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综合管理规定:合同与财务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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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规范管理程序,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各类合同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二)减少合同纠纷、预防法律风险;(三)法律审查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第三条集团公司各单位、机关部室、建设项目部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各类合同时,合用本办法。第四条签订、管理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审批流程(见附件1市城投集团公司合同审批流程)评审批准后,方可签订。第五条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签订合同的,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委托代理人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不得双重代理或者与自己签订合同。无法人授权委托的,不得以集团公司、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部为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面负责集团公司与合同有关的法务工作;(二)配合或者牵头制定集团公司有关合同的拟定、审查把关等工作;(三)配合责任部门对集团公司重大合同和风险程度较高的项目开展与合同内容有关的资质、资信调查工作;(四)参预集团公司重大合同或者法律关系复杂合同的调研、谈判工作;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及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联络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提交合同文本审查意见或者参预合同谈判;(五)参预合同纠纷的调查、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六)提供有关法律咨询与匡助,配合搞好法律知识培训等工作;(七)协助并配合集团公司各单位、机关部室、建设项目部的合同管理工作,推行和使用规范的格式文本或者示范文本;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归档。第三章合同责任部门及其职责第七条责任部门是指由其负责拟稿、签订、履行合同的主办部门,以及与合同业务有主要或者直接联系的或者承办合同项下业务的其他责任部门。第八条主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合同签订时,应保存有关资料。第九条集团公司各单位、机关部室、建设项目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的合同进行分类专项管理,管理职责包括以下内容。(-)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签约和履行;(二)负责合同的统一编号,登记台账,建立档案。台账应至少包括序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对方当事人、标的额、合同期限、履行情况、交存人、入库时间、备注等内容;(三)负责合同信息的采集、整理及分析和履约跟踪,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浮现问题,及时联系其他责任部门、法务部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四)负责合同的变更、终止(终止)、解除,按照集团公司决定具体执行;(五)负责合同争议的商议、调解、证据采集工作,填写合同纠纷处理单。第十条集团公司各单位、机关部室、建设项目部在职责范围内,对合同进行专项审核,审核职责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主办部门作为合同第一责任人审查合同形式合法性、内容的联贯性、必备条款完整性、合同履行可行性、可控性,并把关与资产管理相关的政策,严格审查本部门所拟稿、拟签订的合同,经主办部门确定后方可提起合同审批流程,主办部门不得以对方提供的合同范本直接进入集团公司合同审批流程;(二)其他责任部门负责审核拟定合同中所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联的规范、规定以及约定的内容;(三)法务部负责审核合同的类别、内容、条款的合法性、完备性、法律术语运用的规范性;(四)各合同审核部门审定合同时间为收到已定稿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第四章合同的签订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应始终坚持平等互利、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注重效益的原则,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第十二条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要求规定,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的,应签订合法的书面合同。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前,主办部门应充分做好相应的市场调研、分析和预测工作,合同内容涉及其他责任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征求意见后,再形成签约文本。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前,主办部门应认真审查合同名称的规范性、合同主体资格和适格性、合同内容的完备性等。按本办法相关要求,完善合同条款后再提交合同审批流程。第十五条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达准确、清晰、不得有模棱两可,表达有歧义的语句浮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必须明确、合理;合同条款必须完备、合法;合同落款必须清晰、明确、完善。第十六条合同签订时,有规范文本的,须选用规范文本签订。对于新起草的合同和对规范文本中填写事项有疑问的,主办部门需联系法务部门提供相关的法律事务咨询和协助。第十七条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办理,其他责任部门赋予协助以下工作。(一)抵押手续;(二)公证手续;(三)担保手续;(四)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第十八条合同内容至少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住所、联系方式及其他法定登记事项;(二)合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验收方式、标准;(六)定金;(七)价款或者报酬;(八)质量保修期及保修金约定;(九)税金支付;(十)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十一)合同担保条款;(十二)违约责任;(十三)争讼解决方式(我方住所地法院或者日照仲裁委员会);(十四)合同生效的时间和要求、合同有效期限;(十五)合同文本正本数量;(十六)合同落款(含合同签订时间);(十七)合同附件的文字表述。第十九条合同设有担保事项的,主办部门应认真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资信与能力,并明确其担保的方式与范围。担保事项可以列入主合同条款,也可以单独订立担保合同。《合同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及权限。(一)合同审批由主办部门按照合同审批流程进入审批环节,各环节评审过程有签批记录,各审批人对其所签批意见负责;(二)合同的审批采用会签制,由主办部门填写合同会签审批表,经签批后方可签订;(三)审批流程流转结束,由主办部门归档人员按照签批意见严格核对确认后,进行统一归档。第二十一条补充合同的签订合用本章的规定。第五章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坚持“领导审批、专人保管、合法谨慎、使用登记”的原则。第二十三条合同专用章应由集团公司办公室专人保管,经办人要使用合同专用章时,必须经过用印审批。第二十四条合同专用章须凭完善的合同审批表和已签字的合同正本方可加盖,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责任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第二十五条合同专用章的保管须有记录,注明颁发机关、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合同专用章的保管有异常现象或者遗失时,应保护现场,并书面上报集团公司。第二十六条由于合同管理员的更换或者机构职能划转等原因,须办理合同专用章移交手续的,注明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及印章图样等信息。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合同专用章须住手使用。(-)公司名称变更;(二)合同专用章图样改变;(三)合同专用章使用损坏;(四)合同专用章遗失或者被窃、声明作废。第二十八条合同专用章的停用由集团公司提出处理办法,报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及时将停用的合同专用章封存或者销毁,并建立合同专用章上交、清退、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对合同专用章要严格管理,对违反本办法使用合同专用章的,将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子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从集团公司章程和制度。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一条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有特殊约定生效的时间从其约定)。集团公司各单位、机关部室、建设项目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中相关的往来信函、电子文本、文书、电报、传真、投标函及其附录、图纸、中标通知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书面签证、收发货单据、结算文件、验收记要、维修记要、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我方在收到对方的上述资料后,应及时处理并制定对策,责任部门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该相关资料须随合同原件妥善保存。第三十三条合同虽已签订,但发现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者对方有欺诈行为,严重伤害我方利益的应及时与对方商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即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和扩大,必要时可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第三十四条合同签订后,若因一方原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彻底履行合同,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便减少合同违约损失;若因对方不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合同的主办部门除应积极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同时告知法务部。第三十五条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全面履行,催促检查、验收、确认合同对方义务的履行,并应将合同履行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第三十六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书面通知对方相关合同履行事项的,除对方代表当场签字外,应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对方,回执单据须由责任部门随合同正本妥善保存,且回执单据必须留存两份以上复印件。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各单位、机关部室、建设项目部应建立简便快捷的合同传递制度。合同签订后,主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任务交底。第三十八条对应验收的标的物,应由有关部门验收后签署验收证明。对验收不合格或者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标的物,应由合同主办部门在当日提出书面意见,按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对方提出异议,尽快采取适当措施解决。第三十九条法务部对合同履行中浮现的问题应协助责任部门及时予以解决。第四十条凡不按本办法履行合同审核程序或者不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收款和支付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第四十一条合同执行部门应建立简便有效的合同履行催促检查制度,定期对到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履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合同应提出书面汇报。第四十二条合同违约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对方违约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如造成经济损失还应索取赔偿金;我方违约或者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主办部门查清原因,以书面形式汇报,经领导批示后按规定办理违约金和赔偿手续,同时报法务部备案。第四十三条合同义务彻底履行完毕后,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由主办部门保存,并到法务部办理核销手续。因建设项目部取销或者部室职能转变等原因,须向集团公司法务部办理合同资料移交手续。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四十四条合同签订后受法律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者解除的,由主办部门说明原因并提出意见,经其部门主管审核,提交分管领导允许后,再同对方商议。双方允许解除或者变更的,依法签署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并妥善处理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善后问题,变更和解除的相关书面资料和处理记录随合同正本妥善保存;若对方不允许解除或者变更的,则按合同相关责任条款、《合同法》等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双方商议一致书面协议变更合同,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按第十七规定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六条若浮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我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主办部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发书面通知告知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由对方签收回执。该快递凭证和回执作为合同组成部份随合同正本妥善保存。第八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四十七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十八条合同纠纷由主办部门负责处理,对纠纷的处理具体负责到底,纠纷处理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法务部,法务部据实联络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出具处理意见。第四十九条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友好商议,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第五十条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之由我方与当事人商议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足够时间。第五十二条凡需法律顾问参预处理的合同纠纷,主办部门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第五十三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商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第五十四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司法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其他责任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者履行。第五十五条对方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五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主办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主办部门应在合同纠纷处理或者执行完毕后,及时通知各责任部门和法务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第九章合同的管理第五十八条集团公司各单位、部室、建设项目部对合同采取保密措施。(一)集团公司各单位、机关部室、建设项目部及员工对其所知悉的合同内容和商业秘密须尽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二)集团公司各单位、机关部室、建设项目部人员在业务执行中,普通只能借用合同(含相关资料)复印件,确需借用合同(含相关资料)原件的,须填写《合同文本借用审批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用。第五十九条合同编号、格式、归档的具体规定。(一)合同编号,合用合同编号规则。(二)合同格式,常用或者通用合同参考集团公司常用合同范本格式,其他合同由主办部门拟定。(三)合同归档,以集团公司名义签署的合同,除合同相对方的合同数量外,应至少留存两份以上正本,其中法务部备案一份,合同主办部门存档一份。各子公司自行签署的合同,由其自行建档备案。统一归档,按月、年装订成册,长期保存。第六十条合同主办部门在合同存档时需入档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正本及电子文本;(二)各部门及法律顾问审核时手写改动稿原件;(三)合同审批表;(四)对方当事人法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五)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合同各项有效组成部份;(六)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资料(包括涉讼资料)。第六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单位、部室、建设项目部于每月月底前向集团公司法务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合同文本的纸质版和电子版。第十章责任与奖惩第六十二条责任部门、审批人或者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报请集团公司允许后,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外,有权根据损失程度,收缴其利益所得,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合同相对方串通,采用隐瞒事实、误导、欺诈等手段,伤害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的;(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集团公司经济损失严重的;(三)因合同承办人存在重大过失与他人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而给集团公司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参预合同签订、履行故意泄漏所知悉的合同内容或者商业秘密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五)其他有明显伤害集团公司重大利益的行为。第六十三条责任部门、审批人或者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报请集团公司允许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可对其进行处理。(一)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未尽勤勉义务,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利的社会影响的;(二)在合同履行中,未尽职责,造成集团公司损失的;(三)因个人认知错误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四)因过失泄漏所知悉的合同内容或者商业秘密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五)因其他未尽注意义务而造成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的。第六十四条保管合同(含相关资料)的部门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合同(含相关资料)原件丢失,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责任部门或者承办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拨款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相关合同款项的划拨手续,集团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集团公司各单位、机关部室、建设项目部及员工在合同签订、履行及合同管理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或者开辟创新,给集团公司带来较大利益的,按奖励规定赋予相应的奖励。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约定。包括: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合同的附件。主体适格性:指合同主体为合格当事人。勤勉义务:指签订合同的过程是否尽职、是否到位。注意义务:指对于后果的预见义务。第六十八条凡劳动合同不合用本办法之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项目范围。(一)合同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人民币50万元)的合同;(二)所有对外投资、借贷或者为他人担保的合同;(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买卖合同;(四)其他重大影响或者关系复杂的合同;(五)涉及股权、重大财产转让、抵押的合同;(六)为股东设立的担保或者为他人担保所涉利益重大的合同;(七)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领导认为属重大合同的;(八)关系到集团公司荣誉的合同;(九)其他标的复杂或者所涉利益重大的合同。第七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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