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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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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承包合同


('******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甲方):******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有限公司0/46签定日期:2015年7月20日签约地点:上海1/46合同附件目录附件1工程设计基础资料清单附件2主要设备配置说明附件3发包方/承包方的工作范围附件4设备、材料供货清单附件5预估工程报价单附件6安全文明施工附件7技术服务和培训附件8技术指标及保证参数附件9验收标准和验收测试程序附件10保密协议书附件11工程进度计划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2/46发包人(甲方):*****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经过友好协商,就“光伏发电项目”的工程承包事宜达成共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双方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光伏发电项目1.2装机容量:20MWp1。3工程地点:山东省1。4承包方式:工程承包,即设备选购、材料订货、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作的承包。1。5承包内容:包工、包料,即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3/462.工程承包范围2。1技术咨询服务承包人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建设期间,派驻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培训、监督和控制;质保期内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2。2设备的购置及安装工程主要包括:光伏阵列设备、一次接入设备、二次接入设备、送出线路及配套工程设备、其他设备材料的采购供货及安装工程。2。3建筑工程(无)2。4调试、试验、系统试运行及竣工验收设备调试检查、竣工、试运行、整套系统的启动验收等。2.5备品备件承包人负责提供“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后或等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后一年期”的供货范围内设备的备品备件(以承包人设备采购合同为准).4/462.6其它主要包括:电站运维必须专用工具、消耗品等一次性工器具。2.7双方工作范围划分:详见本合同附件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范围以及附件4供货设备、材料清单。3.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本合同是成本加酬金合同,即成本加利润的合同方式。酬金为发生成本价款的10%.3.1合同价格本合同暂定单价为7.5元/瓦,暂定项目总装机容量为50MWp,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圆整)。由以下三部分构成:1技术咨询服务费,2设备、材料购置费,3安装工程费。4.工程工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42】历天内具备并网发电的条件(冬歇期除外)。5/46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如合同款项不按时支付等),工期应予顺延.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8月1日。具备并网发电条件日期:2015年12月20日。5.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验收标准.6.性能考核与验收6。1性能考核指标:首年系统效率≥80%6。2性能考核与竣工验收办法按本合同附件9技术指标及保证参数、附件10验收标准和验收测试程序以及“专用条款”中的相关规定进行。7.组成本合同的主要文件及解释顺序7.1合同协议书7.2专用条款7.3合同附件6/467。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5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7.6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7。7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盖章扫描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合同组成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条件的规定提请争议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同意,本合同表达了双方所有的协议、谅解、承诺和契约,并同意本合同汇集、结合和取代了所有以往的协商、谅解与协议,双方还同意除了在本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用书面阐明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同手续7/46者外,任何关于合同的修改或变动均为无效或对双方不具约束力.8.合同生效与终止8。1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8.1。1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8.1。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8。2合同各方履行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结束之日(工程交付之日期起一年后),合同终止。9.其它9。1本合同一式六份,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合同副本一式:4份,双方各执三份。9。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7月20日合同订立地点:山东8/46发包人:******有限公司承包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一程法人代表:张海明授权代表:授权代表:联系人:陈文清联系人:黄华电话:电话:025-83121168传真:传真:025-83121127地址:威海市环海路11号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31-1苏建大厦3楼邮编:264205邮编:210009开户行: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城中支行帐户名:帐户名:有限公司帐号:帐号:077221018220000114税号:税号:320103608926936日期:日期:2015年7月20日9/4610/46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1合同:指由本合同协议书中第7条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合同项目:指【】MWp【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站项目1.1.3专用条款:指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本合同协议书进行细化、完善、补充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合同工期: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具备并网发电条件之日止的期间。1.1.5合同生效日:指本合同协议书第8条规定的日期.1.1.6质保期:指始于工程交付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的期间.1.1.7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8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本工程项目的设11/46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1.1.9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0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11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1.1.12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3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4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12/461.1.15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1.1.16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的过程。1.1.17并网发电:电站电气设备安装、调试、试验完成后,电站系统具备发电送电条件时,称之为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待通过电网公司发电验收,取得当地主管部门批准的并网发电许可证,并成功将电站所发电量接入输送至电网时,称为并网发电。1.1.18试运行考核:指发包人在工程并网发电后为检测工程质量,承包人为获得发包人签发本项目的工程移交证书而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进行电站220小时连续试运行。在此期间的考核工作称之为试运行考核。13/461.1.19工程移交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应予签发的工程移交证明文件。1.1.20工程交付之日:指由发包人签发的工程移交证明文件的日期。1.1.21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1.1.22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试运行考核所需的材料等。1。2语言文字本合同以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及说明。1.3标准、规范1.3.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详见附件9技术指标及保证参数以及附件10验收标准和验收测试程序。1。3。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名称、份数和时间):无1.3.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按以下约定执行:14/461)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2)工程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要求3)设备安装及运维手册中的相关要求1.4保密事项详见本合同附件11保密协议书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负责办理合同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2。1。2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证或租赁协议;完成拆迁、绿化迁移补偿工作;取得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等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2.1.3取得建设管理部门所需的所有相关手续或许可。2.1.4取得电力管理部门所需的所有相关手续或许可.。上述工作的范围划分详见附件3发包人和承包人工作范围2.1.5办理临电使用相关手续,确保具备电站并网调试用电条件。15/462.1。6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本合同项目所需的基本的、必需的参数、资料、文件。详见本合同附件1工程设计基础资料清单.2.1.7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8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9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10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1。11发包人承担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负责范围以外的安全、保安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对承包人负责范围以内的安全、保安具有协调、协助的义务。第3条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承包人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承包人的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3发包方/承包方的工作范围。3.1。2承包人负责修复或修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试运行考核中发现的缺陷。16/463.1。3承包人有权根据本专用条款中的第4.3。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和第16条中不可抗力的约定以及由于付款时间延误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3.1.4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和(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3。2项目经理3.2.1姓名:【黄华】3。2.2职责权限:根据承包人法人代表的授权履行本合同。3.2.3其它约定: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须提前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3.3工程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确保通过竣工验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详见本合同第11条相关条款规定。3.4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17/46全性能以及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达标.3.4.2安全施工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详见本合同【附件6安全文明施工】。3.4.3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3.4。4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单项工程和(或)工程验收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营区).3.5进度保证承包人按合同总工期的约定,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现场工程技术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6分包3.6.1发包人同意将单项工程进行分包,承包人须及时将分包子项工程以及分包人清单提交给发包人。3。6。2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3。6。3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6.4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8/46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工程进度计划设计完成及建筑工程节点确认之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采购、安装以及调试验收工程进度计划详见【附件12工程进度计划】。(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项目进度计划的任何调整不能影响约定的竣工时间,工期不得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应予以顺延。(3)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工期的顺延。4。2误期赔偿(1)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具备并网发电条件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格的【0.02】%,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5】%.(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并网发电条件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顺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误工费用等,承包人无误期赔偿责任。4.3暂停4.3。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10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19/464.3.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5款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4。3。3承包作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4。3。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1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3.5发包人的复工20/46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3。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3。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10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3.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21/46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10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3。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第5条技术与设计5.1技术方案5.1.1主要技术方案详见【附件2技术方案及主要设备配置说明】。5。1。2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保证电气设备及材料选型及匹配合理,保证技术方案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实现【附件7技术指标及保证参数】中的性能保证指标。5。2设计阶段工作范围5.2。1发包人需准备的工程设计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等:详见合同【附件1基础设计资料】。5。2.2发承包人在工程设计阶段的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3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工作范围】。5.3发包人应提供的技术文件5.3。1方案设计图纸:暂定【4】份,电子版【1】份;22/465。3。2竣工图:暂定【4】份,电子版【1】份;5。3.3电气设备安装所必需的图纸:暂定【4】份,电子版【1】份。5.4技术服务和联络5.4。1承包人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范围内的在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等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5。4。2承包人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及时解决合同设备在调试、试运行和性能验收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详见【附件7技术服务和培训】5。4。3承包人有义务在必要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的设计协调会。5。4。4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5。4。5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如涉及费用变化应在纪要中明确提出,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专用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23/465。4。6承包人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为适应现场条件发包人有权提出合理的变更或修改,并向承包人作书面通知,承包人应给予充分考虑。5.4。7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5。4.8对盖有“密件"(或保密等)印章的承包人、发包人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5。4。9承包人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承包人统一组织,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5。4。10承包人须对其合同范围内的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责。5。4。11凡与本合同范围以外的设备相连接的设备或装置,承包人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24/465.4.12承包人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现场服务人员,承包人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发包人认可的服务人员。5。4.13由于承包人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承包人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5.5知识产权:参见【附件10保密协议书】.第6条工程物资的采购、检验、运输与保管6。1承包人的采购供货范围详见【附件3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工作范围】以及【附件4设备、材料供货清单】。6.2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6。2。1主要关键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商从总承包企业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择。6.2。2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供应商、分承包商。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6。2.3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分承包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25/466。2。4承包人应负责使所有供应商、分承包商都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供应商、分承包商及其代理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均应被视为承包人自己及其代理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应由承包人负责。6.3检验6。3.1发货前检验\uf075承包人合同范围设备及材料,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uf075承包人的供应商在交货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安装维护说明书;安装所必需的图纸等有关资料。\uf07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邀请发包人参检。承包人应在计划验货前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2日内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回复,否则视同不参检。\uf075发包人自行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26/46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uf075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uf07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设备及材料的质量责任.6。3.2现场清点与检查\uf075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在货物到达现场【15日】内,共同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和装箱单进行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或记录。对重要设备(具体项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承包人需及时通知发包人共同参与开箱检验。27/46\uf075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对于承包人供货范围内的由承包人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设备及材料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对于发包人供货范围内的,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4运输方式及费用6.4.1运输方式:由承包人的供应商自行选择。6.4.2费用负担:运输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4.3现场卸货及保管:由承包人及其分承包商负责.6.5交货地点、方式6.5.1交货地点:项目所在地拟建电站现场。6.5.2交货方式:分批交货。6.6包装标准、包装要求和包装物的回收28/466。6.1包装标准应满足JB/ZQ4286—86\x7f《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承包人企业标准的规定,设备包装必须适合进行长途运输及多次搬运。6.6。2未包装或包装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缺件、质量下降等其它设备质量事故,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并及时给予解决。6.2.3承包人在包装箱或裸件上必须醒目地标明下列内容:设备名称、型号、规格、重量(净重/毛重)、外形尺寸(长×宽×高)、起吊部位标志和运输途中的注意事项及有关安全图形标识(如向上、防水等标识)等.6。2。4设备包装必须有防锈蚀、防潮措施,大型裸体件和易变形设备应按规定装箱或装车并应有相应的防变形垫板、支撑及拉筋,组装件应有明显、准确的组装、对接标记;设备出厂前防锈与涂漆的质量应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6.2.5包装物由承包人负责。6.2。6每个包装箱内应设一个塑料袋(密封防雨),内装装箱单一式二份;29/46箱内设备应挂标签(要牢固),标签所列内容应与装箱单相符,装箱清单的内容包括:箱内各种零部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重及本箱货物的毛重等.6。2.7包装物回收的处置权归承包人。6.7重新订货及后果6.7.1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设备材料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7.2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设备、材料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2个月,否则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0/466.7.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设备或材料,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6.8工程物资的保管6。8.1承包人负责保管其供货范围内的工程物资。6。8。2发包人不提供物资储存所需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等,但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帮助和协调。第7条施工7。1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法、人力和机具资源配置、进度、质量、安全控制与管理等。提交施工组织设计【2】份。7。2质量与检验7。2。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7。2。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31/46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7。2.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7。2.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2.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2/467.3。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参照电力行业和相关产品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7。3。2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7.3.3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33/46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7。3。4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4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措施及要求:详见【附件6安全文明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8.1竣工试验方案34/46承包人在竣工试验计划开始【14】天前提交竣工试验方案.8。2工程启动试运行8.2.1承包人应按《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和《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工程启动试运行。8.2.1试运行条件:【电站安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升压站和场内电力线路已与电网连接,并通过冲击试验;】8。2。2整套启动试运行在分项调试试运验收结束后进行工程整套启动试运验收。试验主要包括规定的操作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分项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地操作。在试运行期间,当工程正在稳定条件下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告知工程已可以做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试验(如果有),以证明工程是否符合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和履约保证。35/46在承包人通过了220小时试运行考核后,发包人给承包人颁发【预竣工验收证书】同时签署工程移交证明文件。8.3试验延误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试验延误,承包人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如果承包人原因延误220小时试运行,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要求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进行220小时试运行。承包人应在上述期限内的某日或某几日进行220小时试运行,并将该日期通知发包人。8.4重新试验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通过220小时试运行,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消缺整改后重新试运.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试验延误,承包人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36/468.5未能通过220小时试运行如果工程或某项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8.4款规定重新进行的220小时试运行,发包人有权:8.5.1下令根据第8.4款再次重复220小时试运行;8。5。2如果此项试验未通过,使发包人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整个利益时,拒收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第9条工程竣工验收9。1竣工验收条件9。1。1符合建筑与构筑物的国家及地方相关施工和验收规范。9.1。2符合设备及安装的国家与地方省电力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9。1.3符合国家与地方水保和环保工程的验收标准.9.1。4按《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等相关规范执行验收。9.2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4份,竣工试验后14天内。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4份,完成扫尾工程及缺陷修复后14天内。37/46第10条工程接收10.1工程接收承包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完成了工程220小时试运行,并按相关国家、地方技术规范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后,14天内如发包人未能提出修改意见或已投产使用的,则视为工程已被接收。10。2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试运行考核完成后14天内,按照有关规定提供2份。第11条质量保证与保修11。1为保证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1。2质量保修范围:设备安装、电气管线。11。3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具备并网条件之日算起。承包范围内的电气管线、设备安装为一年;11.4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11。5发生须紧急抢修电器及线路故障时,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46第12条变更和变更价格调整12.1变更权以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为依据。承包人有变更建议权,但需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确认。12.2变更范围12.1.1设计变更:有关设计方案或设备配置等在执行基准日期之后调整;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12。1.2采购变更:因发包人要求引起的采购供应商的变更、采购数量的变化以及其它附加采购工作。12.2。3施工变更: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应发包人要求新增、重复的工作量;现场其它签证。12。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12.2.5调减部分工程:双方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的部分工程12。2.6变更还包括:因合同签订之日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以及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2。2.7承包人对本合同约定的缺陷的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2。3变更价格调整12.3。1在合同签定之日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39/46人应合理延长工期.其他由合同双方共同协商解决。12。3.2在合同签定之日后,由于合同变更而引起承包方总价的变化与合同总价相比在±5%(含)以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由于合同变更而引起承包方总价的变化与合同总价相比超出±5%,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第13条合同付款13。1本合同的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15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圆整)。合同签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3.2本合同的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80%,即人民币12000万元(大写:壹亿贰仟万圆整),在电站具备并网发电条件一个月内支付。13。3本合同的尾款为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15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圆整),在工程具备并网条件之日起的12个月内支付。13。4工程结算最终合同总价:本项目发生成本与承包人酬金(按发生成本价款的10%计取)之合价最终合同总价由双方在工程结算前二个月提前核准并确认。结算方法:项目具备并网条件十二个月内,最终合同总价除去已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差额,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一次性付清。第14条保险14.1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投保金额:14.1。1货物运输险和仓储险:货物运输险为货物价值的110%;40/4614。1。2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投保金额不低于工程总价的100%;14.1。3第三者责任险。14。2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包括发包人,保险期为工程建设期。14.3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由承包人与业主方共同确认。14.4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14.5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14.6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第15条违约、索赔和争议15。1违约与索赔15.1.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格【5】%的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按实际发生导致损失的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最高违约赔偿不超过5%)。15.1。2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承包人给付发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扣收。15.1。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5。1。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用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41/46以外,由责任方负责赔偿。15.1.5因发包人指定采购供应商(包括设备材料供应商、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分包商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约定不能正常履行(如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受到影响)时,由发包人负责赔偿。15。1.6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uf075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uf075在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uf075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uf075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42/46知”则应从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uf075本款索赔时间的计算是指除不可抗力外,并除去国家法定节假日后的公历日期为有效计算基础.15.1。6项目具备并网条件后,发包人未按第13条相应付款方式及付款的,承包人有权依《抵押合同》、《担保合同》有关条款,对已供发包人的所有设备、材料启动处理程序。同时,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工程款不予返还。15。2争议和裁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其仲裁原则在上海仲裁。第16条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16.1。1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43/46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16.1。2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工程现场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16.2不可抗力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uf075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uf075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uf075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uf075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uf07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44/46\uf075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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