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团险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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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保险代理合同1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人):名称: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邮编:乙方(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号码:住址:邮编: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2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订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各项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合同构成本合同的附件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团险代理制销售人员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相关内容修改后,与本合同不一致的,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在本代理合同中予以体现。第三条代理权限范围(一)甲方授权乙方在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下保险代理业务:1、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同时遵守下列要求:(1)使用由甲方提供的展业资料;(2)以甲方代理人的身份与客户接洽;(3)为客户进行需求分析和设计投保方案;(4)全面、准确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5)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并将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有关客户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6)乙方应正确行使代理权限,维护甲方良好形象。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法律禁止的行为开展业务。2、按照甲方的销售实务和保险合同的要求,指导客户缴纳保险费;3、按照甲方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为客户提供服务:(1)以甲方名义指导缴纳保费;(2)进行客户回访;(3)当客户发生保险事故时,代收理赔资料,协助客户及时通知甲方理赔部门处理;(4)协助甲方做好健康管理和服务。(二)经甲方授权,组织其他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三)甲方书面特别授权的其他代理活动。(四)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统一进行调整。第四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3保险费的收取一律采用投保人转账方式,将保费划入甲方账户,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任何形式的保险费,不得为投保人垫缴、代缴保险费。第五条代理手续费(佣金)支付(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保险监管政策的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佣金)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二)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采取隔月的形式,代理手续费(佣金)以人民币转账的方式支付。(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理人业务号码;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3、甲方已经签发保险单且投保人已收到保险单;4、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后签收保险单回执,乙方将保险单回执按甲方要求予以回销;5、代理行为符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四)经甲方核保,客户投保件需增加被保险人员时产生的保费,按照代理手续费(佣金)支付标准向乙方支付加费部分的代理手续费。(五)对投保人在犹豫期撤单的,乙方无权获得与该业务相关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六)保险合同签订以后,客户向甲方书面提出变更保单服务人员的,甲方有权决定由其他业务人员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保单的后续代理手续费(佣金)。(八)本代理合同解除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乙方无权再获得其相应保单(即乙方在职期间销售的所有保单)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和各种奖励。(九)如遇以下情况,甲方有权扣减乙方所取得的代理手续费及其他衍生利益:41、替换契约的新件保费与原保单相同部分,应予以扣除,不得计算手续费及其他衍生利益,超过原保单部分予以核算。2、如因任何原因致使保险费被豁免交纳时,手续费及其他衍生利益将不予给付。3、如保单发生变化(撤件、减保或其他调整),此保单变化之前产生之相关利益(包括手续费及其他衍生利益),甲方有权予以扣减。4、乙方违反公司日常管理规定或因自身行为给公司、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5、应由乙方本人承担的其他合理费用。(十)佣金发放标准另附。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1、依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乙方的保险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2、确定和调整对乙方的授权范围;3、对乙方在保险代理活动中违反代理合同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4、根据保险监管政策的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险代理制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进行调整,并要求乙方遵守;5、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具有最终确认权;6、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甲方制定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团险代理制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中关于考核项目的规定对乙方的业绩及工作情况进行考查,决定乙方的晋升和降级有权根据《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团险代理制销售人员管理办法》及相关附加品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对乙方违反约定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7、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合同及甲方制定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团险代理制销售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考核项目和各项考核标准进行调整,并通知乙方;8、乙方应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纳税,并委托5甲方代扣代缴相应款项;9、当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交出包括客户资料在内的所有业务资料和工具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的个人秘密,此种保密义务不应因代理合同终止而解除;10、对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进行赔偿;11、若甲、乙双方对乙方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产生争议的,甲方有权冻结乙方因该笔代理业务产生的代理手续费直至该争议解决;12、对于违反品质管理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根据本代理合同和《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团险代理制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追究相应责任。13、因乙方之行为影响甲方商业信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公开消除影响,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二)甲方义务1、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及相应奖励;2、按《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团险代理制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其他各项待遇和各项保障项目;3、甲方在向乙方提供必要培训或者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业务单证、相关资料及必要帮助时,可以收取适当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甲方另行规定;4、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业务单证相关资料及必要的帮助;5、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支持。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权利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根据本合同的要求从事健康保险代理活动;2、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代理手续费(佣金);63、依据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4、依据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福利保障项目;5、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业务推动活动;6、要求甲方提供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所必需的有关证件、业务单证、资料和其他业务支援;7、参加甲方提供的有关培训;8、有权依照《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团险代理制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考核,获得晋升;9、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业务竞赛并依照结果获得奖励;10、若不慎将本合同丢失或者毁损的,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合同文本。(二)乙方义务:1、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2、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范围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包括以甲方名义签发保险单或做出其他形式的使甲方承担责任的担保或承诺等。3、乙方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甲方招聘行为。4、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客户权益,保守客户秘密;5、不得从事任何与本公司保险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职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再委托他人从事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的活动。6、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并承担业务活动的相应费用;7、完整、准确地记录自己的代理活动情况,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代理活动记录,在终止本合同时将记录移交给甲方;8、指导客户如实填写投保书并提交甲方,按甲方规定时间为客户送达保单并递交回执,以及提供售后服务。7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并同意甲方代扣代缴相应款项;10、有义务将投保人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甲方;11、应服从甲方及其主管的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对自己代理活动的监督检查;12、参加甲方组织的与保险代理活动有关的会议、培训和业务活动;13、当住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14、达到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统一确定并予公布的营销业务人员维持保险代理合同最低业务标准;15、履行本合同及甲方制定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团险代理制销售人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16、服从甲方依本合同所实施的管理行为。17、本合同终止时,乙方不得再行使代理权。不得再以甲方名义开展任何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业务。第八条合同变更(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约定的除外。(二)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保险监管政策的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团险代理制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维持保险代理合同最低业务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统一调整并予公布。(三)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统一进行调整,如该调整构成对本合同的变更,甲方就调整的通知送达乙方后,该变更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九条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一)本合同在乙方已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且本合同自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此行为给甲方造8成经济损失的,乙方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乙方有以下违规违约行为之一,造成客户投诉或诉讼,从而影响公司品牌、或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1)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任意解释保单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夸大或承诺保险责任,不正当影响客户投保选择;(2)未对客户如实告知公司、产品、除外责任、投保、退保规则等重要情况,或未对甲方如实告知足以影响甲方决定是否承保、承保加费的客户情况;(3)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体检,伪造或修改体检报告,或明知客户顶替体检不制止且不告知甲方,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找他人顶替体检;(4)无论客户是否同意,替客户在投保书等需客户签名的文件上代客户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签名;(5)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将代收的保险费存入个人帐户,或不按销售流程规定,弄虚作假;(6)擅自变更宣传资料的内容或自行印制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书等;(7)以甲方名义签发保险单,或未经甲方授权,对甲方签发的保险单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诺;(8)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或未经甲方授权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特别约定;(9)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签字认可或书面授权而擅自填写、更改、签署投保资料或保单回执;(10)擅自修改甲方的任何单证、文件、资料等,或伪造、变更保单,制造假保单、假投保书、假理赔文件、假收据或其他文件;(11)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捏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12)擅自以甲方名义承诺理赔、给付事宜;(13)将代理手续费(佣金)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客户,或提供在保险合同中未注明的其他9利益作为客户投保的交换条件;(14)限制、引诱或强迫客户投保,或引诱或唆使客户退保、隐瞒犹豫期或阻挠客户犹豫期退保,或阻挠、限制客户履行或诱导客户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15)引诱、怂恿甲方的员工或业务人员脱离甲方,或擅自发布不利消息、煽动其他业务人员不满情绪,诱使甲方其他业务人员不对保单进行服务;(16)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甲方的广告,编造、散布有关甲方的虚假情况、败坏甲方声誉,或印刷、签署、散发带有甲方名称或图标的文件或物品;(17)泄露甲方商业秘密;(18)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以甲方名义私设代理网点或在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场所进行其它与甲方保险代理业务无关的活动;(19)兼职代理再保险业务、兼做保险经纪业务、为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或为其他营业单位推销保险。(20)其他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监管规定中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2、乙方有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没有达到考核所需的维持保险代理合同最低业务标准的;4、甲方依据保险监管政策的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统一变更合同及其附件,而乙方拒绝接受变更的;5、乙方保证人人数不足两人之内起30日内未提供新的经甲方认可的公民(或法人)作为保证人的;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1、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再续签合同,或在本合同有效履约期限内,双方签订新的保险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的;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通过年度审核或被注销的;103、担保书失效;4、乙方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5、乙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6、甲、乙双方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7、本合同被解除;8、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区域内停止营业;9、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四)合同终止事宜1、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自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解除;若通知无法送达乙方,甲方采取信函通知方式,自信函通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合同解除;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与甲方办理解约手续,乙方依甲方要求结清所有应付未付款项,并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交还应属对方保管的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证件、资料、手册、物品等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帐、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等;3、乙方身故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由乙方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交接手续。乙方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或配偶、直系亲属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乙方担保人办理交接手续;4、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业务人员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保证金第十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二)乙方从事代理行为,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规定的,给甲方及客户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三)在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如由甲方先行承担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追偿。11(四)乙方超出甲方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甲方业务人员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或其他代理活动的,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五)本合同一经终止,乙方不得从事以下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向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申请吊销乙方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扣留尚未支付的代理人手续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并有权就补偿不足的部分对乙方提出追偿。1、乙方泄露任何甲方客户资料、商业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以及甲方客户的个人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等有关资料;2、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一年内从事招揽诱致任何甲方客户将契约或批注项下的保单取消修订或减少的行为;3、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一年内以任何方式诱导、唆使甲方的其它保险代理人申请解除与甲方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一)甲乙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二)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对方确认。(三)一方因不可抗力违反合同约定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损失责任。但违约方应在15日内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四)当不可抗力消失时,本合同可继续有效。第十二条合同有效期限(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开始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次年度的对应日零时止)。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展一年。(二)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有关代理合同或协议,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时原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有12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文本保存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乙方的任何身份证明。第十五条补充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甲、乙双方签署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确定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向乙方说明本合同及附件的条款和其它涉及的有关事项,乙方确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包括附件)所约定的各项内容。甲方负责人(或委托人员)签字:盖章:年月日乙方签字:年月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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