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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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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1.26施行日期2021.11.26文号主题类别期货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各期货经营机构:为进一步引导公司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源,加强主动管理能力,发挥行业特色,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联系人:常若曦010-88086646changruoxi@cfachina.org)2021年11月26日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期货公司与子公司统称期货经营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等有关规定。第四条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信义义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期货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第六条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二章备案要求第七条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第八条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二)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B级;(三)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1年内未受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五)具备符合任职条件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具备8名及以上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管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六)具备3名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投资经理;(七)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3人;(八)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九)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登记备案材料:(一)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申报表;(二)期货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具备申请登记资产管理业务条件的声明;(四)拟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文本;(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期货公司可以作为控股股东设立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满2年;(二)最近2个自然年度月末平均管理资管计划合计净资产不低于行业中位数;(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期货公司与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2年未因资产管理业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1年内未受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由期货公司向协会提交以下业务备案材料:(一)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申报表;(二)期货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具备申请登记资产管理业务条件的声明;(四)期货公司关于资产管理子公司的相关制度文本;(五)期货公司正在运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及过渡方案;(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设立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过渡方案应包括存续产品的后续运营方案、与现有客户的沟通协商情况、风险事项说明等基本内容,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当满足第八条第(三)项、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子公司应当具备符合任职条件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具备8名及以上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管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子公司应当于工商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业务备案材料:(一)子公司登记申报表;(二)子公司章程;(三)子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基本信息;(四)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文本;(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与其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三条子公司终止资产管理业务、由期货公司设立资产管理部开展业务的,应当由期货公司根据本规则规定向协会重新登记,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转换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形式的申请;(二)正在运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及过渡方案。过渡方案应包括存续产品的后续运营方案、与现有客户的沟通协商情况、风险事项说明等基本内容,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第三章备案审查第十四条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登记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登记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登记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经营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登记备案材料经补正符合条件且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登记备案材料经补正后仍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将不予备案。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及其他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报协会自律服务系统备案。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及其他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应当报协会自律服务系统备案。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参照适用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发生变更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协会自律服务系统更新。第十六条期货经营机构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至少指定1名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二)具有3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四)最近3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持续展业第十七条期货经营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主动报告,协会可以要求期货经营机构暂停开展新增资产管理业务:(一)期货公司分管资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缺位,或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缺位,或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少于8人,或不符合第八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要求的情形,连续满3个月的;(二)因资产管理业务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的;(三)因资产管理业务涉及重大诉讼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四)严重违反审慎展业基本原则,不履行管理人职责,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为不适宜继续开展业务的;(五)因资产管理业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六)其他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为影响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正常开展、需暂停新增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第十八条期货经营机构因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暂停开展新增资产管理业务的,待相关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月后可向协会申请恢复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经协会确认后可恢复开展新增资产管理业务。期货经营机构因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三)项暂停开展新增资产管理业务的,待相关情形消除之日起6个月后可向协会申请恢复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经协会确认后可恢复开展新增资产管理业务。期货经营机构因本规则第十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暂停开展新增资产管理业务的,自相关情形消除之日或整改完成12个月后可向协会申请恢复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经协会确认后可恢复开展新增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九条期货经营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协会可以撤销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一)期货经营机构申请撤销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的;(二)自登记资产管理业务之日起,12个月未成功备案资产管理计划的;(三)连续24个月未成功备案新增资产管理计划,且资产管理计划合计净资产规模连续24个月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四)出现第十七条情形之一,暂停开展新增资产管理业务满24个月的;(五)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经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已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为影响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正常开展、需撤销登记备案的情形。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撤销登记备案的,应当制定存续资产管理计划处置方案,并报协会备案,有序压缩存量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不得新增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后终止,不得展期。存续资管计划全部终止后,正式撤销登记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期货经营机构撤销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的,自撤销登记备案之日起12个月后可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业务登记备案。第二十条期货经营机构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管理措施而暂停新增资产管理业务或撤销登记备案的,时间要求从其规定。第五章自律管理第二十一条发生对资产管理计划有影响或对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有影响事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一)期货公司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或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二)期货经营机构新增投资经理的;(三)资产管理业务实际办公地址变更的;(四)期货经营机构取得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资格或完成其他业务备案的;(五)资产管理业务出现其他应报备事件的情形。第二十二条发生对资产管理计划有重大影响或对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有重大影响事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一)期货经营机构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管理措施而暂停新增资产管理业务或撤销登记备案的;(二)资产管理业务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三)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出现违法违规或玩忽职守行为的;(四)资产管理计划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导致兑付风险、重大亏损或清盘的;(五)资产管理计划出现重大客户纠纷且客户向有权机构投诉或诉讼的;(六)资产管理业务产生负面舆情报道,且产生不良影响的;(七)资产管理业务出现其他重大事件的情形。期货经营机构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上述重大事件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管理措施;连续2次以上未按规定报送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约见谈话、训诫、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自律规则的,协会可以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训诫、公开谴责、暂停新增业务、撤销登记、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管理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训诫、公开谴责、暂停从业资格、撤销从业资格并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等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第二十四条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14年12月15日,协会发布实施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由行政审批变成向协会备案,业务范围由一对一(单一客户)拓展至一对多(特定多个客户)。总体来看,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平稳、未发生较大风险事件,在满足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提升公司竞争力、培育资产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同年10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资管细则》),作为《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展业规范。此时,《管理规则》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再满足最新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随着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机构展业资质以及备案要求也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为进一步引导公司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源,加强主动管理能力,发挥行业特色,我协会起草了《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则》),对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备案工作进行细化。二、起草主要内容基于上述背景,《备案管理规则》主要针对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登记备案条件、持续展业的动态管理以及对应的退出机制进行明确,以期达到扶优限劣、突出行业特色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登记备案1.适当提高机构展业的资质条件根据《管理规则》要求,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可以以部门形式或设立资管子公司形式开展,两种形式对于展业资质的要求基本相同,即“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等。为进一步规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备案管理规则》将以期货公司单设部门形式开展业务的分类监管评级条件提升为B类BB级,不再设净资本要求。以子公司形式开展业务的,《备案管理规则》主要对其母公司提出资管业务开展年限、开展情况、合规情况和内控要求等业务层面的要求,不再对其母公司净资本和分类评级设置条件,相关条件拟在证监会即将出台的《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2.明确人员设置需求根据《资管细则》及日常自律管理经验,《备案管理规则》进一步提高和明确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岗位和人员要求。即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其中投资经理不得少于3人、交易执行不得少于1人、风险控制不得少于1人、信息披露不得少于1人,且应为前述岗位做出合理的备岗安排;以子公司形式开展业务的,还应设置合规岗位,且不得少于1人。3.明确业务主体转换的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求,选择转换展业主体,但应当由期货经营机构向协会重新登记,并提交关于正在运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及过渡方案,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失。(二)持续展业《管理规则》仅对暂停业务、撤销登记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未对相关情形做出进一步明确。为更好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营造优质的业务环境,《备案管理规则》对暂停新增业务、撤销登记备案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1.新增暂停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是期货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是创新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业务开展应持续符合审慎展业基本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督促资产管理业务健康良性发展。当期货经营机构资质不能持续符合展业要求,或发生较为严重的风险事件时,协会可暂停相关机构新增业务。2.新增撤销业务登记的情形为进一步加大市场化改革力度,优化业务管理,逐步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备案管理规则》对于撤销业务登记的情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撤销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的、未能正常持续开展业务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情形。(三)其他事项1.规范重大事项报备为进一步摸清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掌握业务风险底数,加强风险防控措施,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重大事件报备机制,及时向协会报送相关情况,主要包括一般事件和重大事件两类。2.自律规则废止情况自《备案管理规则》发布之日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三、关于《备案管理规则》过渡期问题(一)尚未登记备案的机构尚未完成业务登记的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依照修订后《管理备案规则》的要求履行登记手续。(二)已经完成业务登记备案的机构不符合第十七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本规则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报告,协会可视情况即刻要求期货经营机构暂停开展新增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三)款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结束——',)


  • 编号:1700804069
  • 分类:述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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