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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A审核系列】基金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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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A审核系列】基金的期限


('【LPA审核系列】基金的期限一、基金的常见期限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常见的期限包括:1.合伙期限。基金作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该期限一般会与基金期限相一致,但有时也会被人为进行区分;2.基金期限。基金作为“基金产品”所固有的期限,并按照一般理解,基金期限通常由“投资期+管理退出期+延长期”构成。3.投资期。指基金正常开展投资业务的期间。4.管理退出期。指基金投资期结束后进入项目管理及项目退出的期间。5.延长期。指管理退出期结束后,基金尚无法进行清算时,期限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延长的期间。二、合伙期限与基金期限现在越来越多的LPA当中会人为将“合伙期限”和“基金期限”进行区分,区分的主要目的一般在于:1.简化延长程序。基金存在延长期,而延长期大多由GP自行决定。但合伙期限依照合伙企业法通常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因此设置比基金期限更长的合伙期限,有助于简化延长程序;2.降低清算风险。基金管理和退出期结束后,基金可能还存在部分未退出项目,届时基金是否能够顺利延长需要等待相应延长程序的决策。决策过程可能极为漫长,如果基金期限和合伙期限一致,很可能决策尚未通过时,基金已经面临清算风险。出于上述目的,笔者在一些LPA中关注到了合伙期限和基金期限的区分。笔者建议:1.如进行区分,一般而言,合伙期限建议不超过基金正常期限+延长期限的总和。如基金正常期限7年,延长期不超过2年,那么合伙期限最长不超过9年。2.如进行区分,则应当密切留意,“基金期限”到期后会触发何种法律后果。按照合伙企业法,“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继续经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也就是自动触发解散、清算程序。但如果将合伙期限和基金期限区分开来,基金期限届满将不再自动导致合伙企业解散,那么至少应该在LPA的“解散”条款中,将基金期限届满,作为合伙企业"解散“的约定情形之一。对LP来讲,基金期限届满,要求GP进行解散、清算是为数不多的主动要求实现退出的手段,因此LPA中对合伙期限及基金期限进行区分,以及LPA和工商版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期限约定不一致时,都建议应当引起重视。现在越来越多的LPA当中会人为将“合伙期限”和“基金期限”进行区分,区分的主要目的一般在于:1.简化延长程序。基金存在延长期,而延长期大多由GP自行决定。但合伙期限依照合伙企业法通常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因此设置比基金期限更长的合伙期限,有助于简化延长程序;2.降低清算风险。基金管理和退出期结束后,基金可能还存在部分未退出项目,届时基金是否能够顺利延长需要等待相应延长程序的决策。决策过程可能极为漫长,如果基金期限和合伙期限一致,很可能决策尚未通过时,基金已经面临清算风险。出于上述目的,笔者在一些LPA中关注到了合伙期限和基金期限的区分。笔者建议:1.如进行区分,一般而言,合伙期限建议不超过基金正常期限+延长期限的总和。如基金正常期限7年,延长期不超过2年,那么合伙期限最长不超过9年。2.如进行区分,则应当密切留意,“基金期限”到期后会触发何种法律后果。按照合伙企业法,“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继续经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也就是自动触发解散、清算程序。但如果将合伙期限和基金期限区分开来,基金期限届满将不再自动导致合伙企业解散,那么至少应该在LPA的“解散”条款中,将基金期限届满,作为合伙企业"解散“的约定情形之一。对LP来讲,基金期限届满,要求GP进行解散、清算是为数不多的主动要求实现退出的手段,因此LPA中对合伙期限及基金期限进行区分,以及LPA和工商版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期限约定不一致时,都建议应当引起重视。三、投资期投资期,在大部分LPA中并无直接性的定义。简而言之,指的是基金可以正常进行投资的期间。1、投资期的意义(1)投资期内可以要求LP履行出资义务。一般的LPA不会刻意设置LP的出资期限,往往和投资期挂钩。GP一般是在投资期内要求LP一次性或分批缴付其对基金的认缴出资。超出投资期,一般情况下不能够再要求LP进行出资了。(2)给GP设置“投资压力”。投资期内GP可以自由进行投资。投资期结束后,GP一般情况下不得进行投资。给予GP适当的时间约束,增加投资的“紧迫感”,提高GP的效率。2、投资期的延长受限于投资环境的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LPA中会单独设置投资期的延长。要注意投资期延长和基金期限之间的关系,有时投资期的延长并不导致基金期限的延长(而意味着管理退出期的缩短),有时投资期的延长则会导致基金期限的延长,这一点而言法律并无强行性限定,主要以约定为准。投资期延长的程序,可以是GP独立决定;可以是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以是咨询委员会决定。3、投资期的中止在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一些突发事件可能会引发投资期暂时中止,待异常状态恢复后,投资期恢复,或者投资期将自然终止。常见的情况包括:(1)关键人士事件,指约定的特定人士无法为基金提供服务,导致投资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投资期中止;(2)拟对GP进行除名,指出现了GP除名的情形,LP拟更换新GP,在此期间投资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投资期中止;(3)LP出资违约,指部分或全部LP出资违约导致基金缺乏正常投资活动所需资金,引发投资期中止(少见);投资期中止时,基金无法正常开展投资活动,在托管协议中建议加入投资期中止时托管账户活动同时中止的条款。4、投资期结束投资期结束一般会有两种情况:(1)投资期正常终止而结束,基金进入管理及退出期。效果通常是除特定情形外,基金不得再向LPCall款,也不得对外进行投资活动;(2)投资期异常终止,通常会触发除名GP、更换GP、除名LP、合伙企业解散等异常情形。5、投资期结束后可继续投资的特定情形(1)偿还合伙企业债务;(2)根据投资期结束前的投资决策文件实施的投资,但通常建议设定一个比例限制(如基金规模的20%);(3)对已投资项目进行追加投资,通常建议设定一个比例限制(如基金规模的20%);(4)经特定程序允许的投资,如经咨询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同意允许的投资。四、管理及退出期管理及退出期指基金投资期结束后,基金持有项目等待退出的期间。这个期间内GP的主要职责就是进行投后管理工作及退出工作。五、延长期延长期,指按照LPA约定经特定程序进行延长的“基金期限”。设置延长期的目的在于初始基金期限届满时,基金可能存在有尚未退出的项目,或存在其他必须继续存续之目的(如存在有尚未解决的纠纷、诉讼),而需要将自身期限进行延长需求。延长期的设置通常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1.设定总的延长期限的长度。一般设置最长期限,如最长不超过2年。有时也会不设置最长期限。2.设定单次延长的长度。有时会设置单次只能延长1年,做多不超过N次(如2次);3.延长的程序。可以交由GP独立决定;可以交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以交由咨询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决定;4.延长的法律后果。前文已经提到,基金期限(合伙期限)结束后,一般会触发基金(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延长即意味着延后这一情形。对LP而言相当于延后了自身通过“解散、清算”来实现自身退出的权利。这一点主要依赖投资时和需要延长时的商业判断来进行权衡了;5.部分LPA中会提及延长期的管理费收取的问题,笔者个人的观点是,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宜再收取管理费。或者退一步说,如果延长期的决定权在GP手中,那GP不宜收取延长期。如果延长期的决定权在LP手中,那商业上可以允许GP收取管理费,但应该降低费率;6.延长期的法律限制。有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能够设置延长期的问题,目前囿于资管新规中提到的权益类产品“封闭式运作”的限制,笔者听闻有关部门正在考虑是否需要限制私募投资基金设置延长期的行为。但从行业特点考虑,因股权投资市场的流动性太差,完全依赖于市场本身,即使强行限制PE/VC基金不得设置延长期,也不能够解决流动性问题。反而因为期限无法延长导致基金产品清算,不得不向LP进行非现金分配,从而引发被投资公司股东瞬间超过50人/200人限制等麻烦,实在是按下一个葫芦,起来八个瓢的举措,建议不宜对基金期限的延长进行限制,交给市场去处理。',)


  • 编号:170077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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