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总论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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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海事法的概念:指调整船舶在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船舶、其他财产损失和(或)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损失分摊等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船舶概念: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3.与船舶有关的几种权利:\uf06e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消灭: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如买卖、继承、赠与等②船舶本身灭失,如船舶沉没、失踪、拆解③因公法原因使船舶归于消灭,如国家捕获、征用、没收等\uf06e船舶抵押权: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消灭:①被抵押船舶灭失②担保的主债权消灭,如债的履行、抵销、混同、免除等③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或实现)④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⑤债权人放弃船舶抵押权\uf06e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特征: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法定的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2)依附性:随主债权产生而产生,依附于船上,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3)秘密性:在主债权产生之时,自动产生而无需经过登记4)优先性:对当事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海商法》第22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船员工资)(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人身伤亡)(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港口使费)(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救助报酬)(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财产侵权之债)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使费>救助报酬>财产侵权之债\uf06e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特点:船舶留置权的主体为造船人和修船人留置权的标的为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的船舶债权人对船舶的留置不以债务人享有所有权为条件留置权的二次效力一般须通过法院拍卖实现。二、船舶碰撞1.概念:指特定船舶之间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或者,虽然没有发生接触,但因一船的操纵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的行为,而造成的相碰船舶或者第三者损害事故。2.构成要件:\uf06c碰撞发生在特定的船舶之间:①限于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collision),不包括船舶触碰(allision);②限于海船与海船、海船与内河船之间碰撞;③不包括内河船与内河船之间的碰撞;④不包括涉及用于政府公务或者军事的船舶。\uf06c碰撞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uf06c船舶与船舶之间发生接触(contact),但扩大适用于未接触的船舶碰撞:如浪损间接碰撞、为避免碰撞而搁浅、触礁、触碰等;\uf06c碰撞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船舶碰撞法的核心(损害赔偿的分摊)3.互有责任碰撞条款(Both-to-blameCollisionClause)根据1910年《碰撞公约》和我国《海商法》,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货损,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即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uf0d8案例分析:A、B两船发生互有过失碰撞,事后分析并裁定A船航海过失承担40%的碰撞责任,B船航海过失承担60%的碰撞责任,B船货主损失40万元。请问:(1)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B船货主可以向A,B两船承运人各拿到多少货损赔偿?(2)若该案在美国裁定,B船货主可向A、B两船承运人各拿到多少货损赔偿?(3)B船承运人给B船货主所签发的提单上列有“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则B船货主在美国裁定中可向A、B两船承运人各拿到多少货损赔偿?4.碰撞损害赔偿的三个基本原则:1、恢复原状(restitutioinintegrum)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原则《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二条:“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2、赔偿直接损失和有条件赔偿间接损失原则损失与碰撞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directcausation)《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一条:“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3、受害人尽力减少损失原则:减损义务(obligationtomitigateloss)《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三条:“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时修理。”合理标准:受害人采取减损措施的现实可行性三、海难救助1、【海难救助】(salvageatsea)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遭遇危险的船舶、货物、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进行的救助行为。2、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1)救助标的是法律承认的物体(objectsrecognizedbylaw)海难救助不包括单纯对人的救助。救助对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救助标的物2)被救物处于危险之中(indanger)遇险船舶和财产;危险发生在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危险真实存在但不要求存在紧迫危险3)救助人没有救助义务(voluntaryact)(1)自愿行为(2)法律或者合同约束有救助义务:4)救助取得效果(nocurenopay)使被救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全部或者部分获救3、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义务\uf06c救助人对被救助人的法定义务:《海商法》第177条(1)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3)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4)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uf06c被救助人对救助人的法定义务:《海商法》第178条(1)与救助方通力合作;(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3)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uf06c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约定义务:海难救助合同4、海难救助款项:救助款项(salvagepayment),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救助报酬(salvageremuneration):财产救助酬金(awards):海上人命救助特别补偿(specialcompensation):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5、确定救助报酬的基本原则①鼓励海难救助的原则《海商法》第180条: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②鼓励保护海洋环境的原则《海商法》第180条: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③特别补偿适当兼顾被救助方利益的原则《海商法》第180条: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6、确定救助报酬的具体因素概括:①救助作业的难度和风险②救助作业的实际成效③救助作业投入成本和努力④拯救环境和人命的技能和努力四、共同海损:指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2、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P.A.)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的损害,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3、共同海损构成要件:(一)同一海上航程中属于不同利益方的财产存在共同危险1、同一海上航程中具有不同的财产利益方:“同一海上航程”(commonmaritimeadventure):船舶和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结为一体时的船舶海上运输期间财产利益方:船舶所有人、货主和运费所有人2、必须存在共同危险(commondanger)(1)危险是共同的(common)不属于共同危险的情况:船舶在空载航行时的牺牲,如预备航次中单纯为了某一方的利益的牺牲,如为载运牛羊添加饲料为救助他船的牺牲,如为救他船抛弃本船货物(2)危险是真实的(real)危险是客官事实,非主观推断。例如:船长在战争期间担心船货被袭击雇佣拖船护航,拖船费不属于共同海损(3)不要求危险是急迫的(imminent)例如:主机发生故障、船舶失去动力,即使当时风和日丽,也属于共同危险(二)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和合理地采取了措施1、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为了共同安全:为了摆脱共同危险2、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有意的(Intentionally)明知或者预见到所采取的措施会造成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或者产生费用,但为了使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摆脱共同危险,仍然决定采取这一措施。如为灭火向货舱灌水造成的货物湿损。3、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合理的(Reasonably)所采取的措施应尽可能以最小的损失换取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最大安全。不合理的行为:该抛重大件货时抛弃轻泡货,该抛廉价货时抛弃贵重货等(三)采取的措施直接造成了特殊的财产牺牲或者特殊的费用支出1、具有财产的牺牲(sacrifices)或者费用(expenditure)的支出2、牺牲或者支出的费用是特殊的(extraordinary)3、牺牲或者支付的费用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海商法》第193条第2款: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如进入避难港期间的租金损失、货物发生变质的损失等(四)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必须有效果:必须有财产得以保存没有财产获得保存,原财产所有人无需进行共同海损分摊,但共同海损损失或共同海损行为还是成立的4、共同海损牺牲表现形式\uf06c共同海损牺牲(SacrificeofGeneralAverage)是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uf06c共同海损费用(GeneralAverageExpenditure)是指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额外支付的费用。案例: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uf06c一方当事人不可免责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包括托运人的过失、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由过失方承担共同海损\uf06c一方当事人可免责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承运人可免责的过失由各受益方分摊共同海损5、新杰森条款(NewJasonClause)1)产生背景:美国法律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同。根据美国法律承运人虽可以享受航海过失免责,但不能要求货方分摊船方的共同海损,即船方对货损可以免责,但是对造成船方的共同海损只能自己承担根据其他国家法律,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视为无过失因此航海过失造成的船方的共同海损由受益各方进行分摊2)含义:货方应分摊承运人所遭受的因为船长或者船员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过失引起共同海损损失。在姊妹船之间的救助而产生的救助报酬也应作为共同海损。3)效力:美国法院否定“共同海损疏忽条款”的效力,因其减轻了公共承运人的责任,违反美国的公共秩序。直到1912年“杰森上诉案”,“共同海损疏忽条款”的效力才得到认可,并改名为“杰森条款”6、担保形式:1)由货方提供海损保证金(generalaveragedeposit):即现金担保2)由货物保险人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函3)海损协议书(AverageBond):在船方向收货人交货之前,由船货双方共同签署一份协议,货方保证按照将来的共同海损理算结果承担共同海损分摊责任。4)不分离协议(Non-separationAverageAgreement):在发生共同海损以后,由船货双方共同签署的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不因货物的转运而发生变化的书面协议。5)货物留置权(Lienoncargo)7、GA理算:通过审核和计算等工作,确定某一共同海损事故中共同海损损失的数额、各受益方财产的分摊价值以及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8、理算程序:①当事人提出共同海损理算申请,并附送有关证明材料;②海损理算人协助船方向其他受益方收集共同海损担保;③海损理算人向有关各方收集文件材料;④海损理算人核定和计算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和共同海损分摊金额;⑤海损理算人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⑥海损理算人将共同海损理算书寄送有关各方。GA损失金额:指因共同海损措施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的总和。分摊价值: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财产价值(包括船舶、货物、运费)与因遭受共同海损损失而将要获得补偿的财产金额的总和。分摊金额概念:俗称摊水费):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船舶、货物和运费等应予分摊的共同海损数额。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定义:海商法基于特殊的政策考量,赋予船舶所有人等特定主体将其一次海损事故引起的特定海事请求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定在一定数额内的法定权利。2、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也称承运人责任限制,是针对海上运输领域,主要是指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承运人对每航次中所发生的提单项下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3、区别:1)责任限制的主体不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uf075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uf075救助人\uf075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的受雇人\uf075责任保险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2)可限制责任的赔偿请求的性质和种类不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第207条: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uf075迟延交付的赔偿请求\uf075侵权责任的赔偿请求\uf075减损措施的赔偿请求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第56/57条:\uf075本船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uf075本船所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灭失、损坏的赔偿请求3)赔偿责任限额不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赔偿责任限额按照船舶吨位的大小分级计算单位赔偿责任限制:货物灭失、损坏:每件×666.67SDR每公斤×2SDR二者取其高货物迟延交付: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4)责任限制的程序不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可以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法律有专门的规定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在货损索赔程序中直接抗辩即可5)法律依据不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4、限制性海事请求:《海商法》第207条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5、非限制性海事请求《海商法》第208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一)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四)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五)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uf0d8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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