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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交易合同:附银企共管账户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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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买卖合同附:银企共管账户业务监管协议


('-工业厂房买卖合同合同双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邮政编码: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国籍【】【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委托代理人】【】:国籍:地址:邮政编码::买卖双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就以下土地及工业厂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转让标的1.1卖拥有位于的一幅工业用地,土地信息如下:"土地使用证"号:;地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平米。〔其他信息详见"土地使用证"〕卖在其上建有工业厂房,并办有"房地产权证",其中:;〔其他信息详见房地产权证〕〔本合同交易土地及厂房以下简称为转让标的〕1.2买购置转让标的用于生产经营〔包括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z.-第2条转让标的概况2.1卖保证,上述土地及厂房的产权清晰,卖对其享有完全的物权,有权出售,转让标的不存在任债务纠纷,未使用转让标的进展任抵押,不存在查封,不存在任欠缴地价款、房价款或税款的情形。2.2转让标的现已空置,原则上按照现状转让。具体的现状及交付标准详见第九条。第3条转让价款转让标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元。成交价不含本合同第八条所列之各项税费,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之约定承当。第4条交易定金买应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当日向卖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卖应向买出具定金收据。第5条【付款式】5.1双应于定金支付完成后日共同至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开立完成后日,买应当将支付至上述资金监管账户。5.2转让标的全部过户至买或买指定第三名下后5日,双应共同至银行、持新的登记证书原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监管资金解付手续,即由银行将监管资金支付至卖指定账户。5.3剩余作为交房保证金〔其中为房产税贯清缴保证金〕,在下述文件齐备的前提下,卖应当在10日将交房保证金支付给卖:5.3.1本合同第九条所述之交接确认文件;5.3.2本合同第条所提及的房产税的清缴凭证。〔根据市现行规定,该房产税由财产所有权人按年度申报清缴,且该税费并非交易税种,为此,卖应当向买出具房屋过户登记完成之日前房产税已经足额缴纳的文件/证明。〕5.4假设卖未能按第九条要求完成全部交接义务,或者存在房产税欠缴情形,则自交房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剩余局部由买支付给卖。第6条卖指定代理人6.1卖指定作为本次交易卖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享受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甲权利、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甲义务,即包括而不限于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代为收取转让价款、办理交接手续,等等。6.2代理人身份信息如下:,号:住址:联系:.z.-6.3本合同第3、4、5条的全部转让价款应当支付〔或由银行解付〕至以下账户之一,即买支付至任一个账户即视为已完成了付款义务。具体按照银行及土地、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办理。账户一:开户银行:账号:账户二:开户银行:账号:6.4假设支付至代理人之收款账户,则其与卖之间的账务结算支付与买无关。第7条过户7.1买向卖支付定金之当日,卖应当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之"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原件提供应买。7.2卖收到定金后,双即开场办理转让标的的过户登记手续,包括签署用于过户登记的买卖合同〔以市政府规定的名称为准〕,至国土、房产部门签署相关文件,等等。7.3买应于本条7.2款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的十日,依据第五条之付款式向指定银行资金监管账户付清全部合同价款。7.4过户登记手续原则上由买主导办理,卖应当提供协助义务。即卖应当在根据买的要求积极配合。假设卖怠于履行义务而致使过户手续期限延误或者导致过户登记手续无法完成,则应当按照本合同第11条约定向买承当违约责任。7.5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由买负责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领取。第8条税费承当8.1转让交易所产生的各项税费除〔公司〕所得税外,由买承当,即:8.1.1契税、营业税、城市建立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交易效劳费、评估费〔假设有〕、公证费等等,均由买全部承当。具体税种、税率依照规定。〔公司〕所得税由卖自行承当。8.1.2此外,转让标的过户登记至买名下前的房产税由卖承当。8.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所新增的税费,由买卖双届时协商解决。第9条交接9.1双应于:买付清局部合同价款/或买付清第期合同价款/或转让标的全部过户至买或买指定第三名下后3日,共同至现场开场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原则上应当在20日完成。9.2转让标的全部过户登记完成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等各项费用由卖承当。9.3在根据9.2条约定结算各项费用的同时,双应当办理水、电等过户手续。9.4卖应当按照一清单将相关附属设施设备交付给买。.z.-9.5转让标的如果存在需要和其他相关部门结算的款项,应当一并在9.1条约定的期限由卖结算并支付完成。9.6上述过户、清点交付〔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全部结算事项〕手续全部办理完成之日,即视为交接完成,买卖双应当签署交接完成确认文件。第10条合同解除及变更10.1双确认,根据现行政策及客观情况,转让标的过户登记所需的时间预估为最长不超过5个月。因此,本合同第5.2条之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亦为银行收到全部监管资金后5个月。假设非因买卖双任一的原因,转让标的无法在上述期限完成过户,则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次日银行自动将监管资金及所产生的利息转回买账户。此时,本合同自动解除,买已经支付的定金卖应在三日退还。10.2当然,双可经协商一致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并在期限届满前通知银行。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办理完成的,依照10.1条办理。第11条违约责任11.1假设买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卖有权要求买以逾期应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11.2假设卖怠于履行过户登记之配合义务,则自收到买协助配合通知之日应以转让总价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卖履行协助配合义务之日。11.3假设转让标的无法过户是由于卖的原因,则买除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卖立即退还全部款项〔包括银行监管资金〕外,还有权要求卖支付转让总价款30%作为违约金。11.4假设转让标的存在任卖未披露之争议、债务、纠纷,致使买的购置目的无法实现,则买有权在任时候解除合同,此时卖应退还收取的全部款项并向买承当转让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买损失的,卖还应赔偿买的实际损失。第12条法律适用与管辖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国法律,向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13条合同数量及效力本合同一式份,买卖双各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卖:〔盖章〕买:〔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z.-附:买卖双首先与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明确账户监管的期限、容,以及监管账户的使用规定和付款流程,然后凭监管协议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向银行申请开立资金监管账户,银行凭监管协议的约定在系统中进展监管功能设置,开场履行监管职责。银企共管账户业务监管协议甲〔委托人/付款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乙〔委托人/收款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甲和乙合称为“委托人〞。丙〔受托人〕:负责人:住所地::::鉴于:甲与乙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交易合同〔下称“根底合同〞,见1〕,就该根底合同项下资金的支付,双同意共同委托丙提供“单位共管账户〞产品效劳,由丙对根底合同项下的资金支付提供监控效劳。【使用说明:此处填空可依据业务实际情况填写为订金、预付款、货款、土地转让款、劳务费、股权收购款、工程资金等。】.z.-本协议所称“单位共管账户业务〞是指丙作为甲乙双支付中介,受甲乙双的委托,代为监控根底合同项下的交易资金,在满足本协议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丙根据本协议将所监控资金支付给乙,或退回到甲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甲乙丙三在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老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1条监控资金1.1甲依据本协议存入监控账户的资金即视为监控资金。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以二者先发生者为准〕〔下称“监控期间〞〕,对于实际存入监控账户的监控资金由受托人进展监控。1.2本协议的监控资金为:监控资金金额:人民币〔大写〕〔¥元〕。甲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将监控资金一次性全额缴存至监控账户。第2条监控账户2.1委托人一致同意,指定以下甲在受托人处已开立的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控账户〔下称“监控账户〞〕:账户名:,账号:,甲承诺该账户不开通网银、不开办通兑业务。2.2监控账户应采用下述预留银行印鉴,不得使用支付密码印鉴:预留银行印鉴由甲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名章和乙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组成。甲或乙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印鉴的生效日期以三书面确认的印签变更生效日期为准。甲或乙预留银行印鉴发生变化未办理印鉴变更手续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自行承当。甲或乙挂失预留银行印鉴,应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印鉴的生效日期以三书面确认的印签挂失生效日期为准。2.3监控账户只能用于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监控效劳之目的。2.4监控账户变更,由甲乙双共同办理,丙根据账户管理制度办理账户变更事项。2.5监控账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或本协议终止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起,由甲乙双办理账户撤销手续。第3条监控效劳在监控期间,除非受托人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将监控资金支付给乙,或退回到甲原划出款项银行结算账户,受托人不能根据任一的请求提取、划付监控资金,但受托人依法向有权机关提供协助而冻结、扣划监控资金的除外。.z.-第4条监控资金的支付4.1委托人一致同意,满足以下付款条件,受托人可对监控资金进展支付:4.1.1甲申请将监控资金支付给乙的,应向受托人提供支付凭证,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经受托人审核支付凭证的印鉴与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预留银行印鉴相符后,受托人据此将监控资金支付给乙。4.1.2乙申请支取监控资金的,应向受托人出具提款申请公函及以下第项单据或证明文件的原件:【使用说明:应完整、准确填写单据种类、名称、单据应记载的当事人、单据出具机关、其他关于单据的相关具体要求。】4.1.2.1发票4.1.2.2税单4.1.2.3提货单4.1.2.4报关单4.1.2.5营业执照4.1.2.6组织机构代码证4.1.2.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1.2.8建立用地规划可证4.1.2.9转让协议4.1.2.10工程批文4.1.2.11其他证明文件:。受托人收到上述提款申请、单据或证明文件的,通知甲取走上述材料,由甲进展审核确认。甲联系人:,联系:。甲同意付款的,应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日,向受托人提交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的支付凭证,受托人据此向乙支付监控资金。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1.3监控资金需退回到甲原划出款项结算账户的,甲应提交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的支付凭证及甲乙双同意退回监控资金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该明确需要退回的资金数额、甲接收资金的结算账户户名及,以及受托人退回资金需要的其他信息和容,书面说明应加盖甲乙双公章。受托人根据支付凭证及书面说明将监控资金退回至上述甲结算账户。4.2如受托人审核后认为甲和/或乙提供的任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或书面说明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或所加盖的预留银行印鉴与本协议第2.2条所述的预留银行印鉴不相符的,受托人有权将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或书面说明等退回。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前,受托人有权拒绝任支付申请或指令。.z.-4.3委托人要求支付的金额不得大于监控账户余额,也不得与本协议已明确约定的相应具体支付金额不一致,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任支付申请或指令。第5条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5.1委托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5.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任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可、备案或者登记;5.3委托人向受托人保证,其在本协议项下向受托人提供的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支付申请或书面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合法合规的。委托人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承当全部责任,并确保受托人不因此受到任损害。5.4甲承诺,监控资金的来源合法,其用途不违反任法律、法规的规定;5.5委托人承诺,根底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监控账户的设立、使用,均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涉及利用监控账户进展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套取现金及其他犯罪活动;5.6委托人承诺不以监控资金向任第三提供担保。5.7任委托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违反承诺的委托人承当,如受托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该委托人应负责全额赔偿。第6条对受托人的相关约定6.1受托人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应有权依赖于委托人向其提供的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书面说明等〕。除对委托人在相关约定文件上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与本协议第2.2条所述的预留银行印鉴相符予以审核外,受托人仅对委托人向其提供的任文件在外表上是否符合本协议的约定进展审查,并且无义务调查该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任信息是否真实、正确,该等文件是否经合法的授权而制作和发出、或任文件是否与其原件符合,或任文件上的任签字是否真实。受托人对依赖于任该等文件而行事的结果不承当任责任。6.2受托人应仅作为资金监控人,除依据本协议履行约定的资金支付监控义务外,其对与其他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底合同〕的有效性、可行性、合理性、正确性、真实性或合法性等不承当任形式的责任或义务。6.3受托人对根底合同的履行以及甲是否按时将监控资金支付至监控账户,均不承当任责任;因根底合同的履行及甲是否按约付款所引发的任纠纷,甲乙双均应自行解决,如因上述纠纷的解决致使受托人基于任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被诉或被追加为第三人,对于受托人参加上述司法程序而支出的任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用等〕,甲乙双应向受托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z.-6.4除了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责任外,受托人对监控资金不承当任其他义务或责任,且受托人不应受到任与监控资金有关的索赔要求的约束。6.5委托人同意对受托人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之资金监控义务而被索赔、进入法律程序或产生任损失作出全额补偿,除非上述索赔、法律程序或损失是由于受托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第7条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7.1委托人协商一致变更根底合同的,委托人应将变更后的根底合同及时提供应受托人。7.2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式修改本协议。7.3发生下述任情况之一,本协议即终止:7.3.1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7.3.2委托人和受托人已经按照约定完全履行本协议。7.4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后,受托人应将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或本协议终止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的本协议项下监控资金余额〔如有〕,及时划转到甲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第8条违约责任甲、乙、丙三必须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履行职责,否则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9条不可抗力9.1如任一遭受战争、重火灾、台风、地震等不能预见、不可防止且不能克制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不能按期履行局部或全部义务的,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向其他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并说明不可抗力预计持续的时间和对其履行本协议的影响。9.2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间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承当任违约责任。但该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10条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10.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可以采取以下第种式加以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受托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假设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11条其他约定11.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z.-11.2一假设未行使本协议项下局部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履行、承当局部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一对另一的任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11.3本协议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展。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交易其他各构成受托人的关联或关联人士,各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11.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并承诺在通讯及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11.5以下及经双共同确认的其它构本钱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具有与本协议一样的法律效力:1:根底合同。第12条其他12.1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经各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予延期。12.2本协议一式五份,委托人各各执一份,受托人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委托人〔甲〕:有权签字人:日期:年月日委托人〔乙〕:有权签字人:日期:年月日受托人〔丙〕:银行股份行有权签字人:日期:年月日.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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