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条款解析:定期租船合同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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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定期租船运输是通过签订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Party)来实现的。定期租船合同是一项以租船期限为基础,详细记载租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各项洽租条件的运输契约。一般定期租船标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船舶概况(DescriptionofVessel)如前所述,定期租船运输方式下,承租人负责指挥、调度和管理船舶。因此,船东有义务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船舶。定期租船合同中,有关船名、船籍、船舶吨位、船舶所处的位置等涉及船舶的有关事项,基本上与航次租船合同相同。所不同的是航速与燃料消耗两项。船舶的载重量也是容易引起纠纷的项目。这都是定期租船合同的重要说明内容。因而,合同中由船东所提供的船舶事项的准确性对承租人十分重要。如果船舶的实际情况与合同中的船舶事项不符,承租人有权对船东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有权取消合同。(1)船速与燃油消耗(Vessel’sSpeedAndFuelConsumptionclause)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按租期长短支付租金,故船速的高低,直接影响承租人使用船舶的经济效益;而且期租合同下,承租人负担燃油费,所以燃油消耗的多少,直接影响承租人的经营成本。因此,出租人有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船速及燃油消耗定额的船舶,否则承租人可以向船东提出船速索赔和燃油消耗量索赔。须引起注意是,这里的船速不同于航速。前者是船舶相对于水的速度,后者是船舶相对于海底或岸上固定物的速度,航速等于船速与流量的矢量之和。(2)能够航行(CapableOfSteaming)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指合同规定的航速应准确到多少;二是指船舶在什么期间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航速。在定期租船实务中,对船舶航速在时间上的要求有:船舶在交给承租人使用之前的几个航次或交船当时,必须达到合同规定的大约航速。如果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航速,船东承担违约责任。船舶从交船之后的整个租船期内,航速减慢而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大约航速,船东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合同中明确:“在整个租船期内约×节的航速航行(about×knotsthroughoutthedurationofthechater)”,则船舶必须始终保持合同所要求的航速,否则,船东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如果租期内船舶航速的减慢是由于船东对船舶没有合理保养(ReasonableMaintenance)或尽速航行(DueDispatch)所致,承租人同样有权提出损害赔偿。如果船舶在订立期租合同之后,交船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因发生了意外事故或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事项致使船速不能在交付时满足合同约定的,船东没有义务提供合同规定的船速并满足燃油消耗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船舶出租人提供的船舶在船速及燃油消耗量方面与合同规定不同,也不视为出租人违约,但因此错过了解约日的话,承租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一般而言,船东没有义务在整个租期内的航行营运中,始终维持合同规定的船速和燃油消耗量,因为它们与船舶行驶的水域、当时的天气、季节、风、流等诸多因素有关。(3)满载(FullyLaden)船舶载重量是表明船舶载货能力的指标。如果船舶的实际载重量小于合同中船东提供的载重量,致使承租人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船东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租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通常定期租船合同中所规定的船舶载重量是根据造船或买船时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测定和丈量的总载重吨,扣除船舶的燃料、备品、食品、淡水等重量和减量常数估算的。满载还是合同中规定的航速和燃油消耗量的基本条件。但实践中很多航次并非都能做到满载,如空载、半载、压载等。因此实践中常常为此产生争议。如果实际速度达不到根据各种资料和事实记录推算出的船舶在各种营运状态下的航速和燃油消耗量,承租人可提出索赔,除非是由于出租人可免责的原因造成的。为避免争议,一些合同直接列明各种状态下的船速及燃油消耗量。例如SINOTIME1980及FONASBATIME格式就规定了船舶在满载、空载等情况下船舶的速度及耗油量。(4)良好天气(GoodWeather)所谓的良好天气,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通常被认为以航海气象蒲氏4级(BeaufortScale4)为标准。所以很多合同中约定良好天气应达到的标准。如1993年NYPE格式就规定风力不得超过蒲福氏风级××级为良好天气。(5)燃料消耗(FuelConsumption)对于船舶每天航行所需的燃料消耗,虽然合同也有明确规定,但因整个租期内由承租人负责安排船舶的燃料,所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同样会发生争执。当船舶每天的实际消耗量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数量,直接会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承租人可能因此而要求船东赔偿。然而,船舶的燃料是承租人安排的,如果燃料的品质低劣,势必导致船舶实际消耗量的增加,船东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通常奏效。另外,如果船舶出租人仅在合同中约定燃油的浓度,而没有质量、成分的约定,即使燃油内含大量杂质,造成船舶机器受损,承租人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最好在合同中订立一项燃料品质条款TtheBunkerQualityClause),明确规定燃料的品质。如果船舶在使用高品质燃料的情况下,实际消耗量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船东必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相反,如果事实证明,船舶燃料消耗量的增加是由于承租人安排不符合燃料品质条款所规定的燃料,船东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租期(CharterPeriod)租期又称租船期间,是承租人租用船舶的期限,有的以日历月表示,有的以日历年(天)表示。租期通常在交船之后若干时间内起算。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应将船舶还给出租人。由于海上运输的特点,租期届满之日与承租人使用船舶的最后航次之日很难吻合,合同中通常都规定一宽限期。在英美等国,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宽限期,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合同解释上,也给予承租人一默示宽限期。承租人只要在宽限期内还船,不视为违约。3)交船(Delivery)船东按合同规定,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的行为称“交船”。在实际交船之前,船东应事先通知承租人预期交船日期及确切交船日期,以便让承租人作好接船准备和安排船舶货运任务。船东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将船舶交给承租人。多数情况下,交船期的最后一天为解约日。(1)关于交船地点主要根据合同来确定,一般规定为某一具体港口。有的进一步明确港内具体地点,如到达引航站或引航员登轮的地点。因此要求双方对于交船港口的情况应有大致的了解,以免承担时间损失。(2)关于交船时船舶的状态我国《海商法》第132条规定:“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合同中通常还规定交船时船上所剩燃油和淡水的数量,并由承租人按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购买。4)还船(Redelivery)(1)还船日期原则上租船人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时,将船舶还给船东。但是很多情况下,船舶最后航次结束之日不能与租期届满之日相吻合,因而出现延迟还船或提前还船。延迟还船包括合法的最后航次和非法的最后航次。我国《海商法》第143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对于非法的最后航次的指示,船长有权拒绝,并请求承租人重新指定一个合法的最后航次。如果承租人不另行指定,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2)还船地点一般规定为几个港口或一个区域,由承租人选择具体地点。(3)还船条件对租方较好的还船条件是,船在何时何地备妥就在何时何地还船,即W.W.R.条件(WhenWhereTheVesselIsReady)。但船东常要求对船东有利的还船条件,即出港引水员下船时还船,称D.O.P.条件(DroppingOutwardPliot)。关于还船时船舶的状态,通常合同规定,除自然损耗外,应处于与交船时同样的良好状态。否则,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给予赔偿。另外,船上存油符合租船合同中的规定。5)租金支付(PaymentOfHire)1993年NYPE和BALTIME合同格式均对租船人支付租金的方式进行了规定,核心内容是:按期准时以现金方式预付租金、不做扣减。(1)现金支付(PaymentByCash)这里所指的现金不单纯包括现钞,还包括与现金方式相类似的其他支付方式。这种支付方式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一旦支付,不能撤回或回收(BeingIrrevocable);使出租人无条件地立即使用租金(UnconditionalandImmediateUseofTheHire),像银行转帐单(InterBankTransfers)、银行汇票(Banker’sDrafts)、银行支付单(PaymentSlips)等都可视为现金方式支付。如果承租人是以类似现金的上述方式支付租金的话,其支付时间的确定是以出租人的银行收到这些票据的时间作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而不是以承租人的银行发出上述票据时间为准。(2)不做扣减(WithoutDiscount)“不做扣减”并不意味着不做任何扣减,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允许承租人在支付下一期租金时扣除可以扣减的部分,但是,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承租人不得随意扣减。(3)预付(InAdvance)是指租金应在支付日之前或当天支付,不得晚于支付日(OnorBeforeButNotAfterThanTheDueDate)支付的行为。支付日必须是银行工作日,除非另有明示规定,否则承租人只要在支付日午夜之前支付租金即可满足预付的含义。如果支付日恰好是非银行支付日时,则承租人应在前一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支付,才能满足预付的要求。所以对于承租人而言,在应付日当天或之前支付租金是其一项绝对义务。6)撤船(WithdrawalofVessel)(1)撤船的条件在租船人未按期准时预付足额的租金时,船舶所有人可在事先不给租船人任何警告的情况下,从租船人那里撤船。从通知租船人撤船时起,合同终止。为避免出租人擅用撤船权而带来的不应有的损失,现在,在一些期租合同中出现了“反技巧性条款”来限制出租人的撤船权。如果合同中没有类似条款的话,则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就应谨慎保证租金的正确支付。反技巧性条款(Anti-TechnicalityClause),又称“抵御市场波动条款”,其通常含义大致为:当承租人没有按时、定期地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可以在××银行工作日内改正其过错。(whenthereisanyfailuretomakepunctualandregularpaymentofhire,theCharterersshallbegivenbytheOwners××bank’sworkingdaywrittennoticerectifyanyfailure)。(2)撤船的法律后果出租人通过撤船来减少损失,也使期租合同归于终止。关于撤船后,出租人是否有权向承租人索赔,我国《海商法》第140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虽然条文中并看不出撤船的字样,但有权解除合同的含义与撤船是一致的。而且,《海商法》明确了出租人因撤船而产生损失的索赔权限。7)停租(Off-Hire)停租是指在租期内,不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具有因船舶不能按约定使用而停付租金的行为。对于可以停租的事项,一定要在合同中清楚订明。常见的停租事项包括:船舶入干坞;人员或物料的不足;船体、机器或设备的损坏或故障;船货产生的海损事故而引起的延误等。凡对合同没有订明的停租原因,租船人必须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在实践中,如果租船人准备停租,必须事先向船东发出停租声明(Off-HireStatement)。由于租金一般都是预付的,因此,对停租期间的租金应从下次支付的租金中予以扣除。在停租期间,承租人有不支付租金的权利,但仍有其他的合同义务,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这些义务包括提供并支付燃油、负责安排货运等。如果承租人能够证明停租是由于出租人的违约造成的,可就预先支付的停租期间的租金、提供的燃油或其他利益损失向出租人索赔,即停租并不影响承租人的索赔权。8)转租条款(Sub-LetClause)合同中一般规定,承租人可将船舶转租给第三者,但原承租人始终负有履行原期租合同的义务。另外,承租人转租船舶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有关转租事宜,但转租之前不必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我国《海商法》第13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以上仅系期租船的常用条款,实际上租船合同涉及的面很广,条文很多,其中有许多还是专门性的条款,例如船东对货损的责任条款、船东免责条款、首要条款、战争条款、共同海损条款等。此外还有冰冻条款、征用条款、航速索赔条款等。在具体进行租船活动时,要根据货运需要做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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