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其他文档 > 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管理办法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管理办法,格式为 doc ,大小 46120 KB ,页数为 12页

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管理办法


('1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台目的:为聚焦主业、专注小微、服务实体,促进我行小微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小微贷款授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及我行反洗钱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小微贷款定义及范围:小微贷款是指在我行经营许可范围内向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提供的小微授信业务:1.范围:符合国家工信委等部门规定的《统计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企业规模为小型和微型的企业(具体详见附件1)。2.授信金额:单户授信申请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授信业务。对于小微贷款申请金额在100万(含)以下和符合准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借款主体申请的个人经营贷款,参照我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和我行个人经营性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基本原则:小微贷款应坚持立足本土、服务实体,专注主业、主营突出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一致原2则。立足本土、服务实体原则:发展小微贷款坚持立足本土、深挖本地市场,服务好当地实体经济,主要支持机构所在地各类生产、贸易、服务类等实体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优先选取当地成熟商圈、专业市场和工业园区中成长性快、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专注主业、主营突出原则:关注授信客户主业经营情况,深入了解企业还款来源。支持专注主业时间长、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或为核心龙头企业配套、具有稳定的产供销渠道的企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加强市场细分和客户精选,坚持把安全性放在首位,兼顾流动性和效益性,始终把好小微贷款质量关。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及申请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从事生产、贸易和服务等经营性行业,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第五条贷款用途小微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3(一)股本权益性投资;(二)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三)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领域和用途。第六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制度;(二)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三)借款人及股东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未有影响企业经营及诚信的涉诉情况,并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生产经营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本行办理结算;(五)借款人持续经营,收入合法稳定,且具备行之有效的财务核算制度,企业重要财务指标均在合理范围内;(六)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股本权益性投资;(七)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八)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4实、完整、有效;(九)能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贷款担保;(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种类小微贷款种类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贸易融资等其他各类业务品种,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贷款额度单户授信申请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授信业务。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属于集团客户的应纳入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管理。以借款企业法人代表名义借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纳入借款人最高授信额度范围内。授信金额=抵押物担保额度+保证担保额度+质押担保额度+信用额度;抵押担保额度=抵押物价值×抵押率第九条贷款期限小微贷款采用“二年一授信,额度循环使用”授信模式,二年一授信,就是各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在授信准入和审批过程中,给予小微企业2年期的授信额度,额度在两年内循环使用,原则上单笔贷款用信期限最5长不超过一年。第十条贷款利率按照总行相关业务部门下发的小微贷款利率管理指导意见执行。第十一条还款方式各机构可根据企业生产周期和经营特点灵活制定还款方式,突出灵活性和便捷性。付息方式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约定按月或按季付息。对于现金流回笼、履约方面等均良好的企业,各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按月付息调整为按季付息;对于现金流回笼、履约方面等情况尚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各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按季付息调整为按月付息。短期贷款业务可采取中途分期还款或到期一次还本,中长期贷款业务可按约定还款计划还款或根据企业经营特点灵活设置分期还款方案。对于提前还款的贷款业务,各机构可不设置加罚利息或其他违约条款等内容。符合本行无还本续贷条件的贷款按无还本续贷办理。第四章贷款担保管理第十二条小微贷款担保以抵质押为主、保证为辅。优先选择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也可接受优质客户提供的保证担保。提供抵、质押物作为担保,以及由第三方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须符合我行6准入条件;达到一定条件,择优准入信用发放贷款。抵押率标准按照我行下发的押品管理办法执行。(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担主担保的第三方保证人须为我行认可的法人客户,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须在我行名单制准入范围内;小微企业授信,须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法人联保方式使用联合保证方式授信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为同一行业或同一商业联合体集群企业;二是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本行业从业5年以上,企业依法持续经营3年以上;三是近2年无不良记录,具有代偿债务的能力和意愿;四是不得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企业;五是自愿组成联保组。每一成员均为联保组中任一成员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任一成员未偿还银行到期债务,其他成员须代为履行相应义务。联保小组成员必须按我行要求签署《联保小组贷款协议》,联保体成员须存入不低于联保项下授信额度20%的保证金或有价单证;同7一联保组成员须全部为法人企业,法人联保组须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全部股东为联保组整体授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任何一家联保体成员违约,我行均有权利扣划保证金,有价单证及任一联保体在我行的存款,不受清偿顺序限制。(二)组合担保:以房产或土地抵押等抵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作为授信的。保证担保可对授信额度全额担保或抵/质押担保额度外敝口额度担保。组合担保中各担保方式的具体规定同单独使用该担保方式的规定,各担保方式规定不一致之处,除特别约定的,应按从严掌握。鼓励增加辅助担保缓释风险。(三)信用方式:达到以下条件,各机构对小微企业择优准入信用贷款。1.企业依法正常经营1年以上,企业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履约能力较好;2.企业所处行业为生产制造、加工贸易、物流仓储等实体企业,上述领域企业须具备自有厂房,具有稳定的产供销体系;3.具有真实的贸易购销合同,有较强的还款来源。年度生产订单、购销合同等累计合同金额为企业全部贷款金额的3倍以上;4.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近3年负债规模保持8较为稳定。符合以上条件的小微企业确因有订单、有市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银行流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给予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信用贷款。已有抵质押贷款的,可按不超过已有授信金额的30%给予信用贷款额度,信用贷款额度和抵质押贷款额度加总不超过抵质押评估价值。对于以房产、土地作为抵押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的,授信金额可放宽至抵押物评估价值,即抵押率为100%。第五章贷款流程小微贷款须严格落实贷款三查,由各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开展尽职调查,填写《商业银行小微贷款调查审批报告表》(详见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根据授信授权逐级审查审批,落实好相关用信条件后方可发放,贷款支付应符合规定,各管户机构应对客户进行持续跟踪,做好贷后管理及风险监控,贷款流程详见附件二。第十三条申请受理各分支机构客户经理部门均可受理授信客户的申请。受理客户经理按照我行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信贷制度相关要求对客户进行准入识别,判断申请人是否属于小微贷9款群体以及是否符合我行小微贷款业务基本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客户,及时受理并告知客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应当面及时告知客户。第十四条尽职调查贷款调查环节,采取现场走访调查与非现场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尽职调查人员应在遵循国家反洗钱、反恐融资等法律法规、信贷政策和我行内部规章制度基础上,做好尽职调查工作。经办机构客户经理部门应至少安排2人到授信客户现场走访调查,交叉验证前期收集的资料和核实相关数据、咨询和了解授信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五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员应根据贷前调查报告及所收集调查资料进行重点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核查借款人、保证人主体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我行信贷规章制度;(二)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及对外融资、还款来源等情况;核查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资金需求测算是否合理;(三)核实抵(质)押物是否产权清晰、价值足值;抵押率是否符合我行押品管理要求;(四)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完整、可行,设置的用信10条件是否可以足额覆盖本次贷款本息。第十六条贷款审批审批应坚持合规审慎原则,规范集中审批流程,按照我行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严格执行,确保独立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不受任何影响。对授信要素应充分推敲、合理估算和判断存在的风险,并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各类贷款业务。第十七条签订合同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各机构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合法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协议等法律文本。两年一授信,额度循环使用的应签订最高额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如采用一般保证合同的应一年一签。第十八条贷款放款与支付(一)贷款发放前,各机构应落实全部用信条件,确认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满足提款条件的情形,方可进入贷款发放环节。若存在贷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危及本行贷款安全的情况,必须暂缓办理贷款发放,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告;(二)按照贷款用信审批手续,完成逐级审批后可以进行贷款发放操作;(三)贷款发放后,严格按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11自主支付手续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四)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若存在借款人信用下降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风险因素,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的用信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或支付以及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第十九条贷后管理(一)小微贷款贷后管理须严格执行《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中的内容,对借款人账户实施监控,若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情况时,经办机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控制风险;(二)贷后管理主要是定期对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成本效益、融资和信用、资金支付和流向等方面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依据,根据贷后管理的情况适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方式。第六章风险监控措施第二十条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设的账户作为其日常资金回笼和结算的主要账户,日常现金回笼和结算比例不低于我行授信占比;若我行为唯一授信行的,要求其基本账户开设在我行,且要求其全部结算往来在我行集中办理;各经办机构须并对借款人账户的资金流向和回笼情况进行12监控,按照我行贷后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核实借款人现金流流入和归入我行账户的情况。对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主要结算账户,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第二十一条对能够确定相应销售回款的情况,为有效防范风险,各机构可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特别事项要求借款人销售款项集中归集到我行账户,并有权在贷款到期日前从借款人账户中进行扣划。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相关人员在办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时按本行制度做到了尽职调查及贷后管理的,若贷款仍出现不良可免除相应的责任;未按本行制度规定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将根据违规事实按我行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办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必须遵守监管部门“七不准”、“四公开”规定,不得收取与贷款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发现违规行为的,按我行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普惠金融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编号:1700774939
  • 分类:其他文档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12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46120 KB
  • 标签:

广告位推荐

相关其他文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