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述职汇报 > 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代理公司

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代理公司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代理公司,格式为 docx ,大小 30716 KB ,页数为 8页

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代理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insurancecompany)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是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基本简介保险公司(insurancecompany)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企业。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督理事会,由金融监督部门、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形式2.1股份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类似于其他产业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根据《公司法》设立,由此具体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公司债务的限额、发行股票的种类、税收、营业范围、公司的权力、申请程序、公司执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由三个权力集团组成,即股东、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2.2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但是一种非营利公司,没有股东,公司为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拥有。因此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客户。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是公司的顾客,相互公司的投保人作为所有人可以参加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事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管理。投保人能以取得"红利"的形式分享经营成果。2.3专属保险公司由工商企业自己设立,旨在为该企业、附属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的风险保险或再保险的保险公司。主要种类保险公司可以这样分类:人寿保险公司,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财产保险公司,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陆空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及经主管机关核准之其他保险。按照中华民国保险法之规定,两者必须分开经营。所以有的保险公司成立了集团公司,下设独立核算的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进行分散和转嫁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业务流程1保险展业保险展业是保险公司引导具有同类风险的人购买保险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其专业人员直接招揽业务称作“直接展业”,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展业称为“间接展业”。2业务承保保险人通过对风险进行分析,确定是否承保,确定保险费率和承保条件,最终签发保险合同的决策过程。3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单受益人提出索赔申请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且予以赔偿的行为。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属于专业保险代理人。我国法律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采取审批主义,即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1基本简介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属于专业保险代理人。我国法律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采取审批主义,即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2主要特点保险代理公司具有不同于其他代理人的特点:第一,组织机构健全。保险代理公司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资格审查,领取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它有自己的名称、财产、银行账户和营业场所,有自己的财务管理和人事制度,独立对外进行意思表示,承担各种经济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国外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分为个人型、合伙型和公司型。第二,专业技术人才集中。保险代理公司作为专业代理人,将是中国未来保险代理市场的主体,是市场规范发展的核心所在。保险代理公司利用其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可以有针对性地推动保险业务向纵深发展,不仅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完备的服务,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营运成本,使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相应提高。第三,经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程度高。保险代理公司是基于保险公司的利益,代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代表保险公司宣传推销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由于保险代理公司与客户的接触,需要了解客户的风险,承担解决客户风险管理的任务,因而要求保险代理公司拥有高度专业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水平。第四,节省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即节省保险公司招聘、培训、管理保险代理人的成本,有利于保险公司有效发挥其有限的资源。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是依照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针对客户的特定需求,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在同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后,由保险经纪公司组织市场询价或招投标,选择综合承保条件最优越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的谈判中维护客户的利益,争取对客户的最大优惠。1主要简介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是依照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具体地说,保险经纪公司针对客户的特定需求,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在同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后,由保险经纪公司组织市场询价或招投标,选择综合承保条件最优越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的谈判中维护客户的利益,争取对客户的最大优惠。此外,保险经纪人还协助客户制定保险以外的全面的风险管理计划。风险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经纪公司是国内外保险市场所公认的专业的风险管理顾问。2主要特点1.保险经纪公司提供的服务专业性强保险经纪人一般都具有较高水平的业务素质和保险知识,是识别风险和选择保险方面的专家,可以帮助投保人及时发现潜在风险,能够提出消除或减少这种潜在风险的各种可能办法,并帮助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上寻找最合适的保险公司等。2.保险经纪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代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公司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其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事宜,办理投保手续,充当了保险顾问的角色。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应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责,有义务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其委托人购买最佳的保险。如果因为保险经纪公司的疏忽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保险经纪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保险代理公司是保险人的代表,在授权范围内所从事的保险业务活动由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保险经纪公司是被保险人的代表,他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应由他自己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不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保险经纪公司虽然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但其佣金却是向保险公司提取。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从被保险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支付佣金给保险经纪公司,作为其推销保险业务的报酬。因此,利用保险经纪公司不会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增加额外开支。3业务范围根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和风险评沽以及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帮助被保险人作好防灾与风险管理,减少被保险人的保费支出,从而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险保障,(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根据保险标的情况以及保险经营主体的承保情况,为保险人拟定最佳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在标的庞大复杂,特别是一揽子保险的情况下,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投保方案拟定合理,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保费支出,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在国际上,一些大的企业和社会知名人士,往往聘请较为固定的保险经纪人,将自己的保险事宜委托经纪人代理,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将成为趋势。(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事务,提供知识、经验与时间上的专业性服务,更好地维护投保人利益,同时通过提供这种服务,可以更好地联络保险经纪人与客户的感情,有助于使客户长期将保险业务交给经纪人代理。(4)安排国内国际分入、分出业务:在再保险市场,要想寻找到合适的买方和卖方,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与许多保险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联系,他们熟悉各保险公司的情况,在安排国内分出分入业务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情况比国内市场复杂,基于国内再保险业务中相同的理由,保险公司往往愿意通过再保险经纪人为其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保险公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保险公估人既可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投保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与上述双方保持着等距离的关系,能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仅可以减少赔偿纠纷,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1基本简介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在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都是通过代理人和经纪人拓展业务与理赔,扮演着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难免产生赔偿纠纷,而保险公估人既可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投保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与上述双方保持着等距离的关系,能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仅可以减少赔偿纠纷,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产生了专业性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2主要作用2.1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自身承担的任务主要在新品开发、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而承保和理赔公估业务,多数由保险公估人经营。我国人世承诺下的保险市场已经在2004年12月l1日全面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国内保险业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工作必须加快,而我国专业公估机构和专业才均滞后于市场的要求,无论是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数量还是技术水平、公估机构的管理水平等都还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2.2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保险展业、保险核保和保险理赔是保险行业发展的三个重要环节,保险公估业又与这三大重要环节紧紧相扣,它们之间不是割裂的,而是紧密联系、密切合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赔付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分歧,保险公估人的介入能正确、合理而且客观地估损,免去一些不合理赔付、冤枉赔付、滥赔、错赔等行为,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2.3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目前我国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后的价格评估,大多数由物价、公安等政府执法部门成立的一些评估机构“承担”,比如,各地的“事故车辆车物定损中心”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市场。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这些评估机构必须脱离原所属政府部门,原先进行的定损评估需要相关的组织进行,而保险公估机构将成为最佳的选择。重要意义作为一个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主要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委托,收取合理的费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通过检验、鉴定、评估、理算等程序,对保险标的进行合理、公正、科学的证明。(一)发展保险公估业是实现我国保险业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战略目标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增加,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在运作初期南于成本的约束,不可能自给自足地配备人员。在保险公估人存在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能利用这项制度,建立新型内部经营机制,提高保险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二)发展保险公估业是促进保险理赔规范化的需要。保险理赔是保险实现其经济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它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由保险公估人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保险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程度等进行客观的勘定、评估、测算,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尽快赔付,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三)可以促进保险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将一部分理赔工作从保险公司剥离出来,交由保险公估人去完成,既可以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还有助于改进服务,提高效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四)可以满足再保险业发展的需求,降低再保险经营风险。在再保险活动中,一旦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再保险人需及时了解有关情况,以便明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通常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联系较为松散,异地查勘、定损、理赔十分不便,而且成本往往很高。对原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报告原因涉及责任分担问题,往往也会心存疑虑。这时,身份独立的保险公估人出面协调再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五)保险公估业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保险公估人处理的赔案占整个保险公司赔案的比例高达80%以上。保险公估人介人大额理赔案件在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已成惯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市场也将对外逐步开放,中国保险企业要想在国际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迫切需要保险公估人的配套服务。存在问题5.1保险当事人的公估意识不足保险公估社会化、专业化程度不够。广大保险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一般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处理赔偿事宜,很少想到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处理。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也只想到诉讼。另外,由于我国保险发展的历史原因和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保险公估不支持和不理解。5.2保险公估公司自身的不足存在许多影响保险公估业发展的“绊脚石”,主要表现在:(1)资本金过少。我国《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保险公估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从全国来看超过500万元注册资本的公司很少。(2)技术力量薄弱,技术支撑不够。由于收入不高,加上公估业自身的特点,工作强度较大,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3)市场定位不清,业务开拓困难。一些保险公估公司开业时间短,市场品牌认知度不高,不清楚自己的专业强项和技术优势,市场目标不准,业务发展较为困难。(4)公估公司的管理不够到位。5.3保险公估市场有待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的主体比较少、垄断程度还比较高,保险公估尚未能得到普遍采用。而且国内保险公估公司品牌不强,当需要借助保险公估人处理保险赔案时,常常因为保险公司不信任境内的保险公估公司而聘请境外的公估公司。因此,在保险公估人自身执业水平低或外资保险公估人不熟悉我国保险市场的情况下,要做出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满意的保险公估结论是很难的,极易造成“溢赔”、“惜赔”、“错赔”等结果,影响保险公估的规范运作和信誉。5.4公估行业收费偏低,举步维艰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02年全年,在国内开业的23家保险公估公司中,6家盈利,17家亏损。23家保险公估公司盈亏相抵后整个公估行业亏损311.64万元。由于缺少行业标准及行业组织,约束力量缺位,沟通不够,经常出现价格竞争,影响了公估行业的生存与发展。突出表现在车险公估方面,由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压力巨大,加之不当竞争,导致车险行业收费标准较低,盈利困难。5.5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够专业市场要求保险公估人不但应当具备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必须具备其它相关知识。在保险事故的处理中,保险公估人既要以专家身份对事故进行权威的技术分析,也要以专家的身份根据保险合同对事故损失进行合理的理算,只有这样,保险公估人的处理结果才能得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公估刚刚起步发展,大多数保险公估人对保险理赔工作尚难以独立、完全胜任,影响了保险公估公司的信誉和权威性。5.6来自外资公估公司的竞争和压力目前,外资保险公估公司来华设立机构的步伐已明显加快。民族保险公估公司在国内市场尚没有做大做强、没有站稳脚跟的情况下,又面临外资保险公估机构的竞争,这对中国保险公估业生存和发展将是严峻的挑战。因此,我国的民族保险公估公司要主动应对WTO,适应日益竞争激烈的国内保险公估市场,建立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成长道路和模式,尽快完成从求生存到谋发展的过程。',)


  • 编号:1700805314
  • 分类:述职汇报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8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30716 KB
  • 标签:

广告位推荐

相关述职汇报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