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书范本:专业撰写指南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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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书甲方(托付方):统一社会信誉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承揽方):统一社会信誉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甲方根据道路施工林木采伐作业需要,将林木采伐作业发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本着同等互惠互利共同双赢的原则;一致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照实行。1.采伐作业地点、期限和内容1.1.采伐作业地点:林场境内,具体砍伐地点界址由甲方管理人员同乙方到实地划定砍伐地点及界址。1.2.采伐作业内容:完成甲方指定采伐作业地点林木的伐倒、打技、造材、剥皮、归堆、木材运达集存点、木材装车(由林场负责)、伐区清算(由负责)、伐区管护及木材管护等各项工作。2.采伐作业期限2.1.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前完成采伐作业内容。2.2.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调剂采伐期限,在甲方书面通知投递乙方后,乙方必须无条件实行。3.采伐作业要求3.1.人员安排:乙方须组织很多于名工人进驻个作业点(只能增多人数,不能少于进驻伐区的人数),经甲方许可后方可开工。3.2.质量标准要求:3.2.1.不破坏林地表土。3.2.2.松(杉)木伐桩平整,伐桩上方不高于cm,杂木伐桩上方不高于cm。3.2.3.造材:杉原条木要求在尾径4公分处断尾,其它各种原木造材规格按甲方及林场相干要求实行。3.2.4.集材:乙方必须当日将采伐下的木材归堆至甲方指定的集存地点,堆放整齐,确保木材安全。归堆的木材,乙方必须指派专人看护,避免木材流失、被盗。看护木材的费用由乙方承当。3.2.5.不得越界采伐:乙方越界采伐、占用、破坏他人林地,甲方可依金额双倍扣除乙方的承包费,属违法行动追究法律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并且承当因此引发的一切责任。3.2.6.伐区内采伐地上不得抛弃木材。3.2.7.乙方必须按时完成伐区清算工作,柴火归堆必须听从甲方及林场管理人员指挥归堆到指定地点,对不清算的柴火甲方不给予结算,并追究责任。4.合同价款4.1.采伐作业费:采伐作业费为人民币万元整。采伐作业费已包括乙方人员作业工资、人员意外伤害险、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作业工具、工棚、车辆、油料及其它物料、杂费、保险费、税费、木材归堆码方费用、公道酬劳及其它相干的一切费用。4.2.支付及结算方式4.2.1.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与条件以下:(1)首笔款:¥万元(合同总金额的%),于本合同签订后的个工作日内支付;(2)第二笔款:¥万元(合同总金额的%),于本合同签订后的个工作日内支付;(3)第三笔款:伐区内木材全部完成装车外运后,在个工作日内结清采伐作业费剩余款项。4.2.2.指定收款账号: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5.双方的权益和义务5.1.甲方的权益和义务:5.1.1.负责处理阻碍采伐林木及林地周界或权属纠纷。5.1.2.根据林木采伐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指定采伐区和尽可能的帮助。5.1.3.监督采伐质量和采伐作业进度。5.1.4.负责对砍伐剩下的树枝及垃圾清算及运输。5.1.5.用机械协助乙方将胸径大于米的成材移到指定地点归堆码方。5.2.乙方的权益和义务:5.2.1.乙方作为民工用人单位(甲方与乙方民工无任何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必须遵照国家劳动法律规定,不得雇佣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按国家规定及时为雇工购买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此意外伤害险是与甲方签署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保证在人员产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能得到有效赔偿,如乙方没有为其人员投保,其人员产生一切伤亡,疾病等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5.2.2.乙方进场开工天内达不到限额人数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5.2.3.乙方代表及民工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按甲方技术管理人员及林场相干人员指导作业,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同时终止支付一切费用,并拒付采伐作业工程款。5.2.4.负责伐区范畴内林木(含伐倒木)、木材的管护。对有可能产生林地产权或界限纠纷的,乙方应立刻告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林场相干人员处理,同时停止该伐区的作业,并有责任保护林木不被盗伐或哄抢。甲方支付乙方采伐作业工程款时,乙方必须及时与民工结算工资并将工资结算报表交由甲方备案,若乙方拖欠民工工资、与民工产生其他经济纠纷或产生意想不到的资金缺失事件与甲方一概无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甲方停止向乙方支付剩余伐木工程款。5.2.5.乙方与甲方签署合同时需要提供有效的伐木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对应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5.2.6.乙方在伐木现场必须配备安全员,安全员要配带安全员袖标。5.2.7.乙方伐木人员在伐木现场制止吸烟,制止乱扔杂物,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森林火灾及环境污染由乙方负全责。5.2.8.乙方住宿地点用火必须到相干部门申请备案审批,如未备案审批不得用火,产生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5.2.9.乙方伐木人员进入伐木区必须配戴安全帽,并将安全帽带系紧。6.违约责任6.1.甲方的违约责任6.1.1.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逾期未足额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0.05%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实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30天的,收款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付款方承当违约责任。6.1.2.甲方未能及时划定采伐界限,乙方有权停工,并索取相应的误工费。6.2.乙方的违约责任6.2.1.乙方在采伐进程中有偷窃、盗卖林木的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赔偿甲方元。6.2.2.对不按规格造材造成不合格原木段,甲方按林场相干要求对乙方进行处罚;对采伐归堆的木材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木材流失、被盗的,甲方追究乙方承当由此所造成的经济缺失(成材现行实际销售价格倍的赔偿)。6.2.3.若乙方拖欠作业人员工资或在作业进程中有侵害他人利益的行动导致纠纷影响采伐作业的,甲方查实后可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有关款项付给相干方。6.2.4.对违背林木采伐标准的,甲方按林场相干要求运算乙方违约金。6.2.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采伐,作业质量不合格,不按要求造材的,如发觉一次作书面警告,再次显现不合格作业的,则由甲方罚扣乙方人民币元的违约金,显现三次直接解除合同并罚扣违约金。6.2.6.乙方伐木现场未设置安全员的,每少一人次罚款人民币元。6.2.7.乙方在伐木现场吸烟,未设置防护措施的,每发觉一次罚款人民币元。6.2.8.乙方住宿地点,未设置防火措施的,发觉一次罚款人民币元。6.2.9.乙方伐木人员进入伐木区未配戴安全帽,发觉一人次,罚款人民币元。7.不可抗力7.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产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产生与后果是没法避免或克服的、阻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样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7.2.不可抗力的后果:7.2.1.如果产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实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断实行,而不视为违约。7.2.2.宣称产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产生及其连续时间的足够证据。7.2.3.如果产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刻相互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公道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7.2.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7.2.5.迟延实行期间产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率。8.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发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9.附则9.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率。9.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甲方(签字或盖章):签署时间:年月日乙方(签字或盖章):签署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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