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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房地产商品房销售合同争议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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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民事答辩状(xx房地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格式为 docx ,大小 20177 KB ,页数为 2页

民事答辩状(xx房地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xx住所:xxxx社区xx因与原告欧阳xx、覃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特提出答辩如下:一、在本案中,答辩人不存在迟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行为,无须承担违约金。1、答辩人早在20xx年xx月xx日办理了该栋(9#栋)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大证)。20xx年xx月xx日,双方向xx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合同备案和申请预告登记。在20xx年xx月xx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20xx年xx月xx日,答辩人完成了开发的xx1-8栋房屋的初始登记。但由于建设单位不配合答辩人提供9#栋竣工验收资料,导致9#栋的房屋不能及时进行初始登记,并进一步导致原告的房屋不能及时进行分户登记。由此,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在积极履行了合同中第十七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的义务过程中,并非是答辩人(出卖人)的原因而造成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延期办理。2、自20xx年xx月xx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两证合一”制度后,xx市为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xx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湘办发〔2015〕43号)精神,出台制定的《xx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提到(工第1页共2页作目标),到20xx年底,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到20xx年xx月,完成机构设置、人员培训、窗口建设等准备工作,市级实现统一登记发证;到20xx年底,初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县级实现统一登记发证;到20xx年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到建制镇。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答辩人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期限,但在此过程中,答辩人遇到政府的政策性调整(规范性文件的出台)等不可抗力因素,因此,也非答辩人(出卖人)的原因,并最终导致延期办理不动产证。综上,答辩人不存在迟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行为,无须承担违约金。二、在本案中,答辩人没有多收原告的费用,原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答辩人向其多收了费用。以上答辩人的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人民法院答辩人:20xx年xx月xx日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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