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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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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80兆瓦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80兆瓦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合同编号:ZDXY-GC-20150936发包方:××××××××公司承包方:××××××××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5年9月5日××××××××80兆瓦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总承包合同甲方(发包方):××××××××公司乙方(承包方):××××××××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双方责任,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甲方××××××××电站项目开发建设事宜,同意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并履行。一、电站项目情况项目名称:80兆瓦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项目地点:××××××××二、项目承包范围1、乙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工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项目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取得项目可研报告、环评批复、土地预审、矿产压覆、水土保持评价、安全环境评价、有权部门核发的路条(备案通知、核准批复)、规划意见、电网公司的电力接入批复意见、电价批复等满足开工建设及并网发电的所有手续文件、或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并将保证该项目获取河南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指标。并保证上述报批手续的办理与行政许可的取得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所在地的政策。2、工程设计,全场所有工程,包含阵列区、升压站、综合办公区和外线接入系统。3、设备采购:除太阳能电池组件、逆变房、箱变、汇流箱之外所有设备,包含但不限于光伏支架、电缆、高压设备、二次设备等。4、建筑安装工程发电区土建部分:80MWp光伏发电阵列区预制管桩施工(型号300a;4000mm300mm,含管桩和桩基础的拉拔试验);40座砖混结构的箱变、逆变基础土建施工、周边场地平整现场80MWp土地平整;光伏发电区场内道路施工(砂石硬化道路,宽4000mm,厚250mm);围栏安装(含基础混凝土);发电区内给排水等;图纸内除大棚外的所有发电区土建工作。机电安装及设备安装调试及与试验部分:80MWp支架、组件安装;80MWp阵列区的防雷接地、高压电缆、低压电缆、通讯电缆、光纤敷设;汇流箱、集中式逆变房、箱变等设备安装;80MWp电缆沟、接地沟开挖回填;一次、二次设备接线,制作电缆终端,光纤熔接;注:电缆敷设要铺砂盖砖、配合设备调试、组件第一次清洗。开关(升压)站:(1)综合楼、电控楼、门卫室、车库、监控消防(包含内外装修、水电、照明等)建筑施工;其他建筑(包含但不限于化粪池、消防水池、SVG、接地变、避雷针旗杆、电缆沟基础等);厂区硬化、厂区绿化、形象墙及其他设施(铁艺围栏、运动场)等所有工作;采购(包含但不限于避雷针、铁艺围栏、旗杆、装修材料、办公用品、厨房用品、空调、电视、家具等)。(2)开关站内所有电气一次、二次等设备安装;站内接地、电缆、通讯电缆等敷设;电缆支架、桥架制作安装;辅材(包含但不限于防火板、防火泥、防火涂料、电缆终端、接地扁钢、镀锌圆钢等所有材料);高压设备、高压电缆的试验(含发电区箱变、高压电缆),配合并网调试。5、外线接入系统,包含本电站110KV升压站至接入点之间110KV外线的设计、安装和施工。6、其他,临时设施:临水(含打井、管道、水泵等);临电(一级配电箱后由乙方负责);临建(彩钢房)。7、项目所需组件、逆变房、汇流箱、箱变由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给乙方,乙方再平价销售给甲方。8、项目所需支付给××××××××190万元土地承租权转让费由乙方承担并支付;项目所需支付给××××××××二十里桥行政村青苗补偿款251万元由乙方承担并支付。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5年9月20日竣工日期:2016年1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高标准为准),适用的标准、规范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文件》、《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范(试行)》、《光伏发电站验收规范》、《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2012)、《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等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若合同签订后,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进行修订或颁发新的国家规范、标准,则新的规范及标准适用本合同,若新的规范标准要求低于原规定,则适用原规定。五、合同价款项目总装机容量为80MW,合同价款按每瓦3.4元计算,该价格是完成第二条所述项目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总包干价。合同金额(大写):贰亿柒仟贰佰万圆整人民币¥272,000,000.00元(项目结算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本合同为固定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外,合同价款将不做任何增加调整,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若乙方实际未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则甲方有权对未完成部分价款在最终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六、合同价款的支付6.1预付款30%,签定合同后3天内支付。6.2进度款:电站项目施工完成具备并网条件后甲方支付至工程总价款70%。6.2.1付款条件:施工完成具备并网条件(并网发电前),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付款申请及合同总价70%的正规发票(工程所在地建安发票及设备发票),经甲方审核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6.3.验收款:电站并网发电、资料移交、缺陷修复完成,并获得河南省光伏发电指标与当地有关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后支付至工程总价款90%。6.3.1付款条件:电站并网发电、资料移交、缺陷修复完成,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检验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乙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付款申请及合同总价20%的正规发票,经甲方审核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6.4质保金:合同总价10%。6.4.1电站项目并网发电满12个月后,乙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付款申请及合同总价10%的正规发票,经甲方审核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七、不可抗力由于战争、叛乱、罢工、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可以免责,但不可抗力发生于延迟履行义务期间的,不能免责。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若因不可抗力导致通讯中断的,则应在恢复通讯后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提交当地政府关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证明文件。八、其他事项本项目涉及的技术、工程、质量等条款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补充协议为准。九、纠纷解决各方因履行本协议生产争议的,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各执贰份。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号:乙方:××××××××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号: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图纸,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竣工试验: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竣工后试验: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订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变更: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1.6.4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3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承包人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处理。1.10.4承包人要强化文物保护责任,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坚守文物保护红线,明确参建各方文物保护责任。项目开工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文物的勘察勘验,编制文物普查报告,没有文物保护措施的,一律不准开工。承包人要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失职失责造成文物毁损的严肃追责。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进度计划4.12.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质量保证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设计审查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竣工文件5.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操作和维修手册5.6.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7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材料和工程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2.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6.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6.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6.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除专用条款外,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交通运输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场内施工道路8.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3场外交通8.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测量放线9.1施工控制网9.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施工测量9.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0.2.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治安保卫10.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环境保护10.4.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开始工作和竣工11.1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2.暂停工作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2.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5.变更15.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暂列金额15.5计日工(A)15.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5计日工(B)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6暂估价(A)15.6.1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2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3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Ft2Ft3Ftn△P=PO[A+{B1×—+B2×—+B3×—+…+Bn×—}-1]F01F02F03F04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17.3.4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条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条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6.3设计变更引起的调整设计变更必须经监理、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若因设计变更或优化设计产生的造价降低,造价降低部分由承包人、发包人各按50%分成,在工程结算时调整结算金额。如因设计漏项等产生的设计变更造成费用增加,发包人不予调整合同价格。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竣工试验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18.3.2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5区段工程验收18.5.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施工期运行18.6.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7竣工清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9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执行。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工伤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2.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9图纸: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即(填入发包人的名称)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受让人。1.1.2.3承包人:指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并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即(填入承包人的名称)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受让人。1.1.2.9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人即(填入监理人的名称)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受让人。1.1.2.11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内容的代表。1.1.2.12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1.1.2.13发包人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1.2.14发包人资料提供: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1.3工程和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1.1.4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2试运行:指承包人为检验其系统的各项性能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而组织进行的调整试验。1.1.4.13分系统试运:指按系统对合同工程的工艺、电气、自控等所有设备进行空载和带负荷的调整运行。1.1.4.14整套启动试运(负荷):指合同工程完成技术规范书确定的工况下稳定试运行所进行的“空负荷调试”、“带负荷调试”、“满负荷调试”三个阶段。1.1.4.15项目移交证书:指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负荷)后,发包人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1.1.4.16性能验收检测: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发包人按国家相应规范为检验“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试验。1.1.4.17性能验收证书:指性能验收检测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承诺的性能保证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的合同工程的验收证书。1.1.4.18最终验收:指发包人对合同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及缺陷责任期延长期(若有)满后的验收。1.1.4.19设计开工日期:指合同生效后,首次设计联络会完毕日起即为设计开工日期。1.1.4.20施工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签发的开工通知书所载明的施工开工日期。1.1.4.21移交生产日期:指整个项目(部分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且承包人办理好项目相关移交手续后即为移交生产日期。1.1.4.22质量保修期:就每台机组而言,指光伏电站正式并网移交生产后,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期限。1.1.4.23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4.24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1.1.4.25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法定公休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1.1.6其他1.1.6.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1.1.6.6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6.7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6.8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1.1.6.9施工开始工作:指建筑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合同协议书约定。1.5合同协议书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单位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本合同文件、承包人文件、分包资料、施工文件、变更令、呈送或其他所有有关本工程的各方往来文件。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有权在适当的时间使用上述文件。1.6.1.1每份承包人文件都应由承包人保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发包人接收为止。承包人按照下列份数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文件(1)制造商文件份数:设备合同签署7天内提供此类文件通用参考版的电子版1套;在设备到厂时提供制造商文件6套,电子版1套。(包括产品质量证明、合格证、出厂调试报告、产品说明书及操作手册等)(2)规划设计报告的交付①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签订后,承包人立即开展项目县域的政府接洽与土地及屋顶勘测,并在勘测的基础上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0.5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正式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计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发包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尽早的安排审查,最终的设计方案以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收口版为准,并向发包人提供收口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计算书)纸质版8份(电子版1份)。②规划设计报告:合同签订后,承包人立即开展初步设计并在0.5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正式规划设计报告(含计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发包人应在规划设计报告完成后尽早的安排初设审查,最终的设计方案以审定的规划设计报告收口版为准,并向发包人提供收口版的规划设计报告(含计算书)纸质版8份(电子版1份)。③施工图设计:承包人开展施工图设计后。可分期分批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8套(可编辑电子版Word2007/Excel2007/AotoCAD2007格式1套)、设备图纸及资料6套(电子版1套)、施工图预算4套(电子版1套)。承包人负责的专项验收所需的图纸自行负责。图纸交付进度须满足工程建设进度要求。(3)竣工图纸份数:图纸8套,电子版2套。(4)竣工资料:4套(2正2副)。(5)验收试验资料:4套(2正2副)。(6)承包人与分包人、供货商签订的所有合同及技术协议最终版(在合同正式签订7天内提供)2套,电子版1套。(7)承包人在分包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2套,电子版1套。(8)操作、维修手册:6套,可编辑电子版1套。(9)勘测报告份数:2套,电子版1套。(10)承包人其他文件按合同约定的份数提供。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通用条款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1.2承包人文件应包括“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资料提供”中规定的技术文件。除非“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资料提供”中另有说明,承包人文件应使用规定的交流语言书写。承包人应编制所有承包人文件,还应编制指导承包人人员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有权在编制此类文件的任何地点,对其编制进行检查。如果合同规定要提交给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文件,这些文件应依照要求,连同下文叙述的通知一并提交。在本款下列规定中,①“审核期”系指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批准需要的期限,以及②“承包人文件”不包括未规定需提交审核的任何文件。除非“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资料提供”中另有说明,每项审核期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文件和承包人通知的日期算起不应超过天。该通知应说明,本承包人文件是已可供按照本款进行审核和使用。通知还应说明本承包人文件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或在哪些范围不符合。监理人或发包人在审核期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出承包人文件(在说明的范围)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承包人文件确实不符合合同规定,该文件应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按照本款修正,重新上报并经审核。除应已取得发包人事先批准或同意的范围外,对工程的每一部分:(1)如果已经(根据规定)将承包人文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批准:①监理人或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说明承包人文件已经批准,可以附或不附意见,或说明承包人文件(在指明的范围)未能符合合同规定;②在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文件前,工程的相应部分不应开工;③除非监理人或发包人此前已按照第①发出通知,在与该部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相关的所有承包人文件的审核期期满时,应视为发包人已批准该承包人文件。(2)在与该部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相关的所有承包人文件的审核期期满前,不应开工;(3)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此类经审核(和批准,如果有规定)的承包人文件进行;(4)如果承包人希望对此前已提交审核(和批准,如果有规定)的任何设计或文件进行修改,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随后,承包人应按照上述程序,将修改后的文件提交发包人代表。如果监理人或发包人指示要求进一步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编制。任何此类批准或同意,或(根据本款或其他条款的)任何审核,都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或职责。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将掌握的现场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详细掌握现场地质、气象条件,包括环境等方面所有有关资料。在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得到的所有有关此类资料,也应提供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包括:(1)现场的状况、性质条件;(2)水文和气候条件;(3)现场进场道路、水、电供应条件,现场可利用设施情况、厂外运输条件等。承包人负责核实和解释发包人向其提供的工程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除下述情况外发包人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发包人对“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资料提供”中由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中的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1)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人负责的或不可改变的技术要求、数据等资料;(2)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标的说明;(3)性能保证指标中的保证值。除上述情况外,对于“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资料提供”中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资料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8转让任一方都不允许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任一方:(1)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2)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1.10化石、文物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钱币、珍贵文物或古文物、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建筑及其他遗迹或物品,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对现场进行必要保护,以防止上述物品损坏和丢失,由发包人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如果承包人因采取上述措施而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且这种延误和(或)费用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或合同签订日前)所无法预见的,则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代表,同时将副本提交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执行第3.5[商定或确定]款,商定或决定:(1)第11.5[工期延误]款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工期延长;(2)上述新增费用和合理利润,并将其加入合同价格。同时,应向承包人发出相应的通知。1.11知识产权1.11.1承包人建造完成的建筑物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著作权仍归承包人所有,发包人获得在本工程项目的使用权。1.11.2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3选用通用条款“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2.发包人义务2.7其他义务2.7.1工程管理模式本工程实行EPC总承包建设模式,监理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理职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履行项目建设现场管理的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各参与方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2.7.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发包人人员做到:(1)与承包人的工作进行合作;(2)采取与第10.2款要求承包人采取之行动相类似的行动。2.7.3发包人权利2.7.3.1发包人拥有通用条款第23.4款[发包人索赔]的所有权利。2.7.3.2发包人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有权进入现场的任何地方。(2)享有对工程建设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的建议、检查、监督、奖罚权。(3)有权获得按照合同规定其可以获得的资料。(4)有权纠正承包人和分包人的违约行为,并得到损失赔偿。(5)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6)有权参与或监督承包人组织的各项施工分包及设备、材料采购活动,并对其分包及采购结果违反国家规定、合同条款及损害发包人利益的享有否决权。(7)有权将(1)至(6)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委托给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人代其行使。(8)有权对项目提出设计优化意见,对不合理的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9)对因非特殊原因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的行为进行否决或重新指定。对不能胜任的设计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10)对设计图纸的交付进度有考核权。(11)对承包人的新技术、专利技术有权要求无偿使用。2.7.3.3发包人委托监理和质量监督的权利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根据国家有关工程监理管理的法规对本合同工程进行的全过程监理。发包人在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的内容、方式、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文件形式告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不能超过本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监督权限。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委派的质量监督站的监督。质量监督站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行政监督和检查。2.8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的职务:2.8.1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与权利发包人代表应完成指派给他的任务,履行发包人委托给他的权利。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需发包人协调和承办的有关事宜(包括专用条款第2条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控制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施工阶段的履行;审批承包人的单体调试、分系统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负荷)及试运行方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合同总体目标的实现。发包人代表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可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和必然隐含的权利,如行使前述权利以外的权利,需获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除非合同条件中明确说明,发包人代表无权免除合同对承包人规定的任何一部分职责、义务或责任。发包人代表的任何建议、检验、检查、试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影响到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承包人对其错误、遗漏、不一致以及不符合第5条[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规章、条件责任的,承包人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和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应将根据合同发出或收到的所有往来文书复制给发包人。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将被认为拥有发包人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权利,但发包人代表在采取下列行动之前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暂停工作]。(2)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9款[竣工后试验]进行第二次性能验收检测。2.8.2对发包人代表的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当是具有遵行合同的经验和能力、且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师或其他合适的专业人员;或者应当雇用具有相应资格、能为合同效力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2.8.3发包人代表权利的委托发包人代表可以将其承担的任何一种职责委托给助理、专业工程师或监理人,并可随时撤回这类委托。上述的委托和撤回委托,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承包人之后方才生效。受托人员按照委托书所做的任何决定、指令、检验、检查、试验、同意、批准及类似行动与如同发包人代表采取的行动一样有效。但是:(1)除非受托人员在其关于上述行动的信函中另有说明,该行动不解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违约的责任。(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受托人员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提出否定,不应构成同意或批准,因而不应影响发包人拒收该等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的权利。(3)如承包人对受托人员的任何一项决定或指令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此情况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迅速对该决定或指令进行确认、取消或变更。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3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发包人将委托监理人,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承包人应依照合同、监理授权证书和国家有关监理规定接受监理。除合同内有明确规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3.1.4监理工程师的委派监理人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在合同中称为监理工程师,受发包人委托,行使按规范和监理合同(与合同发包人签订的)规定的监理职责。发包人应当在监理工作开始之前将其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和监理工程师的名单通知给承包人。3.1.5发包人委托监理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联系方式:3.1.6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监理工程师在下列工作范围内行使职责和权利。(1)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勘测成果进行审查,提出监理意见。(2)参加初步设计、施工图的方案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参加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审查,提出监理意见;按照审查会议确定的原则督促承包人实施。(3)在施工图出版前,根据设计工作的特点,组织或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或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评审,并督促承包人按照评审意见完善施工图纸。(4)参加承包人组织的施工图交底,组织施工图纸会审,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实施。(5)审核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优化方案,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实施。(6)对建设过程出现的设计问题,提出变更设计的意见。(7)组织审查总体设计单位与外围、附属工程设计图纸的接口配合,并督促实施。(8)组织审定施工图交付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9)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图,并督促按计划移交发包人。(10)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物资供应计划,并督促承包人按计划组织实施。(11)审查确认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构件供应分包商的资质、业绩,提出监理意见。(12)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书,参加承包人组织的设备及主要材料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13)审查承包人与供应分包商签订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及其技术协议,并提出监理意见。(1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设备监造规划、设备监造实施细则、质量控制计划、监造过程资料和监造结果资料,提出监理意见。(15)督促承包人提交设备、材料到货计划并审查,督促、检查和协调设备、材料及时到货。(16)组织检查和验收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设备、材料、构件,并督促及时收缴相关技术资料和证件,对检查、验收结果提出监理意见,督促承包人及时将不合格的设备、材料、构件清理出场。(17)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18)组织审查设备、材料的现场入库、保管、领用、跟踪等管理办法,监督检查现场设备、材料的管理状况,提出监理意见,并督促实施。(19)对检验发现的设备、材料缺陷及施工中发现或产生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处理。(20)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序的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健康、环保、文明施工措施,提出监理意见,并督促实施。(21)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商、调试单位的资质和业绩,并提出监理意见。(22)审查承包人编制的建筑、安装、调试等工程分包方案和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分包工程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23)审查承包人与分包商签订的施工、调试合同,并提出监理意见。(24)审查承包人编制的一级网络计划,提出监理意见。审查并确认承包人编制二级网络计划与月、季、年度施工计划,并监督实施。(25)对承包人未按时完成一级网络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提出控制工期的整改措施和对承包人的处罚意见。(26)组织并主持分项、分部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评。组织土建工程交付安装、设备系统启动条件、发包人接收工程条件的检查验收,并督促落实。(27)监督、检查承包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教育及培训等制度。(28)参与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参与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文明生产有关规定的措施,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29)按月组织召开安全、质量、进度专题会,总结分析上月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实施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向发包人提出对总包商和分包商的奖罚建议,明确当月工程计划目标及主要措施。督促落实有关设备、材料、图纸和其它外部条件,参与工程进度、交叉施工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协助发包人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实施。(30)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31)审查承包人质保体系文件和质量保证手册,并监督实施。(32)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精度、证件等状况,并监督实施。(3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表”,并督促实施。(34)负责编制“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明确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并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35)将承包人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项按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方式,以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对不合格项跟踪检查并落实。(36)审查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调试报告。组织设备、系统调试前条件确认;对调试过程全程监督、确认、签证;组织调试过程中相关问题分析专题会、临时应急分析会,提出处理方案;对调试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把关、确认、签证等。(3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和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图和其它竣工资料,协助发包人组织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工程总体验收。(38)审查确认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变更,审核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及变更预算。(39)根据本合同,提出有利于降低建设投资或运营成本的合理化建议和优化设计方案。(40)审查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各类索赔事项和竣工结算,提出审查意见。(41)参加合同工程的验工计价,核实承包人提交的周、月、季度工程量和工作量报表,审核承包人的工程款和设备款申请,提出审查意见。(42)负责本工程在保修期间保修事项认定、处理和结算工作。(43)对承包人提出的质保金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44)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和管理网络,收集、发送和反馈工程信息,形成信息共享。(45)除合同中规定和监理规范赋予的权利外,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临近的财产或从发包人的权益考虑须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机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①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③决定工期延长;④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⑤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⑥确定索赔额、费用的增加或减少;⑦阶段性工程款支付。监理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凡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外增减工程量的现场签证、以及需顺延工期的签证,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须送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签字认可。否则,不能作为承包人顺延工期、变更合同价款的依据。3.1.7文件提交监理工程师合同规定的承包人须提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的文件,如果发包人授权可以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那么,承包人将这类文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就将被视为提交给了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合同中凡是规定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核及支付或通知有时间段约束的,应当认为其中均已包括了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核或通知的时间。3.4监理人的指示3.4.4监理人的指示应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的同意。若此类指令构成变更时,应按照第15条[变更]及第16条[价格调整]执行。3.5商定或确定3.5.3监理人的商定或确定应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的同意。3.5.4当需要发包人代表对价值、费用或延期做出决定时,发包人代表应与承包人协商,并努力达成协议。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从开工日起直到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日止,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管理本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后,管理本工程的责任应移交给运维方。如果发包人代表给办理的本工程中某一部分“竣工验收”手续,自该部分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办理之日起,承包人应将该部分工程的管理责任移交给运维方。在合同有效期满之前必须由承包人完成的未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管理,直至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认未完工程确已完成为止。如果在承包人管理期间,由于第25.5.1项[发包人应承担风险]所述的发包人应担风险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人文件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复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或承包人文件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应对“竣工验收”后,由其实施的任何作业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负责。承包人还应对“竣工验收”后发生的,由承包人负责的以前的事件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国家有关部门或新闻媒体已经预告的属于第21.1.1项[不可抗力的定义]所述不可抗力事件将发生,承包人未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损失,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由承包人负责。4.1.10其他义务4.1.10.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并完成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前期手续办理、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设备及材料采购、分包管理和监造(若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界区内总图运输、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检验、施工图报审、软件编程、人员培训、调试及试运行、性能考核、专项验收、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技术服务、缺陷消除等工程全过程,并对总承包工程的项目管理、质量、安全、工期、消防、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安全评价、资产清册及归档、项目运维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发包人提交一个满足技术要求和使用性能、质量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实施完成的工程必须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标,应与合同中的“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资料”完全一致。4.1.10.2承包人负责合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提供承包人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承包人人员、物资、消耗品及其它物品和服务。配合监理人和发包人开展工程材料、构件的平行检验工作。4.1.10.3承包人应满足合同约定的“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资料提供”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4.1.10.4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4.1.10.5当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为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培训、竣工验收、移交生产等方面提交建议计划安排和采用方法的细节。如事先未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对这些计划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4.1.10.6承包人应具有承担本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总承包所必须具备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办理约定的相关许可证,并向发包人提供复印件。4.1.10.7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竣工后,工程应能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4.1.10.8承包人应提供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所有物资、承包人文件和管理服务。承包人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从合同合理推断为工程正常实施或工程达到合同规定功能所必需的工作和/或材料,如同合同明确规定该工作和/或材料一样。4.1.10.9承包人应对所有设计、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4.1.10.10工程应包括为满足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完成、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4.1.10.11承包人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组织协调及管理,对发包人及监理人提出的正当要求予以执行。4.1.10.12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采取成熟先进的工艺;恰当的技术和维护;依照先进的职业技术和工程原则及惯例并遵循本合同提及的标准;使用新的、质量良好及适销的、且适用于预定目的的物品和材料;完成后的工程和设计将满足合同预定目标。(1)承包人应及时试验、提供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设计、设备、建筑、安装、检验、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详细内容见“发包人要求”。(2)承包人需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调试、试运行和性能验收中发现的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向发包人提交执行上述(1)和(2)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4)承包人如果有技术支持方,技术支持方的文件应通过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5)承包人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发包人参与承包人的技术设计,并向发包人解释技术设计。(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7)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签订补充协议。(8)承包人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发包人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变更或修改,并向承包人作书面通知,承包人应给予充分考虑,满足发包人的要求。(9)承包人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分包与外购的)设计、建筑、安装、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10)凡与本合同工艺、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承包人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11)承包人对所有分包人分包的内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12)承包人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而选定的分包人应被视为同承包人一样,为履行本合同对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1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并按照会议要求完善设计。(1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按要求向会议汇报经发包人审核的设计工作总结、施工及试运行工作总结,回答竣工验收会议的专家问题。(15)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进行本项目涉及的减免税工作。4.1.11承包人责任4.1.11.1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工期内完成本工程的设计,按计划提供的各类设计文件、图纸及资料应满足设备及材料采购、加工制造、现场施工进度的需要。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采购、施工、调试直至竣工投产以及修补缺陷、缺陷责任期服务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所需要的所有工程监督、工人、工程设备、材料、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其他所有物资,不管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均应由承包人进行规范管理。4.1.11.2承包人对主要设备在制造加工过程中影响质量性能的关键工序、检测检验过程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不合格的材料、构件、设备不得投入工程项目使用,须在监理见证下清理出场或更换。监理平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该批材料或工程按照不合格处置,且发生的相关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经包含在设备报价中。对监理平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监督检测,如监督检测结论与原平行检测的结论相同,相关费用由异议提出方承担。4.1.11.3承包人在开始设计之前,应充分了解发包人要求(包括设计标准)。不管是否已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现场全部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与全部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管理责任。4.1.11.4组织施工图及安全交底和参与有关工程协调会议,结合项目特点确定。4.1.11.5承包人应自费为其办理非发包人所属道路、桥梁的特别通行权或临时通行权。因使用非发包人所属道路、桥梁引起的道路、桥梁加固工程费用与索赔,由承包人承担。除合同条款另行规定外,承包人还应自费办理本工程所需的工商、税务、治安、卫生防疫、消防、环保、技术监督、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交通、气象、建设、水利、进出省、市及县等国家法律、地方行政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许可手续。4.1.11.6承包人为本工程的设计在满足合同要求的同时,还须满足功能完整、技术先进、流程畅通、设施及附件齐全、安全、环保、节能、经济的要求。承包人保证其及分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质量、性能和安全等标准的,到达现场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整的,并是按相关标准设计的,且其到货时间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若本合同没有规定类似的标准及规格,则应满足预期的用途和工程安全、稳定生产的要求,选用采取恰当、精细、周到的方法和公认的良好惯例进行制造、加工的设备、材料。4.1.11.7承包人与分包人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4.1.11.8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抄报发包人代表。4.1.11.9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其完成的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等工作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并执行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4.1.11.10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协调(包括在“发包人要求”范围内与其他承包人的协调)与施工管理。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方便:(1)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及其人员。(2)发包人的人员。(3)监理工程师。(4)发包人可能雇用的、在现场或现场附近从事合同中未包括但可能为发包人所需要的工作的、合法公共机构的人员。(5)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合同范围内的设计、设备与材料供应、建安工程施工和调试等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承包范围内各项工作的进度、质量、安全和现场组织配合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并按总承包管理模式,应用基建系统管理工程软件,并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管理接口。(6)承包人应将各分包人的所有详细资料收集、整理并提交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供其查阅。各分包人、承包人自己的工作位置及材料存放位置,应由承包人统一负责管理,以保证上述各方协调分工。(7)本工程委托发包人代表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管理单位代表发包人履行项目建设现场管理职能,承包人需接受该管理模式、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8)在项目建设期间,承包人负责对本项目中招标范围内的公共区域管理和协调。(9)承包人在满足总工期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编制工期计划和组织管理。(10)项目建设期间,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与本项目承包人之间可能出现上下交叉施工的,由本项目承包人负责对界面进行安全隔离、设置安全警示等措施。4.2履约担保4.2.3合同生效一个月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经发包人同意的、由境内全国性商业银行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开具的、金额为1500万的以发包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保函应采用发包人招标文件所附的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格式。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履约保函在该项目竣工验收证书签发7日内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解决,那么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延长至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理赔完毕后。如果承包人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合同项下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中追索。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同时,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5承包人需分包的内容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批准,否则不得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工程整体转包。承包人承担本项目设计的设计工作的任何部分,不允许转包或分包。承包人承担的本项目施工的,则主体工程施工不得分包或转包。分包人应具有所承担的合同工程的相应资质,且信誉良好,具有完成合同义务的能力。4.3.6承包人的分包人对合同工程提供的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应由承包人统一组织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承包人对所有分包人分包的内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并在发包人处备案的单位公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5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除非合同中已指定了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日后7天内,将其拟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及个人详细情况提交发包人代表,以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撤换对该承包人项目经理的任命。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当是具有遵行合同的经验和能力且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合同。承包人项目经理可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和必然隐含的承包人的权利。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人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令、同意令、批准书、证书、决定及其他往来文书。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次要离开现场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相应的通知。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接替者到位后方可离岗。承包人项目经理可将其任何一部分职权委托给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消此类委托。上述的委托与撤消委托,在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事先收到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发的、说明所委托或撤消的职权内容的通知之后方才生效。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6其他(1)承包人的项目管理团队的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且应是身体健康、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符合合同规定的人员;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发包人认可的主要管理人员。(2)承包人应按施工阶段派驻现场所需的各专业设计人员进行现场服务,确保合同工程的进度和质量。(3)承包人代表以及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中的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安全管理员必须是承包人本单位的在职员工(投标时需提供至少近一年的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和业绩,应接受发包人的定期检查。(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其他人员,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按照通用条款23.4款执行;承包人为本项目配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常驻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21天),如果需要离开现场,则应征得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并书面授权与其相应管理水平相当的资质人员接替其离开项目现场期间的管理工作;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擅自离开的,连续超过3天的,承包人需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无故离开现场及施工场地1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将未施工工程量另行委托他人承包。(5)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承包人应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员工,并负责其所有员工的报酬、保险、住宿、膳食和交通等。(6)承包人所付的工资标准以及所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工作所在地对同类行业所规定的标准。如果现行标准中没有适用的标准,则承包人所付的工资标准以及所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当地类似行业中所执行的标准的一般水平。(7)承包人不得从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所雇用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其所需要的员工。(8)承包人应遵守适用于其人员的所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有关他们的雇佣、健康、安全、福利、出行等法律、法规,并允许他们享有合法权利,保证他们的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应得的报酬,造成工程损失或直接影响发包人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或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中直接支付承包人拖欠其雇员的报酬。(9)除非在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应为其自己的(及其分包人的)员工提供并维护好所有必需的住宿与福利设施。承包人不得允许其任何一个雇员在构成本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内保有临时或永久性居住场所。(10)承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保证按照福利与卫生方面的所有必然要求以及预防流行性传染病的需要,做出适当安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代表提出的合理要求,做好有关人员健康、安全与福利情况以及财产受损情况的记录,并提出报告。(11)承包人应委派一名在现场的职员,负责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与事故预防工作,该职员应具有胜任其工作的资格,并有权下发指令和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了事故,承包人应尽快将事故详情报告送交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12)在本工程设计与施工期间及缺陷责任期,只要发包人代表认为对承包人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必要的,则承包人就应提供所有必要的监督服务,提供上述监督服务应有足够的人员,而且这些人员对为圆满、安全地实施本工程而进行的各项作业(包括所需要的方法和技术、可能遇到的意外事件及预防事故的方法)均应非常熟悉。(13)承包人应随时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或员工内部发生非法行为、暴乱行为或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并维持好治安,防止上述行为殃及本工程现场及附近的人员和财产。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1)承包人的现场经理必须到施工现场组织、指挥施工,现场经理不到现场,工程不能开工;开工后,现场经理必须坚持在现场工作,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相关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对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现场总负责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配备用于本工程的项目管理人员。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需更换人员,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更换。(3)承包人应雇用(或促使雇用)工作认真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在其各自行业或职业方面有熟练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发包人代表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其雇用在现场为本工程工作的,发包人代表认为有下列一项行为的人员(包括承包人代表):①工作中经常出差错;②无能力履行其职责或玩忽职守;③不遵行合同的规定;④坚持有害于安全、健康或环保的行为。如情况属实,则承包人应另行委派(或促使委派)合适的替代人员。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7承包人取得项目资金后应及时支付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因工资拖欠造成相关施工人员停工、上访等现象,由此引起的刑事、民事责任和后果以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担,且每发生一起此类事件扣除承包人违约金【2】万元。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3承包人对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查明以下方面:(1)现场的建筑房屋情况;(2)现场进场道路、通信、水、电供应条件,现场施工场地条件,承包人人员食宿条件,现场可利用设施情况、厂外运输条件等;(4)工程所在地的法规、程序和劳务惯例;(5)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以及修复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与货物的范围和性质;(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4.11选用通用条款“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进度计划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在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3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2.3工程进度报告承包人每月编制符合发包人格式和细节要求的月进度报告一式六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时段,应自开工日起至开工次月10日。此后按上月11日至当月9日的时段每月报一次,每次报出时间均应在当月的17日以前。在本工程竣工验收至竣工验收之日前尚未完成的工作全部完成之前,承包人应持续提出报告。每一份进度报告应包括:(1)工程进度报告:详细反映里程碑节点的完成情况,至少应包括: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试验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必要时应提供制造和现场进展情况的典型照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会影响本工程按期竣工的各种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所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2)工程质量报告:工程、设备与材料质量自检结果,设备与材料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编号;工程阶段性的质量评价结果;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结果。(3)工程安全报告:反映当月工程安全状况统计及安全活动情况,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与作业的详细情况。(4)工程设备及主要材料报告:各主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订货、制造(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检验、试验、发货和运抵现场、安装的实际或预计日期。(5)工程造价报告:依据合同计算的累计完成工程价值及当月完成工程的价值,其编制深度应达到相关标准。4.13质量保证4.13.1承包人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以证明其能遵行合同的各项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的规定,但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并不免除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将质量保证体系的所有程序和执行文件的详细情况提交发包人、监理人,供其查阅。承包人保证其完成的工程是完整的、准确的和没有缺陷的;并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性能要求,满足预期用途;符合行业的良好惯例。承包人保证其工作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规范,且满足获得无条件限制生产许可的所有要求。承包人保证其人员具有为其委派任务所需要的相应的能力、资格和经验,并保证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其质量保证义务,发包人有权委派第三方履行此类义务,承包人承担全部由此产生的费用。本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以质量标准高者为准,同时跟踪最新版标准执行。5.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本工程的设计须遵循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及合同文件,符合安全、环保、消防、节能、职业卫生等的规定,设备投入运行后需达到招标文件的技术和性能要求,运行、检修方便。本设计须有完善的技术和经济性作支持。项目的完整设计包括系统与外部的机械、自控、电气、通讯、给排水、气(汽)等的接口。承包人必须在现场常驻专业设计人员,以便及时解决现场设计问题。承包人为本工程项目配置的各专业设计人员:应具有从事本工程设计所必需的设计资质、资格,且具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设计经验与和设计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同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讨论。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提供工程项目完整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必须经过三级签字并加盖成品印章,提供的设计图纸、资料、工程量等资料需编制资料目录。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规定,能满足主管部门审批需要。设备图纸及资料须满足设备加工、制造、检测、检验等需要。安装施工图深度需满足图纸审查和安装施工要求。除非另有说明外,承包人应提供三维设计图(电子版)。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建设、调试及试运的需要,分别提供调试及试运行、操作及维护、安装等手册,大型吊装设备还需要提供吊装手册;价格清单应满足技术附件的相关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现设计内容遗漏或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的,承包人应在确保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及时更正、补充,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的更正、补充不得导致工程规模、功能、性能的降低,否则将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包人提出合同范围内的有关设计、技术上的问题(包括调试及排除设备故障技术)和要求时,承包人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图纸。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的设计进度计划、设计图纸资料交付计划。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图纸资料交付进度须满足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施工进度,满足总工期控制的要求。5.5竣工文件5.5.1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之前,应提交套竣工记录给监理人。5.5.2在工程完工之后60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2份,电子版1份。6.材料和工程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46.1.4.1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其制成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设计技术要求,承包人应对其质量负完全责任,如有不合格的材料和制品,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6.1.4.2承包人在现场加工制作的预制件,必须首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严格按图加工制作,并应有相应的材料检验合格的证明。6.1.4.3承包人选定的砂、石、水、水泥、水泥掺加剂、钢筋、砼试块等必须按规范规定抽样,送至省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送检样品必须由发包人鉴定,工程中使用的材料与送检样品必须一致。6.1.4.4承包人采购的水泥必须由经过发包人同意的生产厂家生产,承包人应按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制定水泥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等管理办法,在工程中实施。必要时,发包人有权到承包人选定的供货厂检查材料质量。6.1.4.5承包人负责设备和材料的供货和运输及货物的现场保管,应在合同的框架进度下有序地组织设备运输和保管。本合同设备(含合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本合同工程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6.1.4.6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到货日期的初步到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以便于发包人掌握设备到货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承包人应在不少于天前,将任何工程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6.1.4.7承包人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直至安装位置;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受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并应协商和支付由于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索赔。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及时构建符合要求的棚库、危险品库等。露天堆放场地应进行必要的硬化、围护,并设有排水、防火设施。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建立健全设备、材料开箱检验、出入库管理、维修保养、废弃设备材料处置管理办法等制度。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将定期对设备、材料的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负责落实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6.1.4.8在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发包人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承包人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运到发仓库。6.1.4.9承包人应按技术协议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满足本合同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技术协议的规定提供合同设备技术资料,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交付进度。6.1.4.10承包人应提供2套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全部图纸资料)。技术资料中应注明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技术资料由承包人负责统一收集,最后一台机组通过168/72+24小时试运行后1个月内完成资料移交。6.1.4.11如果技术资料经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或损坏,且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如因发包人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1.4.12货物的包装(1)承包人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承包人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承包人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2)承包人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3)承包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①合同号;②目的地;③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④设备名称和型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⑤箱号/件号;⑥毛重/净重(公斤);⑦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⑧生产日期;⑨制造厂名称、地址;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相应国家及国际包装标准。(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明书、操作手册和/或技术资料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6)技术协议中列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6.1.4.9目(3)条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7)承包人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6.1.4.9目(3)条相关内容。(8)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合适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11)承包人和/或其分包人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12)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13)承包人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①合同号;②供货、收货单位名称;③目的地;④毛重;⑤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14)凡由于承包人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承包人均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承包人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承包人应尽快向发包人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15)承包人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返还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1.4.13发包人可派遣代表到承包人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承包人应提前15天通知发包人装运日期。如果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承包人有权发货。上述发包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6.1.4.14承包人设备承包人应提供对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设备,承包人设备一旦运抵现场则应视为供本工程施工的专用设备,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任何承包人设备移出现场。整套启动售电收入归发包人所有。6.2选用通用条款“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除“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外,发包人不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3工程设备与材料的所有权:自下列时间(以较早的时间为准)起,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财产权均应为发包人所有:(1)当上述物资运抵现场时(未移交给发包人前由承包人保管);(2)当供货商根据相关规定有权取得与有关工程设备与材料的价款相等的付款时。6.3.4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具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移交生产前所需要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上述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的价格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运维期满,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具移交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在设备订货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设备备品备件清单及参考价格。承包人应负责按合同工程约定要求移交生产前所需要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和随机技术资料,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的现场开箱检验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代表派员参与。参验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开箱检验随机的备品备件、专业工器具和开箱资料需在监理人的见证下由承包人统一保管。承包人应在运维期结束30天前,将合同工程所有设备的专用工具及剩余的备品备件移交发包人。如果合同工程所有设备的专用工具及剩余的备品备件缺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补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4实施方法6.4.1采购的一般要求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采购工程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合同工程所需全部货物。承包商负责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要的所有设备、材料的采购与供应,包括安装、维护所使用的专用工具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提交厂商文件等。承包商确认其用于合同工程的进口设备、材料不少于发包人要求规定的范围。承包商及其供应分包商供应的发包人要求范围内的设备、材料,应按第4.3款规定的原则组织招标或谈判确定。承包商应自行组织采购合同工程的全部工程设备。承包商确认其按照发包人要求规定的范围自行组织采购供应工程材料。承包商保证其及分包商采购的设备、材料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质量、性能和安全等标准的,是没有缺陷的,配置是合理的,技术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可靠的、经济合理的,到达现场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整的,并是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且其到货时间能满足发包人要求规定的工程进度要求的设备、材料。若本合同没有规定类似的标准及规格,则应满足预期的用途和工程安全、稳定生产的要求,选用采取恰当、精细、周到的方法和公认的良好惯例进行制造、加工的设备、材料。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用于生产及办公的临时占地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其他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7.2选用通用条款“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7.3样板工程对本次工程中需采用的主要工艺,承包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制作样板工程,以实物形式固定工艺质量,便于后期对照施工及验收。8.交通运输8.1选用通用条款“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8.1.1承包人应为其所需要的专用和(或)临时道路,以及进入现场的道路所需的全部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人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为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8.1.2承包人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1)公众的方便;(2)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人、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是发包人或其他人所有的。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8.1.3进场通路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进入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包人应尽合理的努力,防止任何道路或桥梁因承包人的通行或承包人人员受到损坏。这些努力应包括正确使用适宜的车辆和通路。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1)承包人应负责因使用进场通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2)承包人应提供进场通路的所有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还应为使用这些通路、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必要的有关当地政府部门的许可;(3)发包人不对由于任何进场通路的使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4)发包人不保证特定进场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5)因进场通路对承包人的使用要求不适宜、不能用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9.测量放线9.1施工控制网删除。9.2施工测量9.2.1承包商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9.2.2承包商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4发包人其他安全责任(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行业关于安全生产和国家电投、发包人主管单位及发包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2)组织建立以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协调解决工程建设期间重大安全事项。(3)负责组织审查承包人安全施工资质,与承包人签订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承包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4)工程开工前负责对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交底,并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交底工作。(5)监督承包人对危险性施工区域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参加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专项方案评审。(6)负责审核承包人制定的年度安全目标,监督检查年度目标的分解落实情况。(7)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运转和落实情况,对运转不正常和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8)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运转情况,并对该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实效性进行考核。(9)监督承包人安全专项基金的投入及使用情况,对投入不足及使用不当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10)监督承包人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对该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实效性提出考核。(11)监督承包方安全培训管理及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编制,抽查承包方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负责对安全培训的完成情况和实效性进行考核。(12)监督检查承包方的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防寒、防冻、防汛、防风等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对上述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实效性进行考核。(13)监督检查承包方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的管理,并对该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实效性进行考核。(14)监督检查承包方的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工作开展情况,并对该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实效性进行考核。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0承包人其他安全责任(1)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职责范围承担合同工程施工中职业健康、工业安全、辐射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治安保卫、环境保护等的责任,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2)承包人应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安全标准和国家电投管理规章制度、标准、文件。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3)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安委会成员,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日常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4)承包人负责贯彻落实由发包人制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总目标,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目标,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5)承包人负责编制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策划书,编制建设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6)承包人负责开工前,组织全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行作业,并做好记录备查。(7)承包人应于合同工程的第一个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备案。在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报告。(8)承包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并运行维护;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建立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和奖惩机制,建立安全管理网络,组织对总承包范围内工程进行安全检查、评比、考核。(9)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证书;单位工作业绩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职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上岗资格证书等。(10)承包人应在施工分包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规定,在施工分包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施工安全措施费用不能纳入投标竞价范围,不得调减或挪用。承包人应审查施工分包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并将该条件作为投标资格的必备条件。(11)承包人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按规定提取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费,做到专款专用。(12)承包人所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特种设备(电梯、升降机、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应取得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使用证件方可使用。承包人特殊工种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13)承包人负责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实施方案,做好人防、物防和技术防范措施编审、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14)承包人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查、自纠及自评报告的编制并上报发包人。(15)承包人负责安全培训管理,编制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检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16)承包人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工作。(17)承包人应组织制订合同工程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工程与设备损失,防止事故扩大。(18)承包人负责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分级负责,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和措施。(19)承包人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安全事故情况。组织、参加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20)承包人负责编发安全简报;定期或不定期编发安全通报、快报;负责向监理人和发包人上报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安全文明生产总结。(21)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参加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召开的安全会议。(22)负责做好本项目消防、警卫、治安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10.3治安保卫10.3.4现场保安承包人对其施工区域内的治安保卫工作负总责,发包人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约定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应承担的治安保卫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管辖区域内所有治安保卫和交通管理工作;(2)负责制定有关治安保卫应急预案并每年定期组织管理区域现场治安保卫演习;(3)负责定期组织内部治安保卫培训,开展日常治安保卫检查工作;(4)负责所聘请保安的日常管理,承担管理区域内的日常保卫工作,开展日常治安保卫检查工作;(5)负责做好大件设备、贵重设备、专用设备的接收、保管、安装、调试等过程中的安全治安保卫工作;(6)负责协调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保卫治安事件、偷盗事件,发生的各类治安保卫事件须及时上报发包人;(7)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治安事件调查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8)负责每月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月报(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检查报告);(9)负责在所管辖区域内根据施工安排及时设置临时围栏及必要的保卫设施、保安人员。承包人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车辆和物资必须遵守业主和发包人有关管理程序的规定。(1)承包人应负责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及交通工具进入现场;(2)许可进入现场的人员及交通工具仅限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以及经发包人代表批准的人员和交通工具。上述许可证件统一由承包人管理。10.3.5防止违法行为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员工或在其员工之间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维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10.4环境保护10.4.4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生态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生态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10.4.5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10.4.6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10.4.7承包人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10.4.8承包人应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清洁,争创文明工地。10.4.9承包人应落实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要求。10.5事故处理承包人应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包人管理程序要求的突发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后的应急机制和处置预案,并在突发安全事件发生时按照应急预案对事件进行处置,同时在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事件、工业安全事件等。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的【1】小时内上报发包人。当施工现场因安全事故而造成停工时,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现场的保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伤亡事故、未遂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组织的本工程活动中伤亡事故、未遂事件的调查、处理。11.开始工作和竣工11.1开始工作以监理人发出的工作通知中载明的时间为开始工作时间。11.1.1工程开工开工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组织设计和开展施工准备工作,积极创造开工条件。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且后续的各项工作已经落实,工作进展能够满足项目连续施工的要求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项目开工报告,项目开工报告由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监理人及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监理人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后,应以适当的速度、毫不拖延地实施本工程,完成合同工程的每一单项、单位和分部、分项工程,直至工程竣工,达到第18条规定的竣工条件。承包人应提交工程开工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代表批准后实施。工程开工须具备以下条件:(1)施工图纸及地质详勘报告已经审查完善,满足施工需要;(2)施工组织设计和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已经审查批准;(3)施工单位已经确定,施工机械及人员已经进场;(4)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临时设施已经落实;(5)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6)发包人上级单位要求的相关条件。11.1.2施工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将合同工程的施工文件(含标段划分及界线,分包工程的物资供应分工等)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保证所有施工分包人均符合第4.3款规定的相应资质和业绩要求。工程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调试工作,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实施。如果合同未规定实施方法,则工程的实施就应使用恰当、精细、周到的方法,选用配置合理的设施和安全无危险的设备、材料进行。承包人应保证自己以及其分包人遵守合同及合同附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执行这些要求,不应影响和减轻本合同对承包人及其分包人的其他要求。承包人负责所有承包人人员和承包人设备及施工物资材料等能满足执行合同工作的要求。承包人应当负责保护已经建成的设施,并保证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财产不因承包人施工而造成任何损坏。如果承包人对这些设施造成了损坏,承包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管道、电缆、光缆或其他设施免遭损坏。如果承包人原因造成这些管道、电缆、光缆或其他设施损坏的,承包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处罚。承包人应当采取一切防范措施,保证在现场内或进入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以及其他设施免遭损坏。否则,承包人应当及时修复这些遭受损坏的道路等设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11.1.3施工组织总设计承包人应在收到根据第11.1.1项[工程的开工]规定发出的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符合合同目标要求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内容应包括并不限于:(1)承包人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试运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其中工程施工计划部分要达到二级网络进度计划的深度;(2)承包人各主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计划,施工、调试的分包计划;(3)根据承包人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的期限,以及发包人要求的任何其他提交、批准和同意的期限;(4)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5)工程实施各主要阶段承包人拟采用的一般方法和拟配备的人员与承包人设备数量;(6)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临时设施及场地、施工力能供应等方案;(7)主要施工方案及特殊施工措施,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和文明施工的管理体系、目标、方法与措施。发包人代表在审核期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确认施工组织总设计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后7天内,重新修订施工组织总设计并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审批。任何时候,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落后于施工组织总设计中的计划进度,承包人则应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经修订的进度计划,同时还应将为实现在规定工期内竣工而采取的加快进度的步骤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任何时候,如果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应调整施工组织总设计中的进度计划时,可向承包人提出修订进度计划的要求,承包人应积极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经修订的进度计划,同时还应将为实现在规定工期内竣工而采取的调整进度的步骤通知监理工程师。在未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对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总设计中的进度计划及工作安排与方法,作重大改动。11.2工程的竣工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控制合同工程的进度,实现里程碑节点目标,最终实现合同工期目标。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0.2】%的违约金或者【3】万元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11.6工期提前无提前竣工奖励。11.7行政审批迟延11.7.1承包人负责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环保、安全、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申报工作,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环保、安全、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的报批工作;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完成为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及《特种设备使用证》等特种设备检验监督机构的报验等工作;国家有关部门的所有规费均由承包人承担。12.暂停工作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3暂时停工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可随时指令承包人,要求本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全部暂停施工。12.1.4若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持续时间在28日之内,承包人不应提出任何损失赔偿且应积极调整施工组织弥补在此之前的工期延误,发包人予以积极配合。12.1.5暂时停工的后果如果承包人因为执行了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或根据第12款发出的指令或者因为恢复施工而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而且上述的延误工期和(或)增加费用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日之前都无法预见到的,并且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并将通知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执行第3.5款,商定或确定:(1)根据第11.3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工期延长期。(2)上述新增费用和合理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并应给承包人发出相应通知。如果暂时停工系承包人原因,或者按照第25.5.3项是承包人不得不承担的一种风险,则承包人无权得到上述延期及新增费用。如果暂时停工系弥补因承包人有缺陷的设计、工艺、材料,或因承包人未能按照第12条的规定保护、保管和保证安全的后果,承包人无权得到由其带来的延长期或新增费用。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3在得到复工许可或接到复工指令后,承包人应先通告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前述各方工作人员一起对受停工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本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期间发生的损坏、损伤或丢失,应由承包人负责组织恢复。如果发包人已根据第6.3.3项接替承包人承担了对暂停工程的风险和责任,则在承包人得到复工许可或接到复工指令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上述风险和责任重新划归承包人。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3.工程质量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发包人有权在合同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检查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控制工作,检查地点可以是工作的执行地或者是任何设备、材料的制造、运输或储存地。对涉及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以及行政法规、规范、规程规定必须由独立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项目,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141号)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与被抽检、检测工程的施工分包人无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独立的检测机构承担抽检和检测。对涉及设备质量、安全运行的的材料(如钢材等)抽样和见证取样送第三方检测。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采购、安装、调试特种设备,承包人应接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对上述工程、设备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检测和验收,并负责按照检查、检测和验收的意见整改完善上述设施。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直至取得上述设施的使用许可文件。除前述情形之外,其余凡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等行业标准规定,需政府部门介入合同工程的其它任何检查、检测、见证、验收或取得许可等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承包人应接受政府部门、发包人及发包人上级主管单位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承包人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发包人及发包人上级主管单位的整改要求和处罚,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整改完善。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发包人的检验权14.1.5.1承包人应根据国家对设备监造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工程规模和性质,对本工程设备中需进行监造的设备完成监造及所有设备材料的催交、催运直至运抵项目现场相关工作(监造资料随设备到现场后提交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审核),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但发包人有权随时进行抽检承包人对设备的监造情况,发包人到承包人现场监造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1.5.2承包人应要求分包人及供货商同意监理工程师检验任何运抵现场供货内容。对监理工程师在检验过程中提出的任何异议承包人应立即进行核查,采取必要措施全面正确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将采取的措施通知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应执行合同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检验或试验报告。承包人或其供货商或分包人应在执行任何检验或试验前5天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检验或试验的地点和时间。如果承包人未能发出此类通知,监理工程师有权不认可检验或试验的结果,并要求承包人重新检验或试验。如果承包人拒绝进行重新检验或试验,发包人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重新检验或试验,不论结果是否合格,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委托第三方监造的,分包应符合第4.3.6项规定的资质和业绩。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对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进行任何附加检验,或重新检验。如果附加或重新检验表明,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管合同有何其它规定,承包人不能将该批检验过的设备、材料用于合同工程,附加或重新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附加或重新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附加或重新检验的费用。如果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附加或重新检验,使承包人遭受损失或合同工程已或将延误,且附加或重新检验的结果表明,检验过的设备、材料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根据第3.5款进行商定,或根据通用条款第11.3及11.5款延长工期。如果分包人或供货商未能及时、正确地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接收分包人或供货商的供货或提供的服务。14.1.5.3承包人必须为发包人提供:(1)本合同重要设备制造时应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2)与本合同重要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14.1.5.4由承包人供应的合同重要设备/部件(包括分包、外购与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并经监造代表确认,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由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存档。此外,由承包人供应的所有货物,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并经承包人确认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承包人应编制设备和材料的现场试验工作计划,安排所有设备、材料按规程、规范要求应进行的任何现场试验的时间和试验方案,报监理审核,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应提供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职员进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现场试验,并负责准备试验所需的技术文件、仪器、工具等。如果需要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到场的试验,则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如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未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到场,则除非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另有指令,否则,承包人就可开始进行规定的试验。承包人应及时将正式的试验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无论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了试验,检验或试验的准确性及正确性,仍由承包人负责,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或职责。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附加任何检验,或重新试验。当性能试验部分或全部性能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承包人需在缺陷消除后申请进行重新试验。如果附加或重新试验表明,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则应立即组织更换或修复缺陷,并保证上述被更换或修复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如有必要应再次进行重新试验,附加或重新试验和再次重新试验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附加或重新试验,使承包人遭受损失或合同工程已或将延误,且附加或重新试验的结果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根据第3.5[商定或确定]款进行商定,或根据通用条款第11.3及11.5款延长工期。合同规定的由承包人承担试验之外的其他试验,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进行试验所必需的所有文件和其他资料,还应提供为有效进行上述试验所需要的协助。14.1.6本项目工程为总承包合同,合同设备的一切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原则上不对供货设备在工厂的检验及试验发生约束条款,由承包人自行组织专家前往相关工厂进行检验及试验。但是对重要设备仍然需由发包人参与(具体项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但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责任。14.1.7承包人(包括技术支持方)对所提供设备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查阅技术支持方的监造记录,如果发包人代表要求复制,承包人必须提供复印件。发包人对设备质量的检验不解除承包人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4.1.8现场开箱检验(1)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应商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承包人代表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应商责任后,由供应商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承包人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KKS编码情况,并向发包人提供检验结果和记录等有关文件。对重要设备(具体项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承包人需及时通知发包人共同参与开箱检验。承包人应在开箱检查前7天通知供应商开箱检验日期,供应商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承包人应为供应商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应商人员未按时赴现场,承包人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承包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2)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承包人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修理、更换的依据;如果承包人委托发包人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如对上述发包人提出修理、更换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派代表赴现场同发包人代表共同复验。(4)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5)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按上述(2)至(4)规定提出的要求后,应按下述(6)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费用均应由承包人负担。(6)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项目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5天,否则按11.5款偿付赔偿金。(7)上述(1)至(6)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和开箱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承包人已按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承包人按合同或技术协议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8)发包人有权在供货期间向承包人及其技术支持方(承包人如果有)自费派遣代表,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除负责联系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等事宜外,促使承包人按时确定合格的主要附属设备的分包人,以及在调试阶段负责配合承包人加速调试过程中损坏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承包人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9)所有设备或材料运抵项目场地后,承包人应按照相应设备采购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或检验,并负责对所有此类设备和材料在项目场地内的搬运、保管、维护及保养。承包人对关键部分的设备或材料进行检验或验收时,应提前3日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有权派人员参加关键部分的设备和/或材料的检验和/或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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