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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及个人借款的抵押担保合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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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银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甲方(抵押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乙方1(牵头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乙方2(代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乙方3(参加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为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抵押人愿意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债务人依据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1.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1.1.抵押人:指。1.2.牵头行: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抵押权人之一。第1页/共7页1.3.代理行: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抵押权人之一。1.4.参加行(社):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即是本合同的抵押权人之一。1.5.抵押权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社)及其各自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2.抵押物2.1.抵押人以本合同“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2.2.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2.3.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3.抵押担保范围3.1.主合同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赔偿金、债务人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费、代理费、手续费、电讯费及其他杂费等)以及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3.2.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方式),抵押权人将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4.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4.1.抵押人确认,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5.抵押物的保管第2页/共7页5.1.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6.第三人损害赔偿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6.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6.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6.3.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价值;6.4.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6.5.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7.抵押物的处分7.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7.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7.2.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7.2.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7.2.3.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8.抵押权的实现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第3页/共7页8.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8.2.根据主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9.抵押人危及抵押权人债权的救济措施9.1.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危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供新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对提前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9.1.1.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9.1.2.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9.2.如因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导致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导致抵押权人未及时且充分实现抵押权,且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10.抵押物登记及注销10.1.抵押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全权代表其他抵押权人()于本合同签订后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人设定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持有。10.2.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抵押权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分理处)应及时与抵押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11.各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1.1.借款人如违约,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如经相关公证)。11.2.信息的使用11.2.1.抵押人同意授权抵押权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抵押人的信用状况、报送抵押人的信用信息情况,并同意抵押权人合法、合规使用该信用信息。11.3.通知第4页/共7页11.3.1.抵押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其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11.3.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抵押人的任何通知,均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通知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被通知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贷款人对被抵押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2)专人送达,以被通知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抵押人的通讯地址,以寄出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抵押人的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11.3.3.抵押人确认并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抵押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抵押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即是法院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12.合同争议解决方式12.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主合同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解决。12.2.在诉讼(执行)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13.抵押物清单抵押财产名称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编号处所面积或数量(㎡)抵押财产评估价值(万元)抵押价值(万元)备注第5页/共7页14.格式14.1.本合同一式份。15.声明条款15.1.抵押人清楚地知悉抵押权人的经营范围。15.2.抵押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抵押人要求,抵押权人已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抵押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15.3.抵押人有权签署本合同。16.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16.1.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已办妥抵押登记。16.2.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本合同经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及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6.3.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抵押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及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第6页/共7页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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