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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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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X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促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客户是指与公司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获取投资顾问服务的公司客户。第五条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公司授权XXX部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主管部门,授权营业部作为本部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投资顾问业务的管理工作。第七条XXX部在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划、推进和管理;(二)负责组织指导分公司和营业部建立证券投资顾问队伍;(三)负责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管理与资格的审核;(四)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培训的规划与组织;(五)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产品的订购、整合与制作;(六)负责落实、解决分公司、营业部就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提出的各类需求;(七)负责公司层面证券投资顾问客户回访工作;(八)负责证券投资顾问客户二级投诉的受理工作;(九)负责在公司网站公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的相关信息。第八条研究所在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XXX部需求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提供研究支持;(二)根据XXX部需求为证券投资顾问客户提供必要的咨询产品和咨询服务;(三)根据XXX部需求为证券投资顾问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培训。第九条人力资源总部在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证券投资顾问的资格复核;(二)协助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培训的组织实施;(三)负责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注册登记、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工作;(四)负责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资格与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的相关信息。第十条分公司在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根据公司部署,组织、指导、推进辖内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开展;(二)负责协助公司对辖区内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协助公司完成对辖区内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客户进行回访和投诉处理;(四)负责收集与整理辖区内营业部有关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各项需求报XXX部。第十一条证券营业部在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部门证券投资顾问队伍的建设;(二)负责本部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管理;(三)负责对本部门证券投资顾问的执业行为管理和绩效考核;(四)负责对本部门证券投资顾问客户进行回访和投诉处理;(五)负责向分公司、XXX部就本部门投资顾问业务的开展提出各类需求。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服务内容包括:(一)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开展的要求和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二)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引导客户理性投资;(三)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应告知客户的其他信息;(四)向客户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传播证券投资知识。第十三条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业务,具体业务流程由公司另行制定。第十四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开展,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拥有具备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方能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自制的服务产品必须由证券投资顾问署名,并经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总监审核后方能向客户提供;(二)对证券投资顾问客户进行客户分类和适当性管理。营业部在接受客户申请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三)在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并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后,可以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四)严格管理证券投资顾问的执业行为,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五)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推广与宣传,应客观、真实,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六)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XXX部报告、同时向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由XXX部统一向上海证监局报备;(七)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并抄报XXX部。第十五条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必须坚持平等、合理、自愿的原则;(二)与客户签订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3、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4、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5、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6、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特别地,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公司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收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收费原则。投资顾问费以公司(营业部)账户收取,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投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的收取方式、收取金额等应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二)收费形式。投资顾问费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具体方式在协议中约定。第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可以通过公司有关信息系统平台,获得公司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的研究支持。投资顾问采用信息系统平台以外的资讯信息,必须采用市场公开信息。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十八条与其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与其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合作的制度由公司XXX部另行制定发布。第四章证券投资顾问注册登记第十九条公司员工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条件:(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二)通过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两门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四)未在其他证券机构执业;(五)申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其他各项条件;(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营业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顾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由申请人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并将身份证、学历证明、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或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材料原件提交至营业部,营业部经初审合格后将相关证件复印留档并提交XXX部。第二十一条XXX部对申请材料审核同意后提交人力资源总部,经人力资源总部复核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证券投资顾问的注册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由营业部、人力资源总部、XXX部分别负责在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公示证券投资顾问的信息,并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至少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等信息。第二十三条证券投资顾问离职或发生岗位变动,由人力资源总部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注销该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注册登记手续,由营业部、人力资源总部、XXX部同步更新公示信息。第五章证券投资顾问执业准则第二十四条忠实客户利益,以行业公认的谨慎、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开展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第二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合理的依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合理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并向客户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二)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必须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三)尽可能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供客户参考。第二十六条公司、营业部可以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第二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二)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四)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五)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六)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七)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八)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九)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十)泄露客户、公司相关信息;(十一)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投资顾问费;(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欺诈行为;(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制度禁止的行为。第六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岗位职责第二十八条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管理设立四个岗位,分别为证券投资顾问总监、证券投资顾问团队长、证券投资顾问及证券投资顾问助理。证券投资顾问总监和证券投资顾问团队长必须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助理是指已经通过投资咨询考试、尚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从事证券投资顾问辅助工作的人员,证券投资顾问助理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第二十九条营业部可根据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投资顾问助理的人数及业务发展的需要组建一个或多个团队,每个团队包括证券投资顾问团队长1名,团队成员若干,每个团队至少包括1名证券投资顾问。(一)组建团队的最低人数为5人;(二)证券投资顾问及证券投资顾问助理人数每增加10人,可增设一个团队;(三)不设立团队的营业部,由证券投资顾问总监承担证券投资顾问团队长职责。第三十条证券投资顾问总监,应履行下列岗位职责:(一)负责营业部投资咨询服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划、推进、指导和管理工作;(二)负责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团队的规划、推进、指导和管理工作,并下达团队业务指标;(三)负责营业部投资咨询及证券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及资格的管理;(四)负责对向客户提供的证券投资建议和理财规划建议等进行审核;(五)组织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及证券投资顾问助理开展各项培训;(六)根据证券投资顾问及证券投资顾问助理的考核成绩提出奖励分配建议,上报营业部总经理;(七)组织营业部的投资报告会、理财讲座、股民学校活动等;(八)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资料的存档、报备工作;(九)负责收集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开展中的各类需求,报营业部总经理;(十)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岗位工作;(十一)完成营业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十一条证券投资顾问团队长,应履行下列岗位职责:(一)策划、组织本团队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工作,负责本团队成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工作安排、下达业务指标;(二)负责本团队成员执业行为的日常管理,协调解决本团队成员在客户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负责本团队业务数据分析,提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水平;(四)完成营业部下达的团队业务指标;(五)根据团队成员的工作绩效向证券投资顾问总监上报团队成员的考核成绩;(六)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岗位工作;(七)完成营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履行下列岗位职责:(一)负责做好客户的投资偏好和风险偏好的调查;(二)负责办理与证券投资顾问客户《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三)负责证券投资顾问客户的日常服务工作,根据证券投资顾问客户的要求,提供经审核同意发布的投资组合建议和理财规划建议;(四)根据证券投资顾问总监、证券投资顾问团队长的安排,制作投资建议;(五)指导和培训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助理;(六)及时向团队长及营业部反馈市场动态、客户需求及建议;(七)配合营销团队拓展客户,组织和主持营业部的投资报告会、理财讲座、股民学校活动等;(八)完成本团队下达的业绩考核指标;(九)完成营业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十三条证券投资顾问助理,应履行下列岗位职责:(一)辅助证券投资顾问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二)协助证券投资顾问制作投资建议;(三)完成营业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章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证券投资顾问在提供咨询产品与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必须强化风险控制意识,符合风险管理要求。第三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总监负责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的监督。营业部运营总监负责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指导、检查及风险隐患的调查,以及证券投资顾问总监本人直接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的监督。第三十六条分公司根据公司授权,负责辖区内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控制的督导、检查及重大风险隐患的调查。第三十七条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顾问客户交易行为的风险监控管理。第三十八条XXX部负责根据风险事件线索,组织分公司、营业部开展相关事件调查。第八章业务管理系统第三十九条公司通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系统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和绩效考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系统与公司客户服务的相关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实现对客户的咨询和服务信息传递。第四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系统应确保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在系统中留痕。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以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文档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九章客户回访管理第四十一条证券投资顾问客户回访工作,按照公司《经纪业务客户回访工作规定》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营业部总经理是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客户回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回访工作由营业部合规管理人员组织开展。从事客户回访工作的人员,应为营业部后台人员。第四十三条证券投资顾问客户回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情况和客户满意度;(二)证券投资顾问禁止性行为的调查;(三)其他需要进行回访的事项。第四十四条在客户首次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后由营业部完成回访工作,其后每年确保回访客户一次。对存在异常交易和异常资金流动的证券投资顾问客户,由公司负责回访。第四十五条营业部回访中如发现证券投资顾问在执业中存在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的行为,须立即报告分公司和XXX部,由公司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做出相关处理。第四十六条回访部门应妥善保管证券投资顾问客户回访的相关资料,并将回访表、电话录音等各类回访资料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整理汇总后归档、备查,实现客户回访记录的强制留痕。第十章客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第四十七条客户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投诉,按照公司《关于信访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和《经纪业务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公司建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信访三级管理体系:第一级为营业部,第二级为分公司,第三级为公司XXX部为公司受理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客户信访的主管部门。第四十九条XXX部、分公司、营业部的主要负责人是各自工作范围内处理证券投资顾问客户信访的第一责任人。第五十条各级信访受理部门对于客户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的信访均应认真受理,填写《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访处理表》(以下简称“《处理表》”),注明第一受理部门、受理人、专职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附相关材料,加盖部门印章(营业部加盖限制用途印章)并保存。第五十一条客户的信访要求在营业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应在三个工作日予以解决或答复。营业部在客户的信访处理中确实存在难度,须报上级部门或业务部门解决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不得超过60天,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五十二条各级信访处理部门对每一件信访处理都必须形成明确的处理意见或结果,并将此记入《处理表》,或视情况之必要呈报上级部门。同时,对客户信访时送交的文字材料应作为证明材料附在《处理表》后。第十一章人事和薪酬管理第五十三条证券投资顾问实行等级制,根据证券投资顾问的工作经验和工作绩效,分为首席证券投资顾问、高级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共三级。第五十四条评聘首席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工作五年以上或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一年以上;(二)服务的证券投资顾问客户的年日均资产5亿元人民币(不含大小非证券托管市值)以上,或服务的证券投资顾问客户所创造的年增量收入与投资顾问费收入之和超过100万元;(三)具有对本部门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专业指导的能力;(四)条件特别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从业年限,并经公司经纪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评定。第五十五条评聘高级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服务工作三年以上;(二)服务的证券投资顾问客户的年日均资产1亿元人民币(不含大小非证券托管市值)以上,或服务的证券投资顾问客户所创造的年增量收入与投资顾问费收入之和超过20万元;(三)具有对本部门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专业指导的能力;(四)条件特别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从业年限,并经XXX部和人力资源总部联合审批后予以评定。第五十六条公司对证券投资顾问等级,实行持续评定。公司对证券投资顾问等级每年进行一次调整。营业部根据证券投资顾问的业绩指标和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后,根据证券投资顾问等级标准,出具调整意见。证券投资顾问等级的调整由营业部向分公司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初审后报XXX部和人力资源总部批准执行。第五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助理满足申请证券投资顾问条件后,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证券投资顾问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执业资格后由人力资源总部变更岗位,并按照证券投资顾问等级标准评定等级。第五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等级的持续评定在每年三月开展,并自四月起按新级别发放等级工资。第五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项目。报酬支付标准和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第六十条营业部应当根据公司经纪业务绩效考核和奖励办法,在业绩考核基础上,综合考核投资顾问的服务质量与合规水平,建立全面、科学、合理的证券投资顾问绩效考核方案,经分公司初审,报XXX部审核后执行。第六十一条公司将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的合同签订、客户认定、证券投资顾问客户的回访记录、报酬计算与支付纳入常规审计的工作范围。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将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视情节对营业部或相关人员提出处罚建议,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二章业务培训第六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应接受执业前的岗位培训、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各项业务培训。第六十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培训由XXX部负责策划与组织实施,人力资源总部、研究所、分公司和营业部共同配合。第六十四条证券投资顾问应根据协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参加后续职业培训,以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满足公司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要求。第六十五条营业部应根据公司统一安排或业务发展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对证券投资顾问关于新业务、新制度、新产品等方面的知识培训。第六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培训记录应按规定完整保存。第十三章责任追究第六十七条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部门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将对该部门提出批评和整改建议。情况严重的,公司将对该部门及其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第六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服务效果不佳,引起客户信访投诉较多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四章附则第六十九条营业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要求。第七十条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相关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公司现有制度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XXX部负责解释,修订权属公司。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编号:1700806584
  • 分类:述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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