9周。在此期间,两党总统候选人将耗费巨资,穿梭于全国各地,进行广告大战、发表竞选演说、会见选民、召开记者招待会以及进行公开辩论。此外,候选人还将通过多种形式阐述对国内外事务的政策主张,以赢得选民信任,争取选票。全国选民投票在选举年11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一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2008年是11月4日),这一天被称为总统大选日。所有美国选民都到指定地点进行投票,在两个总统候选人之间作出选择(在同一张选票上选出各州的总统“选举人”)。一个(党的)总统候选人在一个州的选举中获得多数取胜,他就拥有这个州的全部总统“选举人”票,这就是全州统选制。全国选民投票日也叫总统大选日。由于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因此总统大选日的投票结果,产生的实际上是代表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538位“选举人”。另外,在总统大选日,选民还要在联邦范围内进行参议院和众议院选举。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人票的数量,体现州权平等原则,根据各州在国会的议员数量而定。例如,每个州都在国会有2名参议员和至少1名众议员,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3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这3票以外,众议员人数越多,选举人票数也就越多。196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批准华盛顿特区可以像州一样有总统选举人。这样,美国国会有100参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435名众议员(任期两年,期满后全部改选),加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3票,总统选举人票总共为538票。一位候选人赢得的选举人票超过总数的一半(270张),即当选总统。真正的总统选举是在12月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举行(2008年是12月15日)。届时,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被推选出的“选举人”将前往各州的首府进行投票。获270张选票以上的候选人将当选总统,并于次年1月20日宣誓就职。就职典礼是美国总统选举的最后一道程序,只有到当选总统于次年1月20日手抚《圣经》,宣誓就职时,美国的总统选举才告结束。篇三:中国的选举制度课件中国民主政治制度之三——选举制度《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浦兴祖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8。《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杨光斌李月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因此,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马克思第一节概述一选举和选举制度(一)选举1、概念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国家层面上的政治选举就是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2、选举的意义:(1)选举使公民直接参与了政治权力的分配,使政治权力获得了最大的合法性。我们知道,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政权,其政治统治的成本才最小化;(2)选举不一定选出最优秀的政治家,但是不会选出最平庸的人;(3)选举是公民政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技能。3。选举的基本要素:(1)主体(选举人)(2)客体(被选举人)(3)目的(产生管理者)(4)方式(投票、举手、海选等)(5)程序(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流程)(6)结果(宣布选举结果)4。选举的根本特征:是实现选举人的意志,是公民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基本政治权利。(二)选举制度1、概念: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其含义包括:(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3)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2、选举制度的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2)选举所遵循的原则(3)选举的组织机构(4)选举的方式和程序(5)代表与选民关系等内容。这些内容一般都在各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3、选举制度的本质选举是人民进行权力委托的行为,是国家机关(包括代议机关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是现代代议民主政治的基础。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三)选举的功能1、对选民的意义:(1)选举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机构,从而实现国家权力的转换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选举制度是近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2)选举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3)选举是公民政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技能。2、对国家的意义:(1)选举不一定选出最优秀的政治家,但是可以选出比较有能力的适合的人;(2)选举使公民直接参与了政治权力的分配,使政治权力获得了最大的合法性,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政权,其政治统治的成本才最小化。3.对社会的意义:民主的选举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原始社会,氏族首领由议事会选举产生。奴隶社会,奴隶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有君主制和共和制两种。中世纪的欧洲,市议会是由市民通过选举产生的。12—15世纪欧洲的许多国家先后召开过由不同等级的代表参加的全国性会议,城市市民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是没有形成近代意义的选举制度。中国的选举最早起源于清朝末期开明地主的改革思想,戊戌变法前后,选举思想得到了大量的广泛的传播。清朝末年实行修律变革,推行宪政民主试验,提倡地方自治,颁行了《谘议局章程》,这是中国社会由民众选举地方民意机构最早的法律依据。后来,清廷颁布的《资政院章程》对资政院议员的选举办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是中国具有近现代意义的选举制度的萌芽。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临时政府时期、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政府时期,均有关于立法机关和地方民意机构成员选举办法的法律规定。尽管民国的选举制度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各个时期的选举制度和选举办法有许多出入,但是他们的确是吸收了西方选举制度的要意,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的一种积极探索,为不平衡的庞大中国国土实施民主选举制度在可行性上作了有益的试验。其在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资格上做出有关年龄、财产、纳税、知识和经验方面的限制,这种做法直至今天值得我们去思考和研究,为中国社会再次实行民主选举制度提供了经验和教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一)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发展而来的。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建了革命根据地和革命政权,实行了革命政权的选举制度,为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先后颁布了它的《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选举细则》(1931年11月)、《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1931年12月)、《苏维埃暂行选举法》(1933年8月)等,这些法规确定了当时工农民主政权的选举制度。革命根据地的选举虽不完善,但当时已采取了一些重要原则和方式,如坚持男女平等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对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利给予特殊照顾;实行差额选举;尽可能追求选举权的普遍性;还有候补代表制。1、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先后颁布了它的《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选举细则》(1931年11月)、《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1931年12月)、《苏维埃暂行选举法》(1933年8月)等,这些法规确定了当时工农民主政权的选举制。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有:其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给劳动群众(如工人、雇员、贫农、中农独立劳动者、城市贫民等),不给剥削者和反革命分子(如地主、富农、资本家、豪绅、高利贷者、国民党政府及其他反动政府的警察、侦探、宪兵、官僚、军阀及一切反对工农利益的反动分子)。其二,保证了妇女和青年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其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乡等基层行政单位的苏维埃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区以上各级苏维埃由下一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和红军所选出的代表组成。其四,实行候补代表制。由于战争环境下,代表的流动性大,并时有代表牺牲,而补选代表有困难,因此在选举正式代表的同时,即加选候补代表,每5名正式代表增选候补代表1名。其五,选举一律举手表决,获得过半数人赞同者当选。其六,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有权监督和撤换代表。2、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实行的选举制度,比起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有所发展,其基本精神是团结抗日,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建立、巩固和发展抗日民主政权,争取抗战胜利。1940年8月,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发布了《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后又颁发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等重要法规。基本特点为:第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比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更为普遍。不仅工农劳动群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一切愿意抗日、拥护抗日民主政权的人,包括赞成抗日的地主、富农、资本家、开明绅士等,也享有这个权利。只剥夺有卖国行为,经政府缉办在案的,经军法处或法院判决剥夺公民权又尚未恢复的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采用直接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第三,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妨害选举自由者,依法惩处。第四,对边区境内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利给予特殊照顾。在产生代表的人口比例上采取了有利于少数民族的措施。第五,各抗日政党和团体均有竞选自由。3、解放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选举制度继承和发展了上述两个时期的历史经验,在各解放区实行民主的选举制度。在战争初期,老解放区的政权组织形式仍为参议会,边区、县、乡参议会的参议员仍按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随着解放战争转入战略反攻,在已经解放的城市普遍地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成这种会议的代表主要是由地区、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部队和少数民族等方面推选的,也有部分代表是特邀的。这一时期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法规,规定人民享有普遍的、平等的选举权利,采用直接的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向各级人民代表会议负责,各级代表向选民负责。4、新中国成立后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选举的历史经验基础上,中国在确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的《共问纲领》中规定,新中国实行普选制度。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当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选举法》对中国实行普选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这一制度继承了革命根据地民主选举的历史传统,吸取了解放初期新中国政权建设的新鲜经验,也借鉴了国外选举制度的某些有益因素。(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变迁选举制度的“二”、“五”、“一”变迁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了两部选举法(1953年与1979年),作过五次修改(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对第二部选举法的修改)、一次补充(1983年)。经过“二”、“五”、“一”变迁,中国的选举制度在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方面逐步有了发展,从而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大致如下:1、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当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转载于:选举制度)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形成。2、“文革”十年,中国的选举制度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全国几乎没有进行过真正的选举。3、1979年7月,第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在对1953年选举法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4、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具体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职权、选区的大小、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限额,并提出了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候选人名单而不得增减。5、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6、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7、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8、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9、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一,普遍性原则。全国各族人民普遍获得了选举权。第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原则。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全部实行直接选举,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各级人大代表中,不存在“特邀”代表。第三,无记名投票和举手投票并用,在基层政权选举中,一般是举手表决;在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实行无记名投票。存在的问题有:在县以下的选举中并没有完全实行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原则;候选人与应选代表等额;选民不知道候选人的背景。根据当时的政治环境,选举法根据阶级和政治特征列举了很大比例的不具有选举权的人。①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②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③将原规定的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改为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④将原规定的按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改为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⑤将原规定的只有不属于党派、闭体的选民或代表才能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改为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⑥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难以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可以进行预选;⑦将原规定的候选人以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改为须获全体选民或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⑧规定每个少数民族至少要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⑨规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等等。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宪法、《选举法》的基本又一次对《选举法》作了修改与补充。主要涉及以下方面:①②③④⑤⑥⑦⑧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由“基数”与按人口情况而定的“增数”构成,并具体规定了各级的“基数”与“增加数”的标准;规定未来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均应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应选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的办法,由全国人大另定;调整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的比例;规定各级人大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应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调整了选民名单与(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的日期;恢复了间接选举中的“预选”;完善了“另行选举”、“代表辞职”及“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调整了乡级选举委员会的隶属关系。月27日,在总结与分析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经验、新情况的基础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再次作出修改。主要是:①重新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fromwenku.baidu.comsign2022042717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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