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民事裁定书:临湘市保障房服务中心与鹏程地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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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临湘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2【案件字号】(2021)湘06民终11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铁霞余立根许进【审理法官】胡铁霞余立根许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临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临湘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当事人】临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临湘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当事人-公司】临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临湘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临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被告】临湘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观点】上诉人临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1/3【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临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临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2-08-2418:18:01临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临湘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117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湘市长盛中路某某。法定代表人:张良平,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湘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岳阳市求索西路良万社区某某眼科医院旁)。负责人:谭泽华,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临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临湘市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自愿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2/3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临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临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落款审判长胡铁霞审判员余立根审判员许进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书记员荣晴瑶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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