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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视角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析:独特属性与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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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审分析


('韩进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一、案情简介(一)主要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韩进海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反诉被告):山西天宝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天津五洲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深圳亚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一审第三人:天津朝华中电物流有限公司。(二)案情概要2013年12月,亚航公司作为天宝公司的货运代理人,向韩进公司订舱。韩进公司接受订舱后,安排运输并签发了韩进公司提单。韩进公司向天宝公司提供三个集装箱,涉案集装箱系其中一个框架集装箱。货物由天宝公司委托的装箱公司朝华中电公司提取并负责货物装箱。货物装箱完毕后,装箱公司向韩进中国公司交接集装箱,并签发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该设备交接单对集装箱表面状态无不良批注。涉案框架集装箱交接后,从堆场吊至海关监管区,再由海关监管区吊至船边。且在码头堆场也有堆存停留过程。12月21日,五洲公司所管理的桥吊在相关泊位装货时,涉案集装箱被吊至集装箱货位上方时,角件断裂,脱离岸边起重机吊具,掉落至船舱,致使船舱内的集装箱及货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以及船体损坏。经检验,涉案框架集装箱有旧伤,且有刮痕、破损和锈蚀,另有一处角柱被拉出,锁销松开。事故发生后,韩进公司向涉案集装箱之外的受损货主赔偿货物损失193883元人民币,另遭受集装箱损坏和滞箱费损失。韩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2、判令天宝公司赔偿韩进公司193883元人民币及其利息;事实与理由:①根据韩进公司提交的货损检验报告和各方在集装箱堆场的实地勘查,充分表明涉案BSIU1012132集装箱掉落系因锁销未被锁死所致。且该货损检验报告明确指出“角件断裂部分均系全新的,并未在断裂部分发现生锈与老化的痕迹”,设备交接单记载集装箱交接完好。②涉案货物系由天宝公司的货运代理人亚航公司负责监装,亚航公司再委托朝华中电公司进行装箱,在装箱过程中朝华中电公司直接接触并实际掌控整个装箱作业,天宝公司及其代理人均应严格按照集装箱箱体所示的操作规程及特别提示,检查并确保锁销处于被锁死的状态。锁销未被锁死的情况,可断定系发生在装箱阶段,此应归因于天宝公司及其代理人未能尽到对集装箱安全使用、管理和核查的义务,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韩进公司的责任显系错误。③涉案BSIU1012132集装箱掉落导致船舱内其他货物受损,韩进公司已经向货主赔付了193883元人民币,有权就此向天宝公司追偿。天宝公司辩称:韩进公司对天宝公司的索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运输集装箱系韩进公司经营,为运输船舶的一部分,韩进公司应该在开航前谨慎、妥善处理运输货物,即使锁销未被锁死也应是韩进公司的责任。涉案集装箱掉落系箱体老化造成,天宝公司仅负责绑扎,韩进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系因绑扎问题造成的事故,故天宝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洲公司述称:五洲公司仅是受韩进公司委托进行港口作业,经现场检验四个锁具还是锁在集装箱上,因此并非岸吊操作的问题,五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亚航公司述称:亚航公司是代理人,集装箱掉落与其没有关系。朝华中电公司述称:朝华中电公司受亚航公司委托并在其监督下完成作业,整个作业过程没有问题。集装箱是韩进公司提供的,涉案货物为超低货物不需要调节锁销,集装箱掉落的原因就是箱体质量问题。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焦点问题涉案BSIU1012132号框架集装箱掉落的损失以及责任承担三、法院判决和理由法院认为,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关于各方当事人在涉案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地位,一审判决认定韩进公司为承运人,天宝公司为托运人,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他方当事人均系韩进公司或天宝公司的代理人或雇佣人。①涉案提单项下三个框架集装箱由韩进公司委托的五洲公司接收后,五洲公司签发了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三个集装箱在装船时,其中涉案集装箱被吊至集装箱货位上方时,角件断裂,脱离岸边起重机吊具,掉落至船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的规定,该集装箱掉落发生在韩进公司的责任期间。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及“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的规定,韩进公司主张该集装箱掉落是由于托运人天宝公司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行为所致,应当负举证责任。但韩进公司提交的货损检验报告中无法证明锁销未被锁死是发生在装箱阶段。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韩进公司作为集装箱的提供者,有义务提供完好的集装箱,应当在与托运人交接集装箱时对集装箱特别是直接影响货物安全运输的部件进行检查,且妥善照料和保管,以确保集装箱适货、适运。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韩进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条“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的规定,综上,韩进公司提出天宝公司承担其所诉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四、个人看法我认为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合理的。原因:作为韩进公司所委托的港口作业人五洲公司从托运人处接收集装箱时,签发了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记载集装箱交接完好,无不良批注,能够证明彼时集装箱状态完好,适宜运输。另外,韩进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集装箱掉落是托运人天宝公司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所致的,因此,韩进公司应负责涉案集装箱掉落的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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