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采矿权有偿转让协议概览:范本解析
本作品内容为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范本)概要,格式为 doc ,大小 53252 KB ,页数为 20页
('合同编号: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xxxxxx国土资源局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章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出让期限第二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采矿权为:xxxxxxxxxxxx岩矿,地理位置:矿区位于xxxxxxxxxxxx兴县林城镇管辖,矿区范围拐点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如下:矿区范围坐标表(1980西安坐标系)拐点编号X坐标Y坐标J1,3416618.74,40474351.81J2,3416787.10,40474913.22J3,3416506.77,40474966.93J4,3416201.71,40474910.55J5,3416096.50,40474830.57J6,3416226.46,40474661.42J7,3416219.09,40474381.26J8,3416195.06,40474167.91J9,3416410.55,40474142.38开采深度自+203米至+50米矿区范围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矿区面积0xxxx6平方公里,开采深度:+xxxxxx米至+xxxxxxxxxxx米。第三条出让人同意将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xxxxxxxxx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受让方,规划生产规模:暂定xxxxxxxx/年),出让期限为:xxxxxxxxxxx个月,以首次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日期为起始日期。第三章出让所得、缴纳方式第四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出让的出让所得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该出让所得不包括采矿权使用费、办证登记费等其他依法依规需要缴纳的费用。第五条受让人按以下第(一)种方式将出让所得缴入财政专户。(一)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采矿权出让所得。(二)采矿权出让所得分三期缴纳。1、在年月日前缴纳人民币大写(¥万元);2、在年月日前缴纳人民币大写(¥万元);3、在年月日前缴纳人民币大写(¥万元);分期缴纳采矿权出让所得的,受让人在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采矿权出让所得时,按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基数为当期应缴纳的本金,计费期限为延期缴纳的天数(提前缴款的按实际延期的天数),费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第四章采矿登记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第六条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实地核查,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受让人应当按附件矿区范围平面图所标示坐标到实地验明各拐点界桩。受让人应当妥善保护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并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新。第七条本合同签订具有划定矿区范围效力,保留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一年。受让人应在保留期内完成采矿权登记相关准备工作,按规定向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不能按期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让人书面报告。分期缴纳出让所得的,《采矿许可证》分期发放。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出让所得及资金占用费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采矿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且无退补件情形的,出让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八条受让人在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二)具有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上述方案施工。(三)具有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四)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0个月内,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条件的,应将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交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按时建成绿色矿山。(五)每年12月31日前向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费用使用情况及治理恢复工程实施情况。(六)其他要求:1、按省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矿山关闭同时完成矿山地质(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第九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需要变更《采矿许可证》核定事项及改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施工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受让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必须按规定进行矿山建设或生产。第十一条受让人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受让人承担。第十二条受让人违反国家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致不能正常行使采矿权权益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不得损害、破坏周围自然生态环境或设施。因开采矿产资源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当负责赔偿。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地质灾害隐患或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环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区安全隐患的整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文物及地质遗迹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第十四条遇国家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受让人必须按调整后的规划执行。造成合同实际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合同。第十五条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若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关闭矿山的,按照“谁主张,谁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第五章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第十六条分期缴纳出让所得的采矿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缴清全部采矿权出让所得,可依法将本合同的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出租、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的有效期。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五年不得转让。第十七条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本合同的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采矿权转让后,本合同中约定受让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新的受让人,转让后采矿权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中的剩余期限。第六章采矿权期限届满的处理第十九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区范围内尚有资源可供开采,受让人需要继续开采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出让人申请续约。工程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如遇工程进度延误而出让期满但未开采结束,受让人需要继续开采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建设工期向出让人申请续约。续约后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第二十条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前,受让人没有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或者虽然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办理矿山闭坑手续及采矿权注销登记。(二)及时封堵、回填、拆除采矿作业形成的井、硐、巷道等,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完成矿区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并通过验收。(四)在6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清场完毕,不予补偿。(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七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一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采取必要补救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该当事人不能就损失扩大部分免除责任。第二十二条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24小时内将事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书面报告。第八章陈述、保证和承诺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保证在参与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时提供的资格证明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受让人营业执照上所记载的注册资金已按时足额缴纳,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第二十四条出让人保证在参与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时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误导和重大遗漏。出让人具有将采矿权出让给受让人的相应权限,且该采矿权矿区范围内不存在重复、交叉登记矿业权的情形。第二十五条受让人已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一)有关矿体产状、规模、形态、矿床储量、矿石的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二)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而产生的不利影响;(三)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等,对特定的采矿工艺、采矿方法、选矿工艺和选矿方法的限制;(四)不可抗力的影响。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采矿权出让所得。受让人未按时缴纳采矿权出让所得,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缴纳款项的2‰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缴款超过3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取消受让人对该采矿权的受让资格或者收回采矿权,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定金(或保证金)或者出让所得不予返还。若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定金(或保证金)或者出让所得不足以赔偿因违约给出让人造成的损失,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予以赔偿。第二十七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所得的,出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由于出让人未按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而致使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出让人应当按已经缴纳采矿权出让所得的2‰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超过3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保证金,或者退还已经支付的采矿权出让所得,若出让人双倍返还定金或者保证金不足以赔偿违约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受让人可就不足部分要求出让人赔偿。第二十八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开工,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之内不开工的,视为受让人自行放弃采矿权,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采矿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的行为造成开工延迟的除外。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八章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一)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三)任何一方有虚假陈述,导致合同实际不能履行的;(四)合同约定变更、解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一)《采矿许可证》到期,受让人不再申请延续采矿权,或者延续采矿权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获批准的;(二)受让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三)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一章通知和说明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所指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到达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变更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延迟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十二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一)或(二)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xxxxxxxx县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二份,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一份。第三十八条本合同附件共贰页。附件:1、矿区范围平面图2、公示结果告知书第三十九条本合同的金额等项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杭州市(县)签订。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xxxxxxxxx局受让人:(章)(章)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电话/传真: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交易机构:衢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地址: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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