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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正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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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式合同)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式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编号:发包人:承包人:(主)(成)(成)签订日期:201年月日1目录第一篇中标通知书第二篇合同协议书第三篇勘察合同条款第四篇设计合同条款第五篇施工合同条款第六篇农民工工资监管协议第七篇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八篇廉政合同2第一篇中标通知书3第二篇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花都路灯管理所承包人(全称):(主)(成)(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广州市花都区工程内容:拟对********等。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财政出资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承包范围:(1)勘察部分: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旧路面检测等勘察工作;(2)设计部分: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等;(3)施工部分:***********,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限额投资。项目在施工阶段,因工程实施环境变化等任何因素引起的设计及施工调整,设计和施工最终造价不得超过合同价.2.承包方式:包勘察、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三、合同工期勘察开工日期:201年月日。设计开工日期:201年月日。施工开工日期:201年月日开始施工,至201年月日竣工完成(实际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勘察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13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4度规定》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满足发包人要求.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13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满足发包人要求.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满足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五、合同价款签约合同总价(大写):[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预算价(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概算评审价)](小写):¥元其中:勘察费:¥元,(大写:);下浮率%设计费:¥元,(大写:);下浮率%工程建安费用:¥元,(大写:);下浮率%暂列金额/元,(大写:人民币/)(最终价款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价为准)七、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6)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7)合同通用条款;(8)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9)图纸(含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10)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11)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养期内承担工程苗木5保养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十一、款项支付账户的基本账户信息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合同时提供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简称户名)及账号”必须要与合同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简称户名)及账号”一致,合同中所有款项转入以上约定的账户。若承包人发生账户变动的,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后双方并签附加协议,如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所有款项的拨付,因账户问题而导致的款项支付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十二、本合同由发包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各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各自承担工作并按各自工作内容的相应计价及支付方式获取报酬,联合体主办方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必须共同遵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花都区十四、合同终止1、除通用条款第59条和第84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合格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2、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发包人:广州市花都路灯管理所(主)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联系地址:传真: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名称:账号:账号:(成)承包人:(成)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6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联系地址:传真: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名称:账号:账号:第四篇设计合同条款一、设计范围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序号项目名称设计阶段规模及投资(万元)设计内容1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概、预算工程总投资约万元方案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概、预算、现场服务等三、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设计任务书1合同签订前2设计基础资料1合同签订前3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1合同签订前四、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套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方案设计图(修改)6中标人应在设计合同签订后10工作日内完成方案修改,方案确定后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2初步设计图及工程概算63招标技术规范及施工设计图(经审查的施工设计图)127查批准后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工作日内4各种设计图电子文件25提供采用清单计价法计算的施工图概算、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文件6采用广东省现行定额第二章设计收费的计取及支付五、设计费用5。1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万元(大写:)(财政评审价)。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及建设部(建规[1996]191号)规定浮动幅度为下浮%(中标下浮率),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按建设规模和设计工作量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序号分项名称规模或等级工程估算投资(万元)收费基价(万元)系数设计费估算(万元)1道路工程项2给水工程项3排水工程项4交通工程(含交通监控)项5电气工程项6桥涵工程项7绿化工项8程8……9预算编制费项10设计收费小计11设计收费下浮%12设计收费总额合计注:(1)系数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规定计取;(2)本表格不包括岩土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检测费用。设计费计算依据本表格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编制,若投标人的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有权作出修正。本表格不包括岩土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5.2设计费进度款支付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预算价(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概算评审价)为支付依据。5。3工程设计基价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价(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概算评审价)(未下浮的建安费)为基数核算工程设计费。5。4结算原则:5。4.1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并下浮%(中标下浮率)计算。5。4.2工程设计基价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价(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9概算评审价)(未下浮的建安费)为基数核算工程设计费。5.4.3设计费结算价最终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核意见书为准。5。4设计人应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任何类别的变更设计必须按发包人规定的程序和审批进行,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的纪律,未经发包人批准自行变更,设计人需承担责任,且发包人不予支付费用。六、支付方式6。1设计人应于每月20日前将“勘察设计进度月报表"一式四份报送给设计监理或发包人,发包人按进度及视资金情况支付设计费。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完经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图概(预)算书及相关电子文件,并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设计费可支付区财政预算评审(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概算评审价)设计费总额的%(含已付定金);6.2待本工程施工进度完成50%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区财政预算评审(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概算评审价)设计费总额的%。6。3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区财政预算评审(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概算评审价)设计费总额的%。6。4待工程竣工结算后,按照本设计合同条款5。4的原则结算,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设计费后,发包人向设计人结清其余设计费不留尾款(无息)106.5财政投资项目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为准.6。6本项目设计费中已包含用于评审时发生的含评审费、专家费、专家交通费、宣传、汇报(含影像、动画、效果图等资料)、报建等的一切费用、设计至竣工验收期间所发生的发包人要求的图纸、资料加晒等费用。上述所列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6。7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发包人权利和义务7。1发包人按本合同条款第一章第3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7。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设计人按本合同条款第4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7.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7.4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7.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7.6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11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7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经发包人同意的出国考察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7。8发包人有权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进行指导,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核,设计人需予以服从.八、设计人权利和义务8。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一章第4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本合同条款7。2、7.3、7。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8。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3设计人须在开始进入方案设计前的一周内提交一份设计计划及设计工作人员分工表并遵照实施,设计参与人员必须具备设计资质.未经业主批准,设计单位不得无故更换设计参与人员。8。4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发包人要求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在5天之内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8。5设计人协助发包人办理规划报建、各专业报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批报建工作。8。6设计人应为与本工程相关的咨询工作提供技术协助;应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12合与解决有关问题,并为其进出工作现场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及交通便利(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8。7关于竣工图编制,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设计人需重新出具完整的变更图纸,再由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图绘制竣工图。8.8招标技术服务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进行的工程施工招标、附属工程施工招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程检测及监测、服务咨询招标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根据发包人要求制定技术文件(包括监、检测方案编制、用户需求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并生成符合招标要求的格式(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推荐使用广联达、殷雷、易达造价软件);(2)对于发包人召开的相关招标会议(如招投标答疑会、概(预)算会议等),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投标答疑文件、招标澄清文件等的编制工作。(3)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包括时间要求、深度要求等)提供本合同工程进行招标所需的设计成果文件。(4)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配合发包人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工作;注:上述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13包人不再另行支付。8.9限额设计8.9。1本项目以经批复的项目投资估算为上限实行限额设计,限额施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8.9。2设计时应按全要素标准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初步设计/设计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定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预算金额(不下浮)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金额.预算编制时,工程建安费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据执行编制期适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套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现行定额以及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补充定额、当期人、材、机价格(特殊材料按市造价站新发布或核定的价格为准。施工图预算金额以审核部门最终审定的金额为准).预算清单价格编制原则上不得采用定额及指导价以外的价格(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项目预算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后上报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审核把关后负责上报项目主管部门,设计单位须无条件按建设单位审核意见进行调整修改。8.9。3设计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修改到满意为止)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所有提交的方案均不得超过投资估算,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14可行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投资。8.9。4设计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需经过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发包人审批同意。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违约,应承担本合同9。1条约定的违约责任。8。10按照发包人《勘查设计单位现场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管理文件要求履行。8。11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委托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承担本工程部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设计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建设管理方授权范围内的管理。如发包人发现设计人不服从管理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8。12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8。13设计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本工程的工程预算评审等工作.第四章违约责任九、设计人违约责任9.1质量违约责任9.1。1设计质量问题系指设计文件的遗漏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述:①设计错误或设计不合理;②设计遗漏;③施工图预算、施工图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统计与施工图纸不对应、漏项等。9.1.2发包人直接提出的变更或设计人对设计进行优化以节约投资不属于设计质量问题。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优化设计等要求造成的变更,可由发包人提出,不得由设计人提出。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质量问题引发的变更,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设计人承担;9。1.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15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因设计质量的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将追究法律责任.9.1。4设计人必须按照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预算。如预算、工程量清单、图纸工程量三者无法对应,且经发现后无法按发包人要求更正的,发包人均按误差比例扣罚设计人预算编制费,如误差超过50%,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以及扣罚全部预算编制费并保留向设计人提出索赔的权利。9.1。5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因设计质量原因,初步设计未通过评审的,按合同价的5%扣罚但单项累计不超过50万元.9。1.6变更办法按照市建委颁发的《关于印发城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计(2009)24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9.1。7因设计质量原因引起的工程Ⅰ类变更,扣罚工程变更金额(变更金额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金额为准)对应设计费用;导致工程Ⅱ类、Ⅲ类变更,扣罚工程变更金额(变更金额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金额或发包人审核金额为准)对应设计费用.9.1.8设计人每次报送预算金额与预算审核部门审定金额的核减率大于30%(含30%)时,将上报建设主管单位批评,扣罚送审内容对应设计费的1%,但不超过10万元;核减率在25%至30%之间16(含25%),将在发包人单位通报批评;9。2工期违约责任9.2。1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成果文件交付时间,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合同价格的0。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30%(若因发包人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原因调整计划,则提交时间作相应调整)。9.2。2本合同期内,设计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依时派出合适人员出席各类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若发现设计人不到场,根据对发包人的影响程度,每次扣罚合同价的1%但不超过1万元。9.2.3本设计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派出合适人员参与按有关规定须有设计人参加的各部位的验收,若发现设计人不到场,根据对发包人的影响程度,每次扣罚合同价的1%但不超过1万元。9.2。4设计人必须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设计或设计变更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一般情况下,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须抵达工作现场,48小时内须对设计或设计变更问题做出初步方案并知会发包人,72小时内须向发包人提交正式书面变更设计。若因设计人原因而拖延,则每次扣罚合同价的1%但不超过1万元。特殊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可予以顺延。9。3人员管理违约责任9。3。1设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设计代表或投入人员/设计代表没有到位的,一般设计人员的,每出现1人次,扣罚合同价的1%但不超过1万元/人次;为设计专业负责人员,每出17现1人次,扣罚合同价的2%但不超过2万元/人次。设计人要求更换人员的,按本合同条款9.3。2及9.3.3的约定执行。设计人在发包人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未将人员投入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接替其工作,另请他人的费用应从支付给设计人的设计费中扣减,设计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9.3.2经发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须向发包人按合同价的1%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1万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按合同价的3%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3万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设计管理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5万元/人次.更换的人员必须不低于原招标资格要求。9.3.3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须向发包人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5万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按合同价的15%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15万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设计管理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按合同价的25%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25万元/人次。9.3.4设计人员不满足承担本项目相关设计工作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相关设计人员.9。4其他违约责任9.4.1设计人应保护设计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设计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9。4。2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未开展设计工作,设计人要求终止合18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如已开展设计工作,设计人应退还超出已完工作量以外的发包人已支付款项,同时向发包人赔偿合同价总额20%违约金。9.4。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设计人未进行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进行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相应设计费。9.4。4在整个工作期间,无论是在工作现场之内或之外,设计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及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安全、保卫工作等方面的条例,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财务损失、人身伤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9.4.5如需分包,分包内容及分包人的选定须经发包人审查批准,设计人不得私自分包,否则除扣除私自分包部分全额设计费用外,设计人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9.5上述规定的执行将在支付或结算阶段时扣罚相关设计费用。第五章其他十、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十一、争议11.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1911。2发生争议后,相关费用的承担。11.2。1因一方(违约方)原因给另一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因追究违约方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11.2.2若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或支付相关款项等要求不成立时,提出方应赔偿因前述要求(或诉求)所导致另一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提出方原因导致另一方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11。2。3甲、乙双方任一方就本合同相关纠纷提起诉讼的,若最终以双方和解或法院调解形式解决的,因该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因该纠纷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按和解或调解结果承担。”十二、合同生效、解除及其他12.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备案结束为止。12.2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4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第三篇勘察合同条款第一章勘察工作内容一、勘察范围工程勘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勘察测量内容包括:勘察专业及其它服务,勘察专业以穷举方式,发包人对相应实施内容打钩。以下所有勘察内容包括:√旧路检测√工程测量(需满足设计、规划、国土报建需求)√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其他服务:以上专业的成果质量对其负责,按发包人需求提交数量(技术部意见)二、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勘察任务书1年月日2技术要求1年月日3工作范围的地形图1年月日三、勘察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勘察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勘察方案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根据发包人要求,但最迟在勘察人开工前2天,经审核后方可开工2现场初步勘察作业根据发包人需要,另行通知方案确定后5日内3现场详细勘察作业8份(含电子文档)初步勘查完成后10日内4工程勘察文件或岩土工程设计文件8份(含电子文档)现场详细勘察作业完成后5日内第二章勘察收费的计取及支付一、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1.1、本工程勘察费为¥万元(大写:)(财政评审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工程测量费、物探费、旧路检测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调整,费率浮动幅度按中标下浮率%下浮。测量(含物探)费报价及计算依据表序号工作项目系数数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备注一测量费计算211E级GPS测量2图根控制点3Ⅳ等水准测量4图根水准测量51:500数字化地形图(一般区)61:500数字化地形图(建筑区)7定测中桩施放8定测纵断面测量9横断面测量10桥涵、路口等测量详细调查11小计12技术工作费13合计二管线探测费计算1物探费计算1。1雨水管物探1.2污水管物探1。3给水管物探1.4电力管线物探1。5电信管线物探1.6小计2管线测量2。1雨水管物探2.2污水管物探2.3给水管物探2.电力管线物探2242.5电信管线物探2.6标高测点2。7小计3技术工作费4合计三下浮率%实际应收费旧路面检测费报价及计算依据表序号检测名称单价数量检测费1路面病害调查2弯沉检测3抽芯检测4合计5下浮率1。2工程测量、工程物探费的结算,按实际完成工作(经发包人确认的量),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并下浮%(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旧路检测费按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下浮%(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最终以广州花都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价为准.1。3工程勘察费分期支付。勘察人提供所有勘察成果并经发包人确认,工程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如有概算的按概算)审核,并出具预算(如有概算的按概算)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概算评审价)审核的勘察费总额的80%(含已付定金),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23按照本勘察合同条款第二章勘察收费的计取及支付1。2项的原则结算,并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后,发包人向设计人结清其余勘察费不留尾款(财政投资项目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为准)1。4勘察人应于每月18日前将勘察设计进度月报表一式四份报送给建设管理单位。第三章双方责任一、发包人责任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审定勘察人的勘察方案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2。发包人应协助勘察人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和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相关费用。3。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协助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勘察人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4.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二、勘察人责任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技术咨询单位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24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费的300%。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根据仲裁结果承担责任。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报发包人、技术咨询公司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勘察过程中,勘察人应做好现场管线等的保护工作,勘察施工前应做好探管工作。由于勘察人的原因而造成对管线或第三者财产的损坏由勘察人负责赔偿.6。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所有勘察成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7.勘察过程中,在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对现场作业人员做好保护措施,并配备安全防护设施。8。本项目属于项目,勘察人的全部工作方案,勘察成果表报送发包人前必须得到技术咨询公司的同意。9。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四章其他一、违约责任1。由于发包人未协助勘察人解决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将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如果勘察人未能按时提供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扣除合同勘察总价的3‰作为罚金,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30%。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25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逾期一天,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4.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二、其它约定事项1。考虑此类工程常因场地条件限制,规划调整,以及方案或设计评审要求修改等多因素影响,导致工程变更致使勘测工作量增加或减少。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双方应及时确认实际发生的勘测工作量,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与1。2条结算勘测费.2.关于勘察深度的要求:(1)按国家现行的勘察深度要求规定.(2)初步勘察应进行详细的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勘察和水文地质勘察,基本查清沿线地质、水文、气候、地震等情况。若利用既有的地形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水文地质资料和地震资料时,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对已变化的地区进行地形、地物新测,对工程重点地区进行钻探核对。勘察结果应能清楚反映最新的现场实际地形、地貌及地质情况。(3)初步勘察应对工程范围内高压输电线路、重要的通讯网路进行勘察,较准确标定其坐标位置及走向。(4)初步勘察时,应将平面控制点、必要的水准基点,准确地测放在地面上并加以保护。(5)详细勘察时,对建筑物基础及软土地基处理的深度,应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探,不得以钻探困难为理由留给施工处理(有征地拆迁困难的除外)。(6)勘察人对水文调查应深入、系统,确定合理的防洪标高.(7)勘察成果报告应能详细、清楚反映岩土的有关力学物理指标、必需的物理及化学性质的指标,以避免在施工中因地质不清引起大的设计变更.3。后期工作3。1配合施工(1)当工程进入施工阶段,勘察人必须配合26施工,发包人不另支付配合施工费用,此期间工作内容如下:(2)对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作技术交底;(3)现场交桩;(4)配合设计人进行变更设计和补充设计所需要的勘察工作。(5)勘察人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3。2勘察工作技术总结勘察人对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补充勘察进行检查,并提出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在竣工验收前交发包人。工程完工后,勘察人应组织勘察技术工作人员将全部资料进行整理并撰写工程技术总结,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初稿,交发包人。3.4勘察质量监控3.4。1质量要求(1)勘察应符合国家政策、现行的勘测、钻探规范、技术规范、规则等有关规定。(2)符合规划、合同和有关各方要求。(3)勘测及收集的基础资料应齐全、可靠和准确,并能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环保和施工的需要。(4)勘察人应保证工程测量结果满足相应等级的精密度和准确度,满足施工图设计中计算的工程数量、建设用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需要.(5)勘察人完成的地质钻探结果应与地层地质构造相接近,满足设计要求,最低限度减少不必要损失。3.4。2质量审查和监督工程勘察资料、图表、报告等文件要依据工程类别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审核、审批程序,并由责任人签字。勘察每一阶段工作必须经设计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签认后才能开展下阶段工作.3.4.3勘察工作管理及质量控制(1)编制勘察文件,应以下列规定为依据:1)项目批准书;2)城市及管网规划;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27求.(2)发包人委托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进行质量检查和监督机构对质量进行控制,勘察人应接受其监督,并无偿提供所需要的文件、数据、图表(包括原始数据和图表)和样品等。(3)要求勘察人与设计人相互协作、紧密配合。(4)勘察人必须按发包人的既定勘察工期目标与设计工期目标,按质按量完成勘察任务,不得拖延设计工作的开展。若勘察人由于勘察质量问题引起工程返工量达工程总量的20%,或因自身原因延期提交勘察文件超过一个月,致使设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则按勘察人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采取调整勘察队伍等措施以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以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实施。(5)勘察人在进行勘察工作中,为完成合同内的勘察内容而进行的咨询、对外洽谈、国内外技术考察及各类科研课题研究而发生的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6)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勘察工作,经发包人同意后,允许勘察人将该部分勘察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完成,勘察人对其勘察质量和勘察工期负责,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7)勘察人必须遵守所提交的勘察计划的规定,不得无故更换合同内的勘察参与人员.(8)如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三、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28第五篇施工合同条款第一章通用条款(略)第二章专用条款1.定义□名称:总承包□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范围:拟****************等。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其他:2.合同文件及解释2。2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2)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及附件(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施工设计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招标文件;(9)投标书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另装成册);(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5.施工设计图纸5.1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29(1)提供的时间:(2)提供的数量:两套5。2承办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提供的时间:(2)提供的数量:(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6.通信联络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设计人:发包人:广州市花都路灯管理所通讯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大道22号收件人:邮政编码:510800承包人:(主)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承包人:(成)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承包人:(成)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监理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7.工程分包7。1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7.2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7。3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7。4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30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7。5承包人对本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发包人单独招标的专业工程也纳入承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负总责。承包人与各分包单位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工程质量、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方面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另外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分包企业签订分包管理协议书,明确上述管理权利、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承担连带责任.7。6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1.2对影响施工的管线的迁改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对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无论合同中是否明确指出)的拆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12.事故处理12。4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参与发包人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同时发包人扣罚承包人工程总价10%的罚款。13.交通运输13。1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13.2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13。4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2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31(1)监理工程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2)造价工程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3)建造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19。发包人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开工前三天完成.(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开工前完成。(市政项目除外)(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根据现场定(4)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招标时提供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发包人提供立项批文等施工报建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开工前三天完成。(6)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三天完成(7)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不提供(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三天完成.委托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场地清理(包含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承包人须在开工前三天完成上述工作。(2)发包人提供水、电接驳点,连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接驳水、电管线和用电、用水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给供给单位。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须在开工前完成上述工作。(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承包人须在开工前三天完成上32述工作.(4)招标时发包人提供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资料提供后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进行复核勘测,确保安全施工,勘测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如若因承包人盲目施工造成管线的损坏,修复、赔偿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5)施工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承包人须在开工前三天完成上述工作。(6)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不含迁改)施工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地下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7)由承包人代办施工报建手续。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开工前三天完成。19.4支付款项(1)工程款支付期限■按通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另作约定:(2)工程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支票支付。□其他方式:20。承包人20.2承办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3)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另作约定:(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办公和生活房屋共25平方米,办公桌椅3套,该项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6)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开工前完成.(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在开工前进行房屋及构筑物等鉴定工作,有关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33何费用。因施工过程造成的破坏,由承包人负责其翻修费用、鉴定费用及赔偿责任。(9)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广州市和花都区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做好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竣工后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及剩余材料,并确保竣工现场干净、整齐。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9)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另作约定:20.4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国产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要求.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及费用,发包人一旦接受承包人的方案,发包人不再补偿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情况严重时发包人可终止合同.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21。3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21。4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22。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大道22号邮政编码:510800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23.监理工程师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人: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34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3。3(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4。造价工程师2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工程造价咨询人: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4。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5.承包人代表25。1承办人任命()为承办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6。指定发包人26。1依法指定的发包人(1)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28.工程担保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大写):(小写):¥元(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签订本合同时。■另作约定: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3)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4)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竣工资料移交后30天35内将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无息)。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1)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小写/)(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签订本合同时。■另作约定:不适用.(3)出具支付保函的担保人:28.8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29.发包人风险29.2(5)关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原因是否属于承包人风险按专用条款19。2和76。1条规定执行。31.不可抗力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32.保险32.1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按■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1)项;■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2)项;■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3)项;■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4)项.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2.2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按■通用条款第32。2款的第(1)项;■通用条款第32.2款的第(2)项。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3。进度计划和报告33。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在施工图纸审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后三个工作天内.如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修改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经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后一个工作天内确认,如该方案仍未能通过,修改所需时间计算在合同工期内。33。2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36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34。开工34。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3)天内签发开工令。□按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另作约定: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及工程报建相关手续完成后的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开工申请书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3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若在签订本合同及工程报建相关手续完成后第4天承包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在签订本合同及工程报建相关手续完成后第24天承包人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且承包人需向发包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35.暂停施工和复工按■通用条款第35。1款■通用条款第35。2款■通用条款第35。4款(5)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承包人因材料供应、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不足、管理不善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通用条款第35.6款36。工期及工期延误36.1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1)(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2)(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36。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38.竣工日期按■通用条款第38。2款的第(1)项;■通用条款第38.2款的第(2)项;■通用条款第38。2款的第(3)项;42。质量标准42。1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37(1)合同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合格等级.(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45.安全文明施工45。5治安管理:□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花都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文件要求。承包人须办理余泥排放证,施工期间垃圾余泥应运送至合法堆放点,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遇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款5000元。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46。测量放线46.1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后3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46。4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现行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要求执行。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1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鱼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8。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另作约定:49.2承包人供货要求:(1)工程的材料由承包人严格按设计要求的规格、型号及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采购。38(2)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在材料使用30天前提出材料采购计划,确保工期按时进行。如需甲方提供的材料及成品,同样需在30天前提出计划,如承包人未履行此提前告知的义务相关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本工程使用的所有材料须提供样板并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符合工程要求,才能进行采购.49。8发包人依法指定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2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种类: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2)检测机构:50.7承包人须自行对材料进行一般鉴定和检查,并向发包人提交相关检验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检测不合格时,重新检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0.8凡因承包人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一律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保修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产品资料和技术指导及零配件供应等售后服务.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另作约定: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2.工程质量检查52。6双方有质量争议时,由花都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无偿进行返工、加固或补强至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承包人还须按合同价款的3%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的,承包人还须承担赔偿责任.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953。1中间验收的部位有:按工程验收规定,属隐蔽工程的由双方验收签证。53。4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53。5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5。工程试车55.1试车内容■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56.工程变更按■通用条款第56。2款;■通用条款第56.3款;■通用条款第56.4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56。3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58.竣工验收58。1竣工验收标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58。2(2)经监理人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和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在计划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前报送发包人。58。3发包人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提交质监机构检查,并按原计划如期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58。8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40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1)(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其范围包括:(2)(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其范围包括:58.9施工期运行■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运行时间如下:(1)(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2)(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58。10竣工清场■按通用条款规定.□另作约定: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另作约定: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1缺陷责任期计算缺陷责任期:2年59。8质量保修期计算质量保修期:按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61.工程量61.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其他约定:发包人不提供取、弃土点,土方的运距按10公里考虑进行计价,因运距而引起造价变化属投标风险,发包人在项目实施时对相关影响不作增减。发包人对本工程范围内多余土方拥有优先处置权,本标段与其它标段间土方的调配要服从发包人安排。63。暂列金额63。1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元。65.暂估价65。1招标暂估价项目必须招标暂估价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41义务□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65。3非招标专业工程款的确定■按通用条款规定,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确定。□另作约定: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1提前竣工奖(1)提起竣工奖额度■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元。(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元。□另作约定:66。2误期赔偿费(1)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为若延误工期在15天内(含15天),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0.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0。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所扣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2)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元.■另作约定:不设最高限额67。工程优质费67。1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67.2工程优质费的计算额度:□按通用条款规定计算。□另作约定(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下列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另作约定:按实结算,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包括:(1)后继法律变化事件;42(4)工程变更事件;(5)工程量偏差事件;(7)现场签证事件;(8)物价涨落事件;68.3调整合同价款按专用条款68。2。72。工程变更事件72.1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价为准.72.2本条所述工程量清单指广州市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本工程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本条所述清单综合单价指广州市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本工程预算中的清单综合单价。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监理人、设计人和发包人同意确认后实施;变更工程完成后的七天内,现场签证单须交发包人、监理人确认,逾期不再补签证;变更手续按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审批,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按以下办法确定价格:(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的综合单价,则沿用。(2)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中标的投标报价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施工同期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则参照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进行市场询价;对《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仍然没有的材料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材料单价,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套取施工期间正在施行的相关定额,价差按实际施工期间花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缺项部分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凭监理单位和建43设单位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4)工程总造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计算,合同价最终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结算价为准。72。3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72.2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其余均包干,不予调整。72.4预算包干费按2%。72。4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按照下列方法调整:72。5发包人发布的关于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增减的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每次按合同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不承担由此而造成承包人的损失。73。工程量偏差事件73.2调整分布分项工程费的方法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按照下列方法调整: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调整。73。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72。2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其余均包干,不予调整.75。现场签证事件75.3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时间:■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的时间提交。□另作约定:76.物价涨落事件76.1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或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开始,当某一人工、材料或机械台班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价格的10%时,由承包人承担10%(含本数)以内的部分,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人补偿给承包人;当某一人工、材料或机械台班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44包人退还给发包人。上述价格上涨、下落幅度按合同执行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关发布的价格信息结合承包人投标报价(指某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投标报价)的下浮系数(如上浮,则不考虑系数.系数的计算以报价当季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与投标报价为依据)计算;价格调整基数为相应人工、材料或机械台班投标报价;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每个季度应向发包人及监理人申报当季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及工程量,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后,作为结算调整价差的依据。如不按时申报,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出价格调增的申请不予认可。并保留对价格调减的权利。价款的补偿或退还在竣工结算时计取。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停工工期超期两年(含两年)以上,复工后人工、材料或机械台班价格按照前款工期超过12个月的调整方式进行调整.76。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1)价格系数法各资源的权重系数约定如下:1)固定系数a为/;2)人工权重系数b为/;3)机械台班权重系数c为/;4)钢筋权重系数d为/;5)水泥权重系数e为/;6)铜材权重系数f为/;7)沥青权重系数g为/;8)其他资源的权重系数:78。支付事项78。2计算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作约定:79.预付款79.1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1)预付款的约定□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工程建安费预算评审价(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概算评审45价为依据支付)的10%—30%,起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按本有关专用条款的约定。(2)预付款的最高限额□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30%,即/元。■另作约定: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工程建安费预算评审价(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概算评审价)的10%—30%。2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按承包人在完成本款三项工作后的7天内。■另作约定:合同已签订,区财政预算评审价(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概算评审价)已落实,承包人已完成进场,具备开工条件,且监理人和发包人已在开工报告上签署同意开工意见,并承包人按本合同附件中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工程款金额相当的广州市范围内四大国有股份制银行(即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保函,发包人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建安费预算评审价(如有概算评审价的按概算评审价)的10%-30%;一旦支付进度款后不再受理预付款预付工程款申请。保函须由承包人领取并交给发包人,经发包人查询核实为有效保函后才受理,查询核实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9。4预付款抵扣方式□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扣回,直到扣完为止.■其他方式:一次性抵扣80。安全文明施工费80。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1)内容和范围■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另作约定:(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元.80.2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80.3费用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81。进度款4681.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1)支付期限□以月为单位。具体为:□以季度为单位.■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1、工程款(进度款)按月支付,具体为:由承包人每月向监理提交月实际完成工作量预算书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监理在审核完毕后报发包人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发包人工程部审核完毕并同意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将审核完毕的已完工作量报告移交到发包人技术部,发包人技术部审核完毕后报发包人财务审计部审核,据此,发包人按照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的补充通知》(花财支付[2016]4号),在扣除相应预付款后支付当期进度款,进度款不高于当期工程预算价(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预算价)的8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最高可付至预算价(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预算价)的80%.2、工程结算经花都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包人按照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文件《关于进一部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的补充通知》(花财支付[2016]4号)支付结算款,结算款付至结算价的97%,结算价的3%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并取得工程保修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按上述办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余款(无息)。3、财政投资项目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为准,81.2(1)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81。3期中支付的最低限额为元。82。竣工结算4782.1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另作约定:详见专用条款82。3和82.4条规定。82.3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可将竣工资料送区财政局评审。82.4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1)经复核无误的,发包人将竣工结算资料送区财政局评审。(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82。6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83。结算款83.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1)竣工支付期限□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另有约定.(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价为准.84。质量保证金84。2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1)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条款的3%,即元.■另有约定:结算价的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按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款的3%扣留。■另有约定:结算价的3%.85.最终清算款85.1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1)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提交份数:提交期限:48(2)最终清算支付时限□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另有约定:以财政结算评审结束后,进行工程款的清算支付86。合同争议86。4调解或认定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有约定:(1)(2)(3)86.6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7.合同解除87.3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按照第34.2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2)承包人延误工期超过30天的;(3)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5)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7)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9)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8.2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91.保密要求91.1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94.合同份数94.1约定提供合同文件提供合同文本:□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另有约定:4994.2正副本效力合同的份数:正本份,副本份。其中:发包人正本份,副本份;承包人正本份,副本份.第六篇农民工工资监管协议发包人:广州市花都路灯管理所承包人:一、从年月日起至工程结算完毕之日止,乙方在该工程中工人工资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暂定为施工合同价的**%的收入和支出均纳入其在在***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户名:*****,账号:*****)核算,该核算在使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对新增工程量中的工人工资比例进行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执行。二、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暂不实行工人工资款的划扣,每一期工人工资款按实际计量进度款的工人工资款比例支付至专用账户,直至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工人工资支付完毕。三、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无收到工人工资拖欠方面投诉及信访等异议后,且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乙方和甲方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审批部门申请取消工人工资专用账户,退回账户资金.四、本协议作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发包人(盖章):广州市花都路灯管理所承包人(盖章):50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51第七篇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花都路灯管理所承包人:(全称)(主)(成)(成)为保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1.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合同、施工图等要求的所有施工内容。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1年;6.其他项目绿化1年;。3.质量保修责任3。1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属于绿化养护部分的,养护期内应达到设计苗木标准,在发现问题或接到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处理,养护工作纳入园林绿化管理所养护考核范围;其他保修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并要求在10天内保修完成,如没按要求进行质量保修的,按损坏程度扣除相应的保修金额.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52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条赋予的规定一致。6.其他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3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发包人:(盖章)广州市花都路灯管理所(主)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成)承包人:(盖章)(成)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53第八篇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广州市花都路灯管理所承包人:(全称)(主)(成)(成)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条规定处.2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54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承包人义务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55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违约责任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各方当事人各执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发包人:(盖章)广州市花都路灯管理(主)承包人:(盖章)56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成)承包人:(盖章)(成)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上级部门:(盖章)上级部门:(盖章)年月日年月日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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