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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版:专项保障女性员工权益的国企股份公司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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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宣传版)


('股份有限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宣传版)2020年8月——2023年7月股份有限公司女职工委员会2021年2月8日编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五章附则股份有限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公司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公司共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国集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等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中国铁路工会集团某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公司女职工,与集团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集体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与公司集体合同一并执行。第三条本专项合同适用于公司全体女职工,对企业行政具有同等约束力。第四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教育和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积极协助公司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女职工素质,共谋企业和谐发展。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条公司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订立劳动合同,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工。第六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七条公司应保障男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提高上岗标准。在解聘技管人员身份、退休等方面,不得以性别为由增加针对女职工的限制性条件,女职工申请的除外。第八条公司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第九条女职工同男职工享有同等的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公司在举办各种培训时,应积极组织女职工参加。第十条公司支持女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第十一条公司应积极营造有利于女职工成长发展的环境,加大对女干部、女性人才、女性先进典型的培养和使用力度,积极为女干部、女性人才、女性先进典型培养使用、学习交流提供机会和平台,提升女职工整体素质。第十二条在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出席的其他场所,公司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职场暴力和性骚扰。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第十三条公司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公司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单方解除(终止)与其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女职工委员会要向女职工普及卫生保健、妇科病防治及身心健康等知识。第十六条公司应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按季度(半年)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标准每个月不低于40元;每年一次为女职工发放不低于100元的特殊卫生保健用品费用。第十七条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体检和妇科“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费用由公司行政支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组织。女职工参加普查所占用时间视为出勤。第十八条女职工经期保护(一)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冷水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及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二)女职工经期因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经期内可给予适当照顾。第十九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正常必要的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二十条女职工产期保护(一)公司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适当增加产假时间,但不得低于以下休假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方依法享受生育护理假15天。(二)女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以下待遇:(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2)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3)结扎、复通输精管,休息15天;(4)结扎、复通输卵管,休息21天;(5)怀孕28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21至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98天。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一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禁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国家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企业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规定,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0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退休后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第二十三条经市级以上的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的,企业可给予照顾,暂时调整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第二十四条每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如果适逢星期六、日,则不补假。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五条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第二十六条公司《集体合同》检查时,应同时检查本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代会报告,监督检查小组应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合同规定,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公司主管领导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必要时可责令其给予被侵害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专项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予明确的事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悖,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条本专项合同作为公司《集体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期限为3年,从2020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公司、工会各一份,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铁路工会中国某车集团公司工会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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