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目的下的民事信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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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托合同信托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受托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相关法规,就信托设立等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信托目的1.1.信托名称:养老信托。1.2.信托目的:解决信托人晚年生活及百年后丧葬事宜。第一受益人自愿为信托人养老送终,信托人愿意在百年之后将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赠与第一受益人。1.3.本信托不得用于上述信托目的以外的目的。2.受益人2.1.信托人确认,与信托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且为信托人养老送终的扶养人有权作为受益人,在信托终止取得信托财产。2.2.第一受益人2.2.1.本信托第一受益人为。2.3.继受受益人2.3.1.如第一受益人未能或者无法处理扶养事项的,则不能享有信托受益权;同时信托人、受托人双方应优先从信托人亲属中另行确定新的扶养人,且受托人应促成该扶养人与信托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2.3.2.前述“未能或无法处理扶养事项”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2.3.2.1.扶养人成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先于信托人去世的。2.3.2.2.扶养人患有重大疾病且短期内无法治愈的。2.3.2.3.其他受托人与信托监察人共同确定不能完成扶养事项的情形。3.信托财产3.1.信托人确认,以信托人合法拥有的下列财产作为信托财产:3.1.1.房产:房产地址:产权证号:登记产权人:3.2.信托人确认将上述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由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持有、管理并分配。3.3.信托财产为现金时,信托人应将现金支付至下列受托人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3.4.信托财产为房产时,信托人应将房产过户至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应予配合,相关手续费用由信托人承担。如因房产过户的需要,信托人与受托人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仅作为房产过户手续之需,不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得依据该买卖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3.5.如无特别说明,信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交付由受托人占有,如需过户登记的,则应过户登记到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应予配合,相关手续费用由信托人承担。如因财产过户的需要,信托人与受托人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的,该类合同仅作为房产过户手续之需,不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不得依据该类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4.信托分配4.1.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赠与受益人。4.2.受益人(扶养人)履行扶养信托人所支出的费用,由受益人自行承担。4.3.如受益人(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信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承担属于扶养范围内的委托人相关费用支出的,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财产予以适当处置,以支付委托人相关费用支出。5.信托管理费用5.1.双方确认,下列支出为管理费用,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从信托财产中扣除:5.1.1.因管理、分配信托财产向第三方支出的必要费用。5.1.2.被更换扶养人的报酬信托人、受托人双方根据本合同更换扶养人时,就被更换扶养人所付出的劳动,受托人应向按照¥元/月的标准向被更换扶养人支付报酬。6.信托的变更与终止6.1.本合同项下信托一经成立,各方不得变更任何信托条款。6.2.受益人对信托人尽到赡养照顾职责,并完成信托人丧葬事宜后,本信托终止。7.受托人7.1.本合同主体中的受托人如为多名主体,则应按合同主体所列顺序选定受托人。排序在前的受托人丧失受托人资格时则由排名在后的受托人继任。7.2.本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均丧失受托人资格或不能继续担任本信托的受托人时,由信托人指定受托人。信托人如发生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去世情形的,由受益人指定受托人。7.3.前述“丧失受托人资格”是指发生下列任一情形:7.3.1.(受托人为个人时)受托人成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死亡(含宣告死亡情形);7.3.2.(受托人为法人时)受托人因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等情形而终止的。7.3.3.受托人经信托人与受益人一致同意辞任的。7.3.4.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经信托人或信托监察人纠正后15天内仍不改正的。8.受托人权利和义务8.1.管理与处置信托财产8.1.1.尽管信托人确认将房屋作为信托财产,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信托人仍有权使用和居住该房屋,并有允许受益人一起居住和使用的权利,受托人应保证该权利的实现。8.1.2.除非基于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的分配,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中的房屋出租、转让或设定任何权利负担。8.2.如根据信托文件,受托人需处分信托财产,则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财产向受托人自己或与受托人有利益关系的主体出售,只能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出售。8.3.受托人应严格遵守《信托法》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9.受托人报酬9.1.受托人报酬:¥元/年,不满一年的,应按天折算。9.1.1.结算周期:每年1月10日前,结算上一年度的报酬。9.1.2.结算方式:每年1月10日前,受托人应向信托监察人发出书面支付请求,待信托监察人确认后,受托人再从信托财产中扣除。10.信托监察人10.1.信托监察人的选任信托监察人为。如该人员如有成为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先于信托人去世的则由继续担任信托监察人10.2.信托监察人的职责10.2.1.信托监察人应监督受托人履行本合同。10.2.2.信托监察人应监督扶养人完成扶养事项。10.2.3.信托监察人应履行其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11.附则11.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1.3.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遗赠扶养协议》《受托人声明》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1.4.本合同经信托人、受托人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11.5.依本合同成立的信托,自受托人收到全部信托财产之日起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信托人(签名):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遗赠扶养协议甲方(遗赠人、被扶养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受赠人、扶养人):身份证号码:就遗赠扶养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1.遗赠扶养信托1.1.甲方于年月日设立信托(下称“信托”),根据该信托,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扶养事项的,有权在甲方去世后取得信托财产。2.遗赠财产2.1.双方确认,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为遗赠财产。2.2.乙方确认,信托受托人无法以信托财产取得信托管理费用、受托人报酬(如有)的,乙方应自行向受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报酬。3.乙方扶养义务安排3.1.乙方应负责甲方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3.1.1.饮食安排:乙方负责甲方一日三餐,饮食上应照顾甲方年纪和习惯。3.1.2.生活安排:保证甲方四季穿衣,衣物、被褥整洁,常洗常换。3.1.3.医疗安排:甲方生病应及时安排治疗。3.1.4.丧葬事务:按照甲方生前意愿及当地政策、风俗办理甲方丧葬事务。3.1.5.其他安排:请填充。3.2.乙方承诺保障甲方生活水平达到本地一般居民生活水准。3.3.乙方履行扶养义务的费用、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4.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扶养义务的,有权要求信托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5.合同解除5.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扶养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5.2.本合同解除后,乙方无权向甲方及信托受托人主张信托财产所有权。6.附则6.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6.2.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请填充留存一份。(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签名并按手印):乙方(签名并按手印):见证人(签名并按手印):受托人同意书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本人同意作为受托人,自本文件出具之日起,接受作为信托人与所签订的信托合同(信托名称为)中约定的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担任该信托的受托人。时间:年月日受托人(签字):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受托人声明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本人作为作为信托人与所签订的信托合同(信托名称为)中约定的受托人,声明本人与信托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下称“该合同”)仅为信托财产交付之目的,不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得依据该合同主张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相关权利义务应以信托合同等文件约定为准。时间:年月日受托人(签字):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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