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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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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医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我院采购工作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标原则: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质优价廉、集体决策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我院采购业务委托,在委托权限内对货物、工程、服务实行采购招标代理活动的组织。第二章我院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取得第四条申请我院采购业务代理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代理我院采购业务的组织,必须依法取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资格,且满足相应等级要求。具体要求2如下:1.从事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应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及以上资格。2.从事政府采购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建筑工程招标、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药品招标等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招标代理的代理机构,应取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应资格。(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办公条件、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尤其要具有独立的评标区和监督区(视频监控室)。(三)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1/3以上。(四)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五)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和设施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六)在申请资格前三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没有被停业整顿及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职业犯罪的记录。3(七)能够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八)已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第五条凡申请我院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组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公章);(二)招标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乙级(预备)无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年检证明;(三)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经济人员的认证文件、职称证件或执业注册资格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四)具有合法的验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五)近三年内招标代理业绩(委托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采购单位对代理招标情况的评价材料)、承担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能力分析;4(六)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工作单位、专业领域、联系电话、参加评标次数等基本信息);(七)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八)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材料;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我院采购代理资格。一经发现,终止代理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章代理机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我院采购活动;(二)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或协议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代理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按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向采购委托人提供招标文件资料。5(三)有义务保守在代理我院采购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四)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接受院方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五)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对评审专家身份、采购人代表授权函等相关资料。(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招标活动中的监督职责和必须遵守的规定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采购部门递交给代理机构的招标参数等资料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生效。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院招标办及时发出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整改的,经院领导批准后,终止其代理招标行为,或更换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一)编制的采购文件或信息公告中的信息与医院要求或者需求不一致,存在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6(二)编制审核采购文件疏漏,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参与采购活动的;(三)在组织开标、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流程履行职责,影响招标质量,或对分配的招标项目在两个月内没有全部完成招标采购任务的;(四)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秘密和资料、暗箱操作抽取专家或恶意废标高价中标的;(五)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信息公开或信息公开内容不全的;(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七)未及时移交评标资料的;(八)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九)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应遵守但不限于下列规定,一经发现,院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暂停或终止该代理机构服务医院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一)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7(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招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将录音录像无条件的及时拷贝给院方采购部门及主管领导。(三)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四)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五)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可通过视频监控进行监督。(六)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或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医院合法权益。(七)代理机构不得有任何严重损害医院或其他采购当事人权益的行为。第十一条参加招标和采购工作的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向外透露与评标有关情况的,追究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8第十二条投标人以各种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或定标后中标单位逾期拒签合同或不履行义务的,中标无效,给医院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外,永久取消医院今后任何项目的投标资格。第五章关于招标项目的划分规定第十三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院选聘了六家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其中包括工程建设、医学装备及耗材、医院信息化、服务及其他项目,通常情况根据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的资质和专业特点来划分招标项目,特殊情况时可根据代理机构具备的资质轮流代理,具体规定如下:(一)划分办法1.按时间划分:委托业务按月划分,原则上两个代理机构按月轮流代理,从第一中标机构开始,如本月轮空可向后延续。2.按金额划分:每月预计委托金额累计超出300万元(单件除外)时,按均衡原则,由两家机构均衡承担。3.按专业或擅长领域划分:采购部门根据代理机构以往业绩和履约情况,综合评估后提交代理机构评价报告,由相关院领导参考对比,选定一家进9行委托招标。4.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院方有权选择已招聘的具备招标代理资质的第三家招标代理机构,委托进行招标活动。(二)审批办法和要求1.院招标办根据院领导批准的采购申请项目,汇总后(紧急情况随时办理)上报分管领导(主管招标工作的)和院长(单位法人),按划分办法委托代理机构。2.院招标办按照医院确定的委托代理机构及时通知并进行委托办理。3.院招标办应向委托机构提供招标项目所需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招标工作。4.招标代理机构自接受院方委托招标任务之日起,两个月内如不能全部完成招标采购任务的,将不再分配新的招标任务。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院方所有。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及办法同时废止。',)


  • 编号:1700807146
  • 分类:述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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