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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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履约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三、职责1、公司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及重大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的批准签订。2、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示范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买卖合同的档案管理;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3、合同管理部(合同管理员)负责各类合同的审查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公司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负责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洽谈;负责监督、检查各分公司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公司各类合同备案工作;参与公司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4、公司业务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洽谈工作。5、公司采购部负责材料设备采购、设备租凭合同的洽谈工作。6、项目经理部负责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7、项目经理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负责建设工程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四、合同的签订1、合同主体的审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审查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同意。2、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五、合同的变更、解除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领导审核后,认为已出现了本制度10.2条规定的情形,应提交公司审查并签发解除合同的函;对方没有违约,应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的范围相同。4、对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也应按10.3规定的程序执行。合同变更引起索赔的,合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是变更后合同一部分。5、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中止必须通知合同审批部门或领导。6、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六、合同的履行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3、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当本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决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的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必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公司领导或部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同意。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公司办公室应立即将基本情况上报公司领导。七、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及公司办公室,由部门经理和办公室负责人拟定处理意思,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获知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办理。八、合同的日常管理1、合同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业务部、采购部、项目经理部设立的合同管理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其他部门不设合同管理员。2、公司管理部专用章专人管理。签订合同时,合同各方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并盖章,合同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公司骑缝章。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3、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合同签订后交公司办公室留存,其余各职能部门或合同履行部门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编号受控分发。除公司办公室外,其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公司办公室同意,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编号受控,并加盖专用印章。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4、已签订的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经要、业务往来传真、信函、索赔报告、对帐单、合同台帐等资料应集中由合同管理员保管。合同管理员应对上述材料分类登记成册,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结帐时可从合同管理员签领相关材料。5、对于合同履行竣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管理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合同管理部审查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竣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装订成册,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保存。6、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九、考核与奖惩1、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3.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3.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4.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4.3遗失重要证据。施工合同管理制度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二0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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