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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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文章属性\uf0b7【缔约国】瑞典\uf0b7【条约领域】外交\uf0b7【公布日期】1996.07.03\uf0b7【条约类别】换文\uf0b7【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中方复照瑞典王国驻华大使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瑞典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第23/96号照会,照会内容如下:“瑞典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瑞典王国政府确认,瑞典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就相互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瑞典王国政府在上海市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和浙江省。二、瑞典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哥德堡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韦尔姆兰、艾尔夫斯堡、哥德堡-布胡斯、斯卡拉堡、延雪平、哈兰德、克鲁努贝里、克里斯蒂安斯塔德、布莱金厄和马尔默胡斯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同意,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条款应适用于两国领事关系,根据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规定,一方将为另一方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上述协议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照会确认,本照会与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瑞典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瑞典王国驻华大使馆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此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协议,瑞典王国驻华大使馆的照会与本复照构成上述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顺致最崇高的敬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于北京注:瑞方来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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