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性共享代理协议:艺术家经纪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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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经纪合作合同甲方(共享经纪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原经纪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丙方(艺人):艺名:身份证号码: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艺人经纪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部分经纪合作安排1.合作概况1.1.合作背景: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开始前,乙方已与丙方确定经纪关系(下称“原经纪合同”),乙方系丙方原经纪公司。1.2.合作方式:在约定的经纪区域及经纪合作期限内,各方一致同意改由甲方担任丙方演艺活动的经纪公司,乙方暂停行使经纪公司的权利(本合同约定保留的除外)。1.3.节目录制:1.3.1.甲方邀请丙方参与特定节目录制,并对丙方演艺活动进行推广。1.3.2.特定节目是指:节目名称:(2022年度)节目播出渠道:电视台节目形式:综艺1.3.3.本合同签订后,如丙方实际未能参与特定节目录制,则本合同自动失效,不再履行。第1页/共16页1.3.4.邀请节目录制的其他事宜,以各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为准。1.4.经纪区域:全世界范围。1.5.经纪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与相关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唱片公司、影视公司、广告代理方、直播业务机构、演出举办方等)等签订涉及丙方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履行完毕。1.6.丙方演艺活动“丙方演艺活动”是指丙方全部的、各种形式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特定节目、因参与特定节目带来的一切演艺活动、其他一切与商业或非商业行为有关的、在公开或非公开场合有关丙方形象、声音、歌唱、舞蹈等活动及其在舞台、电视、电影、视频、直播、广播、现场、演出、表演、录像、录音、出版、广告、因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形式等各种场所、多媒体及平台等中的应用,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1.7.经纪公司1.7.1.经纪公司是指:甲方担任丙方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经纪、代理丙方演艺活动及丙方演艺活动相关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包括代为推广、宣传、策划、运用、执行、与相关合作方签署合同等文件等。1.7.2.经纪公司性质:独家经纪公司。即甲方担任丙方的唯一的、排他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就丙方演艺活动的发展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展开合作。1.8.特别保留事项1.8.1.下列事项作为特别保留事项:丙方通过文字、绘画作品形式进行创作、出版、发行等。1.8.2.特别保留事项仍由丙方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开展并取得收益,不纳入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经纪权利范围。2.原经纪关系变更第2页/共16页2.1.本合同约定的经纪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再担任丙方经纪公司,不得再行使有关经纪权利。具体包括:2.1.1.乙方、丙方确认,除经双方确认的附件《已安排演艺活动清单》中列明的活动可继续履行完毕以外,在本合同签订前其为丙方接洽、安排的各项演艺活动均已履行完毕,在本合同签订后无丙方需要继续履行的活动及事项。2.1.2.合作期限内,除非经过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就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展开合作,亦不得再授权或委托任何人士或机构代理其开展任何丙方的演艺事业活动及工作,亦不得自行接受或参与任何非甲方安排的演艺事业活动及工作。2.1.3.乙方、丙方不得擅自订立聘用丙方从事演艺活动及活动的聘用协议,亦不得擅自同意或接受任何聘用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意向。2.1.4.除甲方书面同意的事项外,在甲方担任丙方演艺事业独家全权经纪公司期间,乙方不再行使丙方演艺事业经纪公司各项职责及权利。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再为丙方接洽、安排任何演艺活动及活动。2.1.5.合作期限内,乙方、丙方保证将丙方所有有关演艺事业的一切事宜交由甲方全权、独家处理,且不再另行授权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作为丙方演艺事业的经纪人或代理人。乙方、丙方保证不会自行提出、答应、签署或修改有关合同。2.1.6.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或予以书面认可的情况下,乙方可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辅助甲方对丙方的演艺形象予以宣传,但宣传口径、宣传内容需征得甲方的认可。2.1.7.合作期限内,乙方、丙方应确保维护乙、丙方既有的且受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合作关系,不得因乙丙方之间的任何纠纷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2.1.8.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如长于乙方、丙方签订的经纪合作期限,则乙方、丙方签订的经纪合作期限视为自动延长至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之日。2.2.乙方丙方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届满或终止后的安排:第3页/共16页2.2.1.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各方未再续约的,自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乙方可按照其与丙方的约定继续担任丙方的演艺活动经纪公司,但乙、丙方之间因合作关系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均由乙、丙方自行解决及承担,甲方无需就此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2.2.2.本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它任何原因导致终止的,但在合作期限内已确定的合作事项或义务丙方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或甲方代理或代表丙方对外签订的协议及/或作出的承诺尚在有效或届时尚未完成的,丙方仍应继续妥善履行该部分义务至完全履行完毕为止,由此取得收益依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分配。3.共享经纪关系安排在本合同约定的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负责乙方的演艺活动及实际事务,包括但不限于:3.1.形象包装甲方负责丙方在相关活动中的艺术形象、艺术定位、宣传定位等总体包装的设计策划,费用由甲方承担。3.2.活动对接3.2.1.甲方对接接洽丙方活动所涉合同,负责对外签署并获得收益。3.2.2.如某个活动同时涉及甲乙双方的,双方应及时沟通确定接洽方。3.2.3.为统一丙方市场价值,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丙方的各项演艺活动统一对外市场价报价,并通过书面形式确认。3.3.活动排期3.3.1.与丙方有关的全部演艺活动的安排与实际执行,将由甲方决定,甲方有权安排丙方的所有商业或非商业演艺活动。3.3.2.甲方同意丙方参与乙方安排的演艺活动的,乙方确定的日程应服从甲方确定的演艺活动日程安排表。如双方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演出等安排产生冲突,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3.4.电商安排第4页/共16页合作期限内,以丙方名义或任何能联想到丙方形象而设立的电商平台、周边品牌或电商平台账户等经营活动均应由甲方负责设立和运营,电商平台账户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归甲方所有;但前述经营活动设立前应书面告知乙方,若经营活动的结束时间迟于本合同合作期限的,收益分成比例等具体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3.4.1.上述“电商平台”,指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具备商品或服务的推荐、销售、交易等一种或几种业务或功能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易考拉、小红书、快手、抖音等;平台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软件、APP应用、移动端、客户端、网页、网站及/或其他各种以网络为主要传输媒介或主要信息传播渠道的应用、系统或载体。3.4.2.上述“电商平台账号”,指在电商平台注册的与丙方相关的全部账号,包括:(1)以丙方或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证号或者手机号注册的电商平台账号;(2)涉及丙方任何“电商活动及开发”,或者可指向或联想到丙方本人的全部账号;(3)与丙方利益相关的全部账号。3.5.成团安排3.5.1.在特定节目录制过程中与结束后,甲方有权根据丙方特质安排丙方与其他同期出道成员组成演艺团体。3.5.2.如确定组成演艺团体的,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3.5.3.团体名称由甲方另行确定。3.5.4.如丙方被入选为甲方组建的演艺团体成员时,在后续的演艺事业发展中,丙方的演艺事业将以此演艺团体的整体推广及发展为基础进行同步规划及发展。3.5.5.根据丙方个人特质、演艺才能提高的程度,甲方亦有权安排丙方不加入演艺团体,或在加入后安排丙方退出该演艺团体,在此情形下,甲方将根据丙方个人的特质及演艺才能,确定丙方个人的演艺事业的发展及规划,乙方、丙方对此均不持异议。第二部分收益分配4.收益分配第5页/共16页4.1.甲方资源带来的收益4.1.1.甲方资源带来的收益是指:4.1.1.1.因该特定节目、特定节目运营、与该特定节目相关或由该特定节目带来的演艺活动所获得的任何收入;4.1.1.2.由甲方引进或作为经纪方取得的演艺活动收入。4.1.2.该类收益分配模式4.1.2.1.鉴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将投入巨大资金及优势资源通过特定节目及后续的经营安排推广发展和提升出道成员的演艺事业,乙方投入较少或无需投入,且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可继续和丙方进行经纪合作并获得利益,因此乙方同意不对该类收益要求任何分成或其他经济利益。4.1.2.2.甲丙双方同意按照甲方80%、丙方20%的比例对该类收益进行分配。4.2.乙方资源带来的收益4.2.1.乙方资源带来的收益是指:不属于甲方资源带来的收益,由乙方作为经纪方引进的演艺活动项目且经甲方同意签约,因此带来的收益。4.2.2.该类收益分配模式各方同意按照甲方%、乙方和丙方共%的比例对该类收益进行分配。乙方和丙方之间的收益分配由双方依据原经纪合同进行处理。4.2.3.各方对该类收益的具体项目收益分配有专门约定的,以专门约定为准。4.3.其他收益4.3.1.其他收益是指上述甲方资源带来的收益、乙方资源带来的收益以外的,因乙方演艺活动所产生的收益。4.3.2.该类收益以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独家经纪权利为前提。4.3.3.该类收益分配模式各方同意按照甲方80%、乙方和丙方共20%的比例对该类收益进行分配。乙方和丙方之间的收益分配由双方依据原经纪合同进行处理。第6页/共16页4.4.收益分配的计算4.4.1.如无特别约定,本条中约定的收益是指“收入-应扣除项目”。4.4.1.1.收入是指丙方参与演艺活动项目所带来的收入,不含丙方未参与的项目收益。4.4.1.2.应扣除项目包括:(1)该项收入所产生的税费;(2)因该项收入所需支付给第三方的中介费、佣金或类似费用;(3)各方一致同意作为应扣除项目的费用。4.5.收益分配补充约定4.5.1.如丙方根据甲方或相关组织方安排,与其他艺人组成固定或临时团队,则:4.5.1.1.对于该固定或临时团队所取得的收益,应由甲方(或授权相关组织方)对团队收益在团队成员间进行分配。4.5.1.2.甲方(或授权相关组织方)有权根据团队成员的贡献情况决定成员间的分配比例。4.5.1.3.此种情形下,应根据已决定的成员分配比例,以分配至乙方名下的收益作为本合同约定的收益进行分成。4.5.2.甲方应积极、及时地收取因本合同产生的各项授权、商务活动及其他事务而应得的收入;若第三方未及时支付,则乙方、丙方不得在甲方未获得相应收入前向甲方索要分成。4.5.3.若丙方权利遭第三方侵害,丙方应配合甲方依法起诉或申诉,丙方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在扣除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仲裁费用等相关费用后,余额应作为演艺活动收益的一部分。但涉及丙方人身伤害的医疗补偿性赔偿等应作为丙方个人收入。4.5.4.丙方私下或自行收取的金钱利益或有价物品应纳入收益分成的,丙方应在收取后3日内交付给甲方,甲方亦有权在计算收益分成时相应扣减该部分款项或价值。4.6.丙方参加特定节目录制的报酬,不属于本条约定的收益,由各方另行约定;各方如对此无约定,视为无需支付节目录制的报酬。第7页/共16页4.7.在合作期限内,本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与乙、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所达成的有关乙、丙方收益分配的所有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合同约定为准。5.结算支付方式5.1.结算周期:每6个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5.2.结算时,甲方应向乙方丙方提供详细的各项收入记录表,收入记录表应载明全部实际收益、乙方丙方分成收益及各项扣除或违约金(如有)。5.3.若乙方丙方对收入记录表持有异议,乙方应在收到收入记录表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并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说明及证据,一并交由甲方审核。5.4.若乙方丙方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全部认可,并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5.5.甲方应于每次结算完成且乙方丙方对分成无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结算款项的支付。6.指定收款账号6.1.甲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6.2.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6.3.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第8页/共16页7.税负与发票7.1.发票信息7.1.1.甲方发票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增值税率:7.1.2.乙方发票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增值税率:7.2.说明7.2.1.收款方为单位的,应向付款方开具正规发票。7.2.2.收款方为个人的,付款方有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2.3.经甲方同意,丙方通过依法设立的工作室等主体来收款的,则收款主体应按上述要求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第三部分其他权利义务8.知识产权、人格权8.1.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乙方、丙方同意:第9页/共16页8.1.1.授权甲方拥有一切有关丙方人身元素的专有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即使丙方本人亦不得对外私自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丙方人身元素或其所涉丙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8.1.2.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作品及其他成果的著作权、邻接权等全部知识产权权利由甲方享有。8.1.3.无论如何,特定节目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丙方参与的部分)均由特定节目的版权方所拥有,乙方、丙方不对特定节目主张任何知识产权。8.1.4.丙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艺名、笔名、团体名及其他一切代表丙方的名称的,与这类名称有关的一切非人身性权利归属甲方。8.2.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内,关于本条范围内的所有知识产权、人格权权利,乙方、丙方在行使或处分前均需经过甲方同意。9.各方其他权利义务9.1.甲方权利9.1.1.有权按照甲方各种规章制度对丙方的电子竞技行为、艺术行为、演出行为、以及各种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9.2.甲方义务9.2.1.尽可能安排丙方参与相关活动。9.2.2.安排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重要活动时,应派出随行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及丙方安全。9.2.3.不得安排丙方参加不合法或违反道德规范、公序良俗约定的活动。9.3.丙方义务9.3.1.合作期限内,丙方不得聘请除甲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公司或经纪人。9.3.2.合作期限内,丙方自愿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第10页/共16页9.3.3.合作期限内,丙方应根据甲方的安排参加商业活动或非商业活动。对于甲方提前一周安排的活动,丙方不得无故拒绝,应全力配合甲方。9.3.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从事任何非经甲方安排、接洽的演艺活动或与丙方演艺事业有关的社会活动,也不会参与任何有损丙方演艺事业发展的各类活动,而不论上述活动有无报酬。9.3.5.合同期限内,在任何情况下,乙、丙方变更或解除其原既有的合作关系时,丙方承诺将仍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妥善履行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并仍受本合同约束,如丙方违反此承诺的,即为根本违约,丙方应按照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10.保密10.1.一般保密安排10.1.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10.2.具体安排10.2.1.各方同意在任何时间、情况下,均不以任何方式向传媒、广告商及本合同外任何其他方透露任何彼此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1)各方业务活动。(2)各方非演艺方面的各种商业和非商业业务。(3)各方有关形象、广告策划创意及其实施方案。(4)各方市场状况和收益情况。10.2.2.甲、乙同意对双方签署所有法律文件保密,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1)甲、乙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文件、约定的书面和口头内容;(2)甲方、乙方与本合同外任何其他方签署的所有与本合同约定经纪代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其他商业活动法律文件。第11页/共16页10.3.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10.4.各方的保密义务不包括以下情形:(1)按适用法律、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布命令要求披露;(2)按对一方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如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关)要求披露;(3)向其专业顾问披露(前提是披露方需确保该专业顾问应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4)为履行本协议在必要限度内对需要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员工披露。第四部分违约责任及配套约定11.违约责任11.1.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酬金等款项的,自收到对方书面催付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应向对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自收到书面催付通知之日起,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3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守约方除要求违约方继续支付外,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11.2.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丙方在合作期限内以任何方式与第三方开展本合同范围内的演艺事务的,乙方每参加一次该种活动,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拾万元(¥100000元)(如具体演艺活动及工作可能持续多日的,参加一日即为一次,以此类推)。11.3.在乙方或丙方出现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同时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11.3.1.要求乙方或丙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11.3.2.要求乙方或丙方赔偿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违约金以及维权诉讼费用(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等)等;11.3.3.乙方严重违约,或者甲方要求改正后1个月内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大写)伍百万元(¥5000000元)。11.3.4.丙方严重违约,或者甲方要求改正后1个月内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大写)伍百万元(¥5000000元)。第12页/共16页11.4.合同各方均须维护和捍卫自己和对方的名誉,不得出现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丙方如有蓄意破坏或影响甲乙任一方的声誉及利益的言行或行为,甲乙任一方有权向丙方提出起诉并要求赔偿。11.5.乙方、丙方认可甲方为丙方在宣传推广投入的成本,因此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无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不得要求行使任意解除权。如乙方、丙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的,本合同方可提前解除。否则乙方、丙方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大写)伍百万元(¥5000000元)。12.其他约定12.1.不可抗力12.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2.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2.2.合同解释12.2.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第13页/共16页12.2.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12.2.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12.2.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13.合同联系方式13.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3)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第14页/共16页微信:电子邮箱:13.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3.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3.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3.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3.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4.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15.附则15.1.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5.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重要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甲方(盖章):第15页/共16页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附件:已安排演艺活动清单活动名称日程相对方(应付款方)金额及已收款情况说明时间:年月日上述清单由提供方承诺属实。提供方(原经纪公司):确认方(共享经纪公司):第16页/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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