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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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证券办等10个单位关于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6号CZCR-2010-0100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市金融证券办、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单位制定的《关于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三日关于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金融证券办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二○一○年二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类投资业不断发展,已成为现代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对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推进郴州“两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活跃我市金融市场,完善金融体系,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外来投资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形成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办〔2009〕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称股权融资或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二、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主导\ue584以投资者及其相关方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扶持作用,努力营造私募股权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ue584参与全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二)发展目标。通过培育和引进各类注册地在郴州的PE公司\ue584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ue584发展壮大郴州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推动地方资本市场建设,努力将郴州打造成为湘粤赣省际区域城市PE中心。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条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并限于货币形式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1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工商登记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一)企业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投资者。(二)企业名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如“某某私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三)企业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四)企业经营场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五)企业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财税扶持政策(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县市区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奖励;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县市区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奖励。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按相关税收政策按程序申请减免。(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三)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方向的引导。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积极参与我市企业并购重组和企业上市,加大对优势产业和面临暂时困难的成长型企业、高新技术、业务及商业模式创新等企业的投资力度。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本市未上市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五)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拓展业务。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为市内企业提供先进管理经验和其他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重点投资的成长型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积极推荐上市。支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六、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自律机制(一)市金融证券办作为我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市政府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展政策等各项工作,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建立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备案管理意见,协同开展针对全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各项政策实施及风险防范工作。(二)市金融证券办应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等注册登记事项后,应到市金融证券办、市人民银行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市金融证券办、市人民银行备案。(三)市金融证券办要会同市人民银行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日常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资产应委托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安全。(四)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组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私募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市人民银行作为全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七、积极营造良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环境(一)市金融证券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房产局、市人民银行和郴州银监分局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要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我市投资项目信息,主动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获取信息提供方便,要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并积极帮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三)建立市级私募股权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引导资金。(四)各县市区政府要大力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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