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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境包价旅游合同:旅游服务标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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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出境包价旅游合同)


('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出境包价旅游合同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代表):(《参团名单表》见附件1)性别:护照号码:联系电话:乙方(组团旅行社):旅行社等级: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出境旅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报名与成团】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的《第一部分告知及提示事项》,以及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产品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组成部分。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编号,旅游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安排及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以及及价格等内容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广告、宣传单如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3、甲方应自备在团队返程日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或通行证报名,自办的签证/签注应确保在出游期间有效;甲方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健康信息)。4、本次旅游活动约定人数为;如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乙方可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5、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九条处理。第二条【旅游业务委托】1、乙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境外接待社的,受委托境外接待社必须在国家旅游局推荐的接待社范围内,且须与受委托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接待游客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受委托旅行社违约、造成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赔偿后,可以向受委托旅行社追偿;受委托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甲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团或并团;甲方(同意或不同意)乙方转团或并团。3、乙方解除合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在保证所约定的旅游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按下列第项处理:(1)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延期出团;(2)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将甲方转交给旅行社组织出团(即转团),但乙方转团后必须通知甲方;(3)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将甲方转交给旅行社并团,但乙方确保并团后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否则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4)由甲方与乙方推荐的其他旅行社重新签订组团合同,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5)解除合同,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第三条【质量标准】1、乙方的接待服务质量标准,以本合同附件《计划书》约定为准。2、甲方应当为乙方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等辅助义务。3、旅游购物及自费项目需经甲乙双方特别约定。4、乙方为甲方委派的领队人员必须持有领队证。第四条【旅游费用】1、旅游费用总额:人民币(大写)(¥元)。2、旅游费用包括:(1)乙方代订飞机票(含境外机场税)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2)旅游观光汽车费用;(3)住宿费;(4)餐费;(5)景区第一道门票费;(6)旅游项目费用;(7)旅行社服务费;(8)领队服务费。3、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第五条【付款方式】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旅游费用。第六条【旅游安全保障】1、乙方必须购买云南旅游安全组合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接待服务达到相关旅游安全标准要求。2、乙方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相关保险;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因自身身体状况或者其他意外因素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按照已购买保险的相关条款处理。第七条【合同履行】1、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2)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3)遵守合同约定,配合领队、导游人员完成旅游行程;(4)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5)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2、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发给甲方,说明所到国家(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境外小费的支付标准、外汇兑换等事项;(3)行程中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4)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在使用外语的国家(地区),应当能够为甲方提供普通话解说服务;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八条【合同变更】1、旅游行程开始前,甲方可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担。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或由甲方与乙方委派的导游或经理、计调人员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3、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乙方向甲方退还旅游费用;乙方能够证明已发生的、用于准备旅游活动的必须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在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甲方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承担举证责任。5、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需更换领队的,需及时告知旅游者。第九条【合同解除】1、旅游行程结束前,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因乙方原因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2)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3)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4)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5)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4、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向甲方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甲方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3)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乙方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分担。(4)造成甲方滞留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甲乙双方分担。5、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返回出发地或者甲方指定的合理地点,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条【违约责任】1、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具备履行条件,经甲方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3、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4、在甲方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乙方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甲方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5、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甲方订立旅游合同的,甲方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甲方转团、拼团、转委托的,或是不在具有相同游览时间、相同行程、相同价格和相同服务标准等条件下并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25%的违约金;甲方因前款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团费,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团费。7、在同一旅游行程中,乙方提供相同服务,因甲方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乙方应返还增收的费用。8、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9、乙方安排的旅游项目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10、因乙方选择的接待旅行社、旅游景区、酒店、餐馆、旅游汽车、娱乐活动经营单位等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安排的旅游项目与合同不符,乙方应退还甲方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11、乙方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或地方标准提供导游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3%的违约金;委派的导游人员达不到约定等级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5%的违约金;非因不可抗力及特殊原因更换导游人员不通知旅游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2%的违约金,若更换导游后降低星级标准的,按前款处理。12、乙方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乙方应按下述标准承担责任:(1)擅自增加旅游消费项目,费用由乙方承担。(2)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的费用,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乙方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5%的违约金。(3)擅自中止对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甲方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30%的违约金。13、在旅游期间甲方擅自脱团,乙方与其服务关系自动终止,未发生的费用不退;甲方擅自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旅游活动的,责任自负。14、因甲方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甲方。第十一条【减轻或免除责任】1、乙方能够证明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1)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2)所发生的违约问题非乙方责任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3)质量问题的发生全部或部分是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妥善处理措施。2、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甲方应配合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甲方未配合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乙方不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自愿购物与自费项目特别约定】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商定旅游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及时间自愿购物,符合《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53/T416)要求。2、自愿购物约定事项(购物场所名称、次数、时间等):3、自费项目及价格:4、甲方签字确认,同意参加上述购物场所的自愿购物或自费项目活动。甲方签字:5、未经甲方签字确认同意,或者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甲方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的,甲方可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乙方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并每次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20%的违约金。第十三条【解决争议的方法】1、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以及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补充协议】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约定的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付清旅游费用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代表)签字:护照号码:签字时间:年月日乙方(组团社)盖章: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签字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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