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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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并在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我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与贷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风险,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30%。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全部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三)已经在交通银行ⅩⅩ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五)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六)信誉良好;(七)其它必须具备的条件。第六条自然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详细的住址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境外自然人应在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并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五)其它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七条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的能力;(三)信誉良好;(四)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第三章办理流程第八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业务受理后,贷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一般的调查方式和内容对贷款申请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应特别针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等进行深入调查,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在其他主管部门进行其他目的质押登记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的风险,并提供相关凭据附入贷款审批资料。第九条贷款经最终审批通过后,经办社逐一落实贷款审批附加意见和有关要求,并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附件一),以明确应收账款债务人必须按照有关债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且支付的应收账款只能划入约定的受我社监管的账户中。第十条《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签订后,经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有关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后,再与出质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书》(附件二),以明确由质权人办理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第十一条贷款审批附加意见明确要求对应收账款的按约支付购买保险的,应当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向我公司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以我公司为第一收益人的保险。第十二条落实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有关要求后,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约定发放贷款。第十三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的办理流程图示如下:贷款经最终审批通过后→逐一落实审批附加意见,并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签订有关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书》→就应收账款的如约支付购买保险(按审批要求)→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在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妥质押登记→发放贷款第十四条质押登记的期限统一设定为2年以内,登记期限内贷款未全部归还的,应于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办理登记展期,展期的期限统一设定为5年。展期可多次办理,直至贷款全部清偿。第十五条借款申请人全部偿还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单位应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注销手续。第四章用户第十六条我公司在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中注册为常用户,并在在登记系统设置一名用户管理员,该用户管理员由公司指派专人担任,负责建立、管理我公司的操作员。第十七条由公司信贷部门指定一名人员担任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操作员,并以书面形式报用户管理员备案。第十八条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以常用户的名义进行登记与查询。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应妥善保管其登录名和密码,并对所有以本机构操作员登录名进行的登记与查询等行为承担责任.如发现登录名被他人非法使用的,应立即与用户管理员和征信中心联系。第十九条操作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查询,不得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虚假登记及发布与登记事项无关的内容,未经委托,不得进行与己无关的登记。第五章贷款种类、期限、利率与融资率第二十条应收账款融资可以是对单笔应收账款的融资,也可以是对多期限、多品种的多笔应收账款组合的总额融资,并就组合整体设立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也可以与其他担保融资结合,以其它资产汇同应收账款共同担保进行融资。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限由融资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我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利率依据我公司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在定价模型中有关“贷款担保方式”应等同于“动产抵押、仓储质押”的指标确定利率浮动幅度。第二十三条应收账款融资率由我公司依据被质押的应收账款质量及借款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率最高不能超过60%。超过融资率上限的,需报公司审贷委员会批准.融资率的计算公式:融资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金额/应收账款金额(合同值))×100%)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ⅩⅩ市ⅩⅩ区Ⅹ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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