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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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与使用,使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区)规划部门负责幼儿园的用地规划,在审查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办学层次和规模等合理布局幼儿园。2第三条市、县(区)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相关规范,要会同教育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布局和具体建设指标等。市、县(区)规划部门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技术指标。第四条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住宅小区建设规模(万平方米)15-22.522.5-3030-37.5住宅小区居住人口规模(户)1500-22502250-30003000-3750配套幼儿园规模(班数/人数)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平方米)306043205400生均用地面积(平方米)1716153说明:1、幼儿园建筑设计按照《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及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执行。2、住宅小区户均人口:3.2人/户;适龄幼儿千人指标:30座/千人。3、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当住宅小区居住人口规模超过3750户时,宜设置2所以上配套幼儿园,按(6班+9班)、(9班+9班)、(9班+12班)、(12班+12班)等,依此类推进行设置。第五条配套幼儿园建设模式分小区配套建设、单独建设两种。小区配套建设模式: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住户1500户以上的,必须配套小区幼儿园。市、县(区)规划部门在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为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辖区政府。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4块,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按规划要求进行配建。单独建设模式:未达到上述规模的,采用单独建设模式。开发单位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在规划建设方案审批时,与其他建设规费一并征收,统一缴入市、县(区)财政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市、县(区)政府批准的幼儿园建设计划,将资金拨付给教育部门用于单独选址建设或扩大周边区域内其他幼儿园规模。市国土资源部门出让土地时,在招拍挂公告中明确竞得人需另行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需缴纳资金的金额、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银行进账单,对开发单位缴纳的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开具专用票据。开发单位凭相关票据及材5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商品房销售面积确认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项目经测算建设规模达不到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可不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第六条凡经市、县(区)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其供地方式与住宅小区供地方式一致;单独建设非盈利性幼儿园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第七条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点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校产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6第八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由市、县(区)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擅自改变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市、县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区政府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恢复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第九条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监督检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条配套幼儿园竣工后,市、县(区)住建、规划、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要求严格把关。建设单位在向市、县(区)住建部门申请配建幼儿园竣工备案前,应先通过市、县(区)教育部门的验收,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无偿移交辖县区政府,提供移交清7单,由辖区政府签署接收意见。凡未移交辖区政府的,市国土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第十一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二)施工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规划核实证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四)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五)白蚁预防过程竣工验收证明;(六)消防验收报告;(七)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8(九)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十)房屋竣工实测平面图;(十一)全套房屋竣工施工图;(十二)分层或分丘平面图;(十三)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二条辖区政府在接小区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所在县(区)教育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第十三条教育部门接收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举办公办幼儿园,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以公建民营的方式举办成普惠性幼儿园。9所有小区配套园必须保证按同级同类公办园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接收本小区内适龄幼儿就近入园,不得对本小区内幼儿入园高收费。第十四条辖区政府要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逐步理顺现有住宅小区幼儿园管理体制。第十五条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县规划部门会同行政执法部门督促其整改。未按本办法移交配套幼儿园的,由辖区政府会同教育、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督促及时移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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