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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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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管理规则》.doc


('附件:关于《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健全包括期货经纪、投资咨询、中间介绍、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在内的衍生品服务体系”的要求,推动期货公司创新转型升级,在结合近年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及主要原则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接受其他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规定,为进一步满足期货公司客户多元化的财富管理和风险管理需求,提升期货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规范期货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协会制订了本规则。《规则》的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规范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活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是落实监管转型要求,《规则》不设事前审批备案,由期货公司签订中间介绍协议后向协会和住所地派出机构事后备案。二、《规则》的主要内容本次起草的《规则》五章共计二十五条,具体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规则》起草的依据,规定了中间介绍业务的定义、基本要求,并规定了协会对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自律监管要求.二是明确了业务规范,包括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范围;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的内容;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人员、经营场所、业务对接规则、信息公示、协助开户等环节的要求;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禁止行为;资料保存要求等。三是强化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包括:要求期货公司对委托机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要求期货公司建立中间介绍业务内部控制、合规检查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可以协助委托机构向客户提示风险。四是明确了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备案事项和协会对该业务的自律管理措施。三、《规则》起草过程中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一)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期货公司接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证券、股票期权、场外衍生品交易等金融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期货公司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审慎合作的原则选择委托机构,并对其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二)业务规范要求《规则》对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不设置门槛和条件但明确了业务规范要求:一是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与委托机构签订书面中间介绍业务协议;二是期货公司应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设备和信息系统,能够为中间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其中人员配备应满足公司总部至少有名、拟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名具有证券等相关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三是规定了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禁止性行为;四是强调了内部控制,应有效防范和隔离中间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三)关于投资者保护《规则》强调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将风险防范和控制放在首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协助开户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身份识别和适当性管理制度;二是期货公司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委托机构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期货公司应按要求公示中间介绍业务相关信息。(四)相关法律问题实践中的帮助其他机构销售金融产品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代理其他机构销售金融产品,二是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本《规则》所指的中间介绍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该金融销售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属于居间关系,客户与委托机构签订的相关经纪合同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机构承担。协会另行制订了《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规则》,其在法律层面对应代理关系,用以规范期货公司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五)关于中间介绍业务的监管问题《规则》明确协会对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进行自律管理。《规则》要求期货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向协会和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中间介绍业务协议。协会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期货公司备案情况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四、关于行业征求意见并修改的情况年月日,协会向证监会相关系统单位和行业征求了《规则》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表份,其中证监会部门份,期货公司份,经汇总整理共形成条不同意见,采纳其中条,具体情况如下:(一)采纳的意见、有单位建议,第一条的制定依据中包含《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容易引起歧义,即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时仅限于股票期权业务,建议删除.经研究,予以采纳,修改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有单位建议,关于第二条中间介绍业务的定义应进一步明确委托机构的范畴与中间介绍业务范围。经研究讨论,予以采纳,并对《规则》第二条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本规则所称的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证券、股票期权、场外衍生品等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有单位建议,第六条中所提的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增加“关于违约责任及协议的终止”的内容。经研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采纳。、有单位建议,第八条中“成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容易引起歧义,即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时必须专人专岗,建议修改为“成立或指定相关的部门”。经研究,予以采纳,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对部门或者业务人员进行安排。、有单位建议,协会应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等机构协调以便受理期货公司申请相应从业资格。经研究,予以采纳,协会已与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沟通.、有单位建议,第十五条关于“期货公司与委托机构在适当性管理中承担同等责任和义务"对期货公司的要求过高。经研究,予以采纳.本条规定修改为:“期货公司提供协助开户服务,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委托机构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单位建议,第二十二条中备案材料过多,应简化流程。经研究,予以采纳,备案材料仅保留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本条规定修改为:“期货公司应当将与委托机构签订的中间介绍业务协议于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备案"。(二)未采纳意见协会针对行业反馈意见中未采纳的意见进行了梳理说明,现就较普遍问题说明如下:、关于中间介绍业务的服务范围,有单位建议增加其他服务项目。经研究,我们认为除《规则》明确的三项业务之外,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由双方根据约定确定。、有单位建议应由协会制定中间介绍业务协议参考范本.经研究,中间介绍业务作为一项新业务,涉及范围较广,制定统一的合同范本条件尚不成熟。未来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出台协议指引。因此,暂不予以采纳。、关于中间介绍业务的人员要求,有单位建议仅要求业务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或者仅通过相关业务资格的考试即可.经研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从事特定金融业务都有相关的资质要求,因此期货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如,参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人员应具有证券等相关从业人员资格。因此,不予采纳。、关于中间介绍业务相关资料的保存问题,有单位建议保存时长修改为不少于年。经研究,参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年。”,同时考虑到中间介绍业务产生的凭证、单据、合同等资料原件已由委托机构保存,因此,期货公司对相关文档材料保存的期限要求可以适当降低。另外,对于采取互联网形式开展中间介绍业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规则》不禁止公司以电子化的方式保存文件资料.、关于期货公司向协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事后备案的材料问题,有单位建议增加期货公司与委托机构变更、终止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等的事后备案。经研究,期货公司已经对相关文档进行了保存备查,为了落实减少审批备案事项的要求,减轻期货公司负担,不予采纳.',)


  • 编号:1700806392
  • 分类:述职汇报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7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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