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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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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状


('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状篇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起诉书原告:陈瑶瑶女汉族1988年0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4198801240825住址:联系电话:被告:张春鹏男汉族1969年0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32929196908103430住址:联系电话: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XX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年7月25日,原告经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双方同意,被告应配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XX年8月25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过户事宜,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签及后续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按照约定,被告拖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XX00元.原告购买本房屋是为年底结婚作为婚房使用,被告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诸多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日期:篇二: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济南市历1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原告,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9号。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负责人:王振宇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电话:0531-。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98491元及利息(以购房款298491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XX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平方米,车库约2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元,两被告应于XX年5月14日向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161098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XX年5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此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篇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鲁宏律师)原告: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电话:xx,住址:xx。被告: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电话:xx,住址:xx。第三人:xx,法定代表人:xx,住所地:xx。第三人:xx,电话:xx,法定代表人:xx住所地:xx。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协议,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xx年x月x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已向被告给付购房款20万元整,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而被告却违反合同,经原告多次催促,以种种理由至今未给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称,待本案第三人xx为其办理完毕房产证后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后原告得知,被告不为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真实原因是,已将在向第三人xx公司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相关手续丢失,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律。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此致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XX年月日篇四:【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来源:未知作者:qiu日期:09-12-29(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XX年10月31日至XX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XX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XX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XX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XX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XX年10月31日至XX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篇五: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律师拟定版本民事起诉状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济南市历1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原告,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9号。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负责人:王振宇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电话:0531-。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98491元及利息(以购房款298491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篇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男,19年月日生,市县人,住本县镇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原告:,女,1年月30日生,人,住本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XX0元。(以原告购房屋的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从XX年6月24日算至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从被告处实际取得该证之日止)三、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XX年11月6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凤栖居委会“”21—211801号商品房一套。总成交金额为315213元。通过按揭的方式支付房款交房时间为XX年12月31日前。同时,双方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4款明确约定:出卖人在买受人交清全部资料、税、费并办理商品房面积补差手续、商品房验收交付手续后的54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在XX年10月15日支付了房款95213元。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又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支付了2XX0元房款。XX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契税6304元,大修基金6068元,购房担保费1980元,查询费50元,抵押登记费90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虽然于XX年12月31日交房,但却一再拖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合同应当守信。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把本案诉至贵院,请依法秉公裁决!此致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篇七:房屋买卖合同起诉书房屋买卖合同起诉书原告:————住址:————电话:——————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篇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告:姓名:(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违约金×××元/天。(由年月日至年月日)三、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房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应于年月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合法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并且被告房屋至今未竣工,导致至今原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房屋并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立即交付房屋并赔偿原告无法收房造成的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原告及该小区其他业主采取上访等方式仍然无法解决此纠纷,被告无限期迟延履行合同之义务,原告请求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致×××人民法院附: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二、证据份。(每份证据附三份)合同及其他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具状人:××××年×月×日篇九: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电话:被告:地址:电话: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解除XX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6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XX年12月26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售给被告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西、燕南路北瑞丰苑的一套面积为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总价款为:881049元,其中有首付款271049元,余款610000元被告应在XX年2月6日以商业贷款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交房日期为XX年10月31日之前。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首付款271049元。之后,被告以贷款没有通过为由,在合同约定的余款交付日期到后,却迟迟未能向原告支付610000元的余款。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约定:“逾期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此致金水区区人民法院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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