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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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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房建)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房建)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简称:业主)承包人(全称):(简称:总承包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招投标程序,双方就本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协议书。第1条工程概况1.1.项目名称:。1.2.项目地点:。1.3.工程规模:。1.4.资金来源:。1.5.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环境:。1.6.总承包商已了解本工程之工地位置、邻近建筑物情况、土质、通路、储存空间、起卸限制、已完成工程以及足以影响履行合同的其它任何情况。第2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业主与总承包商双方签署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2.2.合同协议书;2.3.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如有)2.4.定标会议纪要、答疑文件、澄清文件和承诺函等往来函件(如有);2.5.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2.6.合同通用条款;2.7.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2.8.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第1页/共133页2.9.合同图纸。2.10.工程量清单;2.11.招标文件(如有);2.12.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合同履行中,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解释顺序,如规范与图纸不符时,须经业主书面确认后方可按规范施工,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或同一顺序的解释文件出现不一致时,以后签订者为准。第3条合同工程范围3.1.本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均包括在总承包商的范围内,包括但不仅限于:总承包商施工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劳务分包、指定分包、独立承包施工的工程等。总承包商需对上述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承担全部责任。3.2.合同工程范围的详细内容以《工程规范与技术说明》规定为准。第4条合同工期4.1.本工程总工期为个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计划开工日期为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为年月日。4.2.具体开工时间以业主下发的开工通知上所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合同总工期时间不变,开工时间的延后并不涉及费用及工期索赔。第5条业主、监理及总承包商代表5.1.业主代表:5.2.监理代表:5.3.总承包商代表:第6条质量标准第2页/共133页6.1.工程质量标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6.2.必须符合合同文件中所有业主之相关工程质量规定,并须在存有任何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的要求执行。6.3.质量创优目标:(如有)第7条合同总价7.1.本合同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金额为暂定。7.2.本合同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总价合同。7.3.金额(大写):元;(小写):¥元;7.4.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大写)(RMB:元)7.5.其中暂列金额:(大写)(RMB:元)7.6.双方进一步确认:上述合同总价已包含了《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所列的各项其他项目费,除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本合同由业主向总承包商结算和支付外,业主无须向总承包商支付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第8条总承包商义务总承包商向业主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总包管理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9条支付期限与方式业主向总承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支付。第10条争议解决方式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为准。第11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贰份,业主、总承包商各执壹份;副本捌份,业主执伍份,总承包商执壹份,监理人执壹份,咨询公司执壹份。第3页/共133页第12条合同生效12.1.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12.2.本合同订立地点:12.3.本合同自业主与总承包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条以下无正文]业主:(签字或盖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开户银行:账号: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总承包商:(盖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开户银行:账号: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第4页/共133页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1条定义和解释1.1.定义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业主与总承包商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1.1.3.合同专用条款是指业主与总承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1.1.4.合同通用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1.1.5.合同图纸指由业主提供或由总承包商提供并经业主批准,满足总承包商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包括业主依据第4.4款发出的任何补充图纸。1.1.6.投标书是指总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缺陷,向业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1.1.7.投标书附件第5页/共133页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1.1.8.中标通知书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1.1.9.业主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总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10.总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接受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11.业主代表指本工程业主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1.12.项目经理是指总承包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1.13.监理单位是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14.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1.15.设计人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16.设计人驻工地代表是指第15.2款中提及的由设计人任命的合法代理人。1.1.17.独立发包商是指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从事总承包商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其它任何工作的任何其他承包商。第6页/共133页1.1.18.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是指第48.1款中提及的由业主指定或批准的但由总承包商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在合同中指明要求总承包商向其分包某些工作的分包商或向其采购某些物资的供应商。1.1.19.专业分包工程指业主在招标时或合同执行过程中,明确要求总承包商须将该项工程委托给专业分包商实施的工程,如保温、门窗等工程。1.1.20.独立发包工程指业主在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外另行发包的工程,如市政水、电、气工程。1.1.21.质量保修书是指第51条提及的,由业主、总承包商双方签署的约定永久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质量保修协议。1.1.22.保修期是指合同中规定并且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总承包商全面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和义务的期限。1.1.23.(日)“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1.1.24.竣工验收整体工程竣工并按第49.2条规定的程序及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和设计人“四方”进行的验收。1.1.25.竣工验收证书是指按照第49.4款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和设计人“四方”共同签署、由监理工程师向总承包商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1.1.26.工程移交证书“竣工移交证书”是指按照第49.8款由业主或业主指定的物业公司向总承包商颁发的证明总承包商已向业主移交工程并且这种移交行为已被业主接受的文件。“工程移交证书”第7页/共133页正式签发后,方视为工程已经移交,但对于“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的遗留问题或需整改部分,总承包商仍应承担整改和看管责任,在整改完成并经业主验收确认前,该遗留问题或需整改部分涉及工程的风险仍应由总承包商承担。1.1.27.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是指质量保修书中提及的,表明总承包商已经完全履行完毕质量保修书中的保修义务并完成相关工作的证明文件。1.1.28.合同总价、合同价款、暂估价及暂列金额1.1.28.1.合同价款是指业主用以支付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8.2.合同总价是指业主用以支付总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8.3.暂估价及暂列金额是指业主指定分包、独立发包、业主供应及业主暂列的款项。业主无须向总承包商支付暂估价和暂列金额。1.1.29.质量保修金是指业主根据第38.9款约定留存的用于保证在质量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得到修复的所有金额的总和。1.1.30.费用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规费和税金。1.1.31.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32.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第8页/共133页是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但总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除外)。1.1.34.材料、工程设备是指合同中约定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1.1.35.施工机械设备是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装置、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设备、材料和物品。1.1.36.现场是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1.1.37.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商对分包商(含指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独立发包商进行现场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并对其进度、安全、质量负责所发生的费用。1.1.38.资金保证措施费也称财务费,即为保障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1.1.39.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是指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税率。1.1.4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41.设计变更是设计人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1.1.42.现场签证是指经业主代表(或其授权的专业工程师、项目成本经理)、总承包商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范围之外的工作内容所作的签认证明;或是对合同范围内,须经现场确认工程量的工第9页/共133页作内容所做的签认证明。包括签认的非合同价款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1.1.43.洽商是由业主、监理单位、总承包商针对原施工图有理解不清、优化建议及不完善处提出的对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以及业主提出的功能性更改带来的对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1.2.标题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1.3.解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1.4.书面形式本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5.联系方式总承包商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总承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业主,在合同专用条款里约定:(1)总承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2)总承包商公司的电话、电子邮箱以及传真;(3)总承包商作为接收工程款项收款人的法定名称;(4)总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第10页/共133页(5)总承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第2条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2.1.语言和文字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订立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如果本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2.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当对国家和本地区颁布的标准、规范以及业主的要求产生不一致时,应执行较高标准。标准、规范由总承包商自行购买。2.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2.3.1.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以合同规定的解释顺序为准,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总承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业主向总承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2.3.2.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业主与总承包商双方签署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如有)(4)定标会议纪要、答疑文件、澄清文件和承诺函等往来函件(如有);(5)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6)合同通用条款;(7)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8)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9)合同图纸。(10)工程量清单;第11页/共133页(11)招标文件(如有);(12)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13)其他。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一步规定如下:(1)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2)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业主的解释和澄清为准。(3)业主、总承包商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第3条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3.1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本工程工作范围、工程管理要求、报价要求和设计施工规范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执行,其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相关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GB50862)与本合同规定相冲突之处,以本合同规定为准。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28.3款执行。第4条图纸4.1.合同图纸4.1.1.业主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免费向总承包商提供晒印蓝图。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均由总承包商负责承担。4.1.2.业主可以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需要而分批提供图纸。4.1.3.总承包商必须无条件配合分包工程的竣工图编制。4.2.由总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第12页/共133页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总承包商负责设计(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为准),总承包商应在该部分永久工程施工前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业主批准。除此以外,总承包商还应依据第50.3款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业主。在上述资料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总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合同条款第49条进行移交,且本合同工期不予顺延。4.3.批准的责任业主依据第4.2款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或减轻总承包商根据合同及依法应承担的任何责任。4.4.补充图纸和指示4.4.1.业主有权向总承包商发出任何图纸或指令,总承包商应遵照执行。4.4.2.图纸出现重大修改时,业主发放修改后的新版图纸,并书面通知总承包商。如总承包商未按时将旧版图纸作废并返回业主,或总承包商未及时按新版图纸施工,造成工程实体与新版图纸不符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总承包商承担。4.5.图纸供应计划总承包商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向业主递交一份总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图纸需求计划,图纸需求计划应合理考虑施工准备时间和设计工作时间等综合因素,该计划经业主审批同意后实施(下文简称为“图纸供应计划”)。4.6.图纸中的问题4.6.1.总承包商应在上述第4.5款约定的图纸供应计划获得图纸后,总承包商应对图纸(包括系统合理性和功能合理性)进行审查,在收到图纸后按合同专用条款要求时间形成书面意见提交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后向业主反映,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在施工过程中对图纸有不理解或存在疑问的,也应及时反映咨询,取得核实后再施工。对于图纸中有专业间矛盾、尺寸错误、图纸不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等应发现的问题,总承包商应在工序开始前及时提出,不能隐瞒不报,或推诿为按图施工,否则,要追究其不作为责任,除无条件整改外,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第13页/共133页4.6.2.总承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款的影响;但不论总承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总承包商均必须按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并按照合同条款第41条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与程序变更合同价款。如果总承包商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疏漏或不足,则其除必须按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外,将不会得到任何费用的补偿和工期补偿。4.7.图纸的保留和移交4.7.1.总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业主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7.2.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总承包商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业主。4.7.3.不论是业主免费提供的还是总承包商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业主所有,总承包商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业主书面同意,总承包商应在工程完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后交还给业主。第5条文件版权5.1.业主使用总承包商的文件由总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总承包商和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及其代理人为了与工程有关的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总承包商同意之前,业主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总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同样,在征得业主书面同意之前,总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业主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5.2.总承包商使用业主的文件业主发给总承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业主所有。总承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业主书面同意之前,总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业主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第6条业主的责任和义务6.1业主的一般责任和义务第14页/共133页业主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1)按照工程进度及总承包商图纸需求计划提供施工图纸;(2)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3)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4)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第7条业主工作业主工作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7.1.现场的准备和移交7.1.1.业主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并向总承包商移交现场。现场应具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条件,开工后继续负责该事项遗留问题,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业主以书面形式移交施工现场,并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即由总承包商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总承包商负担。7.1.2.总承包商应对上述设施妥善管理和保护,并保证在整个施工期内处于可使用状态。业主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合理费用。7.1.3.如总承包商认为业主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工程临时用水、用电容量不能满足本工程施工,由总承包商考虑补足方案,提交业主予以解决提供并由业主方承担相应费用。并自行负责解决,有关费用及工期影响已考虑及包含在合同价款及合同工期内。7.1.4.业主提供的水源接口管径及供水量、电源接口容量满足总承包商合理组织施工需要,如果业主提供的条件不满足施工需要,总承包商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后的15天内书面提出调整要求,双方再协商解决。如总承包商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调整要求,则视为业主已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及完全满足总承包商施工要求的水源接口及供水量、电源接口容量完全满足总承包商的施工要求。工期不会因任何设备的更换和/或供电增容延误而获第15页/共133页得延长。(无论业主实际提供的水源、电源接口位置是否有变化,总承包商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7.2.提供勘察报告向总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或初勘报告,业主不负责保障所提供的资料之地下管线探测成果图及坐标高程控制点可全部准确适用于整个工程,总承包商须在正式施工前仔细核对无误,包括人工探明其准确位置后方可执行工程,并须保障业主对总承包商施工造成的任何相关损坏和损失免负任何责任及费用承担。7.3.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书在开工前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总承包商应取得的批准除外),业主将尽力在开工前完成,总承包商协助。根据相关规定,应该由业主承担的费用,业主将按照规定的金额或比例支付。第8条业主的权利8.1.要求撤换总承包商管理人员的权利如果总承包商管理人员的工作不能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满意,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但此等要求需有半个月的宽限期,以便总承包商物色新的管理人员,前述新的管理人员须得到业主的书面认可。8.2.暂估价项目的采购权利业主有权通过招标、指定等方式确定独立发包商、指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总承包商应当无条件接受并且与之签订合同,履行总包照管义务。8.3.变更权利业主有权发出书面指令对本工程进行变更,总承包商必须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指令。8.4.对独立发包商、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权利8.4.1.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所有分包合同(包括指定供应合同、指定分包工程)和独立发包工程尚未最后确定及不能视为彻底全部之分包合同,业主有权删除、再分、合并第16页/共133页以上任何合同而组成新合同,或增加新的合同,总承包商必须遵从业主的指示执行,工期不会延长。8.4.2.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业主有权取消或确定为由总承包商自行负责完成,则总承包商对该等项目所报的总承包协调、管理、配合费需在结算时从合同价款内相应扣除。第9条业主代表9.1.业主代表9.1.1.在整个合同期内,业主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代表进驻现场。业主代表的姓名、职务、授权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对于本合同而言,经业主任命的并且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已经收到相应书面通知的业主代表应是业主唯一的合法代表。9.1.2.业主代表应受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9.1.3.业主代表无权免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9.1.4.业主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验收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批准),不应减免合同规定的双方的任何职责。业主代表签署的除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违约通知单以外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9.1.5.业主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任命的业主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业主可能会随时更换其代表,但在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收到业主的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业主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9.1.6.业主代表应能流利地使用第2.1款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书面和口头交流。9.2.业主代表的权利委托业主代表的权利和责任可委托给其他人员,并可随时撤销,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在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收到由业主代表签发相应的书面通知之前,此类权利与职责的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合同效力。第17页/共133页9.3.默示认可履行合同过程中,总承包商向而业主、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视为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否则,不能视为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即使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中有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规定:9.3.1.在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有关于逾期不核实、不审核、不批准、不回复、不提出异议、不提出意见或不确认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特别约定。9.3.2.总承包商向上述主体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提交的内容要求等)。第10条工程监理10.1.委托监理业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监理。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已经注明,业主将在签约后14天内,在工程开工以前,业主将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详细资料、职责、权限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第11条监理工程师11.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11.1.1.本工程的监理人(监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参见合同专用条款。11.1.2.业主委托的职权包括:见合同专用条款。11.1.3.监理工程师需要取得业主事先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见合同专用条款。11.1.4.监理职权、权限以业主开工前书面通知为准。11.1.5.在必要时业主可直接向总承包商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总承包商应予执行,但应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监理工程师。第18页/共133页11.1.6.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业主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11.1.7.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商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11.2.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驻现场的代表称为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监理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应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监理单位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已获取业主批准的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11.3.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委托11.3.1.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他的任何权利或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委托的撤回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在其副本送达业主和总承包商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11.3.2.由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此类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规定:(1)上述监理工程师的助理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不影响监理工程师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2)如果总承包商对上述监理工程师助理的任何决定和指示提出质疑,总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11.4.口头指示11.4.1.正常情况下,如本合同第1.4款所述,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指示都应是书面的,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这类指示,总承包商第19页/共133页也应同样遵照执行,但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该口头指示发出后2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此类口头指示,并且书面确认和当时的口头指示在内容上应当一致。11.4.2.总承包商可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此类口头指示后以书面形式记录此类口头指示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如果2日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同意,则此类由总承包商准备的书面记录不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11.5.监理工程师的批复11.5.1.对于需要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澄清、解答或决定。11.5.2.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当做出上述任何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期限,总承包商应在呈报上述有关函件、文件、要求等的同时就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提出一个合理时限(最少不少于7天,最多不超过28天),如监理工程师未在该时限书面回复,则总承包商应立刻报业主对此进行最终决定。11.6.通知改正如果总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或实施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书面通知总承包商,要求其在约定时间内改正过失或违约行为,并同时抄送业主该份通知副本。第12条总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12.1.总承包商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商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12.1.1.总承包商须负责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在当地承包本工程的资格,并须在开工前获得与其施工有关的一切政府批准文件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安全许可证等。总承包商须在业主发出书面要求后的3天内提交办妥后的上述文件供业主审阅。12.1.2.总承包商须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及协调直至完成整个总承包工程。第20页/共133页12.1.3.总承包商须遵循业主的所有合理指示和要求并在各方面都令业主满意下,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修复由总承包商造成的任何质量缺陷。总承包商应按照质量保修条款的要求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12.1.4.总承包商亦须在专业分包单位提交所有上述文件后,协助他们完成须由总承包商出面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各项报建手续,以使各专业分包单位均能适时展开工作或工程,唯办理报建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则由各专业分包单位自行承担。12.1.5.总承包商须在本工程开工前核实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尺寸、地面标高和基准线。在工地正式展开工作前,总承包商需派员至工地复核将会影响到本工程土建施工的定位、标高、尺寸等的实地资料,并在发现存在问题时立刻向业主报告,并要求业主发出指示。总承包商须负责更正由于其未准确定位或未事先核实尺寸或标高所产生的一切错误,并须承担一切所需之费用。12.1.6.总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业主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总承包商后,总承包商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若发生非政府原因(如当地居民干扰施工),或非业主指令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业主概不负责,由总承包商自行承担。12.1.7.总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总承包商的工作)、实施、竣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业主供应或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应同时符合第33.1款。12.1.8.总承包商必须在正式进场施工前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给业主,并经业主及监理审核确认后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第21页/共133页12.1.9.总承包商现场布置的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布置必须合理,并需根据业主提出的指导意见调整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布置位置,并相应增减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数量。12.1.10.总承包商必须确保材料资源、劳力资源的投入,满足各施工阶段对材料、劳力资源的需求,确保施工进度计划的工期节点。12.1.11.如果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则在开始此类设计之前,总承包商应完全理解业主的要求及可能为此目的而向总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总承包商应将业主的要求或上述的资料、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决定是否按照第40条进行处理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12.1.12.总承包商必须确保本项目所有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商、独立发包商负责的工程)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并完成所有法定的手续。12.1.13.提供为保障现场安全所需的围墙、护网及护板等。12.1.14.总承包商须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安工作。总承包商应负责对任何已完成工程(含由专业分包商或其他承包商完成的专业分包工程或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必要和恰当的保护和照管,并一直持续到业主或业主指定的任何第三方进场并接收工程为止。任何因未遵守上述要求而产生的破坏、灭失、损坏、污损等均应由总承包商自费修复。但进一步约定,专业分包商或独立发包商的工程或工作若是在一个独立且封闭的区域内,则其成品保护由相关工程或工作的专业分包商或独立发包商负责,否则该成品保护工作须由总承包商负责。12.1.15.安排整体项目(独立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进度、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全面负责。积极主动的了解各分包商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体项目竣工的关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作法、技术要求、供货安排等),主动要求分包商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不同分包工程呈矛盾地方,并主动找出解决办法。第22页/共133页12.1.16.隐蔽工程验收前主动与分包商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商足够时间去供应及放置由分包商负责完成预埋工程之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于适当位置。12.1.17.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配合土建施工程序并召开机电统筹协调会议,以确保各分包商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12.1.18.负责所有业主供应并由总承包安装的材料、设备在施工现场内可行车指定地点的供货车车上卸货及二次搬运、吊装等工作。12.1.19.制定合理工作程序,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计划表内。12.1.20.提供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上述的协调,以确保各项工程在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间内完成。12.1.21.预留管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的填充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对穿过混凝土结构和二次结构之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防水、人防、消防规范要求。否则业主有权指派其他单位封堵,因此发生的费用业主有权从应付总承包商款项或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具体职责界面如下:1)桥架和母线的防火封堵以及管道套管内外的封堵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分别完成各自施工范围内的封堵;若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共同使用,则由总承包商负责封堵;2)若因总承包商预留不到位或现场管理问题引起洞口或套管不合格,则由总承包商负责封堵。12.1.22.竣工时执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及其设备,但分包商须在所负责工程竣工和交付给总承包前须自行清洁完所负责的一切工程及其设备。12.1.23.在工程竣工日期起到项目入伙或开业之前,总承包商仍然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含业主直接发包项目)提供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12.1.24.墙体节能基金和散装水泥缴费及退还:如果业主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缴纳工程墙体改造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若需由总承包商负责办理退费,总承包商需保证按政府第23页/共133页规定退费办法将上述费用退费给业主,否则业主将从结算款中扣除上述未退还的费用,若因设计原因造成不能全退或部分退还的除外。12.1.25.总承包商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纸,不得偷工减料。12.1.26.总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12.1.27.总承包商必须采取措施控制质量通病,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遵循“提前计划,过程落实,总结改进”的原则,减少楼板裂缝、墙体裂缝、楼地面渗漏、外墙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渗漏等质量通病的发生。12.1.28.总承包商必须遵守业主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制定的相关施工现场、现场生活办公区域和实体相关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及规定(包括:现场签证管理原则、设计变更管理原则、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责任书、施工总承包限价流程、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现场施工区安全技术标准、现场生活办公区安全技术标准、实体相关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标准、施工现场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筑阶段安全隐患判定规则和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等),并应主动了解前述制度规定。总承包商应自行承担未能充分了解和遵行前述制度的责任。如国家和本项目所在地最新颁发之安全管理规范、规程高于上述约定规定和标准的,则按国家和地方最新颁布之规定和标准执行。12.1.29.总承包商必须在每月25日前对已实施完毕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进行确认(特急类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应在施工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实施后应报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配套)部、成本管理部进行审核。业主代表签字但未经前述程序确认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考虑。12.1.30.总承包商应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侵权行为(含噪音、环境污染等对第三人产生的侵权)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第24页/共133页12.1.31.总承包商承诺:总承包商保证按业主的管控计划为业主指定分包商、独立发包商按时提供作业面,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应分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及由此造成的业主的损失均应由总承包商承担。12.1.32.总承包商提供施工、检测和验收等过程照片的要求12.1.32.1.总承包商对施工、检测、验收等过程拍摄数码照片,并附简洁文字说明,按照楼座、部位、材料、施工、验收等分类,再按照材料进场验收、检验批/隐蔽验收、维修/更换材料设备、试验调试等细分。每周定期刻录光盘,存档,备查,并作为施工资料证明的附件和付款证明附件。12.1.32.2.材料设备进场报验: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要拍摄照片(远景、标识、验收过程及验收人),附在进场验收报告后。12.1.32.3.隐蔽验收/检验批验收:要求远景、标识、验收过程及验收人的照片并附简要说明。12.1.32.4.见证取样、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要求有记录及远景、数值、旁站过程及旁站人的照片并附简要文字说明。12.1.32.5.变更、签证:变更完工确认必须附变更、签证前及完成后的相关照片,注意完工确认信息的准确性。12.1.32.6.关于照片要求:简要说明验收内容、远近结合(测量数据、表观、细部)、照片清晰、保留电子版(有争议时备查)、每次验收至少3~4张照片。12.1.33.总承包商还须负责对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这类工作主要有如下几项(但不限于此):(1)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设备、管道、框架及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及孔洞,并达到所要求之防火等级(上述缝隙及孔洞的封堵,包括预留的和因变更增加的所有工程量)。(2)因总承包商没有或部分没有完成的预留、预埋工作而导致的任何修补工作。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工程,及完成其它一切有关土建工程的项目。(3)进行其它一般所需的修补工作。第25页/共133页12.1.34.总承包商在其总承包合同价款内的措施费中已经考虑了此类工作的费用。若总承包商不能及时实施填补与修复工作,业主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为此项工作所需要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业主有权从应付总承包商款项或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12.1.35.总承包商有义务监督及督促分包商及时完成属于分包商的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和工期,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给业主并督促分包商改正,直至分包商改正为止。如分包商仍未改正,业主有权从应付总承包商款项或质量保修金中酌情扣除相应款项;12.1.36.若基础工程独立发包商(包括土方、降水、护坡和地基处理工程)先于总承包商进场,总承包商不再收取该项总包管理费,且同意完成必要的交叉作业和施工配合,并负责对该独立工程进行管理。12.1.37.总承包商负责完成竣工验收所需的工作,包括负责接受及完成有关竣工验收、提供竣工图纸、记录、测试报告(包括大体积混凝土温控检测等相关报告)及经各有关方面确认的完工表格或证明书并交给业主,所有此类资料的格式须经业主及有关政府部门认可。提供竣工备案所需的由总承包商负责的一切资料,并配合业主申报竣工验收。提供的竣工备案资料须满足但不限于城建档案馆接收城建档案的要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12.1.38.劳务工人工资管理12.1.38.1.总承包商项目经理部是劳务工人工资发放的责任主体,必须设专人管理劳务工人工资发放。不允许存在总承包商项目部只管包工头、不管劳务工人的现象。12.1.38.2.总承包商对劳务工人的工资支付管理应遵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提倡总承包商委托银行发放劳务工人工资。如发生劳务工人工资纠纷,总承包商应提供详实的工资发放书面原始记录。12.1.38.3.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事项为借口拖欠劳务工人工资,若因总承包商拖欠劳务工人工资,导致劳务工人集体上告、上访、闹事(如拦马路),围攻现场或围攻业主办公室,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干扰政府正常办公及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行为发生,总承包商将承担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及责任。该等违约责任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26页/共133页12.1.39.业主和监理单位就总承包商对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责任和条件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业主和监理单位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文件的约定处理总承包商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能被理解为业主放弃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业主与上述违约有关的权利和赔偿要求。12.1.40.总承包商必须无条件及时执行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及其他合同外零星工程,计价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12.1.41.其他。12.2.总承包商对分包商及指定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12.2.1.合同模式12.2.1.1.对于独立发包工程,总承包商同意业主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两方合同。12.2.2.总承包商管理责任12.2.2.1.以上所有分包工程均实行专业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对业主负责的责任制。总承包商应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相应责任,并对所有专业分包工程承担管理责任。总承包商有责任和义务协调管理各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并针对项目现场实际制定分包管理办法。由于总承包商事先无预案而造成的现场协调管理不到位,专业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商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现场配合、成品保护等方面出现争议时,首先由总承包商承担事件的管理责任,同时业主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2.2.2.2.总承包商不能因工程分包而解除总承包商任何责任与义务,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总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12.2.2.3.总承包商应承担所有经业主认可分包的专业分包、独立发包工程的总包管理和配合责任。总承包商如不按合同要求内容提供配合,或配合不及时,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实施,总承包商除承担实际所发生的费用外,且业主处总承包商实际所发生的费用50%的违约金,并可从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第27页/共133页12.2.3.承包管理界面合同中载明的由业主认可的专业分包工程、独立发包工程以合同约定为准。在实施过程中,业主也有可能根据工程实际实施情况进行调整。12.2.4.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12.2.4.1.对于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本合同约定为总价包干,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无论业主在工程实施期间如何调整专业分包工程或独立发包工程,总承包商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调整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12.2.4.2.对于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双方约定按照计取,业主在工程实施期间调整专业分包项目或独立发包项目,双方按照上述方式计取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12.2.4.3.总承包商为分包单位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除了水电押金和安全管理押金外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分包单位收取费用,总承包商违反此项约定的违约金见《合同专用条款》。水电押金和安全管理押金的限额约定见《合同专用条款》。12.2.4.4.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的效果将由业主组织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对总承包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2.2.5.总包照管工作总承包商需为业主认可进行专业分包单位、独立发包单位提供如下总包配合及管理:12.2.5.1.总承包商须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编制含分包工程在内的进度计划,制备合理工作程序,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计划表内。分包工程实施前,总承包商应要求业主认可的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专业承包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审查,对施工设计及进度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解决。积极主动了解各分包单位的工程要求,尤其是影响总体项目竣工的关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作法、技术要求、供货安排等),对工程要求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解决。12.2.5.2.总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总承包商的工作)、实施、竣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第28页/共133页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如果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则在开始此类设计之前,总承包商应完全理解业主的要求及可能为此目的而向总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总承包商应将业主的要求或上述的资料、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决定是否进行处理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12.2.5.3.总承包商除对专业分包工程提供总包管理及配合外,还需为独立发包工程进行配合,行使总包管理及配合职责。总承包商须按合同向独立发包工程提供一切所需协调配合服务,以保障该等工程能与本工程在同一地块内共同协调配合的进行,并须妥善保管好自身一切物料、设备和已完成工程以使不会因独立工程的进行而受到损坏或破坏,及保障发包方对此等损坏或破坏免负任何责任及费用承担。12.2.5.4.配合业主向分包单位下发工程指令,并负责督促分包单位执行。按分包合同要求移交分包工程所需的工作面。12.2.5.5.向分包单位提供标高、定位点线、施工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搭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分包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有约定的除外)。向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用电接口和施工用水接口。12.2.5.6.负责按业主和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脚手架的搭设(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并不免除总承包商的责任,总承包商应对此方案负全责)并且允许专业分包及独立发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免费使用已搭设的施工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总承包商的脚手架方案应充分考虑到分包单位的施工使用及工作空间(如门窗工程、栏杆工程、外墙保温及饰面、雨棚及天窗安装等分包工程)。在与业主确定的落架、工作台及垂直运输设备拆除的时间之前,未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所有的室外脚手架、工作台及垂直运输设备不得拆除,否则,总承包商承担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且由此引起重新搭设室外脚手架、工作台及垂直运输设备的费用,全部由总承包商承担。其中电梯工程所需脚手架由电梯专业分包单位自行搭设,总承包合同价款中不包含此部分费用。第29页/共133页12.2.5.7.总承包商所敷设的临时施工水电源应考虑专业分包及独立发包工程的施工需要。总承包商拆除临时施工水电源前须征得业主批准,如擅自拆除上述设施,造成部份专业分包工程或独立发包工程无法实施,则总承包商需无条件重新完善满足专业分包工程或独立发包工程施工需要的设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或与总包单位达成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12.2.5.8.审核分包单位进场的材料必须是经业主认可并达到相关标准,监督分包单位按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参加工程施工验收,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进行管理并承担总包责任。12.2.5.9.要求分包单位作好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协调交叉工作面的成品保护工作,整体工程的成品保护由总承包商负责。12.2.5.10.总承包商应在施工总平面布置中考虑统一的垃圾堆放点,并负责将分包单位堆放在指定地点的垃圾(除绿化工程的苗木残枝、户内精装工程垃圾外)清运出场地(至政府许可的垃圾堆放点)并承担费用(包括提供按政府规定需缴纳的垃圾清运保障金)。分包单位应负责将其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运到总承包商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总承包商在竣工时执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及其设备,分包单位须在所负责工程竣工和交付给总承包前自行清洁完所负责的一切工程及设备。12.2.5.11.隐蔽工程验收前总承包商主动与分包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单位足够时间去供应及放置由分包单位负责完成预埋工程之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于适当位置。12.2.5.12.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的填充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对穿过混凝土结构之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包括空调系统安装单位开槽开洞后的修补)。12.2.5.13.门窗工程(含入户门、防火门、铝合金门窗等)专业分包中,总承包商还需进行门窗周边嵌缝以及嵌缝后表面抹灰收边工作。使用适当的填充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第30页/共133页12.2.5.14.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配合土建施工程序并召开机电统筹协调会议,以确保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12.2.5.15.总承包商对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含业主直接发包项目)提供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12.2.5.16.总承包商督促、协助分包单位完善各阶段的工程归档资料,并归类整理汇入总包工程竣工档案,总承包商必须确保本项目所有工程(包括其他分包单位负责的工程)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并完成所有法定的手续。12.2.5.17.配合分包单位办理请款及工程结算。12.2.5.18.督促分包单位对保修期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保修。12.2.5.19.业主提供业主认可分包的分包工程价款,总承包商委托分包单位直接向业主结算。同时总承包商委托分包单位直接向业主开票,并由业主直接付款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后,总承包商可对分包单位本次付款申请内的工作内容的质量和进度是否满足原定计划进行检查考核,并应在2天内签署考核意见。结合考核意见,总承包商可提出缓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或对分包单位进行违约处理的建议供业主进行参考,最终付款处理意见以业主审批意见为准。总承包商若未按上述要求完成意见签署,视为总承包商放弃考核权利,并不能减免总承包商的总包管理责任。12.2.5.20.本合同约定,在通常情况下,由总承包商向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提供的生产临设场地、材料及工具库房(库房是指业主在工程实体中向专业分包提供的材料堆码场地)。具体标准参考合同专用条款。12.3.遵照合同工作总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在涉及该项工程任何事项,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总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工程合同价款、款项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分包商和供应商等事项指令只能是业主发出。12.4.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31页/共133页12.4.1.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范围:(1)总承包商是i).本合同约定的总包施工工程范围;和ii).独立发包、指定分包、指定供应商施工的各分项工程范围(i、ii两项工程范围统称为“消防安全管理范围”)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2)总承包商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建设消防防火规范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事宜承担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同时,总承包商在施工现场采取的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应符合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12.4.2.总承包商在建筑消防设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1)总承包商应按照消防防火规范对业主、独立发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商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材料规范、实物样板等工程技术资料和材料样品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查验。对于不符合消防防火规范的设计内容、施工工艺和材料,总承包商应以书面方式向业主、独立发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商提出修改建议和替换要求。(2)不论业主、独立发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商是否在提供给总承包商的图纸及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中对涉及消防的内容做出明确要求,也不论业主、独立发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商是否对总承包商的施工图或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作出确认,总承包商均应确保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均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消防防火规范和消防安全标准。12.4.3.总承包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责任和义务:(1)总承包商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2)总承包商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查验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第32页/共133页(3)总承包商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未按本条要求对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进行审查,则总承包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引发的火灾直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业主更换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饰材料的费用等)。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总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总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总承包商继续追偿。12.4.4.总承包商对于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1)总承包商应按照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消防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周围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总承包商应保证现场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总承包商应针对施工现场使用明火作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保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3)总承包商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妥善存放施工器具和材料,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4)总承包商应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临时建筑、设施和在建工程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保证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5)总承包商应按照业主要求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预案,进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参加消防安全演练。12.4.5.如总承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履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业主有权要求总承包商限期整改和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由于总承包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而给业主造成火灾损失的,应由总承包商承担。业主有权根据损失的金额直接从未付总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总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总承包商继续追偿。12.4.6.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组织和灭火救援责任和义务:第33页/共133页(1)总承包商应在进场前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体系和消防应急预案,并报业主批准。总承包商项目经理应作为业主组织的施工现场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成员,按业主要求参加应急事件的处置,并按业主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定的应急事件处置预案履行相关职责。(2)总承包商应在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火灾,总承包商应立即按照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和扑救火情。总承包商应根据火情及时报警,并为公安消防机构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4)由于总承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应急预案或未按约定组织灭火救援的,总承包商应对业主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总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总承包商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总承包商继续追偿。12.4.7.总承包商因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的措施费中,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第13条总承包商工作13.1.定位和放线13.1.1.总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所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本款中提及的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初始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此类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总承包商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要求业主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并确认。如果此类复验发现总承包商的定位或放线有误,总承包商应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的费用。与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复验有关的正常费用由业主承担。监理工程师的复验和确认并不免除或减轻总承包商的责任。第34页/共133页13.1.2.保证本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是总承包商重要的合同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商应为本工程所有的分包商和其他承包商等提供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控制轴线和控制标高,并在业主认为必要时,提供主要轴线和其他控制或定位点,同时负责做好协调工作。13.2.现场施工全面负责总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对于合同第4.2款提及的由总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的情况,即使已经获取业主的批准,总承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面责任。13.3.组织机构和人员13.3.1.总承包商为完成合同而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的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应和投标书中承诺的一致,否则总承包商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除此之外的管理人员必须事先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13.3.2.总承包商不应从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人等正在为本工程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13.3.3.事先获得业主书面批准除外,总承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13.3.4.业主可要求总承包商撤换其所有或任一人员。撤换条件为如下情况之一:(1)违法行为;或者(2)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或者(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者(4)经常(两次以上)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或品行不端的行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总承包商应在业主提出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格的替代管理人员。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满足上述撤换条件被业主要求撤换时,总承包商仍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13.4.劳动力的组织及劳动保护第35页/共133页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不违反第13.3款约定的情况下,总承包商应自行安排雇佣职员和劳务人员,并支付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遣返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手续等,除此以外,总承包商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1)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总承包商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2)总承包商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护、防寒防雨、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3)总承包商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总承包商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13.5.特殊工种特殊工种的工人、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岗位证书;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锅炉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13.6.与其他承包商的配合与协调13.6.1.总承包商应为下述人员提供工作上的服务和配合,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协调与管理工作:(1)业主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商、分包商;(2)业主的雇员;(3)任何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13.6.2.上文中提到的服务和配合包括:第36页/共133页(1)将总承包商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2)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总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或总承包商在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和设备;(3)为保证总承包商和其他承包商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总承包商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4)为上述人员提供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服务和配合。(5)总承包商的服务、配合还应包括的内容详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有关规定。13.7.施工扰民与民扰总承包商应采用适当的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安抚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总承包商有责任和义务依据第52款采用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扰民。总承包商应保证业主不会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13.8.总承包商负责补遗工作如果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约定为属于业主或任何其他总承包商、分包商的工作,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由作为承担本工程总承包责任和义务的总承包商自行完成。总承包商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和义务向业主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商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投标价格考虑不周、有缺或漏、计算错误等的补偿要求。13.9.文件接收与分包合同签署13.9.1.总承包商在收到业主指定分包工程、指定供应采购的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后按要求完成审阅并提出合理意见,否则视为同意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业主对是否采纳总承包商的意见拥有最终决定权。第37页/共133页13.9.2.总承包商在接收到业主提供的且需总承包商签署或加签的合同文件后,如合同条款同总包招标文件内容无实质性改变,则总承包商无条件完成签署工作,如果逾期未签,总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3.9款。13.9.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和监理单位发给总承包商需签署或加签的合同文件、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有效文件,总承包商无条件当日签收,如果拒绝签收,总承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3.9款。13.9.4.对于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等的招标文件、合同、付款文件和履约考评等的审核和盖章等事项,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总承包商特此确认授权其分公司或子公司全权代表总承包商进行相关审核和盖章,其分公司或子公司行为视同总承包商的自身行为,并由总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第14条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14.1.总承包商代表14.1.1.总承包商代表(也称“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14.1.2.对于本合同而言,经总承包商任命的并且按照本款已经取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的项目经理应是总承包商唯一的合法代理人。14.1.3.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14.1.4.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14.1.5.总承包商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后送交业主代表或业主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业主代表或业主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但并不视为对内容的认可。14.1.6.项目经理按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业主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业主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业主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业第38页/共133页主的,由业主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金额,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总承包商,由总承包商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并赔偿损失。责任在第三人的,相应顺延工期,但不追加合同金额。14.2.指令传达14.2.1.总承包商须维持一个有效率的现场机构以便业主发出的一切指示均能适时传送到工地执行。14.2.2.总承包商须将业主代表颁发给项目经理的指示记录在专门的施工日记内,并须允许业主代表、其项目业主代表或咨询顾问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上述日记。14.3.人员的更换14.3.1.如果没有得到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事先书面同意,总承包商不得更改项目经理,否则将视为其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总承包商没有得到业主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承担违约责任;14.3.2.项目经理超出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离开现场,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否则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承担违约责任。14.3.3.如果总承包商没有得到业主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承担违约责任。除事先获得业主书面批准外,总承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出现上述情况,总承包商在承担违约金的同时还须按照业主要求限期纠正。第15条设计人15.1.设计人设计人和设计人驻现场的代表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设计人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及时提供满足工程实施需要的图纸及相关设计资料;(2)及时解答、澄清可能由总承包商提出,通过业主转呈的任何关于设计方面的质疑和问题;第39页/共133页(3)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参加工程的核验、检查和验收。15.2.设计人驻工地代表设计人指定一名代表作为驻现场代表承担合同约定的设计人现场代表的工作,但设计人现场代表仅在业主认为必要时才会被要求到现场办公。第16条进场开工16.1.进场开工16.1.1.总承包商应按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该通知书上约定的进场施工日期为该工程的法定开工日期。16.1.2.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业主在进场当日向总承包商移交现场并填写现场移交记录。16.1.3.为了保证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总承包商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总承包商为了完成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16.1.4.双方签订合同,总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递交履约保函,但业主没有发出开工通知,总承包商不应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向业主索赔。第17条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17.1.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17.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整个工程的施工规划(也称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视情况而定)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该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有权要求总承包商随时提交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17.1.2.总承包商应按照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施工规划或施工方案的批准不解除总承包商对其应负的责任。17.1.3.业主对合同签定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施工组织设计属总承包商自身的施工措施。分项工程施工组第40页/共133页织设计中有特殊处理措施需经业主评审确认并由业主同意,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实际实施的内容以签证形式体现,且实施内容不可超越已审批的方案。第18条合同工期和开、竣工日期18.1.开工日期18.1.1.是指业主与总承包商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或是业主(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工程开工令(或通知)的日期。18.1.2.为了保证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总承包商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总承包商为了完成总包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18.2.延期开工总承包商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总承包商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业主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总承包商。业主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答复的,总承包商应进行书面催告业主,经催告后24小时业主代表仍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总承包商要求,工期相应顺延。业主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总承包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8.3.分期/分批次开工与竣工18.3.1.无论在任何时期,业主有权在本合同之工程范围内根据整项发展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将工程分期/分批次开工与竣工。总承包商已被视为在投标金额中已考虑此因素。总承包商需根据施工进度和要求,来完成分期/分批次开工及竣工的要求。18.3.2.总承包商确认当该等分期/分批次竣工部份交付业主后,分期/分批次竣工部份的质保期分别起算。18.3.3.由工程进度安排的加快或减慢、多次进出场、人员调配、设备调配和进出场、赶工、夜间施工、零星定货、与其它单位的配合、停工损失、交叉施工所带来的窝工、降第41页/共133页效、一次性投入增加、人工补差、特殊条件施工增加费等可能引起的一切费用,总承包商被视为在合同价款中已考虑此因素,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索赔任何费用。18.4.各区段竣工日期本区段内各单项工程全部竣工并完成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的所有单项验收或竣工条件,并获得正式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竣工备案通知的日期。18.5.工程整体竣工日期指整体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完成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竣工备案通知的日期。18.6.合同工期18.6.1.定义:指合同专用条款第18.1条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工程整体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也称为“绝对工期”。各区域的绝对工期是指合同专用条款第18.1条约定的各区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18.7.工期节点时间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19条进度计划19.1.提交进度计划总承包商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且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19.2.修订进度计划19.2.1.无论何时,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总承包商应根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工程按期竣工。业主有权对该修订的进度计划审核并批准,若调整进度计划未报审,视为总承包商擅自调整计划,处总承包商1000~50000元/次违约金。19.2.2.总承包商无权要求因上述进度修订而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进行索赔。19.3.保证进度计划第42页/共133页19.3.1.总承包商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19.1款中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19.2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19.3.2.施工过程中出现关键线路的某些施工节点进度经过赶工还是滞后,业主有权要求总承包商加大力度继续赶工,直至达到工程总进度要求为止,此类因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19.3.3.因总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处总承包商1000~50000元/次违约金,总承包商也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20条业主原因的延误20.1.业主原因延期开工20.1.1.如果业主依据第16.1款已发出开工通知,并且总承包商已经依据此开工通知在约定的时间进场,但由于业主未能在总承包商进场之前满足第7.1款或第7.2款或第7.3款的约定或由于业主其他原因导致总承包商不能随后实质性开工,总承包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业主并解释不能及时实质性开工的原因。业主应推迟开工日期,业主相应顺延工期。业主在收到此类报告后与总承包商协商是否补偿总承包商由此而发生的合理的额外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20.1.2.如果业态已经确定,因部分技术条件的变化导致的任何工期索赔,业主均有权不接受。20.1.3.上述的处理并不免除或减轻总承包商在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第21条总承包商误期责任21.1.总承包商误期违约金21.1.1.如果总承包商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专用条款第18款的约定,总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合同专用条款第21.1款约定的金额,作为误期竣工的误期违约金。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误期违约金按日计算,误期时间(日)自合同专用条款第18.1款中约定的(含据本条款第27条工期延长而调整的)竣工日期起,至本通用条款第49.4款确定的实际竣工备案日期止。第43页/共133页21.1.2.业主可以根据总承包商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情况,在总承包商出现阶段性进度滞后的情况下,从届时任何应付款项中先行扣除误期违约金。21.1.3.若业主认定总承包商会发生工期拖延而由业主另外派人进行抢工,抢工单位资质及抢工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总承包商应无条件认可及承担(包括垃圾的及时清运,但此事只需业主和监理公司同时认定即可),工期不予延长。21.1.4.误期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总承包商在本合同内的责任。21.2.误期违约金的减少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如果有区段)的竣工日期之前,如果工程或区段的任何部分已经按第49条竣工并已签发移交证书,对于在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延误所引起的误期违约金的计算,应按照已经签发移交证书的工程或区段的价值占整个工程价值的百分比而相应地减少。21.3.误期违约金的免责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业主书面确认,总承包商不承担误期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但不做经济赔偿:21.3.1.业主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21.3.2.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21.3.3.因业主原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不能按业主审定的总承包商的计划要求时间按时供应,单次连续延期5日(含)以上的,且该延误的工作项目是关键线路,总承包商可按业主实际延期的工作日扣掉5日后向业主进行工期签证。21.3.4.重大设计变更如结构体系变更、建筑规划调整等,影响工程进度的。注:一般性的设计变更,只能作为办理设计变更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不能作为总承包商延长工期的理由。21.3.5.不可抗力21.3.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业主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21.3.7.其他。第44页/共133页总承包商在20.1款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报告,业主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业主代表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总承包商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完成,总承包商除承担业主的所有损失外,业主还将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处总承包商延期工期的违约金。第22条总承包商误期赔偿22.1.总承包商误期赔偿22.1.1.总承包商已经充分了解:关于本工程的完工交付,业主已经或必将与第三方达成相关协议,因此本工程的误期完工将会给业主带来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此类经济损失是总承包商在订立合同之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总承包商原因导致本工程不能按期完工且总承包商按第21.1款支付给业主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总承包商误期完工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的,总承包商应另行向业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应补足因误期而引起的损失为限。22.1.2.误期违约金和赔偿金业主可从应向总承包商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以其他的方式收回此款项,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总承包商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第23条提前竣工23.1.提前竣工23.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或双方另外达成协议变更本合同,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业主不应要求总承包商在合同专用条款第18条约定的时间之前竣工。23.1.2.业主不反对提前竣工,同时不支付相应的任何费用,业主将积极配合总承包商提前竣工。23.1.3.如果总承包商应业主要求在合同专用条款第18条约定的时间之前竣工,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45页/共133页第24条工程暂停24.1.暂时停工24.1.1.本合同并不保证总承包商的工程会连续不断进行,可随时指示总承包商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24.1.2.业主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总承包商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总承包商应当按业主要求停止施工。总承包商实施业主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业主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总承包商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总承包商可再次书面催告,业主代表在总承包商书面催告后24小时内仍未答复的,总承包商可自行复工。24.2.工程暂停时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支付如果在业主依据第24.1款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总承包商已经订购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时间超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则总承包商有权获得该未被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支付。总承包商有权得到的付款应为该工程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日期时的价值。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1)总承包商根据业主的指示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业主的财产,且已明确复工后按期运到工地使用;(2)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总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第25条长时间暂停25.1.长时间暂停25.1.1.如果第24.1款所述的暂停持续时间超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总承包商的原因引起,则总承包商可通知业主,要求业主自接到该通知后28天内同意已中断的工程或其部分继续施工。25.1.2.总承包商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与业主协商赔偿事宜。因总承包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总承包商承担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损失,工期不予顺延。第46页/共133页25.2.现场保护在工程部分或全部暂停期间,总承包商应保护、照管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第26条复工26.1.复工26.1.1.在收到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总承包商应在通知业主后并与业主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总承包商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中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与此类修复有关的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26.1.2.如果业主根据第25.2款承担了暂停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照管责任和风险,总承包商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7天,该责任和风险应重新归属总承包商。第27条延长工期27.1.延长工期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工期准予延长:(1)第22.3款误期免责情形,且经业主书面确认延长工期;(2)其他事由,经业主正式书面同意延长工期,在合同专用条款里约定。27.2.延长工期的程序27.2.1.总承包商为了获准第27.1款所述的延长工期,其必须:(1)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后的14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2)上述通知之后的14天内,向业主提交总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业主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27.2.2.否则,业主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27.2.3.如果某一事件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总承包商难以按本款所述,在14天之内提交全面而切合实际的详情报告时,总承包商应当以不超过28天的间隔向业主提交临时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之内提交最终的详情申述报告。业主第47页/共133页在收到上述临时性和阶段性详情报告后,不得无故拖延,应做出关于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在收到最终的详情申述报告后,业主应复查全部情况,并做出有关该事件所需的全部延期时间的最终决定。但此类最终决定不应减少业主已经按本条而决定的任何临时延长工期的时间。如果总承包商未按照本条约定提交临时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以及最终详情报告,则业主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第28条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28.1.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中约定的所有相关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按现行的国家、地方政府、行业及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并须在存有任何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的要求执行。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3年版);(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8);(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8)《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9)《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10)《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1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1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JGJ/T304-2013);(1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9);第48页/共133页(15)《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JGJ3-2010);(1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1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20)《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16)。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为准。除此之外,总承包商还应遵守如下约定:28.1.1.总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文件。28.1.2.总承包商还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条款,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和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法规进行监督。28.1.3.总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市建委、项目所在地发布的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要求,严格审查施工图所明确的材料和设备,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意见。总承包商在工程中不得使用了《通告》明令限制和禁止的技术和产品。28.1.4.总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质量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并书面报送监理单位及业主。28.2.质量等级本工程质量等级约定为合格标准,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的相关结论为准。28.3.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可能只对其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做出约定,或者合同中对某类材料、技术、工艺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方法,在业主认为必要的时候,总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以及任何业主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在取得业主的批准后执行。第49页/共133页28.4.质量违约赔偿保证本合同下工程的质量达到本合同本条第28.2款约定的质量等级是总承包商的最起码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如因总承包商原因不能达到本条28.2款的质量等级,由总承包商承担由此给业主带来的所有损失(含直接损失及业主因本项目而对他人承担的合同/协议项下的责任等)。28.5.质量争议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关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如7天内双方不能就选择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由业主指定具有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总承包商认可鉴定结果。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工程质量鉴定为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工程质量鉴定为不合格的,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总承包商承担相应责任。28.6.建议若总承包商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判断依据有关的设计文件执行施工将产生质量缺陷,总承包商有责任将情况如实、及时的报告给业主,总承包商如未报告给业主将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若业主在收到总承包商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执行施工,则总承包商应予以执行,但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质量缺陷责任。第29条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29.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29.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1)符合合同约定;(2)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3)按照国家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要求进行检验、检测。29.1.2.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经过检验并获得业主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第50页/共133页29.1.3.在本工程中所使用的任何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必须符合业主对品牌、产地、规格、技术指标、技术要求、使用年限、品质及售后服务保证等要求,并符合:设计图纸、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环境保护、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29.2.使用不合格材料29.2.1.总承包商使用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合格材料,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均应承担责任。29.2.2.如总承包商使用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合格材料,每发生一次,总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50万元或不合格材料部分相应合同额3倍的违约金(以两者中高值者为准),且总承包商应无条件按照合同已约定的品牌、厂家、技术参数等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质量,同时业主保留向总承包商进一步追偿的权利。29.3.为检验创造条件和委托试验室29.3.1.总承包商应为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任何必要的协助。总承包商为达到本款的约定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事先经过业主批准的试验室进行有关检查、检测、检验和试验工作。任何经由上述试验室得出的检查、检测、检验和试验的结果应视为自动得到业主的承认。29.3.2.业主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他们认为必要的检查。不管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总承包商,总承包商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利或许可。29.3.3.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总承包商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业主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总承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29.3.4.若业主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第51页/共133页29.3.5.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业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总承包商支付给业主,或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总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29.4.责任的不减免合同文件说明需业主审批认可的物料、样本、文件、方案或工作,总承包商皆须提交给业主审批和认可。业主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总承包商按合同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发出,否则无效。29.5.业主供应材料的检验由总承包商按规范对业主供应的材料抽样试验不合格时,由总承包商按规范加倍取样试验,加倍取样试验的试验费由业主承担。不合格的材料由业主及时调运出现场,业主仅承担由此产生的材料搬运出场费用,若由此影响工期时,则适用工期延误相应条款。29.6.抽检国家及地区规定、招标文件要求的需进行抽检试验的材料(包括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抽样试验,材料的抽样送检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业主或监理单位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第30条样品30.1.样品报送30.1.1.对于在合同专用条款或其它合同文件中约定报送样品的材料、设备,总承包商应在使用前56天,向业主提交样品并附上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30.1.2.样品按业主要求送达指定地点、数量及报送单格式填写应按业主要求填写并递交,业主指定专人签收。30.2.样品批复30.2.1.业主收到样品后14天内给出书面批复,通知总承包商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30.2.2.如果业主未能在收到样品14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总承包商应书面提醒业主第52页/共133页30.2.3.尽快批复,在收到此类提醒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业主已经批准。30.2.4.总承包商须预留给业主充分合理的时间以便业主正确完成审批和认可。若因总承包商迟交物料、样本、文件、方案或工作而招致了业主没有充分合理的时间完成审批和认可,总承包商需承担一切时间延误责任和经济责任。30.3.样品存放30.3.1.得到批准的样品由总承包商负责存放。因存放不当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变性、变形或丢失等应属总承包商责任。总承包商应保证业主及其授权人能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30.3.2.按第30.1款提供样品和按第30.3款在施工现场为保存样品而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第31条工艺检验31.1.施工过程中对工序工艺的检验31.1.1.总承包商进行下道工序前必须落实自检、互检及交接检的“三检制”,并留有检查记录,总承包商应加强内部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自检合格后方可报请监理单位和业主检查或验收。31.1.1.1.对于按合同约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总承包商应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商定对其检查和检验的时间。总承包商应提前24小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31.1.1.2.业主在约定的时间未能参加检验,总承包商必须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检验记录和结果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报送业主。31.1.1.3.本工程检验记录格式使用地方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中规定的格式。31.1.2.其他补充约定第53页/共133页31.1.2.1.分项工程的相关工序在开展大面积施工前必须先完成样板,在得到业主和监理单位的书面认可后方可开始施工。31.1.2.2.结构施工前结合项目实际完成钢筋成型、模板及支撑、砼成型及收面、安装预留预埋管线(盒)管洞等节点的样板图库,报总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确认并备案,指导后续施工。31.1.2.3.结构施工中在业主要求的时间内将样板图库内容实体化,建立现场实体样板,安装管线预埋形成实际定位样板图,并将主要管线走向标注于实体上确保走向一致。31.1.2.4.分部或分项工程经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经一次整改仍不符合业主和监理单位要求的,按以下方式执行:(1)业主同意降级接收的,总承包商支付业主不符合要求项目造价50%的违约金。(2)业主不同意接收的,业主通知总承包商后即可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所有费用由总承包商双倍承担。(3)因此造成的业主其它损失由总承包商负责。3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1.2.1.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之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31.2.2.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总承包商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参加检验。此类通知应包括总承包商自检的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31.2.3.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参加检验,如果业主不能参加检验时,则按第31.1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31.2.4.检验过程中由总承包商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合同约定,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总承包商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或下一道工序施工,下道工序施工前对验收合格部分不能做任何改动。如不符合合同约定则执行第31.4款。第54页/共133页31.3.重新检验无论业主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总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符合合同要求,则业主与总承包商进行适当协商之后应将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总额追加到合同价款中。其他任何情况下,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31.4.不合格品的处理上述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合格时,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总承包商:(1)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2)用合格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3)拆除不合格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完成上述步骤后,按着本合同约定,重新向业主及监理单位报验。如果总承包商未能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执行上述指示工作,则业主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工作,发生的费用可由总承包商直接向业主支付或业主直接从总承包商的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同时,业主有权按第54.1款处理。31.5.提供隐蔽工程图纸为维修方便,总承包商应在工程隐蔽前,向业主提交隐蔽工程的管路布置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隐蔽后的实体工程结构上标注。第32条试车32.1.试车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合同工作内容中的设备安装工程应进行试车检验。(1)设备安装工程在竣工前的试车由总承包商组织。总承包商应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业主。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总承包商准备试车记录,业主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业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第55页/共133页(2)如果业主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向总承包商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3天。业主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总承包商可自行组织试车,业主应确认试车记录;(3)任何有负荷试车应在工程竣工并移交后由业主进行,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总承包商的要求,总承包商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32.2.试车结果与责任划分(1)如果由于设计原因(第4.2和第4.3款中所述情况除外)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业主负责修改设计,总承包商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业主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业主应确定总承包商因此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并将其追加到合同价款中;(2)如果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由总承包商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如果设备由总承包商采购,则由总承包商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总承包商无权因此得到任何费用和工期补偿;如果设备由业主采购,则业主承担上述各项费用,业主应确定总承包商因此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并将其追加到合同价款中;(3)如果由于总承包商施工原因试车未达到验收要求,业主在试车后48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总承包商修改后重新试车,总承包商承担此类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并无工期补偿。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应认为试车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但依据试车结果进行任何上述处理的费用应依据本款中上述约定执行。第33条供应材料、设备33.1.材料供应方式定义33.1.1.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第56页/共133页也称甲供材料设备,指材料设备由业主选择产品购买,并送货至工地指定地点,总承包商负责卸货、搬运,及可能发生的二次搬运、堆码、验收、保管和安装。业主供应材料设备金额不计入合同价款中,采购合同由业主与供应商签订。33.1.2.乙供自报价材料设备指总承包商按国家规范及验收标准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供货合同由总承包商与供应商直接签订,价款由总承包商自行支付。33.1.3.甲指乙供材料设备指由业主确定材料品牌、规格、价格、供应商,由总承包商采购,价款由总承包商支付。业主认定的价格(为货到工地含税价)直接进入合同价款清单中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含下车、堆码、倒运、验收、送检及采购保管费等一切费用)。33.1.4.业主指定品牌的材料设备是指为业主指定品牌,总承包商自行采购材料设备。33.1.5.认质认价材料设备指合同签订时无法完整确认材料特性或工程中因变更涉及的材料,在工程实施过程由总承包商根据工期要求提出认质认价申请,业主通过“选用通知”形式,推荐材料设备供应商,对所采购材料进行价格、品牌、规格等条件进行确认,并委托总承包商采购。33.2.业主改变供应方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有权改变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33.3.业主供应材料、设备验收、保管和安装33.3.1.凡招标文件中注明的或在工程履约期内依合同约定的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根据本合同第48条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的相关规定执行。33.3.2.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做如下进一步约定:(1)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总承包商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产品合格证明及其他必要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第57页/共133页(2)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由总承包商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应含在总承包商的合同价款中。总承包商在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卸货、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业主供应材料设备时,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3)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如果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指定供应的合同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总承包商应就此书面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业主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总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由业主(责令指定分包商和指定供应商)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如果有,为总承包商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如果总承包商不及时通知业主或监理,则承担相应责任。(4)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在车辆能开到的室外施工场地内的任何场所,总承包商需预留材料、设备进场通道,进行车上验收。总承包商负责卸货,且在货到6小时内完成卸货、堆码、清点数量、验收质量、收集相关材料质量证明,并在收到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实物后三天内,将验收的数量、质量结果情况书面提交给业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总承包商每拒绝一次卸货或每延误8小时以上,业主可视情况向总承包商扣除违约金2-5万元。发生丢失损坏(含备品、随机附件等),由总承包商负责赔偿。33.4.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领用33.4.1.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格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里(不含安装工程业主指定单位供应材料价格)。33.4.2.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总承包商按设计预算用量及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确定的调整数量(图算量加损耗量)包干使用,总承包商领用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超过约定的消耗量时,总承包商领用量超过双方确定用量(图算量和损耗量之和)时,按照以下方式在工程结算时扣除:第58页/共133页33.4.2.1.超领比例=(总承包商的领用量-双方确定用量(图算量和损耗量之和))/双方确定用量(图算量和损耗量之和)33.4.2.2.消耗量的确定方法:图示工程量×(1+损耗率)。33.4.2.3.关于超领材料扣款约定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为准。33.4.2.4.损耗率的确定方法:(1)按总承包商投标报出的损耗率,但不超过项目所在地投标报价时执行的建设工程材料消耗量定额损耗率。(2)除业主供应材料设备按上述要求计算损耗率之外,其余材料设备均不再给予单独计算,均已含在综合单价的辅材费用中。33.4.3.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包含在综合单价里,总承包商按照暂估价进行组价,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论业主实际采购价与暂估材料/设备价的差价有多大,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且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暂估价按以下方法扣除:33.4.3.1.当总承包商领用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少于约定消耗量,支付进度款和结算时按照约定消耗量计入材料/设备暂估价加上税金进行计算。33.4.3.2.当总承包商所领用的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数量超出约定消耗量,支付进度款和结算时:(1)在约定的消耗量以内部分,按照投标暂定材料/设备价加上税金,从合同价款中扣除;(2)超出约定的消耗量时,按照业主实际供应价加上税费,从合同价款中扣除。33.4.4.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由总承包商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准确的需用计划(当业主有明确的材料设备供应采购期量要求时,总承包商必须严格遵守),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采购时间。33.4.5.总承包商获得施工图后7天内提出后续两个月的备料计划。33.4.6.基础施工图设计交底后5天内提出基础对应的材料设备总计划。上部施工图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后20天内总承包商提出上部对应的材料设备总计划。第59页/共133页33.4.7.总承包商的材料计划要力求准确,数量大或计划计算比较复杂的材料,总承包商应进行认真复核,总承包商在提出材料设备月度计划后,若发现需要补充或调整上月的材料设备月度计划,应提前并在本月3日前向监理单位及业主提出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总承包商每月只能提出一次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因总承包商原因多次提出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业主处总承包商1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如因总承包商计划滞后,计划不准确、不落实,未按本合同约定提前提出材料设备总计划、月度计划、零星(调整)计划,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无法退货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商承担。第34条材料代换34.1.材料设备的代换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2)任何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3)业主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总承包商可以按第34.2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业主按第34.2款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总承包商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总承包商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34.2.使用代换品的程序如果根据第34.1款使用替代品,总承包商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1)拟被替代的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第60页/共133页(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合同文件索引;(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6)价格上差异;(7)业主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总承包商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业主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总承包商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业主未给出书面指示,总承包商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业主代表,若业主代表于接收通知的7天内未表异议或另有书面指示,则应视为业主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总承包商可以据此使用该替代品。任何情况下,使用任何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总承包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改合同中已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厂家、技术参数等,每发生一次,总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50万元或替换材料设备部分相应合同额3倍的违约金(以两者中高值者为准),同时业主保留向总承包商追偿的权利。若业主不能接受总承包商擅自更换的材料设备,则总承包商应无条件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厂家、及技术参数等对擅自更换部分进行整改,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质量。若业主接受总承包商擅自更换的材料设备等,则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材料设备的差价引起的合同额减少相应扣减;如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材料设备相比导致合同额增加,费用不予追加。34.3.使用替代品后业主的决定(一)如果是业主的原因以及发生有经验的总承包商不可预见事件发生所导致总承包商根据第34.1款和34.2款使用了替代品,业主应在与业主和总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款中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第61页/共133页(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34.4.使用替代品后业主的决定(二)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导致总承包商根据第34.1款和第34.2款使用了替代品,业主应在与总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由总承包商承担。(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34.5.使用替代品结算办法依据第34.3款和第34.4款,由于使用替代品,合同价款的调整计算办法为:价格调整金额=数量×(替代品价格-投标材料/设备单价)×(1+税率)第35条进口材料和设备35.1.进口材料设备如需采用任何从国(境)外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这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中相应注明并明确采购、进口、报关及清关的责任划分。(1)如果合同中明确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总承包商负责采购和进口,则总承包商在其合同价款中应包含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以及与此类进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如果不是免税工程)、增值税、港口税费、运费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费用;(2)如果合同中明确这些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接由业主负责采购和办理进口,则执行合同第33.3款约定并由业主承担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一切费用;(3)业主应负责办理与此类进口有关的申请、许可、证书、外汇使用等手续。此外,如果合同中明确报关和清关等事宜由总承包商负责,业主应根据第6.1款而给予总承包商必要的协助。第62页/共133页如果由于业主原因导致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能按计划运抵现场致使工程延误,总承包商应就此通知业主,业主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总承包商协商是否追加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第36条计量及计价36.1.工程量的计量36.1.1.为确定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及支付进度款,需对图纸工程量计量。36.1.2.业主和总承包商对已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条的第36.2、36.3款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的阶段计量。36.1.3.双方约定在总承包商收到正式施工图纸后28日内完成计量。36.1.4.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计量应于获得变更依据之后的14日内完成。36.2.业主要求的工程计量36.2.1.当业主要求对总承包商范围内的工程量或任何部位进行计量时,应及时通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应:(1)立即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协助业主进行上述计量;(2)提供业主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36.2.2.如果总承包商7天内未能参加上述计量工作,则以业主自行计量结果为准。36.2.3.对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总承包商应准备好相应的施工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这些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应事先提请业主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对上述永久工程进行计量的依据,任何以该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为依据所得出的计量结果,业主和总承包商代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签字后的计量结果即作为确定合同价款和按照第38条进行支付的有效依据。36.3.工程量计算规则36.3.1.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按照“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以及《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附件》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本合同下任何性质的计量。36.3.2.如果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缺少或不适用,则业主应与总承包商商定补充规则。第63页/共133页36.4.工程量清单计价36.4.1.按照前款36.1、36.2、36.3计量结果和本款确定的综合单价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计价。36.4.2.综合单价确定的方式:36.4.2.1.只要合同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的项目并已标明综合单价,则应直接按照此类合同中列明的综合单价进行计价;36.4.2.2.如涉及的工作内容在合同中无相应综合单价,应取类似工作的单价、价格或费率。36.4.2.3.下述有关工作内容宜采用新的单价、价格或费率:(1)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属于“固定总价项目”;(2)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的综合单价、价格或费率。新的单价、价格或费率应考虑(1)和(或)(2)项中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综合单价、价格或费率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综合单价、价格或费率可供推算新的综合单价、价格或费率,工料机单价和费率以及计价程序按照投标报价时的基础数据进行组价,人工、材料、机械的含量按照净量测量,并结合当地类似项目定额含量执行。(3)如果合同内没有相应的材料价格,总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可能需要的证实所付款额的收据或其它凭证,并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业主提交订货报价单供批准。36.5.暂定金额、暂定数量、暂估价36.5.1.暂定金额36.5.1.1.“暂定金额”所指涉涵盖的工作是一些投标时不能完全预见、规定或详细说明的工作。此等工作及其完成时间包括在本合同的工程范围及合同工期内,唯此等款项仅为暂定。“暂定金额”须按业主在合同执行中发出的指示而部分或全部的使用,或若不需要时则从合同金额内全部扣除。36.5.1.2.暂定金额所指工作的费用亦按第41条变更计量与计价计算,合同金额及付款额则按计算出的费用与原暂定金额的差额而做出相应的增减调整。第64页/共133页36.5.2.暂定数量36.5.2.1.合同价款清单内非以在“项”为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的部分或所有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时须按最后发出之施工图纸及第41.2条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重新计量,并按相应的合同单价套价计算以调整合同金额。36.5.2.2.暂定数量纯为估计数量,业主对其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总承包商须自行负责合同价款清单暂定数量订购物料的准确性。36.5.2.3.总承包商不能只根据暂定合同价款清单所列数量、尺寸及规格而不研究图纸或不进行实地量度而订购物料或执行施工。因总承包商不采取此等复核步骤而引致的错误或虚耗物料,业主不负责。无论最终确定的工程量与原估计暂定数量存在任何差别,合同工期及合同单价均不会做出任何调整。36.5.2.4.唯暂定合同价款清单内以“项”为单位的所有项目,其价款日后只会按所述之工作在施工中是否确有发生而决定是否应包括在结算总价内,并不会重新另行计算或因结算暂定工程量之不同而进行任何调整。36.5.2.5.总承包商填在合同价款清单之暂定数量项目的单价应已包括运送物料到工地、卸货、储存、起吊、放下、定位、安装、切割、损耗、退回、包装等所需之物料费及人工费、使用机械及工具费、间接费、利润及风险费用。36.5.3.暂估材料单价36.5.3.1.合同价款清单之有关项目描述内所存在的“暂估材料”,乃为业主按清单数量或暂定数量而估算的相关供应单位运送该项目主材至工地现场的估计供应单价,并不包括该项目的安装辅材、总承包商须计取的采购管理费及二次搬运费等。总承包商应参考此等供应单价和前述规定而将辅材、额外损耗、人工、机械及其他间接费用、利润及一切税金等的费用包括在扣除“暂估材料”后的综合单价内。36.5.3.2.“暂定材料”项目的物料品牌、规格、供应商及有关物料实际交付至工地现场的价格,需通过业主和总承包商在施工中共同组织的联合招标或通过业主的材料认质认价而具体确定。此等供应单位一经选定,即视作总承包商本身的供应单位。业主选定后,第65页/共133页总承包商须马上展开计量及采购工作,有关之采购、下订单、确保订购数量准确无误、确保供货时间配合工程进度等,将完全属于总承包商与该供应单位之间的内部管理事宜。36.5.3.3.业主亦可选择通过审批总承包商在施工中依据业主明确的技术要求而提交之报审资料包括技术规格说明书、质量检测报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使用证明等及物料实物样品而确定“暂定料值”项目的物料品牌、规格、供应商及有关物料实际交付至工地现场的价格,再由总承包商负责采购。总承包商须对每种设备/物料至少提供3种选择方案并附有相应的报价单价,以供业主有效完成审核,业主不负责因总承包商未按前述要求执行报审所产生的任何虚耗时间。36.5.3.4.若实际的供应单价与原暂估材料单价有所不同,则按以下公式计算材料价差,合同总价及中期付款额亦相应调整:36.5.3.5.材料价差=按合约规定工程量数量×(实际供应单价-暂估材料单价)×《合同价款清单主材损耗分析表》或《合同价款清单》约定的消耗率×(1+项目所在地税率)36.5.3.6.上列公式之材料价差调整价款计算内采用的数量则是按施工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的重计量数量,而非实际供应量,且主材以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不再做出调整。36.5.3.7.业主可选择供应此等用"暂估材料单价"描述的主材给总承包商使用。若业主做出所述决定,则按清单数量或暂定数量与原暂估材料单价连其相关税金而套价计算确定的价款须从合同总价内全部扣除,扣除原暂估材料单价连相关税金后的原合同单价则用作进度付款及结算。第37条合同金额37.1.合同总价的组成37.1.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37.1.2.合同暂定总价的组成及调整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66页/共133页37.1.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固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合同清单内的数量,除非特别说明是“确定数量”,便全都是暂定数量,结算时需要再重新进行量度。37.2.总包服务费包干37.2.1.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总承包服务费包干;37.2.2.所谓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中的总承包服务费包干,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37.2.2.1.总承包商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总承包商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对于措施项目与其他项目费所要求的需要总承包商投入的所有资源,总承包商应以满足其全面履行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合同义务、责任和条件为原则,并结合其自身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进行充分和全面地考虑,总承包商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费中总承包服务费的报价固定包死、不得调整(合同专用条款41.5款约定的除外)。37.2.2.2.进一步约定,无论业主可能发布的洽商变更对合同内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任何程度的改变,都不构成总承包商修改其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中总承包服务费提出任何索赔的理由。(1)业主不接受由于总承包商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索赔。(2)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中的总承包服务费不因施工方案调整而调整。37.3.固定单价的含义所谓综合单价固定,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1)综合单价已经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规费和税金;(2)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列项,总承包商在报价时未标注单价的项目,其费用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内,不论变更情况如何,该未标价的项目,不再计价;(3)业主不接受由于总承包商对清单项目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索赔;第67页/共133页(4)对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中暂定工程量的差别,无论其差距有多大,均不调整合同综合单价;(5)合同期内,组成综合单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均不调整;(6)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方案调整而调整;(7)主材损耗含在综合单价辅材当中,除业主供应材料设备外。(8)其他。特别指出,砼单价在投标时是以商品砼报价,施工期间,除非业主和监理单位同意,砼都必须采用商品砼。37.4.货币本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采用人民币。37.5.暂定合同总价的调整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总价金额和合同价款金额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暂定值,其中合同价款可按照第36条、第40条、第41条调整并逐步确认。第38条支付38.1.资金计划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14天内向业主提交一份体现整个合同期内的资金流量计划,资金流量计划的格式应经过业主批准。38.2.月度报告总承包商应编制月度报告,并作为第38.6款所述的请款单的附件或证明文件提交给业主。第一份月度报告应在开工次月1日起14日前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的每份月度报告均应在次月14日前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当月的第一天起至当月的最后一天止,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为止。每一份月度报告应包括:(1)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总承包商的工作)、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第68页/共133页(2)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总承包商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4)总承包商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5)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38.3.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支付以第36条计量计价为依据确定的合同价款按约定的工期节点和合同专用条款第38.2款、第38.6款支付。38.4.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措施项目费按合同专用条款38.2款约定工期节点和已完工作量占合同价款的比例进行支付,累计支付至80%时停止支付,剩余的措施项目费待竣工结算后同分部分项工程费一起支付。38.5.总承包服务效果评估及支付38.5.1.总承包服务费拨付前需对总承包商管理、协调、配合责任完成效果进行评估。38.5.2.评估时点按合同专用条款。38.5.3.参加评估的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和在评估时点前已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各分包商;38.5.4.支付节点和比例按合同专用条款。38.5.5.“总承包服务评价表”见本合同附件。38.6.付款申请在总承包商按照第46.1款提交了履约保函并得到业主批准以前,业主没有义务向总承包商颁发任何付款单。第69页/共133页在不违背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总承包商应于每月日将工程进度报表报监理单位及业主审核,先由总监理工程师核对当月的现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作量,然后由业主项目工程部项目经理进行形象进度的复核,再由业主项目成本经理完成工程费用审核,扣除按合同规定应扣回的业主供应材料或设备款,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月进度款支付比例、本合同各项扣款规定确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在业主完成审批同意后于次月日之前支付进度款。38.6.1.进度款申请资料(1)付款申请报告;(2)工程量清单(连电子版本);(3)《合同款收款银行账号证明》;(4)各类扣款单复印件;(5)奖励通知单复印件;(6)违约索赔单复印件;(7)已经通过项目公司成本部复核的签证累计汇总;(8)确认工程造价之预算;(9)其他款项往来证明;(10)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资料;所有进度款申请资料必须提交一式两份,并且两份资料须完全一致。进度款申请必须有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量及单价的审核意见。38.6.2.进度款支付计算公式38.6.2.1.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当期(审定的合格工作量对应的合同金额+审定的合格工作量对应的甲供材料或设备价款-甲供材料或设备实领用价款)×进度付款控制比例-违约或其他应扣款。38.6.2.2.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业主将于次月按合同约定补付给总承包商工程进度款,补付款支付计算公式如下:第70页/共133页38.6.2.3.应补付的工程进度款=(合同总造价+合同总造价对应的甲供材料设备价款-累计甲供材料设备实领用价款)×竣工验收合格时付款控制比例-累计违约或其他应扣款-累计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38.6.2.4.上式中:合同总造价应以审定的工程预算或双方均认可的其他计价表为准,若无审定的工程预算,双方可参照暂定合同金额协商确定。38.6.3.该款项支付后,除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外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前业主将不再支付任何款项。38.6.4.工程进展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增减调整费用,待变更、签证审定、价格确认且实施完毕后,可按当期进度款比例进行支付。38.7.支付38.7.1.业主应:(1)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支付预付款(如有);(2)完成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形象进度后,在批准总承包商按照第38.6款提交的请款单后28天内向总承包商支付经业主审核后的进度款,但须扣除总承包商应承担的的各项费用、违约金和赔偿金等;(3)在总承包商依据第39.1款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依据第39.3款向总承包商支付业主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付款单应付的款额;(4)依据第38.9款向总承包商支付质量保修金。38.7.2.总承包商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总承包商接受任何上述支付的合法银行帐户通知业主,以便业主将任何总承包商依合同应得的款项汇入该银行帐户。38.7.3.总承包商应根据业主以书面通知方式确认的每笔应得款项金额向业主提交其认可的合法完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在收到该等合法完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总承包商付款。如总承包商未能提供,则业主的付款将顺延。延迟付款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总承包商承担。第71页/共133页38.7.4.如果提供的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政府机关质疑和检查并被认定为非法票据,总承包商或相关的分包商除重新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外,还应承担由此给业主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罚金、滞纳金、税款等),并按照所开发票金额的1%向业主支付违约金。38.7.5.双方确认工程结算金额后,总承包商提供全部结算金额的完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支付差额部分的工程款相应的税金;此税金在支付第一笔保修金中抵扣。(此处税金的税率指清单报价中的税金率)38.7.6.业主有权从应付总承包商的款项或质量保修金扣除总承包商应承担的各项费用、违约金和赔偿金。38.8.除外条款38.8.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必须经业主代表书面确认总承包商对本合同所有规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总承包商在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中有不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执行的情况,根据总承包商情节的严重程度,业主有权扣留总承包商部分工程款项、缓付甚至不支付总承包商当月的工程款项。38.8.2.当完成工程量未达到进度计划要求时,经业主项目工程部确认,业主可扣留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10%的进度滞留款,直至总承包商实际工程进度达到工程实施计划,在总承包商实际工程进度达到工程实施计划时,业主在该月可补付总承包商被扣付的工程进度款。38.9.专款专用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业主严禁总承包商将付给的工程进度款使用在与业主发包的工程以外的其他项目,工程进度款必须专款专用,一经核实总承包商有挪用业主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业主处总承包商100000元/次的违约金。总承包商雇佣的劳务工人工资及一切支出由总承包商自行解决,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事项为借口拖欠劳务工人工资,业主对总承包商拖欠任何应付款不承担责任。38.10.延期支付的补偿第72页/共133页38.10.1.如因业主原因,业主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根据第38.7款应支付的任何款额,则在两个月内,总承包商不得计利息,也不得停工和延长合同工期(应视为正常履行合同)。超过两个月,业主从应付款之日起,按应付款额的相应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付给总承包商利息。38.11.正式的税务发票38.11.1.工程款支付时,总承包商应按项目所在地税务规定出具发票,开票金额不包括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费,并向业主提供足额的建安税票后,业主支付其工程进度款。38.11.2.总承包商申请付款必须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如果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受到政府机关质疑和检查并被认定为非法票据,总承包商除重新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外,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业主的一切损失(包括罚金、滞纳金、税款等),并按照合同总额的10%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业主还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38.11.3.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均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转帐或支票的方式支付,具体约定详见专用条款。38.11.4.总承包商应在业主认可的银行开户,若支付方式中有银行承兑汇票,且总承包商需要提前支取银行承兑汇票,则总承包商必须在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票银行贴现,提前支取承兑汇票发生的贴现息由总承包商承担。38.12.质量保修金的扣留与支付38.12.1.总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对交付业主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限详见第51.1款,本工程质量保修金额度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38.12.2.在总承包商提交请款单以及业主开具付款单时,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依照本合同第51.1款关于质量保修期的约定,质量保修金的返还额度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38.12.3.所有保修金均为无息返还,业主退还保修金时必须有业主或业主授权的物业公司的签字手续;38.13.业主代缴的规费、税金及其他政府收费第73页/共133页出现业主代总承包商缴纳的规费、税金及政府性质其他收费时,业主将在缴纳后最近一期进度款支付中扣除,不足以扣除的,不足部分在延后一期进度款支付中扣除,以此类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8.14.清单报价表的税金项目不应高于当地的税费比率。否则业主有权利进行合理调减。第39条竣工结算39.1.竣工结算39.1.1.工程施工图预算总承包商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及要求完成并上报(内容应同时包含总承包商授权的工程量、预结算书签字确认人)施工图预算,送业主进行初步审核。施工图预算资料每套通常应包含:(1)施工图预算书(含编制说明及报告)。(2)施工图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3)业主供应材料及设备明细表及材料定价文件。(4)施工图预算主要工程量计算稿。(5)套用的有关工程(通用或标准)施工图集目录。(6)专用条款约定及业主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业主须在总承包商上报预算资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总承包商应积极配合业主共同核对完成施工图预算,否则造成预算无法按期完成,业主有权暂停支付给总承包商工程进度款,直到施工图预算三方(业主、总承包商、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共同审核完成。39.1.2.工程施工图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调整确认,形成施工图结算。39.1.3.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结算第74页/共133页39.1.3.1.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结算指对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现场签证单的结算。总承包商应就每份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现场签证单编制一份结算书,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结算,否则,业主将不再接受总承包商未报送部分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结算书,视为总承包商自动放弃该部份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费用,但在预结算汇总时业主仍有权对工程量有调减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单的费用进行统计。39.1.3.2.总承包商报送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结算资料,每套资料通常应包含:(1)汇总表。(2)每单对应的结算书。(3)结算书对应的计算依据(原件):如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现场签证单(包括收方单)。(4)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业主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等。(5)业主须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39.1.4.材料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总承包商应按业主要求对已领用的业主供应材料及设备进行清理,报送给业主进行初步审核,总承包商应积极配合业主完成材料结算。39.1.5.财务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总承包商应按业主要求对已支付的进度款列表统计,并向业主提出已支付款对账申请,经业主项目成本经理同意后与业主项目财务经理对已支付款帐目进行核对。39.1.6.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在施工图结算、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结算、材料结算、财务结算完成后,总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的结算汇总格式编制汇总结算表,业主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汇总竣工结算时间内完成审核。39.2.竣工结算资料第75页/共133页39.2.1.在获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具体时间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为准,总承包商应按批准的格式向业主呈报竣工结算报告(草案)一式三份,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详细说明以下内容:39.2.1.1.结算资料的要求:39.2.1.2.合格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9.2.1.3.结算通知书;39.2.1.4.承诺书、结算资料汇总表;39.2.1.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分项工程验收报告;39.2.1.6.加盖红章的《结算申请报告》;39.2.1.7.与结算相对应的有效合同、补充协议;39.2.2.详细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含编制说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依据进行报审,具体依据如下:(1)合同清单单价或合同中约定的取费标准;(2)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约谈记录、限价单等;(3)甲、乙双方签认明确费用的函件,经审批确认费用的会议纪要;(4)扣款、罚款单。39.2.3.以上资料中约谈记录/限价单/费用函件/会议纪要及扣款、罚款单等需提供原件,无原件者可提供经过核对后的复印件;39.2.4.《工程竣工结算书》由总承包商签字、盖章后报送(同时提供电子版本供复核与调整);39.2.5.相关的结算工程量计算稿或后附结算图纸(包括签证附图),范围及内容必须清楚明了,具有较强的可复查性,且图纸是已经过监理单位及项目工程师签字确认用于施工的或者经核对过原件的,以上资料复印件(同时提供电子版本供复核与调整);39.2.6.符合业主要求的经过统一编号的签证(后附设计变更、工程指令资料)资料的原件;第76页/共133页39.2.7.详细填写《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对帐单》中项目名称、已付款情况、收款帐号、收款银行等相关要求并盖章后经财务相关经办人确认,原件两份附至结算资料中。39.2.8.业主将对总承包商呈报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如果业主不同意或不能证实该竣工结算报告(草案)中的某些部分,总承包商应根据业主的合理要求进一步提供任何必要的资料,并就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经业主同意后)对该竣工结算报告(草案)进行修改,随后,总承包商应编制并向业主提交这种经双方同意的竣工结算报告(在本合同条款中称为“最终结算报告”)。39.2.9.最终结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合同价款;(2)设计变更;(3)现场签证;(4)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5)业主供应材料、设备;(6)奖金、违约金和各类扣款(含代扣代缴的费用、第三方实施)。39.2.10.上述竣工结算资料最终将由业主与总承包商确定完成,业主接到符合合同要求的最终竣工结算报告后审批时间,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为准。39.2.11.双方确认:业主未在前述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审批完毕或提出异议的,并不视为业主已认可总承包商提交的结算报告。39.3.工程竣工结算39.3.1.工程竣工结算起算时间39.3.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工程移交完成,且竣工结算资料完整,符合合同要求,经业主书面确认之日起。39.3.1.2.本合同针对工程竣工结算所约定的业主审核确认时间均不包含双方处理工程竣工结算中争议问题所花费的时间。39.3.2.总承包商的配合第77页/共133页39.3.2.1.总承包商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专职预算人员积极对接业主。总承包商应积极配合业主聘请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并提供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所需要的资料和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39.3.2.2.总承包商特此同意业主可以直接与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就指定分包工程、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安装工程进行结算,并认可该结算结果及给予必要的配合。39.3.2.3.总承包商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业主的工作,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为依据,协商解决问题,共同完成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工作。如总承包商不配合竣工结算工作,业主将停止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总承包商承担。39.3.2.4.因总承包商不积极配合,影响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进度或使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业主将不再要求总承包商参与审计和认可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的审计结果,总承包商同意直接按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的审计结果执行,业主也不对审计超期负任何责任。39.3.2.5.总承包商必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工程预(结)算书并整理完整的结算资料向业主报送,若总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预(结)算资料不完整,经业主催促后14天内仍未补充完整的,业主有权只对现有的该工程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预(结)算审核(或审计),此外总承包商零星再增加的该工程预(结)算资料,业主不再接受,也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39.3.3.结算超报违约39.3.3.1.经过分段计量确定的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材料和设备价、业主供应材料设备价扣减价、合同索赔金额、各类扣款(含代扣代缴的费用、第三方实施)、奖金和违约金作为竣工结算价的组成部分。39.3.3.2.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本工程业主与审(核)计单位签订的预、结算审计费用计取标准。39.3.4.结算办法不调整第78页/共133页39.3.4.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外,本合同结算办法均不得调整,不能据此进行合同结算办法调整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于:39.3.4.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39.3.4.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的指导性文件。第40条变更40.1.变更40.1.1.如果业主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业主应有权指示总承包商进行下述任何工作,总承包商应遵照执行:(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2)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但被省略的工作由业主或其他总承包商实施者除外);(3)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类型;(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5)实施为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性质的附加工作;(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40.1.2.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对工程价值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按第41条估价。如果业主发出指示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总承包商的违约或毁约或应由他对此负责任的原因造成,则任何由此类违约造成的变更的费用应由总承包商承担。40.2.变更的指示40.2.1.没有业主的书面指示,总承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因总承包商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业主的损失,由总承包商承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40.2.2.当业主发出书面指令的情况下,总承包商必须根据该指令对本工程做出更改,总承包商将获得根据相应合同条款而计算的费用增减。总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本工程,否则业主将不承担该更改费用,并且总承包商必须自费将变更过的部分恢复到本来业主要求第79页/共133页的状态。因总承包商原因,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而对原先的工程所作的修缮不属于工程变更范围。40.2.3.在业主发出修改本项目的指示后,总承包商须根据该指示对本项目进行修改,无论其工程量是增加、减少,还是因总承包商的原因而导致的变更指示,总承包商均不得因任何理由而拒绝执行该指示;如果总承包商拒绝执行业主所发出的指示,业主将委托其它分包商执行该指示,但所发生的费用将由总承包商承担。40.2.4.对于由其它分包商已完成但与本工程相关的工程,总承包商须在收到进场通知的3天内,按设计图纸或由负责完成此项工程的分包商所绘制的实际施工图纸复核所有尺寸、标高、定位、质量等,并在正式开工前3天向业主书面报告复核结果。若总承包商在复核时发现任何问题,须在正式开工前书面提出,并协助业主解决问题。若总承包商在正式开工前未提供复核报告或在正式开工后再向业主提出问题或矛盾,则总承包商不会获得业主准许的工期延长\\成本增减,并且所有需要解决的问题都由总承包商自行承担。第41条变更计价及计量41.1.工程变更的计量和计价本工程内包括之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暂定工程量重计量及设计变更增减费计算,以及解释合同单价所包括的内容或项目等,均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41.1.1.没经过业主同意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大样图、配合图和竣工图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允许用于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变更的计量和计价。41.1.2.总承包商被要求在工程量清单中包括的计日工清单中填入完成工程所可能需要的各工种的人工单价、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的台班价格,该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将用于业主可能指示的零星工作的计价和工程变更的计价。41.1.3.如果工程变更所包含的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相同的和相似的项目,变更的计价将直接引用已有的价格或对已有价格做合理换算;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相似的项目,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的计价将依下列方式处理:第80页/共133页(1)由总承包商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和总承包商投标书中的基础原则,以独立报价的方式,报业主审批,如果总承包商选择这种方式,他应在接到相应变更文件或指示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将其意向通知业主。(2)以计日工价格进行计价;为此,总承包商应在变更实施时,按经业主批准的格式,作好变更所实际耗费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纪录,并经业主及其代表确认,在进行计价时,出示这类纪录;其中的有关材料的价格应是市场最具竞争力的价格,材料价格应经过业主的预先批准,总承包商在计价时,应同时向业主出示发票,发票中的价格不允许超过经业主批准的价格。(3)如果合同内没有相应的材料价格,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所在市价格信息指导价执行。41.2.变更的工程量计算书41.2.1.总承包商递交的关于任何变更的估价或报价应包括相应变更的工程量计算书;计算书应具有充分的可追溯性,用于计算的原始数字仅能来源于有关图纸、洽商或指示中的标注或技术说明中的约定;计算书应注明计算所依据的图纸、洽商或指示的编号、区段位置(轴线和标高)、构件或房间号等索引信息,且应写明算术运算的过程,以便业主能方便和快捷的根据合同文件进行追溯校核;变更工程量计量书和报价书的格式应统一并须经过业主的认可。41.2.2.如果业主要求,总承包商应确保他的工程量计算人员在业主要求的任何合理时间就其工程量计算的过程、计算书和工程量清单价格明细等向业主作必要解释,以确保变更计量和计价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41.3.提交变更报价审批时间对于一些业主认可的变更工程,如果业主要求总承包商提供该变更部分的报价,总承包商必须在7日内提供该变更工程的详细且是最终的报价给业主。如果总承包商不能在7日内提供该变更工程的报价,则被视为总承包商认为该变更工程对工程造价没有增加,如果该变更工程对工程造价有减少的经业主、总承包商确认后扣除。第81页/共133页41.4.计日工不在总包范围内的工作,如果业主认为必要或可取时,可以直接发出指示,规定以计日工的形式实施任何变更工作。对这类变更工作,应以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价格清单中所列明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的费率和价格为基础计价。41.5.可调单价的材料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材料调价规则执行。41.6.材料设备暂估价调整材料设备暂估价由两部分组成,业主供应材料设备暂估价部分和业主限价材料设备暂估价部分。41.6.1.业主供应材料设备暂估价的调整按第33.4款约定执行。41.6.2.业主限价材料设备暂估价的调整详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第三章第6条规定执行。41.7.措施项目费的调整41.7.1.在相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下,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与原招标文件列明的建筑面积相比较,变化不超过合同专用条款第41.5款所规定的百分比,措施项目费不调整,如果超过合同专用条款第41.5款所规定的百分比,与建筑面积有关的措施项目费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调整。41.7.2.当设计变更后的建筑面积大于合同专用条款第41.5款中的百分比(不含)时,措施费调整方式为:A=B×[(C-D)/D-合同专用条款第41.5款中的百分比]41.7.3.当设计变更后的建筑面积小于合同专用条款第41.5款中的百分比(不含)时,措施费调整方式为:A=B×[(C-D)/D+合同专用条款第41.5款中的百分比](1)A:结算时调整的措施项目费(2)B:经评审的合同措施项目费总额第82页/共133页(3)C:设计变更后的建筑面积(4)D:原招标文件列明的建筑面积。41.8.变更工程总价的确定根据第41.1款计算的变更工程造价,业主在确认后应发出变更工程造价确认单。所有经业主确认后的变更工程造价在结算中汇总进入结算总造价内。41.9.制度规定双方确认,在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所有签证均应执行业主制度规定。详见附件。41.10.总承包服务费的影响41.10.1.总包照管范围内的独立发包、指定分包与指定供应的工程纳入总承包商施工的或是总承包商没有实行总包服务的工程结算时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扣除。41.10.2.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因业主变更,纳入总包照管的,业主仅支付总承包商的管理、协调、配合费(即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按已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的同类工程平均水平计取,但不得超过因变更纳入总包照管工程造价(设备费除外)的1.5%.第42条索赔42.1.索赔通知不论本合同有无任何其它约定,如果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其它有关约定希望索赔任何追加付款的话,总承包商都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通知业主,同时将一份同期记录副本呈交业主。42.2.同期记录当第42.1款所指的索赔事件发生时,总承包商应做同期记录,用以支持和证明其索赔理由。根据第42.1款,业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对此类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以指示总承包商继续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但这种审查和指示本身并不表明业主确认总承包商的索赔理由。这种进一步的同期记录可作为对支持和证明索赔理由的补充材料。总承包商应允许业主审查所有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并在业主要求时,向业主提供记录的副本。第83页/共133页42.3.索赔报告根据第42.1款发出通知后28天内,或在业主可能同意的其它合理的时间内,总承包商应报送给业主一份说明索赔款额、索赔理由和索赔证据的详情材料。当据其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详情报告应视为阶段性详细报告,总承包商应按不少于28天或业主可能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发出阶段性详情报告作为进一步提出索赔的依据。在向业主持续发出阶段性详细报告情况下,总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之内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并在该报告中阐明总承包商的全部索赔要求。如业主要求,总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本款送交业主的详细报告复印送交业主。42.4.索赔的确认与支付42.4.1.在与业主和总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如果业主认为根据总承包商所提供的足够充分的细节(包括详情报告和同期记录),业主已经可以确定出应索赔事项的金额时,业主应发出一份确认通知给总承包商,在确认通知内应有明确的索赔事项、最后确定的索赔金额。该索赔通知内确定的金额,将在结算时计入结算总价。42.4.2.如果总承包商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总承包商有权得到已满足业主要求的那部分细节所证明的有关部分的索赔金额。业主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及时通知总承包商。42.4.3.对于任何存在的争议部分的支付,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55条解决。42.5.避免损失扩大当据其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总承包商应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件进一步发展,因总承包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件扩展,业主不给予索赔,同时对事件扩展的损失由总承包商赔偿。42.6.反索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业主向总承包商的索赔同样适用于上述索赔程序。第43条风险责任的划分43.1.工程的照管第84页/共133页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获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日期止,总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这种照管的责任应随竣工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业主。但是:(1)如果业主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总承包商从获颁发该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业主及业主的合作伙伴;(2)如果业主的合作伙伴需要提前进入尚未移交的永久工程,总承包商需要完全配合业主的合作伙伴并照管好相应的工程与设备;总承包商不得因任何借口、理由拒绝或推迟业主的合作伙伴进入尚未移交的永久工程。如果总承包商拒绝或推迟业主的合作伙伴进入尚未移交的永久工程,则视为总承包商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为准。(3)总承包商应对那些在保修期内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至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根据第51条中提及的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而完工为止。43.2.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总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第43.3款约定的业主风险和第44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不论出于其他任何原因,总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约定,并达到业主满意的程度。总承包商还应对他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43.3.业主风险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业主风险是指:(1)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合同第4.2款约定的总承包商负责设计永久工程的设计除外,其他永久工程的设计不当导致损失、损害和延误属业主风险;(2)业主提前使用或占有工程或其任何区段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由业主承担责任,但并不免除总承包商对工程照管、质量、进行验收等责任;第85页/共133页(3)业主提供的地勘报告或地表以下资料实质性有误;如果由于业主提供的地勘报告或地表以下资料实质性有误致使总承包商不得不实质性地改变依据该地勘报告或地表以下资料而设定的施工方案并由此产生损失或延误,当属业主风险;(4)业主为本工程直接雇佣的其他方的违约或过失造成的损失或损害。43.4.业主风险造成的后果总承包商应将他预见到或得知上述业主的风险及时通知给业主。如果业主风险导致损失或损害,总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对于弥补、修复此类损失、损害的费用,以及由于业主的风险使总承包商延误工期、承担了费用或造成损失,由业主承担。43.5.总承包商风险总承包商风险是指除第43.3款中所列的业主风险以及第44.1款定义的不可抗力以外的所有风险。总承包商被认为已经对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责任、义务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考虑,并在此基础上已经在其合同价款中包含了足够的费用用以涵盖其应承担的全部风险。43.6.总承包商风险后果总承包商风险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总承包商承担。43.7.责任限度由于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总承包商根据合同对业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合同价款。第44条不可抗力44.1.不可抗力第86页/共133页44.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合同中,不可抗力系指业主和总承包商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得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具体定义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44.1.2.合同任何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的7天内,相应地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为认定该类事件性质所必要的任何证明材料。44.2.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在该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业主和总承包商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但是规定,如果业主或总承包商延迟履行其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44.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总承包商的责任如果总承包商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监理,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总承包商还应将他的建议通知监理工程师、业主,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总承包商不得实施此类建议。44.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业主的责任如果业主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业主应立即通知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业主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业主还应将其建议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业主和总承包商任何损失。44.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对总承包商付款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工程遭受损失和损害,总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费用纳入任何付款单中。如果总承包商在遵守第44.3款约定时支出了附加费用,则该费用由业主审核后决定并加入结算价格。44.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第87页/共133页44.6.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业主承担。44.6.2.业主总承包商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44.6.3.总承包商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总承包商承担。44.6.4.停工期间,总承包商应业主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业主承担。44.6.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44.6.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4.6.7.其他由双方另行约定。44.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的解除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持续了182天,则尽管延长了工期,业主或总承包商可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如果根据本款解除合同,业主审核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以及:(1)已完成的且其价格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为工程订购的,且已交付给总承包商或总承包商有责任去接受交货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当业主为之付款后,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应成为业主的财产(业主亦为之承担风险);总承包商应将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交由业主处置;(3)为完成整个工程,总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负债;(4)将临时工程和总承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总承包商本部的设备基地的合理费用(或运回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能超过运回本部基地之费用)。第45条保险45.1.保险45.1.1.业主购买的保险45.1.1.1.业主为本工程所购买的保险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45.1.1.2.若业主已为本工程购买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第88页/共133页(1)上述之保险会有一些免赔事项和免赔额,及最高限额赔款条款所限制,总承包商应就本工程合同条款内所需承担的风险自行承担此等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赔额(垫底赔偿),不属保险事项的赔款,及责任最高限额以外的赔款,总承包商在投标金额内应已就可能要上述额外补偿的风险预留费用,并且应尽力遵守保单内的条款规定以及保险公司在有关索赔处理、损失补偿及意外预防等方面的一切合理要求,如未能遵守上述要求,一切后果应由总承包商自费承担。(2)该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总承包商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到业主的办公室查阅。对业主保险条款中的特别除外部分,总承包商应以自己的义务考虑加保与否,并承担加保费用。该项保险若因总承包商的过失而需延长,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总承包商承担。(3)总承包商须负责本工程每次索偿事件的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业主提供保险公司所要求提交的有关索偿事件所需要的一切证据和资料,总承包商确认上述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金额内。业主所购买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责任险并不能解除或减少总承包商按合同条款应承担的责任。(4)有关一切险的索偿在提交给承保人后,总承包商须迅速地把损坏的工作复原,把损失或损坏了的未安装物料替换或修补、迁离和处理任何残砾和继续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有由保险得到的款项(减去顾问费),由业主分期支付给总承包商。除保险所得的款项外,总承包商不能对损坏工作的复原、未安装物料的替换和修补、及残砾的迁离和处理,收取其它费用。若总承包商认为业主所购买的保险未能保障其自身的风险时,可自费补充投保。45.1.2.总承包商购买的保险45.1.2.1.总承包商需自行购买下述保险并向业主提供下述保险的保险凭证:(1)总承包商的车辆保险,包括国家法定的强制保险和充分必要的商业保险;(2)总承包商所照管、控制的财产的保险;(3)总承包商所照管、控制的施工设备、机械和工具的保险;(4)总承包商的工人、雇员、以及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身故、残疾以及各类医疗费用);第89页/共133页(5)总承包商按规定应投保的其他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6)总承包商须负责其供应物料在运送途中直至运抵工地的安全。若总承包商认为有需要,需自行购买有关的保险。45.1.2.2.无论业主是否为本工程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总承包商均应在工程施工开始直至缺陷保修期完结期间按相关规定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保险,并持续这类保险。总承包商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总承包商须与受雇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参与本工程的所有有关人员包括其自身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分包人(不论是否业主指定的)的施工及管理人员等,投保其认为必要的人身意外保险。业主对于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总承包商还是其分包人(不论是否业主指定的),都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45.1.2.3.总承包商须提供所投入本工程的全部财产和全部人员予以保险的有效保险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保单、批单、保险协议)及其保费交纳凭证,并负责上述保险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列明的保修期内有效。45.1.2.4.如果总承包商未使或未保证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向业主提供保险单,业主在任何这种情况发生时,将有权使任何这些保险生效并支付保险金,并随时从支付给或应支付给总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从总承包商扣回。45.1.2.5.总承包商应为本工程自费购买其认为所需的但不包含在业主保险范围内的其他保险。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未保险事项或不能向其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向业主提出索赔。45.1.3.损失赔偿总承包商或业主未能遵循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第46条保函46.1.履约保函第90页/共133页46.1.1.《合同协议书》签订时,总承包商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6.1款规定金额向业主提交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以保证其正确履行合同,且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可从应向总承包商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以维护上述保函额度。(1)该保函采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2)开具保函的银行须经业主同意,并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3)为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总承包商负担。46.1.2.总承包商不履行承包合同的,业主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当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弥补因总承包商未正确履行合同而给业主带来的损失时,总承包商应继续承担业主的损失。46.1.3.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46.1.4.业主不承担总承包商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收益。46.2.履约保函采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不能按照招标格式,须满足如下条件。如确实无法按照规定格式提供履约保函,则保函内容必须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业主无需提供任何承包商违约的证据或作出任何说明,仅需通知即可;如保函有效期必须为固定日期,则固定日期暂定为合同约定的整体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日期后第28天,但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投标人应自费开具新的保函,以确保保函有效期能够满足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如投标人未开具新的保函,则业主有权延迟支付进度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47条转让和分包47.1合同转让总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与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好处或利益进行转让,但下列情形除外:47.1.1.按合同约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总承包商的银行为收款人的费用;47.1.2.把总承包商从任何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利转让给总承包商的保险人(当该保险人已清偿了总承包商的损失或债务时)。第91页/共133页47.2.总承包商的分包47.2.1违法分包47.2.1.1.非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总承包商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但总承包商依法对外分包的劳务分包不视为非法分包,总承包商在进行劳务分包后,应将劳务分包合同报业主备案。47.2.1.2.业主有权制止总承包商违法分包,每出现一次,总承包商均须支付业主本合同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47.2.2.总承包商分包后不免除其责任47.2.2.1.在不违反本合同其他相关约定并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总承包商可以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作或部分工程分包出去,但拟分包的范围、内容及分包商的资质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的同意。47.2.2.2.经业主同意总承包商分包的工程不能解除其责任与义务。总承包商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总承包商的分包商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总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商的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疏忽完全视为总承包商的自己行为、违约、疏忽,总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47.2.2.3.总承包商应与其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并将两份副本分别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备案,分包合同不应与本合同有任何抵触或矛盾之处。47.2.3.违法转包总承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业主有权制止并且每出现一次总承包商均须支付业主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47.2.4.业主默许不视为批准第92页/共133页业主未能制止总承包商分包、转包的,并不表示对其分包、转包行为的批准及默许。任何时候,业主都有权利针对总承包商分包、转包的行为行使第55.1款规定的业主权利。第48条独立发包、指定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48.1.独立发包商、指定分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48.1.1.可能已经或将由业主指定、选定或批准的,实施与合同中所列待定项目有关的任何工程或提供任何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业公司、人员、商人、零售商及其他人员,均应视为总承包商雇佣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并在此合同中统称为“独立发包商、指定分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48.1.2.在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指定分包商的合同由业主与指定分包商签订;材料设备供应合同(指业主采购的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由业主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独立发包合同由业主和独立发包商直接签订合同。若须总承包加签,总承包无条件配合。48.1.3.在选择指定分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时,如果需要,总承包商应按照业主要求参与招标的技术审核并提供审核意见供业主参考,所需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48.1.4.独立发包商、指定分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合同若须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而完善政府招投标及合同备案手续,则总承包商会以业主的身份,通力配合业主所要求的招标程序和合同备案手续,但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须交纳的投标交易费和评标专家费除外。48.2.独立发包商、指定分包商或供应商的付款48.2.1.独立发包商、指定分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将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就其已实施的所有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通过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交请款单。总承包商可对请款单内容或工作进行审核。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须于接收后5天内提出任何反对支付该价款的理由,或建议应削减的价款额度。48.2.2.收到总承包商的审核结果并经业主确认后,由业主直接支付相应的款项给独立发包商、指定分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指业主采购的材料、设备供应商)。48.3.开具相应的发票48.3.1.独立发包工程款发票:独立发包商直接向业主开具或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第93页/共133页48.3.2.材料设备供应商(指业主采购的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发票:材料设备供应商直接向业主开具。48.3.3.指定分包商工程款发票:指定分包商向业主开具发票。第49条工程竣工和移交49.1.竣工验收的条件49.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工程(或区段及部分)具备以下条件时,总承包商方可按第49.2款约定申请竣工验收:49.1.2.整体工程(包括独立发包和指定分包工程)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毕;49.1.3.按第50.3款竣工资料齐备完整;49.1.4.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49.1.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49.1.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的试验报告。49.1.7.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检查,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表。49.1.8.总承包商与业主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49.1.9.总承包商完成向业主移交工程实体及相关资料。49.2.竣工验收49.2.1.如果总承包商认为工程已具备第49.1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竣工验收。总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同时为业主提供一份副本。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竣工报验申请日期”。49.2.2.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此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之后7天内组织业主、总承包商、设计人,按照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49.3.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总承包商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或某区段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应根据第49.2款重新通知一个新的日期,要求在该日期第94页/共133页之后7天内监理工程师组织重新验收。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以此类推,直至重新验收通过。49.4.通过竣工验收49.4.1.如果工程通过了第49.2款所述的竣工验收或第49.3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日后7天内向总承包商颁发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和设计人及地基勘察人五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上应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49.4.2.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和设计人四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上应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49.4.3.双方确认,该日期即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49.5.通过竣工验收后的核验、批准和登记49.5.1.在工程通过本条所述的竣工验收并获颁了第49.4款提及的竣工验收证书后,总承包商应配合业主立即向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办理任何必要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此,业主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协助。49.5.2.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上述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或规定责令业主重新组织验收,则对于在这种重新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缺陷,总承包商有义务进行整改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直至达到通过该类验收备案。但是否通过此类验收备案,并不影响按照第49.4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49.5.3.竣工验收备案载明的竣工验收备案通过日期,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49.5.4.不管合同条款第49条各款如何约定,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备案、登记等须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及其随后任何适用的修改。49.6.完工撤场49.6.1.当工程按第49.4款获颁了竣工验收证书并且按第49.5款办理并通过了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表明工程完全竣工具备移交条件。第95页/共133页49.6.2.在办理工程竣工移交前,总承包商还应在60个工作日内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从现场撤除及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且不属于建设工程主体附件的所有的临时设施、机械、材料设备、人员,经业主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不得妨碍业主使用已完工程)的除外。49.6.3.届时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拆除上述临时设施等的时间,并承担由此造成业主的损失的赔偿责任。49.6.4.总承包商应按相关条款完工撤场,完成撤场时间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并将本工程清理干净。49.7.工程提前使用49.7.1.根据工程的需要,业主或业主招商的商家可能在竣工前提前使用永久工程,总承包商需要根据业主的要求进行完全配合,如果永久工程还没有具备验收的条件,在收到业主的提前使用通知后14天时间内,总承包商需要将业主要求的提前使用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完工并尽可能做到具备验收条件。49.7.2.业主提前使用永久工程,并不因此而减轻总承包商在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其缺陷责任期的时间计算仍旧按照本合同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后进入缺陷责任期。按照本合同第51.1条相关规定执行。49.7.3.业主或业主招商的商家提前使用永久工程,总承包商需要做好对业主或业主招商的商家在提前使用过程中的防水防火等工作,若对业主或业主招商的商家产生损失,总承包商须负责全额赔偿。49.7.4.为避免疑问,双方特别约定:业主或业主的合作伙伴提前进入、使用尚未移交的部分永久工程,不视为该部分工程质量已合格,业主仍有权追究总承包商质量责任,且该工程需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49.8.工程完全移交49.8.1.工程按照第49.6款具备移交条件后,在取得第49.5款提及的任何必要的批准和备案手续后14天内,总承包商应向业主以及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移交工程,在此移第96页/共133页交过程中,应全面积极地配合业主或委托的物业公司做好移交工作。移交完成后,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据此向总承包商颁发工程移交证书。49.8.2.如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在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仍有需要由总承包商继续整改或解决的遗留问题,则在该等遗留问题和整改部分的范围内总承包商仍应按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要求承担有关工程的看护和整改责任。49.8.3.但是规定,在双方按第51条约定签订工程保修书之前,业主与总承包商双方不应办理工程移交。49.8.4.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应当注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日期、工程竣工移交的日期。49.9.相关责任49.9.1.总承包商在配合业主完成竣工备案过程中,不得以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为由拒绝或拖延提供需总承包商提供的资料(如劳务工人工资发放完成承诺书、工程款支付证明等)。如因上述原因导致竣工备案无法如期完成,总承包商应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竣工备案延误引起业主的一切损失。同时,业主有权延缓结算的办理时间,缓付工程款。49.9.2.总承包商保证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因总承包商原因造成不能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业主处总承包商违约金20万元。经整改后第二次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时,业主将没收总承包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同时总承包商须承担由此给业主及其它第三方利益人造成的一切损失。49.9.3.工程移交过程中,若总承包商未按双方确定的计划整改或同一问题整改三次不合格,总承包商须承担由此造成业主的一切损失。同时,业主有权延缓结算的办理时间,缓付工程款。49.9.4.业主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总承包商未在限定期限内实施整改,业主可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强行整改,所发生的整改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业主仅需书面告知且加第97页/共133页收20%的管理费),该费用由业主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并从结算款中扣回,若结算款不足以支付该费用的,业主可向总承包商追偿。且总承包商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责任。49.9.5.如总承包商撤场时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后,业主将直接委托第三方强行拆除并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业主仅需书面告知且加收20%的管理费)及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商承担。第50条质量保证体系和竣工资料50.1.质量保证体系如果本条适用,总承包商应按ISO9000标准为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建立适当和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的全部过程符合该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50.2.过程记录在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商应完整保存有关设计变更、过程质量控制、工序验收、阶段质量核验、材料试验、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施工日志等准确的质量记录,记录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审批后自留的任何复写件外,此类资料应以至少两套复写件(原件,非复印件)的形式,由总承包商随工程进度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逐步归类整理并存放在符合存档要求的现场办公室,以供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等随时查阅;此类资料构成工程竣工资料的主要部分,除非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另有要求,竣工资料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或按当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装订成册移交4份合格的竣工资料给业主。50.3.竣工资料50.3.1.总承包商负责收集、绘制全部工程竣工图提供给业主,并提供完整的电子文件(AUTOCAD2000以上版本)。50.3.2.总承包商在按第49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按照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以及政府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第98页/共133页有效性和完整性。总承包商应在业主依据第49款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之前,将竣工资料提交给业主。50.3.3.独立发包商、指定分包商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总承包商应要求独立发包商、指定分包商的竣工资料随工程进度逐步提交给总承包商,由总承包商负责审核、归类整理。50.3.4.总承包商应在其进场后7天内将其准备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的计划和措施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该计划和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达到本款上述的要求,该计划和措施至少应说明总承包商负责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的专职人员姓名及其职责、资料准备和整理的步骤和保证措施、资料的存档标准和所配备的保存条件、总承包商如何共同工作的措施以及其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可能要求的内容等。除非事先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总承包商应严格遵守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有关计划和措施。50.3.5.竣工资料通过当地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为达到合格标准。总承包商分别向业主、档案馆提供资料,按业主、档案馆的要求准备、编制、审核、整理和装订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第51条质量保修51.1.质量保修期51.1.1.本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见合同专用条款。51.1.2.除非另有约定,上述质量保修期自本工程验收合格、完成竣工备案手续并移交给业主之日(以较晚时间为准)起计算。51.2.质量保修期的终止51.2.1.质量保修期2年届满、总承包商妥善履行全部保修责任并经业主委托的本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验收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终止(外墙保温及防水工程除外),但前述的确认不会免除或减轻总承包商按上述条例及有关规定所承担的责任。第99页/共133页51.2.2.上述质量保修期乃就本工程整体而言,若合同文件或政府有关法则等内对本工程整体和/或个别工作或物料有更长的质量保修期规定,则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并不会解除总承包商按该等文件或法则所须承担的个别质量保修责任,总承包商以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51.3.保修期分段计算及保修期中断51.3.1.总承包商承建的单位工程,以业主通知集中交房期最后一天(且工程移交完成)起计(若本标段范围内单位工程分批次交房,则进行分批次计算质保期)。51.3.2.当业主在本合同中明确了单位工程的集中交房时间时,质保期按集中交房期最后一天起计(若本标段范围内单位工程分批次交房,则进行分批次计算质保期)。此时工程移交完成后至集中交房期(包括分批交房)之间的质量维护产生的费用,总承包商在包干措施费中进行包干计取。51.3.3.对于无集中交房期的单位工程(如独立商业、幼儿园等),质保期按照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满六个月时次日起计。51.3.4.总承包商承建的单位工程以外(如有)的工程(如市政环境工程),以本标段范围内最后一个交房批次的单位工程业主公告的集中交房期最后一天起计。51.3.5.若存在维修,则每个维修项目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若某个维修项目进行过多次维修,则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最后一次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51.4.保修范围51.4.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工作内容均在保修范围之内。51.4.2.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应不在保修范围之内:(1)第33.3款中提及的由业主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2)业主或其雇员、客户或相关人员使用不当;(3)合理的磨损;(4)非总承包商负责的设计不当;第100页/共133页(5)其他非总承包商原因。51.5.保修费用51.5.1.总承包商应在第51.1款约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第51.4款约定的保修范围内的工程保修工作。如果保修工作是由于下列情况引起的,则总承包商应承担此类保修工作所发生的费用:(1)所用材料、设备、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施工不当;(2)由总承包商负责设计的永久工程或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任何失误;(3)由于总承包商的疏忽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任何明确的或隐含的合同义务。(4)其他。51.5.2.如果保修工作是由于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业主应将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给总承包商。51.5.3.在质量保修期内,业主有权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代为履行业主的职责。51.6.保修责任51.6.1.一旦总承包商收到业主(或物业公司)的保修通知(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报修),总承包商须最迟在收到业主要求修补的指示后3天内自费执行修补,并须在指示上说明的日期前完成(质量保修书另有约定的,按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业主最迟在保修期终止后14天内发出此类指示,除非该指示是关于以前曾经发出指示要求修补的缺陷或其它过失。上述要求不会减免总承包商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对潜伏缺陷做出改善的责任。51.6.2.当总承包商认为已履行了质量保修责任,须书面通知业主,业主须在确认后向总承包商发出“保修完成证书”以说明保修责任完成日。51.7.总承包商未能履行保修义务51.7.1.如总承包商未在前述时间内或业主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工作或业主认为有关修补工作由他人执行更为恰当和有益,业主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需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业主有权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如质量保修金金额不足的,业第101页/共133页主有权继续要求总承包商承担(包括从其它应付总承包商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总承包商追偿)。51.7.2.如属于应由总承包商承担责任的保修工作,则保修相关费用均由总承包商承担。如属于其它相关责任方的原因,则在总承包商完成保修工作之后再由相关责任方向总承包商支付合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无论如何,总承包商都应当先按照合同及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完成保修工作、承担保修费用,总承包商不得以未界定清楚责任、未支付费用等为由拒绝或拖延完成保修工作。51.8.总承包商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在保修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对于工程出现的任何缺陷或不合格之处,业主可指示总承包商在业主指导下,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如果调查的结果表明缺陷的原因属于总承包商责任,则总承包商应承担上述调查所发生的费用,否则,此类费用应由业主承担。51.9.保修责任终止证书51.9.1.如果总承包商已经完全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保修义务,则在第51.1款中约定的保修期结束之日后14天内,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应向总承包商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一旦颁发,即表明总承包商的保修义务终止。51.9.2.对于本工程范围内隐蔽性的、通过合理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现的缺陷,或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或合同文件对分部分项工程或个别货物规定有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的颁发并不影响总承包商就该部分工程或货物继续承担质量保修责任。51.10.质量保修书51.10.1.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时,总承包商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向业主提交已经签署的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约定保修期、保修范围、保修费用、总承包商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缺陷原因调查、保修责任终止等内容。质量保修书中关于上述内容的约定,原则上不能违反第51条各款中的约定内容。第102页/共133页51.10.2.在总承包商按照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向业主提交质量保修书前,总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及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内容履行保修义务、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第52条文明施工52.1.安全措施与安全责任总承包商应与业主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书》(见附件),承担现场全部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且:(1)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工程(包括所有尚未完工的和尚未由业主占用的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事故;(2)为确保安全,应在所有可能发生安全意外的场所和时间或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并保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3)为施工场地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卫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52.2.现场保卫和治安52.2.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应为现场的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和措施。52.2.2.总承包商应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该授权人员仅限于业主和总承包商的雇员、其分包商或供应商的雇员、监理工程师授权的人员、设计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雇员以及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52.2.3.总承包商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的雇员或工人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居民和公众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52.3.环境保护第103页/共133页52.3.1.总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对公众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的后果。总承包商应保证在合同期间,现场中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数值(如果有),也不能超过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数值(如果有)。52.3.2.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商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52.3.3.无论总承包商是否已通过依照ISO14000标准的环保体系的认证,总承包商应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依照ISO14000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环保制度和措施。52.4.事故报告一旦发生任何事故,总承包商应尽快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故时,总承包商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监理工程师、业主以及任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52.5.保持现场清洁在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应始终保持现场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总承包商、独立发包商、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52.6.完工时的现场清理在颁发任何工程移交证书之前,总承包商应从该工程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总承包商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满意的状态。但总承包商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总承包商在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那些材料、总承包商的工程机械设备或临时工程,直至保修期结束。第53条业主违约责任53.1.总承包商有权暂停施工第104页/共133页53.1.1.在总承包商全面正确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如业主未能在第38条约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28天之内,按业主开具的任何付款单中的金额向总承包商支付应支付的款项,总承包商可在提前56天通知业主的情况下,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53.1.2.但是,当总承包商根据本条发出通知,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而业主在其后的56天内支付了包括第39.3款约定的不计利息的应支付的款项,如此时总承包商尚未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那么总承包商依据合同第53.2款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告失效,并且总承包商应尽快恢复正常施工。53.2.业主违约如果业主:(1)在第53.1款中约定的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之后56天之内,仍未能向总承包商支付(业主根据合同有权扣除的金额除外)应支付款额;(2)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则总承包商在通知业主,并将一份通知副本呈交给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于通知到达业主的7天后解除。53.3.停止工作及总承包商设备的撤离在根据第53.2款解除合同后14天内,总承包商应(1)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但应负责监理工程师为保护已实施的那部分工程的安全而指示的可能必要的工作及任何保持现场整洁、安全所要求的工作;(2)向业主移交总承包商已得到相应付款的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与材料;(3)向业主移交至终止日期为止总承包商已实施的全部工程;(4)撤离现场所有总承包商的设备并将总承包商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从现场遣返。53.4.合同解除后的支付根据第53.2款合同解除后,业主应退还履约保函,并应向总承包商支付按第38条计算和开具的款额。第105页/共133页第54条总承包商违约责任54.1.总承包商违约54.1.1.如果总承包商:54.1.1.1.未能遵守根据第11.6款发出的通知;54.1.1.2.放弃或否认合同;54.1.1.3.无正当理由而未能(1)按第18.1款开工;(2)收到通知之后28天内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并按期达到施工进度计划规定的工程进度或节点;54.1.1.4.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示后28天内履行完成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按第31.4款发出的指示;54.1.1.5.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固执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54.1.1.6.已违反第47条,无论业主此前是否容忍或默认;54.1.1.7.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54.1.1.8.因总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连续停工超过15天的,或延误节点工期三次的。54.1.1.9.其他。54.1.2.则业主在通知总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交给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总承包商时解除。业主在向总承包商发出通知后,可以随时进驻现场或安排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已与业主建立合同关系的其他总承包商进驻现场,总承包商应遵从业主有关上述进场工作的指示。业主可以自己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总承包商完成该工程。业主或其他总承包商在他认为合适时,为完成该工程可以使用总承包商的施工机械和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第106页/共133页54.1.3.特别强调: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商不得因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的工资而引发社会矛盾,从而影响业主的经营、工程进展。如果因总承包商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工资导致下列事件:(1)要求业主支付工人工资;(2)媒体披露欠薪的情况;(3)工人因欠薪而有组织的上访;(4)工人因欠薪而引起的有组织的集会以及其他事件,尤其是对业主的经营、工程进展产生影响的事件。(5)其他。54.1.4.如果发生上述事件中的任何一件,总承包商不仅需要支付应处理该事件的费用,还需要因此而赔偿业主;对业主的最低赔偿限额为:100万人民币。如果类似事件不止一次发生,除支付处理事件的费用以及赔偿业主100万的最低赔偿额外,在赔偿给业主的部分还需要每次递增100万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不作上限约定。如业主还有其他损失的,总承包商仍应给予赔偿。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取消总承包商承接业主以后其他工程的资格。54.2.合同解除后的估价在业主进行任何此类进驻现场和解除合同后,监理工程师应尽快单方面或通过与各方协商后,或在他进行适当调查和查询之后,确定和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1)在上述进驻与解除合同之时,总承包商就其按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的款额(如有的话);(2)上述未曾使用或部分使用了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任何总承包商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及任何临时工程的价值。54.3.合同解除后的付款54.3.1.在业主按本条约定解除合同之后,在监理工程师没有查清或确定为完成工程而必须进行或按照合同业主将发生的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误期违约金和误第107页/共133页期赔偿金(如有的话),以及由业主应支付的所有其它费用之前,业主没有义务向总承包商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额。54.3.2.业主有权从总承包商处收回为完成工程所导致的超支费用(如果有的话),这种超支费用的计算应按以下1超出2的差值部分确定:(1)按本款上述约定所确定的款额;(2)如果总承包商能够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合格完成工程时业主原应支付给他的款额。54.3.3.如果没有出现超支,则业主应向总承包商支付按第54.2款确定的应支付给总承包商的所有款额。第55条争议解决方式55.1.争议解决方式55.1.1.业主、总承包商双方由于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施工而发生任何争议时,无论是在工程施工中还是竣工后,此类争议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按照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解决争议方式。55.1.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6)其他。55.1.3.不论双方选择何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视双方的选择结果)做出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第108页/共133页55.1.4.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上述的仲裁委员会应是中国国内的仲裁机构,且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55.2.不得拒绝、拖延撤离现场无论如何,总承包商及分包商不得以拒绝、拖延撤离现场等形式处理争议。否则,总承包商及分包商的行为被视为违约。本项的违约金约定为合同价款的5%。业主有权从支付给总承包商及分包商的款项扣除该部分的违约金。55.3.不妨碍、干扰对工程及设备的使用双方明确,为解决争议而采取的法律或其他手段所产生的影响不应妨碍、干扰业主对工程及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超过双方争议的合同价值,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发生超值查封等极端事项。否则,则被视为违约。本项的违约金约定为合同价款的5%,且与第55.2条款分别使用。业主有权从支付给总承包商及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该部分的违约金。第56条知识产权56.1.知识产权的使用56.1.1.总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总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业主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56.1.2.应总承包商要求并在由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业主应按照第5.1款协助总承包商对任何上述索赔和诉讼进行争辩。总承包商应偿付给业主由此而导致的全部开支。第57条保密义务57.1.保密双方都应履行对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合同或其任何信息。如因为合同之目的对于任何发表或披露的必要性引起争议时,应按照第55.1款解决。第109页/共133页第58条贿赂58.1.贿赂58.1.1.如果业主或总承包商(视情况而定)及其任何分包商、代理人或服务人员给予或提出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小费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以达到下列目的或企图:(1)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行动;(2)使该人员对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员表示赞同或不赞同。58.1.2.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总承包商或业主(视情况而定)可在向对方发出通知后14天内终止合同。此类终止可视为按第53.2款(业主行使贿赂的情况)或第54.1款(总承包商行使贿赂的情况)做出的,相应条款中所有约定均适用。第59条紧急情况处理59.1.紧急情况处理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业主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总承包商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类工作时,则业主有权认为必要时雇佣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业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是按照合同应由总承包商负责并自费进行的,则所有随之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费用,总承包商承担,并可由业主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总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第60条地下文物60.1.地下文物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或物品,均应被视为属于国家财产。总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业主、监理工程师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执行监理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第110页/共133页指示。如果由于此类指示使总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招致费用的增加,则总承包商应就如下事宜提出申请并应报业主审批同意:(1)根据第27条,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得到工期补偿;(2)此类费用得到补偿。第61条合同文件的修改61.1.合同文件的修改61.1.1.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约定无效或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不应影响到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在任何方面使得本合同完全失效。61.1.2.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且双方认为有必要对已经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或约定进行修改时,双方应本着不改变本合同的最终目的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本合同的最终目的不受影响的原则进行修改、协商和措辞。第62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合同份数62.1.合同生效及终止62.1.1.本合同于双方合法代表人签署合同协议书、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双方各自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约定无论签订日期先后,无论对己方有利或不利,本合同的效力大于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当两者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62.1.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总承包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62.2.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副本份数见合同专用条款。第63条合同附件63.1.工程移交证书及工程质量保修书;63.2.廉洁合作协议;第111页/共133页63.3.现场签证管理原则;63.4.设计变更管理原则;63.5.工程建设管理规定;63.6.总承包服务评价表;63.7.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63.8.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规定;63.9.施工总承包限价流程;63.10.钢材采购、供应及质量保证协议书;63.11.遵守业主财务制度协议;63.12.总承包商商务管理办法。63.13.第六十四条补充条款第64条补充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在签订补充条款时合同双方须共同确认。第65条合同非关联性65.1.合同非关联性业主与总承包商明确,双方就本工程的权利义务关系仅由本合同及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其他生效合同确定。双方在其他工程上的争议,或在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合同上的争议,不构成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的理由。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由此在本工程上造成的全部损失。第66条其他见合同专用条款。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1条定义和解释第112页/共133页1.5联系方式业主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总承包商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其他:。前述联系方式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如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如前述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该方自行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送达。第4条图纸4.1合同图纸业主将免费向总承包商提供8套晒印蓝图。总承包商负责绘制一套可晒印的竣工图底图和四套竣工蓝图提供给业主,并向业主提供1套完整的竣工图(包括业主分包工程)电子文件、该费用含在措施项目费中。第113页/共133页4.2由总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由总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内容包括。4.5图纸供应计划总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或进场开工后7天内(以其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向业主递交一份总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图纸需求计划。4.6图纸中的问题总承包商应在获得本工程施工图纸后7个日历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如总承包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则视为业主已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并满足总承包商施工要求的图纸。第6条业主的责任和义务6.1业主的一般责任和义务补充条款:。第7条业主工作(1)生活区临设场地的提供及费用承担:无论业主是否提供生活区临设场地,由此产生的费用已由总承包商在合同措施费及其他包干费中计取。A.本工程生活区临设场地情况:B.本工程业主不提供生活区临设场地,由总承包商自行承担。本工程业主在指定位置提供生活区临设场地。(2)本工程与市政道路的开口(通往施工道路)的约定:A.于年月日前开通,现场未开通或总承包商认为有必要增设开口,由总承包商负责实施并承担手续费及施工费用,业主配合。B.现场已开通。(3)业主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应做的其他工作:。第114页/共133页(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的条件及完成的时间:施工场地于年月日前移交完成。(5)由业主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A.各项证件、批件已办理完成,报建已完成。B.总承包商配合业主于年月日前完成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总承包商交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于年月日前现场交验和书面交接。(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收到基础施工图设计图纸后天进行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交底,收到上部施工图设计图纸后日内进行上部施工图设计交底。(8)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A.招标文件未明示的上述事项的保护工作,由总承包商实施,费用由业主承担。B.招标文件已明确由总承包商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计算。保护方案实施前需经业主认可后方可实施。(9)业主委托总承包商办理的工作费用承担明确:如有需要双方协商办理。7.1现场的准备和移交(1)清除现场内地面及空中障碍,包括房屋拆迁、青苗树木迁移(或赔偿);(2)水源接口;(3)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4)电源接口;(5)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总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6)其他。具体要求:将施工所需的水管路接至红线范围内的位置及时间(位置详见投标须知附件):前,提供施工用水表只或水井口。第115页/共133页将施工所需的电线路接至红线范围内的位置及时间(位置详见投标须知附件):年月日前,提供电容量。第9条业主代表9.1业主代表本工程业主代表为:。姓名:。职务:。职权:批准付款证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及结算依据签证、费用及工期补偿等一切重大事项,其批准的文件在符合业主对有关资料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后有效。所有工程结算依据资料均以业主代表的签字同时满足业主单位对结算依据资料的管理及审批程序方为有效,最终的工程结算报告则必须以加盖业主印章方为有效。第11条工程监理11.1委托监理本工程的监理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业主委托的职权包括:。批准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核承包方的申请、支付证书;审核承包方工期补偿、每月检查各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并形成记录;对施工安全管理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工程师需要取得业主事先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发布开工、停工、复工指令,批准顺延工期、计量、计价、费用补偿和签署付款证书、检查总承包商和各分包单位落实合同约定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总承包商整改,并对整改成果进行确认、对安全隐患没有消除的部位,有权下达停工指令。未经第116页/共133页业主审核并批准前,监理工程师发生的有关上述范围的任何文件均不能成为对合同双方的有约束力的文件。第12条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12.1总承包商责任和义务12.1.1.向业主提供供业主(或监理单位)项目机构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要求及费用承担:(1)总承包商向业主、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物业提供不少于平方米的办公及生活房屋及给排水、电气安装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已经由总承包商在合同措施费及其他包干费中计取。(2)业主将委托搭建业主及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物业使用的不少于平方米办公及生活房屋及给排水、电气安装工作,费用由业主承担。12.1.2.因总承包商拖欠劳务工人工资,导致劳务工人集体上告、上访、闹事(如拦马路),围攻现场或围攻业主办公室,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干扰政府正常办公及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行为发生,总承包商除承担通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的违约责任:(1)每发生一次,降低工程进度款结算前支付比例5%。(2)首次发生时,业主处以总承包商10万元/次的违约金,以后每发生一次,加收10万元违约金。(3)其它:。12.1.3.双方约定总承包商应做的其他工作:。12.2.总承包商对分包商及指定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1)分包水电费承担方式。(2)水、电、安全管理押金总承包商向各分包商收取水、电押金的上限约定为:2万元,安全管理押金的上限约定为:2万元,同时两项押金总额不能超过各分包合同额的0.5%。除合同约定之外,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收取的费用均为违规费用。第117页/共133页本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7日内,分包商没有拖欠水电费及出现安全问题,总包商应退还各分包商的上述押金。如果总承包商不履行本义务,业主有权利在竣工结算时从结算金额中一次性扣除。总承包商向分包商违规收取费用,应双倍向分包商返还,业主可应分包商要求在竣工结算时扣除。(3)总包服务评价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的效果将由业主定期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对总承包商的支付,详见《合同通用条款》第38.5条和合同附件。(4)总包商的其他义务总承包商向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商、独立发包工程的承包商提供的生产临设场地、材料及工具库房标准:被提供方工程类别生产临设场地材料及工具库房水电源接口外墙幕墙防水工程……第13条总承包商工作13.3组织机构和人员违约金金额约定如下:项目经理人民币伍拾万元;项目总工、现场经理、机电经理、质量总监、安全总监每人人民币叁拾万元;其他管理人员每人人民币壹拾万元。本条款所指的违约是指合同通用条款第13.3款约定的违约事项。其他。13.8文件接收与分包合同签署总承包商收到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5个日历天内完成审阅并提出意见,否则视为同意业主指定分包工程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第118页/共133页总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提供的需其签署、加签的合同文件后7个日历天内完成签署工作,逾期未签,总承包商应承担每日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发给总承包商签署、加签的合同、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文件,总承包商应及时签收并执行,如果拒绝签收或签收不执行的,每发生一次总承包商承担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违约金,且累计总额不作最高限额限制,并且视为总承包商已签收,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第14条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14.1总承包商代表总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职务:。如果总承包商没有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生一次,总承包商承担伍拾万元的违约金,并按照业主要求限期纠正。项目经理离开现场时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离开现场3天及3天以上时,应书面通知业主并获得业主同意,否则每次总承包商应承担人民币伍万元的违约金;此类违约超过两次,业主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总承包商应无条件执行。如果总承包商没有得到业主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每发生一次,总承包商承担伍万元的违约金。除事先获得业主书面批准外,总承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每发生一次,分包商承担伍万元的违约金。出现上述情况,总承包商在承担违约金的同时还须按照业主要求限期纠正。第15条设计人15.1设计人设计人是:。法定代表人:。设计人驻现场的代表为:。第18条合同工期和开、竣工日期第119页/共133页18.1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18.1.1详见《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绝对施工工期所包含的时间包括周六日、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施工准备时间、办理施工所需手续的时间(如有)、方案及图纸设计、图纸确认、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竣工验收时间等各种考虑因素都计算在前述分包绝对施工工期内,前述情形均不构成工期顺延的理由。前述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均为暂定日期,业主有权在计划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日期,具体以业主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工程开工令(或通知)的日期为准。若本合同所述工程在计划开工之日起24个月后开工,且延误开工非总承包商原因,则针对该未建项目双方按照招标投标报价时定价的基本原则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功,业主有权就该部分未建项目组织重新招标,总承包商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的权利,业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8.1.2关于工期的其他约定:18.1.2.1工期中已综合考虑了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节假日或中考、高考期间施工、重大会议或活动、重大卫生安全事故等影响因素,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18.1.2.2总承包商因不遵守统一施工进度计划而引致工程施工间断的情况将不获工期顺延及赔偿。18.1.2.3履行上述工期要求规定对总承包商所产生的抢工措施费和其他一切额外增加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18.1.2.4总承包商将根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实际施工工期的变化,按照业主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18.1.2.5在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前述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18.1.2.6总承包商将根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实际施工工期的变化,按照业主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第120页/共133页18.7工期节点时间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控制以下工期节点时间。(1)±0.00结构完成时间;(2)主体结构封顶完成时间;(3)外墙装修完成时间;(4)机电安装工程完成时间;(5)内装修完成时间;(6)工程全部竣工并完成“四方验收”时间。(7)完成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竣工备案通知的日期。(8)其他。第19条进度计划19.1提交进度计划总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的14天内或按照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天内,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第20条业主原因的延误由于业主未能在总承包商进场之前满足合同通用条款第7.1款或第7.2款或第7.3款的约定或由于业主其他原因导致总承包商不能随后实质性开工,业主相应顺延工期,由此而发生的合理的额外费用,按照如下承担:。第21条总承包商误期责任21.1误期违约金业主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关键节点工期违约条款:工期(包括节点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总承包商应当向业主赔偿合同结算价款的万分之五/天整,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第121页/共133页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合同结算价款的5%(百分之五)。但发生合同通用条款第22.1款的情况时,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2.1款约定的方法执行。第24条工程暂停24.2工程暂停时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支付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24.2款,工程暂停时间超过84天,则总承包商有权获得该未被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支付。第25条长时间暂停25.1长时间暂停如果合同通用条款第24.1款所述的暂停持续时间超过84天,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总承包商的原因引起,则总承包商可通知业主,要求业主自接到该通知后28天内同意已中断的工程或其部分继续施工。因本条原因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单次连续停工时间15天以内(含)或累计停工60天(含)以内不做经济赔偿,但单次连续停工超过15天以上或累计停工60天以上,业主就超期部分(单次连续停工超过15天以上或累计停工60天以上部分)承担总承包商的直接经济损失(仅限于因停工造成的费用损失,不计因停工造成如预期盈利等其他间接费用)。第26条复工26.1复工如果此类暂停不是由于总承包商的某种违约或过失造成,且(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造成)总承包商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25.2款承担了暂停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照管责任和风险,则合理的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具体如下;如果此类暂停是由于总承包商的某种违约或过失造成,或(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造成)总承包商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争取适当保护和照管,则修复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具体如下:。第27条延长工期27.1延长工期第122页/共133页工期准予延长的其他原因:。第28条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28.1质量标准除合同通用条款外,其他相关质量标准:。第30条样品30.1报送的样品、设备样品名称:。报送时间:。第31条工艺检验3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试车费用及调试费用特殊约定:。第32条试车32.2试车费用及调试费用特殊约定:。第33条供应材料、设备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供应界面:(1)详见本合同附件:材料设备供应界面(2)详见本合同附件及以下内容:。33.4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领用关于超领材料扣款约定:超领比例≤3%,全部超领材料设备按业主对应材料供应期间的最高采购价向总承包商扣款;3%<超领比例≤10%,全部超领材料设备按业主对应材料的供应期间最高采购价加10%管理费向总承包商扣款;第123页/共133页超领比例>10%属恶意超领,全部超领材料设备按业主对应材料的供应期间最高采购价加50%管理费向总承包商扣款。节约领用材料的奖励: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的领用量少于双方确定的用量(图算量和损耗量之和)时,业主按%给予总承包商奖励。其他材料设备供应管理的条款:。第37条合同金额37.1合同总价的组成合同总价(暂定)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括总承包服务费)组成。其它本合同价款之其他调整办法:人工费调整:。措施费调整:。其他项目费:。第38条支付38.2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支付(可分批次)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38.3款对本项支付时间和比例进行约定。形象进度经工程师检查施工质量合格(以检查实测为准),进度款支付计算公式见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8.6.2款,并扣除总承包商当期违约金等,将余下价款作为当期的进度款向总承包商支付。按月支付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已完产值的70%,且重计量完成前累计支付金额不能大于合同总额的60%;38.5总承包服务效果评估及支付评估时点。支付比例:第124页/共133页1)第一次综合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在完成付款节点全额支付25%的总承包服务费,并将此节点将应付分部分项工程款支付比例上调3%;2)第一次综合得分60分以下,在完成付款节点不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并将此节点应付分部分项工程款支付比例下调3%;3)第二次综合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在四方验收合格并交用付款节点支付至80%的总承包服务费,并将此节点应付分部分项工程款支付比例上调3%;4)第二次综合得分60分以下,在四方验收合格并交用付款节点不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并将此节点应付分部分项工程款支付比例下调3%;5)第一、二次综合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总承包服务费不支付、分部分项工程款支付比例不调整;6)在各支付节点未付的总承包服务费在竣工结算后支付。38.7支付预付款:本工程%预付款,无预付款。所有工程款的支付方式:A.转账;B.支票;C.承兑汇票。进度款付款节点及比例:。支付节点释义:。竣工结算款支付:(1)重计量完成支付至双方书面确认的调整后合同价款的75%。(2)工程竣工、完成“四方验收”,完成向业主或其指定的单位移交,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至经双方确认的调整后合同价款的78%。第125页/共133页(3)总承包商提供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且符合业主、政府质检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档案馆确定的验收及归档标准,并配合业主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备案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至经双方确认的调整后合同价款的80%。(4)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交齐全完整的结算书并经业主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5)业主完成审核,双方书面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至总承包商施工范围内竣工结算总价的95%。(6)以上各项工程付款前承包商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当地税务机构认可并符合业主要求的发票,发票抬头须与合同签订客户名称一致;付至结算总价的95%时,须提供结算总价的全额发票。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支付一切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其他约定:经业主确认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及可调单价材料/设备进度款的支付节点及比例由业主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2款执行,但在竣工结算阶段以前,业主支付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及可调单价材料/设备进度款总额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经确认的对应项目总金额的70%,且总承包商应在业主支付前按业主要求开具实际付款金额100%的合法发票。由于总承包商原因违约,在总承包商支付违约金或者业主在对总承包商应付未付款中扣留该部分违约金后,由业主向总承包商开具收据,同时,不能因为业主扣留违约金导致最终结算时总承包商对业主少开发票。38.10如因业主原因,业主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38.7款应支付的任何款额,则。38.12总承包商施工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扣留,其中:防水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5%作为防水工程的质量保修金。(1)进入保修期后满一年,总承包商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并经业主书面确认,业主在扣除总承包商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和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后,支付除防水工程保修金之外的剩余保修金总额的40%(无息);第126页/共133页(2)进入保修期后满两年,总承包商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并经业主书面确认,并且总承包商获得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业主在扣除总承包商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和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后,支付除防水工程保修金之外的剩余全部保修金;(3)防水工程进入保修期满后五年,总承包商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并经业主书面确认,业主在扣除总承包商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及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后,支付剩余全部防水工程保修金(无息)。(4)保修期满,总承包商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并经业主书面确认,并且总承包商获得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业主在扣除总承包商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和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后,支付剩余全部保修金。第39条竣工结算39.1(1)工程施工图结算:总承包商应在取得施工图后天内完成图纸会审工作(含图纸会审纪要的形成及确认),在取得完整的首版施工图后30天内上报施工图预算(含图纸会审内容),双方应在收到总承包商上报的施工图预算后60天内完成工程量核对工作。双方约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其他有关资料:。(2)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结算: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结算的报送时间要求:变更洽商单下发7个工作日内。其他有关资料:。业主提出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结算初步审核意见的时间要求:变更洽商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3)财务结算:业主对工程汇总竣工结算的审核(计)时间的约定:在收到总承包商提供的完整资料后6个月内。(4)工程竣工结算时间:第127页/共133页总承包商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39.2工程竣工结算时间:达到起算点之后6个月内。39.3本工程业主与审(核)计单位签订的预、结算审计费用计取标准:对于总承包商报审的工程预(结)算总价与双方审定预(结)算价相比的审减额超过双方审定合同承包范围内的预(结)价的5%(含),则超出5%(含)以上部分按照10%的比例从确认的结算和变更洽商费用中扣除,扣除后的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总承包商报送的竣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在审核总价5%(含)以内(含5%)的造价咨询酬金由业主支付,若竣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超出5%(含),造价咨询酬金全部由总承包商支付。第41条变更计价及变更影响41.1工程变更的计量和计价。41.5可调单价的材料/设备(1)可调价格材料的范围为:商品砼、结构用钢材、钢筋(不含二次结构钢筋)。除此之外,其他建设工程要素价格,从投标报价至工程整体竣工期间一律不作调整。(2)如果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信息价(钢筋按我的钢铁网,砼按市价格指导作为市场信息价)波动幅度在±5%(含5%)以内的,不调整结算价;波动幅度超过±5%(不含5%)的部分按照调整。(3)以开工当月的主材价格为基准价格,按照每个施工月份、材料供应期和开工当月的当地“市价格指导”(适用于商品砼)和“我的钢铁网”(适用于结构用钢材、钢筋)网站公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市场信息价为钢筋网价或混凝土信息价)对比,具体调整方式如下:A首先对清单内可调的主材价格进行调整a开工当月的主材单价=合同清单的主材单价×(开工当月主材市场信息价÷投标当月主材市场信息价)第128页/共133页b主材价格调整金额=当月主材净用量×(开工当月的主材价格-合同清单的主材价格)×(1+税率)B在此基础上,主材价格发生变化时:a价格上涨时为调增当月主材价格调增金额=当月主材净用量×开工当月的主材单价×(当月主材市场信息价÷开工当月主材市场信息价-1.05)×(1+税率)b价格下跌时为调减当月主材价格调减金额=当月主材净用量×开工当月主材单价×(0.95-当月主材市场信息价÷开工当月主材市场信息价)×(1+税率)。说明:a当地“市价格指导”指项目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市价格指导”;b如果当地“市价格指导”停办,或者所办内容已经失效,不具备可比性,双方协商解决;c主材净用量是指按图纸计算的主材净用量。41.7措施项目费的影响在相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下,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与原招标文件列明的建筑面积相比较,变化幅度在±5%(含5%)以内的措施费总价不调整;变化幅度超过±5%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调整5%以上的措施费面积,措施费单价及含量不调整。模板任何情况下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算。第43条风险责任的划分43.1工程的照管如果总承包商拒绝或延误业主的合作伙伴进入尚未移交的永久工程,则视为总承包商违约,每延误一天,总承包商需要向业主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的违约金,如导致业主对业主的合作伙伴承担责任的,总承包商还需对业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44条不可抗力第129页/共133页是指:(1)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2)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3)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4)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5)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6)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总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罢工、闹事或其内部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7)由于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规的颁布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8)。第45条保险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业主为本工程购买了的保险有:。业主委托总承包商办理的保险事项:。第46条保函担保方式:A.无担保B.总承包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后)14天内,提供给业主一份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银行开具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保函有效期:。第49条工程竣工和移交49.4竣工验收业主要求的通过竣工时间年月日。49.5通过竣工验收后的核验、批准和登记第130页/共133页业主要求的竣工备案时间年月日,竣工备案总承包商提供资料的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后天以内。49.6完工撤场业主要求的完工撤场时间:年月日。49.8工程完全移交业主要求的工程移交时间:年月日。第50条质量保证体系和竣工资料50.3竣工资料总承包商应统筹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工程总承包商的竣工资料并按业主要求整理、装订后,向业主提交4套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第51条质量保修51.1本合同保修期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面、门窗框以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工程项目防渗漏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3.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5.供热系统的质量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系统的质量保修期为2个供冷期;6.室外道路、地下污水管道等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7.其他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少于2年。51.4保修责任总承包商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向业主提交《质量保修书》。第131页/共133页无论总承包商是否、何时提交《质量保修书》,都不影响总承包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起算时间以及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质量保修书等的有关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51.7总承包商未能履行保修义务总承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有权责令总承包商改正,并有权每次要求总承包商承担人民币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具体金额由业主确定,总承包商无异议)的违约金,并由总承包商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给业主、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造成的损失均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有权从保修金或从其他应付总承包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违约金和赔偿金,如保修金金额不足的,业主有权继续要求总承包商承担(包括从其他应付总承包商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总承包商追偿)。第54条总承包商违约责任54.4总承包商退场约定1.总承包商出于自身考虑要求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在业主批准后的3天内完全退场并将工程现场用地、工程设施、工程资料等完整移交给业主,双方随后安排工程结算、支付等工作。2.无论是否属于总承包商的直接责任,在以下情况发生后,业主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总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的解除合同通知后7天内无条件退场并将工程现场用地、工程设施、工程资料等完整移交给业主,双方随后安排工程结算、支付等工作:(1)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被鉴定为危房或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或导致工程停工超过15天的;(2)工程总工期比业主审定的工期计划拖延超过15天的;(3)节点工期累计延误超过3次的;(4)工程发生安全事故,被政府责令停工超过7天的。第132页/共133页3.前款1、2.中,总承包商均无权因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退场及移交场地设施、工程资料,否则需向业主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的特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总承包商退场前存在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总承包商在此承诺:放弃对工程的质押权而无条件退场,业主在总承包商退场后3天内出具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方案的承诺书。总承包商及其所发包的劳务队、供应商在任何时候不得因业主拖欠支付工程款而主动罢工、干扰施工或扣押、围攻、殴打业主人员,否则每发生一次需向业主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第55条争议解决方式55.1争议的解决A.将有关争议或歧见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双方同意仲裁机构名称:。B.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62条合同生效日期及合同份数62.2合同生效及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14份,双方各执7份,同具法律效力。第64条其他。第133页/共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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