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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管理制度四篇,监事会管理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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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管理制度四篇


('监事会管理制度四篇篇一:监事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如不予纠正,有权向股东大会报告;(四)经出席监事会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议重新审议权;(六)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八)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第三章监事会的产生第1页共12页第八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一)自然人股东推荐的监事1名作为监事候选人;(二)股东共同推荐监事2人作为监事候选人。第九条监事会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第十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第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四章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十四条公司违反上述第十三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的监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十五条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第十六条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第2页共12页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利润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十八条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托的监事代表公司与其进行诉讼。第十九条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第五章监事会监督程序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任何一名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召开监事会。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放弃其监事权力;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则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资格。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和记名表决方式。第3页共12页董事会秘书长须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列席会议。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长保管。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如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第二十七条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八条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在有关费用科目中列支。第二十九条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第三十条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董事会应召集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二)公司弥补的亏损占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本的股东提出召开股东大会时;第4页共12页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第六章其它规定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确定。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第三十五条总经理是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关系协调人,有义务按监事会的要求做好两会和监事、董事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并及时向监事会提交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篇二:监事会管理制度________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一、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特制定本制度。二、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三、监事会由_____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四、监事会职责: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第5页共12页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六、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七、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八、本制度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执行。篇三:监事会管理制度监事会或监事工作制度xxx公司监事工作制度根据xxx公司、xxx公司各公司目标经营情况及监事的工作特点,制定监事工作制度。一、监事的组成及成员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名。2、公司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3、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满,可以连选连任。4、成员:xxx、xxx。二、监事的任职条件1、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监事不能在任何公司和单位兼职。3、监事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日常工作行为规范,在任职期间发现公司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有权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处理。第6页共12页4、任职监事不得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不得有与责任单位串通,偏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三、监事的职权和义务(一)监事行使的职权1、监督检查执行公司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中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控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3、监督检查董事会、高中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董事、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4、当董事、高中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中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成员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职责,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2、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以及财务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反应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3、向股东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4、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公司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三﹚监事的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1、在年度任期或结岀后,需向股东会提交履职报告。2、不得在公司所属企业中为亲友和其它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额外报酬等,不得在企业报销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3、完成监事应做的其事务。﹙四﹚公司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第7页共12页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批评,直至撤消职务,追究责任。1、拒绝、阻碍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3、隐瞒、篡改、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4、有阻碍监事检查的和其它行为的。四、监督、检查工作1、监督检查的工作原则:1)、过程化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检查为为重点,对公司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经营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督。2)、及时监督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公司各单位目标经营目标管理情况,对其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时做出评判,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及制止问题的产生和扩大。3)、及时报告原则;监事每次对各单位检查结出后,应及时做出报告,发现危害公司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及建议。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对经营决策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和否定意见。2、监督检查工作办法:1)、一年对各单位检查4次,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各别单位进行专项检查。2)对目标经营管理任务重、问题多难度大的单位日常进行监督检查。3)、对年度目标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在日常检查、月度检查、季度检查的基础上,年底必须集中检查一次,并做好年度总结记录。4)、公司对董事、中高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对公司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产生严重损失的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3、监督检查的方式:1)、听取公司及单位负责人对有关财务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会议,了解经营管理情况。2)、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台帐等资料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关资料。第8页共12页3)、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管理情况,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4)、听取单位负责人员述职报告及员工的意见。监事会20XX年XX月篇四: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发展,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负责,并向股东报告工作,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第三条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第四条监事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应及时沟通情况,提出书面建议,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第五条监事会的构成及监事的任职资格按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第六条本规则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审议通过后实施,即成为规范监事会工作的有约束力文件。第二章监事会职权第七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9页共12页第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或决定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列席董事会会议;(五)、在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六)、向股东提出议案;(七)、审查公司重大交易事项、经济合同以及公司购并、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八)、有权了解和查询公司的经营情况;(九)、必要时列席总经理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九条因审议事项的需要,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十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职权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监督,并应给予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干预和阻挠。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可按如下方式行使职权:(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二)、请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三)、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第10页共12页构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五)、向国家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提出申诉。第十三条监事会每年度应当向股东报告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事项,内容为:(一)、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第十四条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第十五条监事会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方式:(一)、听取董事长、总经理有关公司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的通报;(二)、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三)、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询问有关问题;(四)、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员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出书面说明;(五)、向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第十六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公司资产安全、造成资产流失或侵害公司股东权益时,必须立即向公司股东汇报。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对公司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检查时间安排在本年第四季度底或次年第一季度进行。根据需要,监事会可以对公司进行临时性检查。第三章监事会监事长职权第十八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股东委派或者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长为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九条监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11页共12页(三)、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作工作报告;(五)、组织检查、监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六)、组织核查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七)、组织检查、监督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的行为;第12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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