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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合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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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合同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致XX市XX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作为贵办常年法律顾问,XX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就贵办提供的《XX市XX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合同》的内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5、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6、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8、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9、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10、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原则。本所律师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审慎、敬业的态度,按照律师行业准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三、项目合同签约主体。1、《项目合同》中,甲方为XX市XX区水务局,乙方为XX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甲方XX市XX区水务局经XX市XX区人民政府授权,具有XX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的签约、履约资格,乙方XX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此前经相关部门资格审查,由XX市XX区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获得XX市XX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甲乙双方是《项目合同》签约、履约的适格主体。2、因该项目由乙方XX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与XX市XX区政府指定的XX市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在《项目合同》中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除《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在合同首部和尾部乙方处签字盖章认可外,还应督促项目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函,无条件承接《项目合同》中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接受《项目合同》全部条款的约束。3、XX市XX区政府指定的XX市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占股比例为20%,乙方XX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占股比例为80%,符合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社会资本投资占比原则上应达到51%以上”的规定。四、合作期、特许经营范围、收益和付费机制。1、《项目合同》约定,“经营性项目”单个子项目合作期为30年(不含建设期);“非经营类项目”单个子项目合作经营期15年(含建设期2年)”,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之规定。2、《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收益按照“股债分离”的原则,分为经营性项目收益和非经营性项目运营补贴。经营性项目收取服务费,非经营性项目根据绩效考核得分情况由政府补贴,XX市XX区人大常委会已经同意并决定将本项目区级承担资金纳入当期财政预算,符合《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健全回报机制综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等方式”及《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非经营性项目采用政府付费模式,政府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的要求。3、《项目合同》附件2《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确定由财政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评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五)项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项均“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的规定,在具体的实施中,本项目的绩效考核应明确由财政部门、甲方和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或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收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第十一条“运营补贴支出责任是指在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承担的直接付费责任。不同付费模式下,政府承担的运营补贴支出责任不同。政府付费模式下,政府承担全部运营补贴支出责任;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政府承担部分运营补贴支出责任;使用者付费模式下,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之规定,《项目合同》的约定符合上述规定。五、项目移交及退出。1、《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移交范围、标准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二条“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移交资产的性能测试、资产评估、资产交割和登记入账、财务报告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移交”,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项目约定了相应的退出机制和项目移交方案、范围等,内容明确具体、合法。六、关于违约责任。因《项目合同》关于违约责任要区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约定在子协议中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系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故在子协议中必须确定双方(项目公司)的违约责任,子协议作为《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综合评价。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项目合同》签约主体适格,内容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职能部门关于PPP项目的法律及政策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可予以签订。以上法律意见,仅供贵办及项目相关部门参考,未经本所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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