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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矛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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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矛盾纠纷案例


('建设施工合同矛盾纠纷案例一、未完工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案情简介:2006年5月28日,长城公司与宏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长城公司承建宏伟公司开发的宏伟大厦综合楼项目,合同总价款为3000万元,长城公司先行垫付1000万元,此后,宏伟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长城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并按照约定进行垫资,但直至主体结构完工,宏伟公司未向长城公司支付工程款.由于长城公司无力垫资继续施工,工程于2007年5月4日停工。长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宏伟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提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庭审期间,宏伟公司反诉提出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长城公司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工程存在质量通病,经适当整改后可以达到质量要求,并可以继续进行后期施工建设.最高院民一庭审理意见:《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从合同法规定的条文表述分析,没有要求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以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包人为未完工工程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涉案工程停工的责任在于宏伟公司,致使长城公司因资金不足而被迫停工;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一般性的质量瑕疵,是该类合同履行经常遇到的情况,通常经适当整改后可以继续施工建设,不会对工程的结构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不能以质量不合格为由,限制长城公司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是针对承包人在要求支付应付结算款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就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所做出的规定。但承包人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11日做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即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须自竣工之日起或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部分房价款的买房人。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案情介绍:2006年6月10日,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承建大贵大厦。2007年10月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筑公司属于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涉案施工合同无效。某建筑公司请求按照签约时的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认为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发包人;发包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最高院民一庭审理意见: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确立的原则是合同无效时的折价补偿原则,而并非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这一原则是按照当前建筑市场供需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的,符合市场实际情况,也能够平衡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双方均有权主张折价补偿,而并非承包方单方享有的权利.假设不支持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结算的请求,在一般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低于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会出现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时,由于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高于合同约定,使其获得比合同有效情况下更多的利益,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既然明确规定了此项权利是承包方的,就不能轻易扩大解释为发包方也有此项权利。因此笔者对上述认定持保留态度.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让利承诺书效力的认定案情简介:2006年3月1日,巴山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与信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价款4500万元,合同价款可调整,调整方法为施工图纸加变更签证,根据定额工程量按实结算,材料价格按约定方式结算。双方另签订一份《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保金为工程总价的3%,保修期满后15日内无息返还。2006年4月1日,巴山公司向信德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涉案工程进行让利,按工程决算总额让利20%.2007年8月15日奥林花园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最高院民一庭意见: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之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大幅让利,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且承诺让利的原因复杂,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应当认定该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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