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与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全文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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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全文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全文篇一: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样本)甲方(企业名称):乙方(工会或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协商首席代表:职务:协商代表(姓名及职务):协商代表人数:人一2—职工人数:人协商首席代表:职务:协商代表(姓名及职务):协商代表人数: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国家和我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及其他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三条甲乙双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四条甲方实行工资制度,职工工资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成。第五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当月/上月职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甲方应当提一3—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职工工资。第六条甲方支付给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______元/月,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岗位(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形式,协议期内计件单价为,计件定额为)第七条甲乙双方综合参考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彳丁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以及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一)本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或减);(二)今后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超过万(或增长超过),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为万至万(或增长建%,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不足%,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如企业上年度严重亏损超过万,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减。第八条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按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或者按职工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且不得—4—篇二: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一节集体协商内容第二节集体协商代表第三节集体协商程序第三章集体合同第四章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一1—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第四条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双方应当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五条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督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一2-和集体合同制度。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一节集体协商内容第七条职工一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福利;(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八)职业技能培训;(九)劳动合同管理;(十)奖惩;(十一)裁员;(十二)集体合同期限;(十三)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一3—(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六)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八条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四)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五)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六)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七)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八)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九)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十)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事项。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二)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一方和企业均可以提出工资调整的协商要求:(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的;(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第十一条行业性工会、区域性工会可以与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者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第十二条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一)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行业工资调整幅度;(三)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四)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篇二: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第三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会组织可以在本区域范围内与企业或者企业组织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第六条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代表负责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八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业技能培训;(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八)合同的期限;(九)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程序;(十)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集体协商后签订的“工资协议”,应当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单列。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第九条职工或者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安排协商。第十条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每方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首席代表。第十一条已建立企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推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选举或者由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推举产生。企业中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第十二条企业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企业方确定。第十三条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其所在方应当及时更换,并书面通知对方。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职工方协商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双方协商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保密规定和商业秘密的,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第十六条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获得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第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一方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工会。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并下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期满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双方应当对异议部分进彳了修改或者进一步说明,并重新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彳丁政部门审查。第十九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二十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双方协商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第二^一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三)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关闭、解散等,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其他确需变更或者解除的。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当在30日内进行协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期满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者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安排协商。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办理。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下设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双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第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二十六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企业组织代表协调处理。第二十七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情况的;(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四)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第三十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不按要求为职工提供保险福利及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相应职责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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