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争议:企业仲裁反驳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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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反请求书反请求申请人:北京三人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林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xxxxxX。反请求被申请人:北京好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马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xxxXXX。反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好利建设公司与三人行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请求驳回建设公司的仲裁请求;3.请求裁决好利建设公司补偿三人行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404,972.11元(实际投入6,204,972.11元,双倍租金454万元,三年预期利润666万元);4.请求裁决由好利建设公司负担本案仲裁费。事实和理由:20xx年8月25日仲裁反请求申请人(乙方)与反请求被申请人(甲方)签订了《房屋租货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出租xx广场西座地上第一至三层和地下一层作为酒楼营业用房;自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乙方可以进驻现场进行局部改造和精装修,进行设备调试及试营业:自20xx年4月1日起计算租期,租赁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27万元人民币,乙方每年4月1日前和10月1日前各支付一次,每次预付金额为113.5万元,如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拖欠期内每日加收欠交租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均不能无故解除本协议。如确有必要解除合同,违约方要以当年租金总额的两倍作为违约金赔付守约方;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反请求申请人进驻租赁房屋现场并投资对房屋进行了局部改造和精装修。但因反请求被申请人未及时取得房屋产权证,同时不能及时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致使反请求申请人拟设立的“三人行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无法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不能营业,试营业亦无法进行。因此,因反请求被申请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导致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现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我方提出的仲裁反请求,并依法驳回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此致xx仲裁委员会反请求申请人:北京三人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10月31日附:反请求申请书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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