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高管-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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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评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高管,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金某入职某游戏公司任研发总监,在与游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工作时间一栏勾选项为不定时工作制,与公司沟通后,公司称因金某为企业高管,不再实行传统的考勤管理而实行已经报劳动局批准的不定时工时制,可以不作考勤打卡。工作半年后,游戏公司调入了新的负责人,公司的所有管理制度均有变化,金某的工时核算方式也由不定时工作制改为标准工时制,但是金某不同意,拒绝在劳动合同变更书中签字。于是,游戏公司书面通知到他,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每天到公司打卡上下班,否则,依照按旷工处理。金某认为,他工作头脑清醒高峰期在深夜,白天根本无法工作,一个企业高管还每天打卡,纯属无稽之谈,因此拒绝打卡。几天后,金某收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书,称金某因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因此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关系。金某无奈,因为其确实没有打卡,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旷工三天,公司可以单方解聘。金某只能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双方观点金某认为,其在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金某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因此,其可以不作考勤,不存在旷工的情况。游戏公司则认为,公司已经书面通知金某,公司内部的考勤制度作了重大变更,金某在知情后,仍然拒绝打卡上下班,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将其解聘。审理结果审理机关认为,虽然公司对内部考勤制度作了重大变更,但是考勤管理是对金某劳动合同的变更,应该征得金某的同意,在金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以新的考勤制度约束他,显然不合法,因此支持了金某的请求。【HR应对有术】对于特殊工时制度,一定要把握如下要点。(1)特殊工时制的劳动局报批。有关报批制度,各个地区所需材料有所不同,大体需要提交申请报告、向员工公示的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向员工公示的规章制度以及申请适用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企业管理者一定要在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选项中勾选相应的特殊工时制度或者要求员工签字确认知晓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2)工作时间作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一旦确定,除非员工同意,便不能再行变更。尤其是对于已经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用人单位不能再以旷工、迟到或者与考勤管理等相关事由,进行处罚。(3)法定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4)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5)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6)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除此以外,其他岗位、公司不得自行确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很多地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不需要经过审批的,所以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认。友情提示上述文章摘自于丽萍专著《企业人力资源全程法律顾问》(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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