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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学历提升、在职进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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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学历提升、在职进修方案


('职业学校教职工学历提升、在职进修方案为了尽快适应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提高教职工的学历和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一、进修形式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职工外出进修的形式为国内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骨干教师进修班,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进修,单科进修等。(一)博士学位进修1.对象及条件:按招收学校规定2.进修目标:通过学习,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前沿,提高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博士学位。(二)高级研讨班1.对象及条件: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较为突出成就,具有发展潜力的教学、科研人员,一般为具有高级职务的中青年教师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青年教师。2.进修目标:通过高层次的学术交流和研讨,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拓宽知识面,提高学术水平。(三)国内访问学者1.对象及条件: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科研成果显著,教学效果好的高级讲师或作为学术骨干培养的优秀讲师,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个别科研成果较为突出、年龄界限可适当放宽。进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2.进修目标:国内访问学者是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重要形式。国内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坚持以科研为主,通过进修学习,接触和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加深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面,提高学术水平。(四)骨干教师进修班1.对象及条件:履行两年以上讲师职责的45周岁以下的教学骨干。进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2.进修目标:通过进修学习,进一步加深和拓宽本专业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了解和掌握本专业教学所需的学术前沿动态,以提高教学效果、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五)在职攻读硕士学位1.对象及条件:按招收学校规定2.进修目标:通过进修学习,加深和开拓本专业教学、科研所需的理论知识,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脱产外出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年。在规定时间内获得硕士学位。(六)单科进修为适应该学科的教学需要,通过进修学习,提高教学效果和质量。进修时间原则上为半年。二、进修条件1.学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教师全部要求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参加进修人员为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的专任教师或在我校工作满5年的非教学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教书育人,敬业爱岗。2.校内各单位应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实验)、管理工作情况下选派本单位教职工进修。教职工外出进修期间,如学校工作需要,必须返校工作。参加非脱产在职进修(利用寒暑假、节假日)不受进修名额的限制。管理人员选择进修单位,应以省内的院校为主,就近入学。3.两次外出脱产进修间隔时间一般为5年,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学校急需培养的专业教师以及科研成果较为突出经过再次进修可以达到申报正高条件的高级讲师,不受本单位进修指标和进修间隔时间的限制。三、办理程序1.由单位根据本单位教职工结构和学科发展规划,提出当年和三年内的教职工进修计划,进修计划应在每年三月份前报人事科。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批准进修。教学教辅单位选派在外进修的中层领导限1名;机关各部门每年选派进修人员限1名。对于教学单位双肩挑的中层干部,若连续5年未安排外出进修,可优先安排其外出进修。2.各单位在向人事科报送《在职进修计划》和《在职进修申请表》时,需说明外出进修的科级以上干部的工作任务安排。人事科对参加在职进修教职工的条件、进修形式、进修专业及课程和进修时间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批。3.科级以上干部外出进修须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党委研究决定,脱产1学年(含1学年)以上的科级以上干部,进修期间免去现职,保留原级别,待进修结束后重新安排工作岗位。4.进修人员需向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未办请假手续视同旷工。5.教职工进修前凭入学通知书、入学须知(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与学校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年限为:进修1到1年半者至少服务5年;进修1年半以上至少服务8年。四、进修管理1.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进修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完成学习任务,要积极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进修期间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著的单位第一署名必须是“职业学校”。2.联系方式变更必须及时通知本单位和人事处以便联系。进修时间超过一年的,每学年末必须到本单位和人事处报到。3.教职工进修结束时,应及时到人事科销假。并上交书面总结材料,向所在单位汇报,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存入教师业务档案。在进修结束后将《进修考核表》交人事科备案,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参考;同时按文件规定将学籍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交人事科,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者,需及时办理学历更改手续。4.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进修时间的,应提早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学校批准。5.进修期间若有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未按协议规定完成进修任务,应偿还进修期间学校为其提供的进修学费。6.进修结束后,应按协议履行服务年限。违约的进修人员的违约赔偿金为有关费用(工资、医保、住房公积金、津贴,与学习有关的学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的2倍。五、经费管理教职工进修结束时凭进修成果(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报告单、公开发表论文单位署名应具有“职业学校”等)及书面总结材料,经各系或人事科审核后办理报账手续。(一)学费1.参加博士学位进修,回校工作后凭学位证书报销全部学费。2.参加访问学者进修,在进修期内,平均每半年就有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在本科大学学报及以上学术刊物(须有全国统一刊号)正式录用的或有专著正式公开出版,学费全报,否则报销不超过50%。3.确因学科发展或教学需要参加进修的,经学校批准,可全部报销学费和差旅费。4.参加博士学位进修期满,未能获得相应学位证书,凭课程成绩证明,最多报销学费的50%。5.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层次进修的费用自理。(二)资料费、考察费:进修期间资料费、考察费自理。(三)差旅费: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四)预借款:可报销学费的进修教职工凭进修合同办理借款手续,预借款不得超过总学费的50%。(五)有关待遇:教职工进修期间享受在编在岗人员国家工资、福利待遇,学校按相应的标准将进修人员的岗位津贴下拨给所在单位,不再向所在单位发放缺编补贴并且不补充缺编人员,工作任务和津贴由所在单位自行安排,上级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以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为准。(六)取得博士学位(五年内)的人员,返校后若获得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按学校科研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资助。六、国(境)外进修如上级无规定则参照本办法执行。七、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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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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