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团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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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张先生,男,汉族,28岁,北京市法信达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B小区35号楼11单元102室。被告:北京无限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杨锦祺职务:总经理住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B座1802室。案由: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团购款76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通过被告开办的爽团网购买了2份爽团网推荐的福成肥牛双人套餐,单价是81元一套,每套用代金券抵5元,实际每套套餐付款76元,共支付152元。被告网站上的生成的订单号码分别为271769号和271651号。上述款项是2010年12月10日通过原告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支付的。交易完成后,原告于2010年12月30日消费了271651号订单,271769号订单一直未消费。2011年2月17日原告去被告指定消费门店联系消费,被拒绝。海淀南路福成肥牛店称原告的爽团券在2011年2月15日超过有效期,他们如允许消费,爽团网也不再给他们结算,该团购券款项他们未收到,因此原告应与爽团网联系退款业务。后又与爽团客服中心联系,对方称过期的券不退款也不延期或改其他服务。而原告在购买爽团网的提供的消费时,未得到过任何告知或提示爽团券过期款归被告所有。被告开办的网站在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绝退还团购款,显然是于法无据的,属于不当得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规范被告团购网站的经营行为,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预付款76元。此致朝阳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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