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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申请书(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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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申请书(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


('限制出境申请书申请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被申请人:姓名,姓名,台湾居民,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现住址,身份证号码,台胞证号码。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申请理由:被申请人系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申请人因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并经市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20)粤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确认:一、贸易有限公司确认结欠申请人货款元,双方一致同意由贸易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之前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货款元,申请人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元;二、若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以贸易有限公司拖欠的全部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的货款为本金,自年月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后,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约定向申请人支付款项,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粤执号】,但贸易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为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以及三十七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现贸易有限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而被申请人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并且被申请人系台湾地区居民,申请人特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督促有限公司及时履行义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予以批准。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月日附件:1、(20)粤民初号民事调解书;2、(20)粤执号执行裁定书;3、被申请人身份证;4、被申请人台胞证。',)


  • 编号:1700805907
  • 分类:述职汇报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3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213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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